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阳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郑建20111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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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全市建设行业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委(党组)负总责、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直接负责、其他党政领导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管理责任的工作制度。企业安全部门(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单位党政工团要在各自工作职责、工作活动中依法依规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组织好相关活动,确保安全生产。2、全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安

2、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有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部门,全面组织开展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将安全生产列为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安全生产统筹安排。3、各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做好安全生产的总协调、总牵头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并按照法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证制度,确保人、财、物有效投入。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各类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组织协调机构。(二)建设

3、工程安全监督制度4、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建立和巩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5、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行政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各类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复查、动态管理工作,各类建设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监督评价备案工作,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工作,探索、改革行业安全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水平。6、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涉及建设施工安全的单位要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

4、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完善企业内部各级安全监管、检查体系网络,使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工序、班组全部处于受控状态;做好企业安全管理、项目安全达标、健全档案资料等各项基础工作,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7、各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文件要求,规范设置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企业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和生产经营需要,全面有效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保证评价机制,有效履行施工安全责任主

5、体义务和责任。(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8、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组织本辖区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9、按照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任职资格制度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各建筑企业“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事宜。“三类岗位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理论考试、能力考核合格才能上岗。10、各建筑企业要按照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设部建教199783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认真抓好本企业各类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和一线操作工人(包括分包队伍和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建立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11、凡建设项目在3000以

6、上或施工作业人员100人以上,计划工期一年以上或申请创建为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必须建立农民工夜校,并要结合项目施工特点认真抓好项目全体参建人员的安全生产入场教育、季节性教育和工序转换时的教育工作。(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行政辖区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除按要求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外,还要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各建设企业实行季度督查巡检、半年综合检查和年终考核检查制度。各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日常安全生产监督、巡查和检查工作,并具体负责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检查迎检工作。13、各建设企业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实际,制定

7、本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程序和办法并认真实施。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必须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完毕,企业定期安全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14、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安全和城市创建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各建设项目安全检查要以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关键部位、关键人员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等列为检查工作重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和督导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五)安全生产监管层级监督与重点监督检查制度15、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8、作导则等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及评价情况应及时通报。16、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存在以下情况的单位和项目列为重点监督检查范围:(1)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不合格的各类施工企业;(2)未及时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存在较多事故隐患并未有效实施整改的施工现场;(3)有较大社会影响和对周边安全有一定危害的施工项目,或采用特殊施工工艺、设备和施工方法的施工项目;(4)企业或项目连续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5)不依法进行安全监理,不全面履行安全监理责任,施工安全管理混乱和事故隐患较

9、多的项目监理单位。(六)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报监备案制度17、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开工前安全条件状况进行审查,具体实施办法按省住建厅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管理办法(豫建建200516号)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分包管理的,由总承包单位对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18、依法批准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七)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9、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各建设、施工等单位都必须按照消防法、机关、团体

10、、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深入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要明确建立消防领导机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承担消防安全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每年同市政府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目标及时分解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和各相关企业,同时将消防事故防范处置纳入各类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20、各建设工程项目要做到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人员、措施、设施设备到位。尤其要做好现场加工区、生活区、动火区的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易燃易爆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工作,禁止使用不合格、不安全的保温材料和油漆涂料,将消防安全一

11、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教育、交底、实施、考核和奖惩。(八)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21、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城市创建工作安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政府工作部署,建立制度,明确责任,落实目标,抓好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工作。22、各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履行义务,制订相应管理制度,推动本企业创建工作和“两个文明”建设工作。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培育文明施工行风和做到“三管”、“六不”、无“十大陋习”的高素质建筑职工队伍;争创安全文明工地和精品工程、样板项目,树立企业、行业良好形象。23、各建设工程项目要有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责任制度、管理措施

12、、检查记录。要做好工地围挡、门头、立面及项目办公、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要有工地出入车辆冲洗设施和确保土方、垃圾清运无违章现象发生。(九)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24、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工作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建设施工人员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916号)精神实施。同时,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各建筑施工企业应为其在册在编在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25、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应制订相应管理制度,依法办理保险,保

