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执法工没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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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2007年度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根据国家局关于印发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661号)精神,建立并实行计划监察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和专项监察,明确监察目的,实现安全控制目标,特制定我局2007年度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一、 计划编制原则 根据全省煤矿分布、矿井灾害情况和各监察分局所辖区域内煤矿的特点,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监察力量,以利提高监察工作效率,充分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使监

2、察工作取得最大实效。 (一)我局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编制,坚持和体现国家局确定的下列原则: 1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 2强化国家监察,促进两个主体责任落实的原则; 3尽力而为,突出重点的原则; 4计划监察,严格考核的原则。 (二)计划的重点是重点监察,同时做好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根据煤矿主要灾害威胁安全生产的程度,将重点监察煤矿名单、矿次和重点区域列入计划中,其它煤矿为定期监察矿井。 (三)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制定了辽宁煤矿安全三项监察实施办法(已上报国家局)。实施办法中对煤矿安全管理、一通三防、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防治水、新建与改扩建矿井三同时、安全培训

3、等11个方面监察标准作了统一规范;对监察内容、法律依据、违法事实及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处罚依据进行了格式化规范,并已汇编成监察手册。因此,在本计划中对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只明确监察周期或监察次数,具体监察内容和标准按手册执行。监察时间由省局有关处室、各监察分局在月度工作安排或月度监察计划中确定。全局性的大规模监察执法活动,由局统一安排部署。 二、 计划预期目标 通过实行计划监察,一是推进两个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促进地方政府加强安全监管、加强行业管理,加大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力度;推动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和建设,排查、整治重大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二是以2007

4、年国家下达给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作为我局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计划的预期目标,即2007年全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国家总局下达的计划人数以内。 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国家总局工作部署,继续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小煤矿关闭整顿两个攻坚战,以制定和实施监察计划为重要措施,认真组织开展三项监察执法,力争实现国家下达给我省的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 煤矿安全生产及安全监察基本情况 (一)全省煤矿分布情况 全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5家,36处矿井(露天),去年实际产量4881万吨;地方乡镇煤矿902处,去年实际产量约1

5、727万吨。2006年全省煤炭总产量6609万吨。 1、国有重点煤矿分布情况 (1)抚顺矿业集团公司:现有3个矿4处井(老虎台矿、西露天矿、西露天矿平硐井、东露天矿),实际产量594万吨。全部在抚顺市内。 (2)阜新矿业集团公司:现有9个矿13处井五龙矿、艾友矿、王营矿(改制为恒大公司)、清河门矿立井、清河门矿三井、清河门矿南风井、伊马矿、乌龙矿、海州立井、海州露天矿(已宣布破产,目前尚未结束)、海州露天矿东部井、海州露天矿西部井、八道壕矿,实际产量868万吨。除八道壕矿分布在锦州市黑山县外,其余矿井全部在阜新市内。 (3)铁法煤业集团公司:现有8个矿9处井大隆矿、大兴矿、大平矿、大明矿斜井(

6、原大明一矿)、大明矿立井(原大明二矿)、晓南矿、晓明矿、小青矿、小康矿,实际产量2189万吨。其中小康矿、大平矿在沈阳康平县境内,其余矿井均在铁岭市调兵山市(原铁法市)内。 (4)沈阳煤业集团公司:现有6处矿井(林盛矿、红菱矿、红阳三矿、西马矿、蒲河矿、清水矿),实际产量919万吨。其中:蒲河矿、清水矿在沈阳市新城子区;林盛矿、红菱矿在沈阳市苏家屯区;红阳三矿、西马矿在辽阳市(与沈阳市苏家屯区交界处)。 (5)南票矿务局(省里正在进行破产转制):现有4个矿4处井三家子矿、小凌河矿、大窑沟矿、邱皮沟矿,实际产量200万吨。全部在葫芦岛市南票区。 2、地方乡镇煤矿分布情况 全省902处地方小煤矿分

