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3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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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出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治理部分,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治理局,有关中心企业:根据安全出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出产安全事故的特别划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划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出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有关要求,为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安全机能低下、危及安全出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进步煤矿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煤矿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2、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1YB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机座号63-355mm,电压660v及以下)(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2BKD9系列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3采用DW80空气断路器的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43吨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58吨以上采用电阻调速的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67吨以上(含7吨)电阻调速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7JTK型矿用提升机(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8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96DA多级泵(

3、发布之日起2年后禁止使用)10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2013年6月底后禁止使用)11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12电动锚杆钻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13支腿式电动凿岩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14煤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15干式混凝土喷射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16钴酸锂离子蓄电池(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17单体支柱放顶煤(不包括悬移和滑移支架放顶煤)开采工艺(发布之日起1年后禁止使用)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 (安监总煤装20084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

4、管理部门,注册税务师报名,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税务师,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注册税务师,各有关中央企业: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注册税务师待遇,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及工艺,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详见附件),注册税务师,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各煤矿企业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1.QC8、QC10、QC12系列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 一年后禁止使用) 2.采用CJ8

5、、CJ10系列接触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采用JR0,JR9, JR14, JR15, 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的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和综合保护装置(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4.采用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型刀开关(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GL动圈式反时限过流继电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7.KSJ、KSJL系列变压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8.油断路器(发布之日起一年后

6、禁止使用) 9.TKD型绞车电控(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0.非本质安全电话机(包括普通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和矿用隔爆磁石电话机,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1.非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2.单缸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13.JKA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4.KJ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5.XKT型矿井提升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6.水阻调速的调度绞车(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7.JBT局部通风机(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8.回采工作面木支柱支护(800毫米以下煤层除外。2008年底

7、起禁止使用) 19.回采工作面金属摩擦支柱支护(2009年底起禁止使用) 20.仓储式采煤法(2008年底起禁止使用) 21.巷道式采煤 (系指不能形成全风压通风,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22.高落式采煤 (系指开采厚煤层或急倾斜煤层时,作业人员进入无支护空顶区,通过挑顶或放顶人工回收顶煤的方式。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 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1采用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2QC83-80/660、QC83-80/660N、QC83-120/660(380)、QC83-225/660(38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禁止用于控制40k

8、W以上电动机)3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4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5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井下硐室外禁止使用)6BJO2、BJO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7KJ1600/1220单筒缠绕式矿井提升机8非防爆运输机车(除低瓦斯矿井进风主要运输巷和采用专门措施的高瓦斯矿井进风大巷外,禁止使用)9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 10ZYZ、ZY3型液压支架. 11单光源矿用安全帽灯12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13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14非阻燃电缆15非阻燃抗静电风筒16铝包电缆17铝芯电缆(井下低压电缆禁止使用)18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

9、化甘油类炸药19导爆管、普通导爆索和火雷管20高瓦斯矿井(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的采煤工作面采用的前进式采煤方法1采用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是井下重要的机电设备,其功能是控制馈电主回路的供电。煤矿安全规程(2004)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即规定馈电开关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功能。馈电开关的核心部件是断路器。DW10是其中的一种,其为框架式结构,分断能力差,不具备过负荷保护。因此,采用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不具备过负荷保护功

10、能。如果井下供配电线路发生过载,将引起设备烧损,甚至引起瓦斯爆炸。鉴于DW10断路器安全性能不足,机械工业部机械科1996768号关于公布机械工业第十七批节能机电产品推广应用及第十六批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规定,DW10断路器应在1997年12月31日前被淘汰。2000年,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重申DW10断路器应在2000年限期淘汰。2005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将DW10系列框架断路器作为落后产品再度予以淘汰。综上所述,由于DW10不具备过负荷保护功能,煤矿井下使用用DW10作为主回路断路元件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既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11、又使煤矿井下供配电系统潜存重大事故隐患。在煤矿立即禁止使用和淘汰采用DW10断路器的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是建设本质安全化矿井,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的重要措施。目前,我国已生产出多种DW10断路器的替代产品,如DW15C空气断路器、DWX15真空断路器等。长期的使用情况表明,这些产品具备良好的技术、经济和安全特性,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采用DW15C等断路器的产品,具有反时限过载、短路和欠电压等保护功能,能保证馈电线路供电安全。由于防爆外壳整体结构变化不大,仅断路器成本增加几百元。KBD-200/660(380)馈电开关2QC83-80/660、QC83-80/660N、QC83