13、证保险费按时足额交纳,组织协调本单位人员在发生工伤及意外伤害事故时的评残、理赔等保险事宜。(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处理、结案制度26、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按法律法规要求于次月3日前向当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上报上月安全生产状况、统计报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销案情况。具体要求和表格样式详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月报制度的通知(郑建办201054号)。27、各类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项目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各类安全事故可委托企业自行组织调查处理,事故结案处理报告30日内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等级以上伤亡事故的,按国务

14、院有关规定调查处理。28、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罚建议经有关部门批复后由企业或责任单位负责落实。(十一)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投入制度29、各建设施工企业要建立并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按照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文)要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30、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15、(豫建政标2006125号)文件要求,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合理造价,依法依规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克扣、删减相关费用标准及数额。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编制项目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做到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建立台账。(十二)年度安全生产活动管理制度31、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企业要按照国家及省、市要求和工作部署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郑州”创建等安全生产活动,并认真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十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32、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要组织一次形势分析会,对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

16、施工、城市创建及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工作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分析、研究、部署和落实,做到重点突出,措施具体,主题明确,记录完整。33、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施工过程安全文明施工状况的评价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将分析报告、评价意见及时予以通报。(十四)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34、加强信息交流、工作沟通、意见征询和专题研讨工作,建立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明确各县(市)、区建设局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为本辖区安全生产联络员;在本行政辖区内承接各类建设任务较多的各施工企业安全主管领导或安全部门负责人为企业安全生产联络员。35、联络员会议及联络员

17、工作联系由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并负责会议安排活动组织和相关方面信息沟通等工作。二、严格实行行业安全准入(十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36、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资质的各类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要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不断保持、提高其安全生产能力和相应条件。37、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核发由省住建厅统一组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和相关资料初审及上报工作。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安全生产条件保持由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负责。38、各类企业改制、改组、合并、撤销、升级、更名时,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

18、更、延期和吊销按相关规定执行。新申请成立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在上报资质相关资料的,同时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便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延期应予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内办理。39、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凡违反有关规定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暂扣、重新审验或吊销处理。(十六)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40、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要参加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事相关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协调和考核申报初审上报工作。(十七)

19、安全监理培训上岗制度41、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凡从事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部安全总监、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教育培训事宜由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负责,考试合格证由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十八)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42、建设工程施工中,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环境或作业人员均有较大危险的作业属特殊作业工种,国家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制度。43、使用有特殊作业人员或有特种作业的各类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特种作业人员,严禁无证人员操作,并按规定组织年审申报。特种作业工种类别执行国家安

20、监总局、建设部有关规定。(十九)建设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44、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安全报监备案手续时,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安监机构)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廉洁原则,对报监项目的工程现场进行踏勘复核工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方可办理安全监督备案。45、各建设项目开工前现场踏勘、安全条件审查工作,应严格按市建委关于严格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的通知(郑建办200872号)执行。审查工作重点是施工企业资质、相关人员资格;项目安全机构、人员配置;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专项方案;环境评价和风险源辨识控制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和支付计划。(二十)

21、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制度46、市辖各县(市)、区及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合格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并有效解决工作经费来源和保证其工作条件。47、凡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应经法制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依法行政、文明监督,监督管理检查和技术指导服务并重。48、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制定人员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不断提升其服务意识、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强化执法责任,完善执法手段,落实执法措施。(二十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49、各建设施工企业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持和不断提升其安

