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评估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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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某娱乐公司设置两套账偷税案一、基本案情(一)案件来源2006年5月21日,根据涉外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统一布置,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下达了税务人员实施稽查批准书,批准对某娱乐有限公司2004年至2005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二)纳税人基本情况该娱乐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60万美元,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9日。经营范围为餐饮、歌舞娱乐、桑拿。其经营所用房产系向某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公司于2004年1月8日起开始对外营业,其主要营业设施为:营业楼2至3楼设有KTV包厢,营业楼1楼设棋牌室、足浴,又统称休闲部;营业楼地下1楼为桑拿部。2004年1至11月

2、,公司上述KTV包厢、休闲部、桑拿部由自己经营,2004年11月20日起,公司将休闲部、桑拿部对外承包。承包期间,休闲部、桑拿部由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向承包人收取一定的承包费,但承包人未独立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而是以该娱乐有限公司休闲部、桑拿部的名义对外经营。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检查前,检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案头分析,发现该公司从2004年至2005年共向税务机关申报营业收入638万元,平均每天的营业收入不足1万元,并且在其申报的营业收入中,只申报了113万元娱乐业收入,其他525万元收入全部按饮食业进行申报。但检查人员从有关渠道了解到,该公司实际经营中并无独立的

3、饮食设施,也不对外提供独立的饮食服务。检查人员通过实地暗中摸底,发现该公司在卡拉ok歌厅与休闲部、桑拿部分设吧台分别进行收银,其中卡拉ok歌厅由一套电脑操作系统进行收银,总体看其经营规模较大。该公司自开业来其生意一直比较火爆,从种种迹象分析,其实际经营的收入应该远远大于其所申报的收入,且其申报的收入项目与其实际经营范围并不相符,该公司可能存在较大的偷税嫌疑。根据摸底分析情况,局领导十分重视,决定抽调稽查骨干人员集中力量进行检查,并多次召开相关人员进行案前分析和工作布置,最后制订了一个“三三协作”的检查工作预案,即以查获其真实营业收入为目标,将检查人员分为三个组:资料收集组(以稽查人员为主,主要

4、负责调取相关涉税资料),技术支持组(以市局信息中心技术人员为主,主要负责获取相关的电子数据),安全保障组(以公安人员为主,因娱乐行业情况复杂,主要是为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保证检查的顺利进行)。检查时控制三个部位:即财务核算部位、收银结账部位和电脑终端部位。重点询问三个人: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和系统管理员。决定选择最佳时机,出其不意,争取一举突破。(二)检查的具体方法1.突击检查,调账未果2006年5月22日下午3时,稽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人员到达企业后,发现其尚未开始营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尚未上班,只有公司法人代表在场。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检查人员要求办理调账手续,但企业负责人却

5、以财务人员都已到外地为由,表示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同时又以无钥匙为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财务室调取相关资料。2.实地调查,发现内部核算系统检查人员见状,决定按预案先对其KTV包厢、休闲部、桑拿部收银台进行实地检查,争取获得该公司有价值的相关营业资料,检查人员当即迅速控制了KTV包厢、休闲部、桑拿部的各个收银吧台,并在休闲部、桑拿部的吧台获取了部分主要记载其休闲部、桑拿部营业情况的有关营业日报表和收银记录。然而在最重要的KTV收银台处,检查人员并未发现能完整反映其KTV包厢营业情况的记录。这时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KTV包厢收银台上的电脑所运行的正是一套KTV点歌结账操作系统,但该系统却在检查人员查看