12、-120/660(380)、QC83-225/660(38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禁止用于控制40kW以上电动机)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是控制井下电气设备运转的重要安全设备,其安全可靠性对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转和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作用。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40kW及以上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GB559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规定:起动器应具有失压保护、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主电路漏电闭锁保护或断相保护。主电路具有接通与分断能力。QC83系列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是

13、20世纪50年代的仿苏产品。其装备熔断器作短路保护,主电路断路元件为空气式电磁接触器,不具有分断能力;没有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装置;除QC83-120/660(380)和QC83-225/660(380)有过载保护外,其他产品不具备过载保护功能,但QC83-120/660(380)和QC83-225/660(380)过载保护所采用的热继电器JR4是机械工业部机械科1989478号关于公布第十一批淘汰能耗高、落后产品的通知明令在1990年6月30日前淘汰的产品。鉴于QC83系列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的特点,20世纪80年代,国家有关部委就建议予以淘汰,但考虑当时煤矿井下大量使用,使淘汰

14、暂缓。为提高煤矿本质安全化水平,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在煤矿井下立即淘汰和禁止使用QC83-80/660、QC83-80/660N、QC83-120/660(380)、QC83-225/660(38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同时,这些型号的设备也不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按MT111矿用隔爆型直空电磁起动器生产的QBZ系列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已经能够完全取代QC83系列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电气性能和安全性能明显提高。按照MT559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生产的QBC系列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可以完全替代QC83系列的产品,但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关于“40kW及以上电动机,应采用真空

15、电磁起动器”的规定。QBZ-80/666(380)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3煤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为保障煤矿井下低压电动机的安全运转,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第四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实际是将一台断路器装在隔爆外壳中,用插销引入控制负载的电缆,用手转动操作杆实现接通或断开电源,主要用于控制小型低压交流电动机,容量在63A以下。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结构紧凑、体积小、价格低廉,当发生电路短路时,可自动跳闸。但除此之外,无任何其它保护装置,与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重不符。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因矿用隔爆型插

16、销开关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2002年鸡西矿业集团城子河煤矿“6.20”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2人死亡,引爆瓦斯火源就是潜水泵插销开关虚插失爆,产生电弧。综上所述,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应禁止在煤矿井下使用。替代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应优先采用矿用隔爆型真空电磁起动器,如QBZ系列产品,其优点是:分断能力强、维护量少,具有过载、短路、断相和漏电闭锁综合保护功能,能有效保护电动机过载烧损,防止电动机过热和漏电引爆瓦斯。小容量矿用隔爆型真空电磁起动器目前市场价格1000多元。比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增加不多。对于部分小容量设备,可选用矿用隔爆型空气电磁起动器,如QBC系列等。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17、的QBC系列产品具有过载、断相、短路和漏电闭锁保护功能,开关所带的隔离开关还具有一定分断故障电流的能力,小容量隔爆型空气电磁起动器市场价格低于1000元,与插销开关的价格比较接近。QBC30/660(380)矿用隔爆型空气电磁起动器4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PB2和PB3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用于煤矿井下高压供配电系统和控制高压电动机。其主电路元件为油断路器,系20世纪50年代仿造苏联型高压开关的产品。PB2和PB3的隔离开关为插接结构,其插孔(静触头)在接线腔(母线室)外,插头(动触头)在主腔(断路器箱)外,为分开的两体。在高压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合闸时,包围隔离开关动触头尾部

18、的箱体不是隔爆外壳、其防护等级也不符合IP54要求。且PB2仪表室的隔爆结构采用橡胶密封。所以,PB2和PB3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既不符合GB3836.2规定,也不符合3836.3的规定。PB3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油箱漏油,曾在广西南宁某地方煤矿井下引发火灾,造成30余名矿工遇难。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6号令中的第21项,明令于2000年1月1日淘汰PB2和PB3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国家对煤矿防爆电气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煤矿不得采购和使用。目前,所有PB2、PB3和PB4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均不具备安全标志。综上所述,PB2、PB3和PB4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