22、全生产条件,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参与现场施工人员应培训合格且具有岗位技能证书;所使用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要像自有队伍、自有人员一样进行培训、管理。50、严禁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违法建设。严禁非法分包、转包、挂靠;严禁使用无资质的施工队伍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三类人员”岗位、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有效岗位证书上岗。凡使用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队伍,或使用无证照人员违法作业、违法上岗的要依法查处,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伤亡事故的从严从重处罚。三、建设坚实安全技术保障(二十二)起重机械设备及大型安全设施登记备案制度51、凡在郑州市行政辖区使用施工用起重机械设备的,需按照规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23、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凡购买使用各类起重机械的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到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备案;凡从事安装拆卸施工单位应制订安拆方案并及时报项目所在地安监机构审查备案并严格组织实施;凡需要使用物料提升机、塔吊、人货电梯及整体提升架、吊篮架等设备设施的企业应制定完备的采购(租赁)、安装、使用、维修、检测、验收申报登记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同时做好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在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安全监督机构申请使用登记备案,并及时组织验收。具体工作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执行。52、建设安

24、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各类租赁、检测、检修、安拆、使用单位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加节升高、维护保养应要有资质企业组织进行,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及组织实施要明确专人负责。凡没有办理产权备案的不得在现场安装;凡未办理方案告知备案的不得检测、使用。(二十三)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设施淘汰制度53、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设施实行淘汰制度,住建部定期公布具体目录。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在监督管理履行检查职责、专项整治、新设备(产品)鉴定等项活动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防止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已经公布禁止使用的

25、要依法坚决取缔,各施工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绝对禁止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如:现场熬制沥青、人工控孔桩工艺;禁止使用的小型乙炔发生器、摩擦式卷扬机、木工多用锯;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及技术落后或安全装置不合格、不齐全,无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起重机械设备;未经权威、法定部门(单位)检测认定的大型安全设施、整体提升架等。54、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是正规厂家生产,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严禁使用自制加工生产的起重机具。用于人员个人防护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和防护用具、用品、服装必须满足相关材料标准、生产使用标准,禁止使用假冒伪劣、质量低劣的不合格产品。(二十四)施工安全技术管

26、理制度55、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科研及咨询中心的作用,支持、鼓励、帮助各有关单位开展安全技术的研究、攻关、推广和应用工作,不断提高建设施工安全技术含量,加快安全技术创新,强化提升本质安全,为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奠定基础。56、各建筑企业要全面执行住建部绿色施工导则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积极推行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标准并通过认证;鼓励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建筑安全的技术创新、工艺改新、工具化改造和管理理论的研究和实践。57、各施工企业要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并贯彻实施

27、。如:覆盖本企业主要工种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策划;实行作业工法或指导书标准化作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方案审批制度;特殊专项方案的专家评审论证制度;安全技术分级交底制度;大型设备设施安装验收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危害监测控制制度;企业及项目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等;要全面开展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推动企业逐步实现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管理。(二十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58、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安全发展型企业创

28、建标准,实现政府监督有法可依;企业安全管理有章可循、现场员工操作有规可守。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及项目安全管理、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全面执行郑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执行情况同项目安全达标综合评价、安全文明工地评审、评优评先挂钩。59、不断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各施工企业要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的各项内容和制度,从工程项目涉及的脚手架、模板工程、施工用电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防护标准化等主要环节,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规范企业、项目、岗位、工序、工种、工艺、设备安全管理,并细化和量化相应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奖惩办法

29、。(二十六)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论证制度60、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文件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对生产过程中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吊装)、动火爆破、拆除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使用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实施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61、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

30、,企业技术、安全部门审核,企业总工程师审批,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方可进行教育、交底和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专家论证评审通过报现场监理审查后实施。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需经专家评审论证的专项方案,要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监理单位要制定相应专项安全监理细则;施工中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参与评审的专家要从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案实施前报当地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二十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62、由各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之前

31、,分析查找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吸取往年度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安全管理、安全防护措施和建议,并通过通知、通报、电信通信、网上公示、手机信息等形式告知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及相关单位,以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二十八)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监控制度63、凡列入重大不安全因素、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和检查标准中违反保证项目条款的问题,由发生企业或项目部制定管理规定和整改措施,按“三定”要求限期整改;不能及时整改需要带隐患作业的,要列为监控重点,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凡整改不及时或无有效监控措施的,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64、大型市政建设、公用设施、公共建筑项目的施工单位应按规定