6、进程中突然被中止,电脑界面显示其联络被中断。检查人员断定该公司KTV收银电脑已实现了联网,且肯定还存在着一套后台服务器对其整个电脑网络进行操控和数据处理,找到服务器也许就能得到其整个KTV包厢营业的相关数据。但一开始工作人员不承认有服务器,并拖延时间,通过检查人员反复做工作,直到下午5时,该公司的人员终于将检查人员带到了一间偏僻的房间,只见里面存放着许多音控设备,但并未发现服务器。检查人员仔细进行查找,结果在该房间角落里又发现一间摆放多台正在工作的电脑的暗间。3.艰难取证,终获数据库资料这时,技术支持组的信息专业人员马上找到了服务器,但是打开服务器后却发现由于没有密码无法进入,而在场的公司经理

7、以操作员不在为由表示无法提供密码。检查人员立即要求公司经理打通操作员的手机,并立即从其手中接过电话,从操作员口中获得了其服务器密码。打开服务器后,检查人员开始从其大量的电子文件中查找记录其整个KTV系统运行情况的数据库文件,正当检查人员埋头查找时,整个公司突然发生了停电,现场一片漆黑,检查人员当即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严肃教育,要求其立即恢复供电,并表示如果再不通电,将依法将服务器调到税务机关。企业负责人无奈之下,同意恢复供电。当检查人员打开KTV操作系统数据库时,发现每日的数据是空的。难道被查企业事先已得到了消息,已动了手脚?检查人员协商分析后认为,检查事先被泄密不太可能,检查组决定对其服务器中所

8、有数据库文件逐一进行梳查,经过2个多小时的搜索,终于在其服务器中找到一个容量巨大的数据库备份文件(事后经对企业电脑操作人员的询问后得知,原来该企业所用的这套操作系统要求电脑操作员每天都要将前一天的数据进行清空,并由系统自动将清空的数据存入该数据库备份文件),检查人员当场进行了操作和验证,结果证实该数据库确实记载着其整个KTV包厢的营业数据,检查人员依法对该数据库备份文件进行了数据复制和证据提取。接着,检查人员对取得的涉税资料依法办理了账薄调取手续。回局后,检查人员对取得的该企业KTV系统数据库文件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该数据库文件详细记录了该娱乐有限公司从2004年3月起至2006年5月21日止

9、,KTV包厢每日营业的详细资料,包括客人消费的时间、包厢号、消费品种、单价、金额、折扣、优惠、收银方式、收银员、收款金额等等,详细记录了该公司在该时期的每日营业额。检查人员依法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和电脑操作员进行了询问,并由法人代表和电脑操作员对该电脑数据库数据进行了确认。从查获的数据与企业的申报数对比来看,该企业隐匿收入进行偷税的事实已基本浮出水面。(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1.证据材料的确定虽然该案的检查初战告捷,但检查人员取得的该公司KTV包厢营业额数据全部是电子数据,缺乏其他书面印证材料,本案证据材料尚不够充分与完整,证据链的构筑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该被查企业法人代

10、表和电脑操作员全盘否认检查组已取得的电子证据的话,会给本案的检查结果及其认定带来障碍。于是,检查人员决定进一步了解该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状况,并对相关财务会计人员进行询问,结果发现:尽管该企业KTV包厢营业额的核算采用了计算机操作系统,但该企业的财务核算并未实行会计电算化,且从其经营管理的要求来看,该企业必需设置一套账簿对真实的收支情况进行完整的记录,而该企业对外公开的账薄收入数完全是按发票开票数记账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的,显然是不真实不完整的。因此,检查人员立即依法向该企业下达了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要求企业提供记载其真实经营状况的有关资料和资金往来账户的银行对账单。该企业见反映其实际收

11、入的电脑数据已被检查人员查明,迫于压力不得不提供了从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记载其实际收支情况的“账外账”和银行对账单。检查人员在其“账外账”上发现了该公司从2004年1月8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记录每日营业额的“交款单”、收取承包款的有关收据、合同、实际支付房租的合同、凭据和其它的大量有关资料,经对已取得的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发现两者所记载的KTV包厢营业额数据完全相符。至此,困扰检查人员的证据材料的确定问题才得以完全解决。2.税目税率的适用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企业在日常的经营中只领购和使用餐饮业专用发票,并以当月开具的发票金额作为营业收入,先自定要缴多少税金,再将