19、装置应禁止使用。作为它的替代品有PBG系列矿用隔爆型真空配电装置。该系列产品采用真空断路器和微机综合保护器,具有过流、短路绝缘监视和保护等功能。该系列产品性能稳定、操作方便,深受煤矿用户欢迎,目前市场价约每台3万多元。PBG矿用隔爆型真空配电装置5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井下硐室外禁止使用)电气设备浸在绝缘油中是一种较老的电气绝缘方法和电气防爆方法。随着技术的进步,它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如安全性差、维护困难、容易漏油继而引发火灾等。煤矿安全规程(2004)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煤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硐室内还使用着矿用一般型油浸式变压器,这种变压器安全性差

20、,过载后易发生着火。我国煤矿由于变压器着火引发的事故已发生多起,造成重大伤亡。2002年10月29日,广西南宁市二塘煤矿使用油浸式变压器,因变压器长期超负荷运行,变压器出现漏油等事故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仅更换了变压器密封圈和添加变压器油,也未对渗漏在地上的油迹清理干净,最终导致矿井电气火灾的发生,造成30人死亡。目前我国已有KBSG系列矿用隔爆型干式变压器的替代产品,其产品安全性能好,维修方便,已广泛应用于煤矿井下采区变电所。6BJO2、BJO3系列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BJO系列隔爆型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是JO系列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派生的防爆电动机产品。而JO系列电动机是20世纪50

21、年代,我国仿苏AO系列(20世纪3040年代产品)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制造。BJO2和BJO3系列隔爆型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分别是BJO系列的第二代和第三代产品,分别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和后期问世。BJO2和BJO3系列隔爆型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由于绝缘材料等级低(A级或E级)、效率不高,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造成电机结构材料和导电材料的极大浪费。1983年,原机械工业部于以(83)机技联字610号文件,向社会公布淘汰BJO2、BJO3系列电动机。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以国家经贸委6号令淘汰JO2、JO3系列电动机。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制造水平的提高,冷轧硅钢片供应量加大,

22、F级、H级和C级绝缘材料的应用,出现了节能型、Y系列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在Y系列的基础上派生的YB系列隔爆型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在煤矿井下开始大量使用。20世纪90年代,又开始生产YB2系列隔爆型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YB2系列隔爆型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功率等级与安装尺寸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防爆性能符合IEC60079-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0部分:通用要求、IEC60079-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电气设备隔爆外壳的结构和检验和IEC60079-7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7部分:增安型e的要求,是BJO2和BJO3系列隔爆型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的理想替代产品。7

23、KJ1600/1220单筒缠绕式矿井提升机提升机是煤矿及非煤矿山的大型固定设备之一,主要用于提升下放人员、设备、物料、矿物等,属矿井的咽喉设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矿用提升机的发展较快,已有多种规格型号、安全性能优良的矿用提升机产品用于矿山生产。KJ1600/1220型矿用提升机属单筒缠绕式,是仿苏型产品。1953年在抚顺重机厂开始生产,1958年后转移到洛阳矿山机器厂批量制造,1965年左右停产。KJ1600/1220型矿用提升机存在一些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在:(1)强度不够。由于该产品卷筒结构为薄壁强支结构,筒壳厚度很薄,按各产品的最大静张力验算,筒壳的压缩应力在钢丝绳缠绕工况下,均超过规

24、定的许用应力。(2)主轴易发生断裂。在主轴轴头齿轮联轴器端切向键键槽根部易产生裂纹,其原因主要有:设备使用年久或长期超载使用,导致键槽根部产生疲劳裂纹;装配不当,热装温度偏高及配键时的猛力冲打,造成键槽根部存在较大的内应力至疲劳开裂;加工时键槽根部圆角偏小,造成键槽根部圆角处应力集中过大而疲劳开裂;主轴材料选择不当,强度降低。(3)制动轮易开裂。由于其制动轮为铸铁结构,在长期带闸运转中,容易造成轮缘、温度偏高,产生脆裂现象(4)制动力矩较小。由于该设备制动器为角移式,围抱角为6070,所产生的制动力矩较小。且由于闸瓦表面的压力分布不均,闸瓦上下磨损也不均匀。(5)制动可靠性低。该设备制动器为单