7、布在10个产煤市,具体是:沈阳市,本溪市,抚顺市,丹东市,阜新市,锦州市,铁岭市,葫芦岛市,辽阳市,朝阳市。 (二)矿井灾害威胁情况 2006年,全省煤矿发生事故94起,死亡186人,其中重特事故17起,死亡98人。 1、国有重点煤矿灾害威胁情况 国有重点煤矿多数矿井属矿老井深、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矿井。主要灾害有:水、火、瓦斯、煤尘、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热害(个别矿井井下温度较高)。近年来重特大事故多发生于瓦斯爆炸事故、瓦斯窒息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火灾事故、冲击地压事故。 2、地方煤矿灾害威胁情况 (1)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灾害。我省地方煤矿中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这些矿井是我省

8、地方煤矿的监察重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6对,其中北煤公司冠山煤矿、台吉四井、三宝一井3对,抚顺市3对;高瓦斯矿井有35对。 (2)个别地区的矿井水害严重。全省地方煤矿受地下水及采空区积水的威胁有几十家矿井,主要分布在本溪市的牛心台、田师付地区,阜新地区和葫芦岛市的南票地区的煤矿。 (三)辽宁煤监局机关基本情况 辽宁煤监局机关设有办公室(财务),监察一处,监察二处,科技装备处,事故调查处,人事培训处,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等八个职能处室。另设有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两部门。目前在册国家公务员60人,有47人取得国家局颁发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其中7名有证人员从今年2月份起将陆续办理退休手续,实际有

9、证监察人员为40人。 四、 监察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根据国家局编制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的意见提出的测算方法,我局监察执法工作日测算如下: (一)总监察执法工作日 1总工作日=法定工作日监察员数量=25140=10040 说明:全年365天,全年共52周,包括元旦、春节、五一和国庆10天节假日,全年法定假日共计114天,法定工作日为365-114=251天。能直接从事日常监察执法工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40人。 2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确定 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总监察执法工作日-其他监察工作日-检查地方监管部门工作日=10040-8106-384=1550 其中8034为其他监察工作日,38

10、4为检查地方监管部门工作日。 三项监察率=三项监察执法工作日/监察工作日100%=1550/6192100%=25% (二)监察工作日 监察工作日=总工作日-非监察工作日 非监察执法工作日=执法工作日-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听证、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工作日-公务员法定年休假-病事假 监察工作日=10040-(3262+386+200)=6192工作日(具体测算见后) (三)其他监察工作日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主要进行生产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检查、现场抽查、改扩建矿井换证、许可证变更、许可证延续、许可证吊销或注销等工作,所需工作日2150。 2007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许

11、可证有效期大部分到期,要进行换证审查或办理延期手续,故工作量很大。 (1)国有重点煤矿换证审查 所需工作日:36矿*1天*6人*1.5系数=324 即:成立6人审核小组每矿审核1天,考虑有些矿资料须重新修改审核及局领导审批,确定系数为1.5。 (2)地方乡镇煤矿换证审查 所需工作日:600矿*4人*0.5天*1.5=1800 成立4人审核小组,每矿审核0.5天。 (3)其他所需工作日:26天 2.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考核、发证。预计需要128工作日,其中: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全年计划考核600人,出题、监考

12、、阅卷等工作,2人负责,平均每季度工作10天,全年需80工作日。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审查、验印、制证、发证等工作,每月工作4天,1人负责,全年需要:工作月数每月工作天数工作人数=1241=48工作日。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预计150个工作日,2007年全省有15处矿井改扩建、在建矿井需要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5*2天*5人=150天。 4.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预计944工作日,其中: (1)重特大事故抢险 2007年按发生10起重大事故、1起特大事故进行预计。发生重特大事故,省局皆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

13、险工作,其中重大事故省局派出5人,工作3天;特大事故,派出7人,工作5天。需: 重大事故起数派出人数工作天数+特大事故起数特大事故派出人数工作天数 =1053+175=185工作日。 (2)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预计的11起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共需759工作日,其中: 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原因分析工作,派出3人参加,平均每起事故工作15天,需:事故起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11315=495工作日。 整理调查取证材料、拟定事故调查报告、起草事故批复或事故处理意见请示,2人参加,平均每起事故每人工作10天,需:事故起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11210=220工作日。 事故批复、事故处理请示的会审,每起事故参

14、加8人,每起事故工作0.5天,需: 事故起数参加会审人数工作天数=1180.5=44工作日。 5.煤矿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核查 接到煤矿存在隐瞒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行为等案件,需省局派人查处的,全年按12起计算,每次派出2人进行调查处理,工作2天,共需:案件起数核查人员核查天数=1222=48工作日。 6.参与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组织的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需353工作日,其中: (1)参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组织的对辽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预计开展3次,每次参加5人,工作7天,需:监察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357=105工作日; (2)省政府组织安全大检查,预计开展4次,每次参加6人,检查7天,