12、该收入数进行倒推,分解为税率为20%的娱乐业应税收入和税率为5%的餐饮业收入,进行纳税申报。检查人员认为这是一种比较典型虚假申报行为。而被查企业却辩称:该企业所申报的饮食业收入就是其在提供卡拉OK歌厅服务过程中向客人提供的酒水等饮食服务收入,且其开具的也是饮食业专用发票,因此该部分收入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饮食收入,企业是据实申报,并无进行虚假申报。稽查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最终认为,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均属于娱乐业税目征收范围。该企业在提供卡拉OK歌舞服务过程中向客人提供的酒水等饮食服务收入应属娱乐业应税收入,尽管企业对该部分收入

13、开具的是饮食业发票,但并不影响该部分收入的实质。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先自定要缴多少税金,再将该收入数人为划分娱乐业收入和饮食业收入,其目的是为了少缴税款,因此应认定为一种虚假申报的行为。3.纳税主体的认定该公司从2004年11月开始将公司的休闲部、桑拿部对外承包给其他个人经营。承包期间,休闲部、桑拿部由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向承包人收取一定的承包费,但承包人未独立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而是以该娱乐有限公司休闲部、桑拿部的名义对外经营。在本次检查中,检查组也查获了休闲部、桑拿部的部分营业收入,但对该部分营业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主体的认定,检查组内部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方认为该部分营业收入的营

14、业税纳税主体应该为承包人,而与被查企业无关。其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企业租赁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而另一方则认为,该部分营业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主体应该为被查企业,而不是承包人。其根据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最后,争议的焦点集中到对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理解,特别是对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中所谓“独立的生产经营权”的理解上,究竟何谓“独立的生产经营权”?本案中承包人到底有无独立的生产经营权?是否负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纳税义务?但这些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无依据可查。最后,经稽查局集体讨论研究后认

15、为,本案中被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应该适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中关于承包期间纳税主体的具体规定,因此本案中所查的休闲部、桑拿部的营业收入最后的营业税纳税主体应是被查企业。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该企业采取设置“账外账”,在账薄上少列收入的手段,共少列应税收入7845882元,其中娱乐业收入4709366元、服务业收入(包括租赁收入)3047806元、文化体育业收入88710元,造成少缴营业税。2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该企业采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

16、在纳税申报时将“娱乐业”应税收入填写为“饮食业”应税收入,共计虚报应税收入5257683元,造成少缴营业税。(二)处理结果2006年11月24日,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税务机关于2006年12月22日向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企业未提出听证要求。2007年1月15日,税务机关向该娱乐有限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第二、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追缴营业税1885577.25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少缴的营业税款加收滞纳金444017.58

17、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少缴纳的营业税处以50%罚款即942788.63元。同时,稽查局及时向国税部门通报了本案的查处结果,国税部门据此向被查企业追缴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签于该企业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其移送给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检查人员在本案的查处过程中,还在“账外账”中发现重大线索和重要证据,从而顺利查获了为该被查企业提供经营用房的某贸易有限公司利用真假两份房屋租赁合同偷税的“案中案”,最终查补各

18、类税费、滞纳金、罚款共计67万余元。在本案查结后,稽查局又建议会计主管部门,对为该娱乐有限公司设置真假两套账,协同进行偷税的该公司前会计人员进行了通报,从而在全市广大财务会计从业人员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该企业在缴纳了130万元税款后,却以种种借口拖延缴纳余款,为严肃税法法纪,稽查局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追缴余下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007年8月,稽查局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首先采取了通知开户银行扣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扣缴该企业开户银行存款56万元抵缴相应的税款。接着稽查局经周密布置后,又派出执行人员突然到达被查企业,依法收缴了该企业所购买的相关地税发票,同时通