25、回路结构,且制动油缸也为单回路,没有二级制动性能,因而制动的可靠性低。且回油油路易发生堵塞造成制动闸合不上,没有二级制动功能可能造成制动过猛、过急,易伤害提升容器中的人员,并对提升钢丝绳产生巨大的损坏。(6)无测速发电机,故没有防止过速装置。KJ1600/1220提升机在诸多方面均不符合JB8516-1997和煤矿安全规程。鉴于该设备安全性能低下,国家经贸委令第32号限期该设备2002年淘汰,在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也被列为淘汰设备。因此,淘汰该设备刻不容缓。目前可替代KJ1600/1220提升机的产品主要有JTP1600矿用提升绞车等。其特点主要有:(1)

26、提升能力提高,机器重量减轻;(2)制动系统的液压站不仅由单回路改为双回路,而且加强了油的过滤,尤其是电液调压装置部分的过滤,提高了液压系统的稳定性,且液压站有二级制动的制动器控制功能,使制动器紧急制动时更平稳可靠;(3)制动器由角移式块式试制动器改为前置式盘形制动器,盘形制动器的结构简单,维护方便,并且相互独立,互补干扰,响应速度快,闸瓦与制动轮的接触情况较好。(4)主轴与轮毂的连接采用过盈连接,降低了应力集中的可能性;(5)筒壳由薄壁强支结构改为厚壁弱支结构,由两半铸铁法兰盘与弯制薄钢板组成改为整体焊接形式,筒壳的强度满足最大静张力的要求,并降低了筒壳的重量,提高了加工的工艺性;(6)提升机

27、主轴的轴端装有编码器,编码器的位移信号进入电控系统,实现了防止过速装置的保护功能;(7)电控系统的发展改进,使提升机的控制更加自动化,操作更简单,实行了动力制动等功能,提高了提升机运行的稳定性。JTP型矿用提升绞车8非防爆运输机车(除低瓦斯矿井进风主要运输巷和采用专门措施的高瓦斯矿井进风大巷外,禁止使用)架线电机车等非防爆运输机车在我国矿山使用已有40多年的历史。由于其具有成本低、运输能力大、维护简单、使用操作方便、可运送井下各种货物(煤炭、材料、设备、矸石等)和人员等优点,多年来一直作为煤矿井下运输大巷的主要运输设备,在矿井运输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煤矿井下属于一种易燃易爆环境,由于非防爆运输

28、机车本身不具备防爆性能,在井下使用会带来诸多不安全因素,必须对其使用条件和范围加以限制。例如,在井下使用架线电机车,就可能导致以下不安全因素:1杂散电流。架线电机车运输采用用轨道做回电导体,部分回馈电流经大地形成回路,这部分电流是杂散电流的主要成分。杂散电流会增加金属管路和电缆的腐蚀,甚至引起电雷管的先期引爆。目前,我国还没有克服杂散电流的有效方法,只能采取减少回电轨道的电阻、增设轨道绝缘、清扫架线绝缘子等措施,以减少杂散电流。2回电和不回电的轨道连接,将电流引入采掘工作面。这可能引发电雷管爆炸或瓦斯、煤尘燃烧爆炸。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必须在轨道连接处增设二道以上轨道绝缘。3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

29、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杂散电流通过钢丝绳导入采区。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煤矿安全规程第354条规定:在与架线电机车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4电弧火花。架线电机车的牵引电机是通过集电器与架线滑动接触获得电源,运行中电机车受电弓与架线之间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可靠接触时,会产生大量的电弧火花。如果架线质量不符合要求,距离棚梁、巷道顶太近,绝缘程度降低,漏电接地,也可产生短路电弧火花。这些电弧火花足以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或矿井火灾。为防止非防爆机车引发煤矿灾害事故,煤矿安全规程对非防爆机车的使用范围作了严格规定。其中第347条规定: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