15、需:检查次数参加人数检查天数=467=168工作日; (3)省瓦斯治理与煤矿关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督查,预计开展2次,每次参加5人,工作7天,需:督查次数督查人数工作天数=257=70工作日; (4)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对上年度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参加2人,工作5天,需:督查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125=10工作日。 7.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复议、听证、资料整理归档、统计分析。预计3262工作日,其中 (1)学习、培训、资料整理归档、执法统计分析。预计需2476工作日。 政治、业务学习平均每人每周安排1天,全年共需:全年周数每周安排天数参加人数=5214

16、2=2184工作日。 参加总局组织的监察员业务培训(按三年轮训一次,每年40/3约14人),每年14人,每次11天,需:1411=154工作日。 按统计,计划6人出国、党校考察、学习,每次15天,需:615=90工作日。 制定省局年度计划和月度安排、批复分局计划、协调省局与分局计划,每月3人1天,需:1231=36工作日。 每月统计、分析执法情况并上报,每月1人1天,需:1211=12工作日。 (2)考核。预计需要236工作日,其中: 对分局进行工作目标考核,每年两次,每次参加7人,每次工作6天,需:考核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276=84工作日。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审查验收、培训考核发证、质

17、量标准化验收等工作,2人参加,需122工作日; 开展一次对煤矿安全中介机构业绩及运行情况考核,考核5家中介机构,3人参加,每个单位考核2天,需:中介机构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532=30工作日。 (3)行政复议、听证 预计发生行政复议、听证案件共2起,每起案件需要5人参加处理,需要: 2*5=10工作日。 (4)参加有关会议,预计需要354工作日,其中: 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全年预计26次,每次4天,其中20次派1人参加,6次派2人参加,需:2人参加的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1人参加的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642+2041=128工作日;

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视频会议,全年12次,平均每次参加20人,每次半天,需:会议次数参会人数会议天数=12200.5=120工作日; 参加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会议,全年预计12次,每次半天,每次参加2人,共需:参加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天数每次参加人数=120.52=12工作日; 省局会议,全年预计4次,每次参加35人,每次半天,需:会议次数参会人数会议天数=4352=280工作日。 8.公务员法定年休假 40名监察员中,工龄20年以上的有33名,按规定每人年休假10天;工龄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7名,每人每年休假8天。合计年休为:331078=386工作日。 9.调度值班 日常调度值班由局调

19、度信息中心负责。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假日由监察员(包括局领导)值班,即:3人*24天=72天 10.病事假 按平均每年每人请假5天计算,需:每年每人平均病事假天数需请假人数5*40=200工作日。 11.上级机关安排的其他任务 省际间监察、考察、调研等,合计4次,每次4人,每次7天,需:次数参加人数工作天数=447=112工作日 12、机动工作 因工作的不确定性,按全年总执法工作日3%安排,需100403%=301工作日 以上12项合计占用: 2150+128+150+944+48+353+3262+386+72+200+112+301=8106工作日。 (四)检查和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20、日的确定 辽宁省共有10个产煤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规定,计划安排对全省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检查指导工作。主要就煤矿安全装备、安全培训、小煤矿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指导,根据小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适时向地方政府提出监察建议。 全省10个产煤市中,本溪、丹东、辽阳、阜新、葫芦岛、朝阳为重点产煤市,计划每年检查和指导4次,每次4人,每次工作3天;其他4个产煤市,计划每年2次,每次4人,工作3天。 需:市数次数人数天数=6443+4243=384工作日 五、重点监察 根据全省煤矿灾害程度和局机关监察力量状况,主要监察力量要投入到重点监

21、察上。全年安排重点监察矿井81处监察矿次117,监察工作日940。 (一)国有重点煤矿 我省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重点监察对象是: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和改扩建矿井;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方法矿井;国有重点煤矿兼并重组的煤矿。在全省36家国有重点煤矿和改制煤矿中,重点监察矿井是:阜新五龙煤矿、海州立井、恒大煤矿(原王营子矿)、清河门煤矿、艾友煤矿、八道壕煤矿;沈阳红菱煤矿、红阳三矿、西马煤矿;抚顺老虎台矿;铁法大兴煤矿、大隆煤矿、大明煤矿;南票三家子煤矿、小凌河煤矿、大窑沟煤矿。这些国有重点煤矿,多为高瓦斯矿井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其中老虎台矿、五龙矿、海州立井、