32、进行环境调查、风险评估、监测监控,并提出相应管理措施,安全投入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计划和费用计划。65、企业及其施工项目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和可能会造成群死群伤及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列为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在项目办理安全备案时应单独列项汇总上报备案,并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标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的必须责令停工整改,整改完毕经企业安全主管领导或其安监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施工现场应有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危险提示标志,并在安全教育、交底中要明确告知职业危害及危险的种类、后果和预防应急措施。66、各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

33、整改制度。重大危险源每月应汇总报同级安监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在建设信息网上发布重大危险源公示信息,并制定跟踪监督检查办法,确保其整改到位。(二十九)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强制推广制度67、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确保必要的安全技术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水平不断提高。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充分应用高科技手段,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要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群塔作业要有防碰撞措施;大型项目和市政桥梁、地铁施工应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施。(三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68、各类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按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要求,及时收集、分类、整理、归档、保存相关安全文明施工档案资料,为项目安全施工

34、、检查、验收、考核、评审提供可靠依据。项目竣工后相关资料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存档期不少于五年。69、各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内部应按照规范化、科学化工作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内业档案资料和工作台账,由专人记录、归档和上报,并制定检查、评比、保存办法。四、建立完善风险应急机制(三十一)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70、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国办发20042号)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筑施工要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本地建筑施工企业级别、类别等情况制订具体收缴管理规定。71、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和项目分包管理要积极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并由企业自行决定

35、、自主管理。(三十二)重大事故隐患登记、整改、销案制度72、凡企业自行检查发现的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并上报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登记,由企业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复查合格,企业主管安全领导签字销案后方可恢复生产。73、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进行日常例行巡检时,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书面下发整改指令并报告其负责人,要跟踪隐患单位限期整改完毕并复查合格,由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销案方可恢复生产。74、企业、行业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全部整改的,企业应每月书面上报当地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每月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汇报,

36、并接受指导和监督检查。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三十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75、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执行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于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应急救援预案对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演练。76、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AQ/TP002-2006)修订完善符合本企业实际状况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其实用性、有效性。及时下发到企业基层各单位,并同时上报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指导。辖区特级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还要承担外援义务,其他级别企业必须确

37、保必要的自救抢险能力。77、各建筑施工企业要指导基层单位、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建立并批准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做到管理到位、措施得力、反应及时,人财物资源设备落实,至少每年演练一次,确保预案实用、有效、可靠,最大限度地杜绝伤亡或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78、市建设安全监督站远程监控中心和有条件企业设立的远程信息视频网络系统平台,在发挥日常例行视频巡查职责的同时,要对发现隐患整改、事故救援等起到指导、指挥、沟通、协调作用。(三十四)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值班制度79、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要建立24小时不间断的值班制度和施工全过程全时段领导带班制度。80

38、、各建设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对本企业施工项目划片包干,尤其是在特殊时段、节假日和关键施工节点时要负责进行巡查检查或蹲点指导,对其分管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全面负责。81、各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必须实行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和夜间施工时项目主要负责同志要现场带班,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均需旁站监督。(三十五)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和重大伤亡事故查处督办制度82、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挂牌督办,相关巡检科室负责人催办,企业安全主要负责人主办,企业安全机构负责人协办

39、,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复查合格后方能进行相关工序、工种复工作业。83、凡建设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配合调查、善后处理、责任追究落实等事宜,由工程项目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挂牌督办,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人催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主办,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协办。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确保吸取教训,措施得力,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三十六)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84、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要赋予施工生产现场值班领导、项目带班人员、工长、班组长在遇到险情时,可在第一时间下达停工停产撤人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85、各建设行政主管部