30、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严禁使用架线电机车等非防爆机车,原因在于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喷出是煤矿的一种重大自然灾害。如果矿井存在煤与瓦斯突出突出危险或某区域存在发生瓦斯喷出的危险,可能在很短时间内,突然从煤(岩)体中喷出大量的瓦斯和煤,并伴随动力效应,可以破坏

31、通风系统,造成风流逆转,甚至使全矿井充满瓦斯。如果使用非防爆机车,极可能导致瓦斯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4年10月20日,河南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人死亡,就是因为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大量瓦斯逆流至矿井主要运输巷,遇架线电机车产生的电弧火花而发生的。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消除安全隐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将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电机车确定为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顿。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

32、矿瓦斯治理与总体利用方案的通知中也强调:2006年以前,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高瓦斯矿井全部取消架线电机车运输,改为蓄电池机车或其他安全运输方式。非防爆运输机车现有可替代的产品主要有钢丝绳牵引机车、防爆柴油机车和防爆蓄电池机车三大类。钢丝绳牵引机车目前有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钢丝绳牵引卡轨车和钢丝绳牵引普轨半卡轨车几种类型,以钢丝绳牵引普轨半卡轨车使用最多。其可直接利用井下现有的普通轨道系统,变坡和拐弯处增加护轨卡轨,不需对轨道及巷道进行改造,投资少,可实现在变坡和有拐弯的巷道不转载连续运输。防爆柴油机车以其低污染、安全、高效、运行费用低等优点而被广泛使用,其运行灵活,装卸方便,爬坡能力强,运行速度

33、快,载重能力大,是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危险区域替代架线电机车的较理想产品。蓄电池电机车以其无排气污染,运转热量小,噪音低等优点一直被煤矿普遍采用。但由于受到蓄电池能重比的限制,功率偏小,自重较大,每千瓦功率重量相当于柴油机的2.5倍,不利于重载爬坡;每工作34h需更换蓄电池充电;蓄电池寿命较短,使用费用较高,使蓄电池电机车的使用受到制约。9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禁止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斗装岩机主要用于掘进工作面装载煤或矸石,将煤或矸石转运到矿车或输送机上。钢丝绳牵引的耙斗装岩机主要由绞车、钢丝绳、耙斗、尾轮组成,工作时,绞车牵引钢丝绳,拖动耙

34、斗而实现煤或矸石的装载。由于煤矿井下空间狭小,钢丝绳由于拖动不可避免地会与岩石产生摩擦甚至撞击,而产生摩擦火花。这种火花足以引起瓦斯爆炸。在煤矿高瓦斯区域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巷工作面,由于瓦斯危害严重,尽管可以采取措施控制工作面的瓦斯浓度,但不可能绝对控制瓦斯超限。此外,煤巷还存在大量煤尘,绝大多数煤尘具有爆炸性。因此,为有效防止瓦斯煤尘爆炸,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对可能产生的包括摩擦火花在内的各种火源严加控制。煤矿安全规程第75条规定: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在高瓦斯区域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可替代钢丝绳牵引耙斗装岩

35、机的产品有煤矿用侧卸式装岩机。它是适用于煤矿井下爆炸性环境中的履带侧卸装岩机械,工作时不会由于产生摩擦或撞击产生火花而引发安全事故。煤矿用侧卸式装岩机可向一列矿车卸载,也可一机多用,如清理巷道、工作面短距离运料、起重等。10ZYZ、ZY3型液压支架综合机械化采煤是煤炭工业的发展方向,而液压支架是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重要设备,担负着支撑顶板、推移刮板输送机和采煤机、维护作业空间、保证综采工作面作业人员安全的重任。ZYZ、ZY3型液压支架是20世纪70年代我国液压支架国产化初期设计制造的两柱掩护式液压支架,为我国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的起步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ZYZ、ZY3型液压支架作为初期产品,存在较大