22、恒大矿存在冲击地压威胁。这16家矿井灾害在我省最为严重,容易发生或曾发生过重特大事故,是省局和各分局监察的重点。对国有重点煤矿,特别是上述重点监察的矿井,要以瓦斯治理、一通三防、防突出、防冲击地压、重大隐患排查与整治为监察重点内容。局监察一处负责全省国有重点煤矿监察工作业务指导。 重点监察矿井16处,20矿次,每次监察人员为4-6人,平均每矿监察两天。所需工作日=监察矿次*监察人员*每矿监察天数=20*5*2=200。 (二)地方乡镇煤矿 我省地方乡镇煤矿企业中,重点监察对象:一是重点监察高瓦斯、瓦斯突出、井型较大矿井的通风、瓦斯监控、防突措施、采区专用回风道、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等方面的重大

23、隐患,跟踪查出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二是重点监察煤矿矿长(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煤矿依法管理煤矿的法制意识,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三是重点监察煤矿作业规程的审批、施工地点有无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等主要内容。四是重点监察一通三防、顶板、水害等重大隐患。 截止2006年末,我省地方乡镇煤矿在籍为902家,其中冠山矿、台吉矿四井、台吉立井、三宝矿一井、彩屯矿、本溪煤矿、桓仁县锦江煤业公司八号井、千沟井、三台子矿、泰和矿、蛤蟆山一井、二井、市第一煤矿、凌海市煤矿、向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井、鑫地源煤业公司、徐家大沟矿、兴盛三井、四平煤矿、四平矿三井、孟家沟煤矿、长铁煤矿、韫达煤

24、矿、双山煤矿,宏霖煤矿、平安煤矿、中兴煤矿、中兴煤矿东部井、东兴二矿、河西八矿等30家矿井为井型大、人员多、灾害威胁大,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是地方乡镇煤矿中重点监察矿井。我省主要产煤县区(市),本溪县、凤城市、灯塔市、新宾县、阜新县、新邱区、南票区等,煤矿相对集中,发生事故的概率大。因此,这些地区是我省地方乡镇煤矿应进行重点监察的区域。对上述30个重点监察矿井,要以瓦斯治理、一通三防、支护与顶板管理、防治水、煤矿企业和市县监管部门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落实情况为重点监察内容。局监察二处负责全省地方乡镇煤矿监察工作业务指导。 重点监察矿井25处,25矿次,每次监察人员为3-5人,平均每矿监察2

25、天。所需工作日=25*4*2=200。 (三)全局大规模安全监察 2007年全局统一安排部署大规模安全监察执法活动如下: 1局安排两次大规模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动员组织局机关和各分局监察力量,对全省各类煤矿进行安全督察。督察的重点内容是:煤矿瓦斯治理、隐患排查与整治、小煤矿整顿关闭、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时间分别安排在第一季度后期和第四季度后期(跨年度),确保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和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及煤炭生产旺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2按照国家总局、国家局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统一部署,适时安排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具体时间按上级统一部署。根据上级要

26、求或实际情况,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可与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炭工业局等部门联合进行,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省局组织大规模监察或按上级要求开展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分4-5个检查组,每组监察人员4-5人,监察40处矿井,72矿次,每矿1.5天,所需工作日=72*5*1.5=540。 六、专项监察 专项监察为省局统一安排、统一实施的专项监察和分局自行安排专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省局专项监察各分局要做好衔接、配合。各分局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在月度监察计划中安排好专项监察。安排监察103处矿井、113矿次,所需工作日538。 (一)一通三防专项监察 在5月份和10月份,省局组织两