19、知发票管理部门停止向其发售相关发票,被查企业迫于压力,不得不于2007年8月22日和9月12日将余下的全部应补税款、滞纳金、罚款解缴入库,至此该案顺利终结。四、案件分析(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1.办案前确定一个正确的办案思路和稽查重点相当重要这次某娱乐有限公司案件的顺利查处,与稽查前确定的办案思路分不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实施稽查,并在稽查前搜集与之相关的信息,找出案件的稽查重点。事实表明,检查人员按照正确的办案思路,在检查过程中有的放矢,既节省了检查时间又提高检查的质量和深度,较好地完成了检查任务。2.要重视电脑信息技术在税务稽查中的作用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在企业中越来越广泛的

20、应用,对税务检查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掌握足够的电子信息技术,才能有效地查处各种利用电子技术手段进行偷税的行为。3.要尽可能多取得证据材料,全面掌握案件的真相和全貌在本案的查处中,检查人员并不仅仅满足于已取到的电子证据,而是能深入分析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深入追查,最终及时查获企业的“账外账”,取得铁证,使案件取得重大突破。而且通过对“账外账”的查核,又发现了与被查企业有经营关系的其他企业偷逃税款的重大线索和重要证据,顺利查处了一起利用真假合同隐匿收入偷税的“案中案”,获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二)建议措施在本案中,被查企业采取偷税的手段、方法也非常典型,在娱乐行业存在一定的普遍性,税务机关

21、在日常的征管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对娱乐行业的日常征管:1要建立娱乐行业收入申报预警机制征管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加强日常监管,发现企业申报的营业收入金额及营业收入结构发生异常变化的,应及时下户进行调查或进行纳税评估,力争将企业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2实现收款与税控装置的联结要督促企业加强和完善收银系统,特别是重视和加强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要将税控装置与企业所使用的计算机收银结算系统联结起来,实现网络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实时监控,从而从源头上掌握企业的营业情况,保障国家税款不流失。案例二:某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隐匿收入偷税案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来源某市地税局接到

22、群众举报,反映某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用会员卡抵顶债务隐匿收入,存在偷税问题。(二)纳税人基本情况某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2002年11月21日成立,2004年9月25日开始正式对外营业,外商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日本人。经营范围:建设经营高尔夫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及相关服务设施、别墅租赁,建设经营酒店项目的筹建等。注册资金72,000万日元。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该单位2003年至2006年累计缴纳地方各税共计333万元。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一)检查预案首先从管理信息系统中调取了某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2004年到2006年的纳税申报情况,并对此进行了分析,初步认定该举报信内容应当是真实的,但

23、举报人没有提供相应的直接证据,所以本案的关键是如何取得有利的证据。检查人员从互联网上查找高尔夫球俱乐部的资料,了解高尔夫行业的特点。(二)检查具体方法1.举报人回避举报人称自己有病在国外医治,让一个朋友临时代理,称资料在某朋友手里。国外回来才能提供。2.账簿检查和外围取证调取了该公司2003年度至2006年度的账簿资料。弄清该企业的流程和特点,多次到高尔夫球场现场调查,对该企业的收银员和现场会计进行了调查询问进行取证。检查人员对这些资料和企业账簿进行检查,发现确有少记收入的问题。通过大量的外围取证工作,摸清了该公司制作会员卡的方式(不是成批印制,是发展一个会员印制一张会员卡)和累计印制的数量,

24、并从这些公司取得了书面证据。这些证据,提供的账簿资料不真实。于是,对该公司又一次下达了限期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要求该单位重新提供会员卡明细表,并要求提供电子文档。该公司按时提供了上述资料。检查人员在核对其提供的电子文档中有了意外的发现,企业提供的电子文档中的会员明细表与纸质的不一样,检查人员经过核对和清点,发现电子文档中的会员明细表的会员数与前期检查人员在外围取证的制卡数大体相当,而且明细表中备注栏明确注明了会员卡的种类、经销代理商还有抵债金额,这些均证实了检查人员的怀疑是正确的。检查人员把电子文档中的会员明细表打印出来,要求企业确认。但是,该企业负责人和会计拒不承认电子档中的会员表是他们提供