36、的结构性缺陷。其为非四连杆结构,在升、降柱过程中,顶梁会产生水平移动,降柱时会造成顶梁远离煤壁,加大顶梁与煤壁之间的空顶距离,不利于顶板稳定,容易引起顶板漏顶,危及作业人员和生产安全。此外,ZYZ、ZY3型液压支架立柱与掩护梁及底座连接,工作时顶梁承受的顶板压力全部传递到掩护梁,再通过立柱传递到底座、底板,极易造成掩护梁开裂和立柱损坏,严重情况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由于ZYZ、ZY3型液压支架的这种结构性缺陷,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稍具规模的煤矿设备制造企业就不再生产。1999年,国家经贸委6号令对ZYZ、ZY3型液压支架予以强制淘汰。2005年12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

37、5年本)将其作为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再次予以淘汰。此外,液压支架属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后,才能制造、销售和采购、使用。我国对ZYZ、ZY3型液压支架从未颁发过安全标志。随着煤炭科学技术的发展,液压支架已经经过多次更新换代,在ZYZ、ZY3型液压支架基础上,液压支架的结构经过了五、六轮的改造。目前普遍采用的四连杆结构克服了早期产品的结构性缺陷,使液压支架整体受力好,而且在升、降柱过程中,液压支架的高度变化基本上不影响顶梁与煤壁间的距离,有利于顶板的支护。我国设计、制造的液压支架整体上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水平。11单光源矿用安全帽灯矿灯是煤矿矿工必备的井下照明灯具,又称矿工的眼睛

38、。同时,矿灯又属特殊型防爆产品,其安全性能与质量与煤矿安全生产息息相关。近年,由于矿灯使用、管理不善导致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屡屡发生,如2000年和2003年,贵州省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先后发生2次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分别死亡162人和39人,均系矿灯火花所致。为确保矿灯必备的安全性能,国家对矿灯实施安全标志管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灯,生产单位不得生产、销售,煤矿不得采购、使用。我国煤矿目前使用多种类型的矿灯。按蓄电池的性质划分,有KS型矿灯(酸性矿灯)、KJ型矿灯(碱性矿灯)和KL型矿灯(锂电矿灯)3种类型;按矿灯光源的性质划分,有白帜灯泡矿灯和LED半导体发光二极管矿灯两种;按光源的数

39、量划分,有单光源矿灯和多光源(2个或2个以上光源)矿灯两种。单光源矿灯是按照GB7957-1987矿用安全帽灯国家标准制造,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产品只有一个光源,一旦灯泡烧坏,携带者等于失去照明工具,为不影响工作,矿工在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更换灯泡,由此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采用非阻燃电缆、矿灯外壳不具备抗静电性能,存在静电产生火花的危险。矿灯抗冲击、跌落性能较差,一旦受到外力冲击时,可能造成外壳破碎,容易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为了提高矿灯的安全可靠性,2003年国家对GB7957-1987进行了修改,并将标准名称修改为GB7957-2003矿灯安全性能通用要求,于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

40、2004年,修改发布了MT26-2004KS型矿灯、MT242-2004KJ型矿灯和MT927-2004KL型矿灯,于2005年6月1日起实施。这些新标准与旧标准的主要区别是:修改了灯头结构的要求。新标准要求矿灯至少有2个光源,一个为主光源,一个为备用光源,避免因一个光源损坏而随意更换灯泡,以致引发事故。增加了额定电压、额定电流和额定功率的限制。由于矿灯属特殊性防爆电器产品,新标准作出了额定电压不大于6V,额定电流不大于1.5A,额定功率不大于6W的规定。增加了塑料外壳表面电阻的要求。新标准规定大于100cm的塑料外壳表面电阻不大于1G。增加了灯头强度的要求。新标准规定灯头需能承受2m的跌落后

41、至少有一个光源能正常工作。修改了蓄电池槽的抗冲击强度。新标准规定蓄电池槽的抗冲击强度从4J提高到7J。增加了蓄电池强度的要求。新标准规定蓄电池需能承受1m的跌落后,不得产生危及安全性能的损伤、电路中断、电解液渗漏。增加了电缆导电能力的要求。新标准规定电缆试验时,不得引燃甲烷和空气的混合物。增加了电缆护套耐脂肪酸的要求。新标准规定电缆耐酸后,质量不大于50%,直径不大于30%。根据国家标准、煤炭行业标准的要求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2004年12月1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依法撤销了所有不符合新国家标准要求的矿灯的安全标志,所有不符合新国家标准要求的矿灯不得再生产、销售。2005年5月