27、次以煤矿瓦斯治理、一通三防为内容的专项监察。主要监察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的贯彻落实情况。以煤矿瓦斯抽放、防突、防灭火、瓦斯监测监控、防尘、仪器仪表和自救器的使用、三专两闭锁、四位一体措施、执行一通三防制度等为专项监察的重点内容。专项监察的重点矿井为本计划前条所确定的矿井名单。由省局监察一处、二处、科技装备处负责组织实施。 所需工作日=24矿次*3人*1.5天=108。 (二)防治水专项监察 在6月份,组织开展一次煤矿防治水专项监察。重点是防汛重点地区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以防治水措施、排水设施、防雷电设施的试验情况、防汛物资的储备及水患的应急救援预案等为主要监察内容。由

28、省局监察一处、二处、事故调查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矿井能力,劳动定员,安全费提取使用,持证上岗专项监察 在三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以矿井能力核定、劳动组织定员、煤矿安全费提取使用、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监察。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对煤矿生产秩序和劳动秩序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煤矿超能力生产、超强度生产、超劳动定员生产。确保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即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由省局监察一处、二处、人事培训处负责组织实施。所需工作日=18矿次*3人*1.5天=81。 (四)小煤矿关闭整顿(资源整合)专项监察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29、专项检查 在四季度,组织一次小煤矿关闭整顿(资源整合)专项监察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以颁证条件为主要检查内容,实行许可证动态管理,防止安全生产条件滑坡,特别是资源整合矿井。对已经取得许可证,却又滑坡的矿井,一律暂扣许可证,并下达停产整顿执法文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建议关闭。对已经列入关闭矿井名单的小煤矿要督促地方政府实施关闭,确保关闭302处小煤矿任务完成,由省局监察二处负责实施。许可证现场抽查所需工作日=12矿次*3人*1.5天=54。关闭矿井监察所需工作日=302矿*1人*0.3天=91。 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检查,由省局监察一处负责实施。所需工作日=6矿次*

30、2人*2天=24。 (五)事故矿井安全防范措施专项监察 在二季度和三季度组织一次对2006年以来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矿井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专项监察,同时对2006年以来发生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落实情况的同步监察;及时查处煤矿伤亡事故;受理违法违规生产事故和隐瞒事故举报及案件核查。由省局事故调查处负责实施。所需工作日=17矿次*2人*1.5天=51。 (六)矿用设备和职业危害专项监察 上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煤矿主要设备和材料专项监察,重点是:提升绞车、主扇、矿灯、皮带、钢丝绳、自救器等。 下半年,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专项监察。重点是各类煤矿井下粉尘监测、有害

31、气体采样及防范措施监察。由省局科技装备处负责实施,对煤矿设备专项监察,监察一处、二处参与。所需工作日=9矿次*2人*1.5天=27。 (七)参加省安委会安全生产考核检查 我局是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在一季度和四季度要派出监察执法人员参加省安委会统一组织的对省辖市及部分县(市)、区安全生产(包括煤矿安全生产)考核检查和省属企业(包括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检查。由省局执法监督处负责实施。所需工作日=12矿次(或企业)*2人*2天=48。 七、 定期监察 在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乡镇煤矿中,列为定期监察的矿井,是重点监察以外的矿井。这些矿井灾害威胁程度低或井型比较小、系统相对简单、从业人员

32、少、产量较低。根据省局和各分局的监察力量,全省各类煤矿,即36处重点煤矿和902(拟关闭302处)处地方乡镇煤矿,在确保国家局要求的4.2.1监察次数的基础上,所有煤矿在2007年定期监察不少于1次。定期监察矿井的主要监察内容是: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一通三防,支护与顶板管理,机电运输以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执行情况等。所需工作日=18矿次*2人*2天=72。 八、有关说明 1省局及各监察分局根据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进展情况,可适时调整监察计划和工作安排,并报上级机关审批或备案。 2省局各处室根据本计划做好月度监察工作安排;各分局根据本计划要制定完善好月度监察计划,报省局备案

33、,以便省局及时掌握监察执法动态。 3省局有关处室按计划下现场监察时,需与分局做好衔接。可与分局组成一个监察组,共同完成计划确定的监察任务。 4省局及各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合法、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原则。省局对各分局监察执法计划执行情况,在年度内进行两次考核,考核内容按国家局文件规定的五个方面。 2007年,在国家总局和国家局的正确领导下,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班子将带领全局监察执法人员,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总局工作部署,不辱使命,忠实履行职责,继续加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做好三项监察,力争实现国家下达给我省的煤矿安全生产年度控制目标(即我局年度监察计划预期目标)和煤矿关闭整顿目标,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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