25、的。在这个过程中,该企业新聘了会计总监,出具了代理委托书,由财务总监全权代理处理纳税检查事宜。财务总监以刚到公司,不清楚为由搪塞检查人员阻挠检查。检查人员向该企业的法人代表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该法人代表以在日本治病为由,拒不接受税务机关的调查。检查人员多次驱车到200多公里外的高尔夫球场,终于找到了该企业法人代表,并对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但该法人代表称自已不了解该企业的经营情况。检查人员只好再一次进行外围取证工作,在取证过程中,检查人员顶住说情的压力和金钱的诱惑,根据电子文档备注中的内容找到会员卡销售代理商和抵债单位,经过大量的法律宣传和政策攻心,取得了书面证据,这些证据都证明了电子文档的真

26、实性,但财务总监仍然不承认。3.实施电子数据取证为了打破僵局,检查人员经过研究和请示,决定对某高尔夫度假村有限公司进行电子数据取证。在取证前检查人员进行了精心的准备,确定了调取资料的方法,准备了录音笔、U盘和移动硬盘等设备。为了保证取证工作的成功,在上级机关的帮助下还请了某区地方税务局精通日语的同志参与调查取证的翻译工作。在一切准备就绪后,检查人员提前通知企业的负责人、财务总监、会计等相关人员6月11日上午8:30分在公司等候检查人员。6月11日上午8:30分,检查人员到达该公司时,见企业相关人员都在,当即宣布要对该企业进行电子取证,希望企业配合。但该企业的法律顾问拒绝检查人员的取证,认为税务

27、机关没有权力提取企业电子数据,检查人员当场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该企业答应了检查人员取证的要求。这时,检查人员发现企业会计坐在计算机前神色紧张的操作电脑,检查人员上前发现会计正在删除文件,立刻制止了其操作。会计见无法操作,马上关闭了计算机。检查人员让其打开计算机时,会计突然跑了,等检查人员打开计算机时发现计算机设有密码,无法打开。于是,检查人员责令企业负责人找到会计,并让其打开计算机,企业负责人以找不到人为借口干扰取证工作,取证工作无法进行。检查人员向企业宣传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28、,要负法律责任的。同时,向市局汇报了情况,市局稽查处非常重视,联系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该负责人听说要请公安机关参与取证,就转变了态度,表示不需要公安机关来,一定配合并找来会计打开了计算机。检查人员发现,由于及时阻止,会计还没有来得及清空回收站中的内容,被删除的文件还可以恢复,恢复文件后,发现会计删除的文件正是涉税文件的一部分。检查人员当场对会计拒绝检查的行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固定了其拒绝检查的证据。检查人员用U盘和移动硬盘分别拷贝了会计的计算机上涉税文件。但在对该企业日方负责人所用的电脑取证时,该企业以私人电脑里面有私人隐私为由又一次拒绝取证,检查人员再次向该企业指出税务机关有权对与案件有

29、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并告知该企业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员保守秘密,以打消该企业的顾虑。迫于税法的压力,该企业只好同意检查人员对该电脑进行取证,检查人员将该电脑中的涉税文件用U盘和移动硬盘分别拷贝。取证完成后,检查人员将移动硬盘用资料袋封存让财务总监签字时,财务总监拒绝签字。经过检查人员一个多小时的法律宣传,财务总监才在封存移动硬盘的封条上签字确认。同时,该企业的日方负责人也在封条上签字确认,由企业的翻译译成中文,检查组中的翻译确认无误后,日方翻译也在封条上签字,并在封条上加盖了该企业的印章确认。至此,取证工作告一段落。此时,已是下午4:30