42、12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字200530号)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的45户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必须全部换用新型矿灯;自2006年1月1日起,所有国有煤矿必须全部换用新型矿灯;自2006年4月1日起,所有煤矿必须全部换用新型矿灯。综上所述,单光源矿灯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既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不具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必须予以淘汰。截至2006年2月底,已有112家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矿灯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其中KS矿灯生产厂家59家,KJ矿灯24家,KL矿灯51家。

43、具体情况可访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网站(www.aqbz.org)。据初步统计,与单光源矿灯相比,按新标准生产的矿灯在成本上仅增加35元/台。为保证矿灯必要的安全性能,煤矿采购、使用的矿灯除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外,在安全管理中还应注意以下问题:矿井必须有足够完好的矿灯。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

44、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主光源损坏时应及时打开辅助光源,上井后必须更换灯泡。严峻在井下打开灯头及上盖,更换灯泡及熔断器。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维护和使用矿灯,按标准规定进行矿灯的充电和维修检查,维修采用的零部件必须有可靠的质量保证。严禁采用废旧零部件拼凑矿灯。12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矿用安全帽是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备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它能避免或减轻工作场所发生的坠落物、飞溅物对作业人员头部的碰撞伤害,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我国现行标准GB2811安

45、全帽和GB2812安全帽实验方法中对安全帽进行了分类。按适用范围,安全帽分为类(一般用途)和类(特殊用途)两种。类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而类安全帽除了必须具备基本技术要求外,还应满足产品标准中规定的特殊性能要求。针对煤矿井下复杂的生产环境,煤矿矿用安全帽除了必须满足耐冲击吸收性能和耐穿刺性能两项最基本的技术性能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侧向刚性、抗静电性及阻燃性三项特殊技术性能要求。由于物资困乏和生产技术落后,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曾广泛使用。但由于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为手工制作,工艺落后,质量难以保证,且其冲击吸收性能、耐穿刺性能、

46、侧向刚性性能、阻燃性均不能满足相关产品标准和煤矿井下特殊作业环境的要求,防护功能严重不足,在很早以前就已被绝大多数煤矿弃用。目前,仅在极少数小煤矿仍有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实保障矿工的安全健康,立即在煤矿淘汰柳条(藤条、竹条)矿用安全帽是必须的、重要的。目前煤矿井下使用的矿用安全帽主要有塑料安全帽和玻璃钢安全帽。其技术指标均能满足相关产品标准和煤矿井下特殊作业环境的要求,且可实现自动化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稳定,能更好地起到保障矿工安全健康的作用。13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随着煤矿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煤矿运输向高能量、连续化方向发展,胶带输送机在煤矿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胶带输送机的

47、重要部件是输送带。胶带输送机在井下使用过程中,若某种原因造成输送带打滑,胶带与驱动轮会产生剧烈摩擦,如果胶带不具备阻燃性能,达到一定温度时就会引起胶带燃烧,产生大量有毒气体,造成井下作业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输送带不具备抗静电性能,会产生大量静电,释放时产生的静电火花足以引起瓦斯爆炸。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许多煤矿使用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由此而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屡见不鲜,仅1976年至1990年期间,就酿成恶性火灾事故21起,累计死亡人数395人,约占该期间火灾事故总数的20。1990年5月8日,黑龙江鸡西小恒山煤矿输送带着火后蔓延燃烧,造成80人死亡。输送带与电缆、风筒曾并称为矿井的三条火龙。输送带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煤矿安全生产,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易燃烧而引起火灾,在矿井瓦斯达到一定浓度时引起瓦斯爆炸。为从根本上防止非阻燃抗静电输送带引起的火灾和爆炸等恶性事故的发生,1987年原煤炭部下发了(87)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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