40、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各施工企业相关值班带班人员,有权按值班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规定,在接到险情、事故报告后向有关领导、部门通报的同时,第一时间按程序、指令先行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不必要伤亡和损失。五、安全目标评价考核奖惩制度(三十七)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制度86、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年同省住建厅、市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创建工作责任目标,组织制订本行业年度管理目标并予以公布。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轨道交通公司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承诺书并确保全面履行;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等应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年度安全生产承诺书并确保全面履行。87、各建设

41、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订年度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且将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至企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所辖施工项目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各级行政一把手必须同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机构部门负责人、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88、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情况要按规定及时进行评定和考核,并作为相关部门、人员的评先、奖惩的主要依据,同时记入单位和责任人的工作业绩档案。(三十八)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89、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J9006-20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

42、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暂行办法(豫建建2006125号)等文件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均应进行安全生产评价。90、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自评结果,应予每年元月底前上报企业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自评结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审验、资质动态管理和评优评先条件。91、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各类建筑施工企业的评价工作(包括中央驻豫企业、省管施工企业)。并对不按要求参加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企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管理不善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或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经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十九)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达标评定、认定评价制

43、度92、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豫建建2005173号)要求,建设工程要对基础工程进入主体时、主体工程进入装修时、工程基本竣工时进行安全达标认定或评定工作。该项工作应在企业提出自评申请、建设或监理单位鉴证评价的基础上,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机构复查评定认定,结果要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费用支付、安全文明工地评定、企业及项目经理选先评优挂钩。(四十)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及季度通报制度9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评审工作和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初审推荐工作。市级

44、安全文明工地每季度评审一次,省级安全文明工地每半年评审一次。9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全市建设安全状况季度通报制度,主要是通报安全管理状况,表彰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单位,批评安全管理安全达标状况差和受到处罚的单位。受通报批评的单位网上公布,并自动记入不良业绩记录。95、各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实行行政辖区建筑安全状况安全巡查督查月度简报和统计制度,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学习交流经验,指导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四十一)安全生产奖惩制度96、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单位取消当年一切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45、安全管理实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四十二)重大事故隐患、工伤死亡事故、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企业约谈制度97、凡风险源监控不力,发生影响周边环境事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约见谈话。98、凡发生一般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项目,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负责人对事故发生相关责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进行约见谈话,督促其按“四不放过”原则和规定时限整改、处理、落实到位。99、施工企业连续两个年度被主管部门考

46、核评价为不合格,或年度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行政、技术、安全生产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上述约谈活动和约谈形式,所有被约谈单位及人员应按规定做好书面汇报、整改、反馈和报告事宜。100、对涉及建设施工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健康的不安全状况、不安全行为、不安全措施等,职工居民、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均有反映投诉、举报之权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各类施工企业及其项目部均应公布举报电话或信息网站,接收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受理部门对投诉、举报的问题一周内必须落实、处理完毕并给予答复。(

47、四十三)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10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豫建200741号)的文件要求,要继续完善和实行伤亡事故月度统计报告制度和辖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定期检查通报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并利用网络、媒体向社会公示。102、企业或施工项目在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安排的安全检查和创建工作中受到市级以上部门通报表彰或批评处罚的,企业或施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将对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和责任人员记录在册,以作为其年底考核、奖惩的依据,并做到公开公平,奖惩分明。(四十四)生产安全工伤事故人员赔偿及评残补偿制度103、事

48、故发生责任单位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维护伤亡职工和家属合法权益。104、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并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因工受伤人员,施工企业和责任单位应保证其得到足够的医疗救助和身体康复功能性恢复的费用开支,并及时负责上报有关部门认定伤残等级,确保其工伤待遇。若有一定工作能力且本人愿意的,可以安排或帮助安排适当工作。105、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企业和责任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意见及时交纳相关罚款,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决定。企业内部对相关基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处罚由企业自行决定。(四十五)各类建设施工企业、施工项目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106、凡施工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经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意,暂扣或吊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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