30、分,检查人员决定先把封存的移动硬盘送回局里。这时,一个自称是司机的男子称谁也不能把资料带走,拒绝检查人员带走移动硬盘。为了保存证据,检查人员只好再次请示让公安机关参与取证。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总监阻止了这名男子的行为。下午5点多,检查人员才完成了这次取证工作。这次取证工作完成后,彻底打消了企业的侥幸心理,该企业也辞掉了新聘的财务总监,配合检查人员的检查。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1该企业在2003年取得会员卡销售收入157万元,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当年未申报缴纳营业税。2该企业在2004年取得会员卡销售收入568万元,而该企业在账面体现并申报纳税收入只有435万元,在账簿少列收

31、入133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3该企业在2005年取得会员卡销售收入483万元,而该企业在账面体现并申报纳税收入只有86万元,在账簿少列收入397万元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款;取得打球费收入52万元,其中30万元申报纳税,在账簿少列收入22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款;2005年度在账簿不列、少列收入419万元未申报纳税。4该企业在2006年取得会员卡销售收入1814万元,申报纳税收入747万元, 其余在账簿少列收入1067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款;取得打球费收入97万元,其中95万元申报纳税,在账簿少列收入2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款;2006年度在账簿不列、少列收入1069万元未申报纳税收入。5该企业

32、在2006年8至10月支付给非单位职工的销售会员卡提成款7.9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该企业在2003年8月取得某村9,70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40万元,未申报缴纳契税。(二)处理结果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追缴营业税3,564,873.74元。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契税16,197.27元。3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合计597,370.34元。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

33、、第三条、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责成补扣个人所得税14,267.20元。5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在账簿少列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的行为认定为偷税,处一倍罚款,金额3,564,873.74元。6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处一倍罚款,金额14,267.20元。鉴于该单位的偷税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将该单位偷税案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检查人员于2007年10月18日依法定程序

34、向该企业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此外,按照国地税稽查协作工作要求,稽查局将有关检查数据及信息传递给国税部门处理。四、听证2007年10月19日,该公司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听证要求。11月1日上午,听证会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的主持人、当事人以及当事人的代理人、本案的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了听证会,同时有60多人旁听了会议。听证会主持人依照法定程序,宣布首先由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陈述,并出示相关的事实证据材料,提出拟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及代理人就税务机关查明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各自陈述完毕,双方展开了辩论,辩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定性为偷税有争议。当事人

35、及代理人认为,税务机关认定的虚假申报与实际收入不符是事实,设置两套账簿也是事实,但由于该企业是日本投资企业,由于两国税收上存在的差异导致该企业少缴税款的事实并不是主观故意行为,不应定性为偷税。而调查人认为该企业设置“两套账”,并在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拒不如实提供纳税资料故意阻碍税务检查,有证据认定该企业行为手段是偷税行为,该企业行为已构成偷税。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市局。经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维持原拟处罚决定。五、案例分析1.重视制定检查预案,可有效提高查处效率案头审计工作准备充分,稽查人员分析透彻,为确定正确的检查方向奠定了可靠的基础。检查人员接到任务后,对举报

36、内容进行了认真地研究,并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分析,查找了与该行业有关的案例作参考,在掌握了该行业的特点和业务流程后,制定了检查方案,在检查过程中证明是正确的。在不熟悉企业经营特点的情况下,收集参考类似企业情况和查处案例,对形成正确的稽查思路和对策往往事半功倍。2.多方取证,比较认证,是确认违法事实的重要保证面对涉税嫌疑人的不配合和干扰要善于内查外调,多种途径收集偷税违法事实及证据,是案件查办取得突破的关键。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企业报送的纳税资料是虚假的,而企业又不配合的情况下,检查人员通过检查中发现的线索,进行了大量的外围取证工作,同时,对企业适时进行了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掌握了本案查处定性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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