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但可以在其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从事相应的工程鉴定加固业务.doc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541429 上传时间:2019-04-06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3.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鉴定机构但可以在其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从事相应的工程鉴定加固业务.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鉴定机构但可以在其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从事相应的工程鉴定加固业务.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鉴定机构但可以在其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从事相应的工程鉴定加固业务.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鉴定机构但可以在其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从事相应的工程鉴定加固业务.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鉴定机构但可以在其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从事相应的工程鉴定加固业务.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鉴定机构但可以在其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从事相应的工程鉴定加固业务.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鉴定机构但可以在其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从事相应的工程鉴定加固业务.doc(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鉴定机构可以在其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业务范围从事相应的工程鉴定加固业务华胤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百家塑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一、案件要旨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

2、,应当由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提出加固方案及相关费用,且鉴定机构可以从事与其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鉴定加固业务,其出具的鉴定加固设计文件(报告)可加盖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专业章。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低于法院按照司法程序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专业性报告。2007年9月18日,华胤公司、百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胤公司承包百家公司新建6号仓库的钢结构工程,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图纸要求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合同价款300万元。华胤公司于2007年10月2日进驻工地、1

3、0月11日进行图纸会审、10月20日开始施工,于2008年4月中旬完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百家公司已支付华胤公司工程款200万元。经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维修方案、维修费的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维修费造价为1 843 458.2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进行涉案司法鉴定的资质以及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判决依据。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具有建筑工程质量资质和加固方案资质,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册,其工程造价资质虽然未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册,但本次鉴定的是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修缮造价,而不是单纯的工程造价,且

4、该鉴定机构具有山东省建设厅颁发的行业资质证书。因此,为加快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原审法院确认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对涉案工程修缮费鉴定的法律效力,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设计研究院具有业务范围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的工程设计证书以及业务范围为市政公用行业(给排水、道路、桥梁)丙级、工程鉴定加固专项设计丙级的工程设计证书。且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0年7月12日出具关于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鉴定加固资质有关情况的说明,内容为: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拥有住建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有关规定,该院

5、可以从事与其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鉴定加固业务,其出具的鉴定加固设计文件(报告)可加盖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专业章。从上述情况看,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且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亦出具说明证实其可从事与该甲级资质相应的工程鉴定加固业务。故上诉人上诉主张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不具备鉴定资质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系按照司法程序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专业性报告,其效力要高于上诉人单方认识及自行委托的评审意见书,二、案件来源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1271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

6、民一终字第827号 三、基本案情 2007年9月18日,华胤公司、百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胤公司承包百家公司新建6号仓库的钢结构工程,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图纸要求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合同价款300万元。当日,双方又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补充条款,双方对工程价款、付款方法、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工程审计、竣工验收、保固责任、工程保修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及补充合同签订后,华胤公司于2007年10月2日进驻工地、10月11日进行图纸会审、10月20日开始施工,于2008年4月中旬完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百家公司已支付华胤公司工程款200万元

7、。经百家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对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维修方案、维修费的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工程金属屋面存在渗漏现象,不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TB50207-2002.7.3.6“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之规定,影响建筑使用要求,应修缮处理;涉案工程金属屋面檐口线不顺直,不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TB50207-20027.3.8“金属板材屋面的檐口线,泛水应顺直,无起伏现象”之规定,应修缮处理;涉案工程2/c轴、5/c轴、6/c轴、12/c轴钢柱垂直度不符合钢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中的第10.

8、3.7条“钢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中表E.0.1的规定”。E.0.1单层钢结构中柱子安装的允许偏差()柱轴线垂直度,单层柱H10m,允许偏差为H/1000且不应大于25,且部分钢结构柱垂直度1/45,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影响建筑结构,应修缮处理。根据以上检测鉴定结果,处理方案如下:1、将钢结构厂房(仓库)及厂房(仓库)内的现有消防喷淋系统和货架按照相关顺序拆除;2、将主钢构运回车间除去原有漆膜,重新整型,按照原设计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相关规定重新刷漆(含防火漆);3、按原设计及相关施工规范要求对该厂房(仓库)将钢结构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按现状将该厂房(

9、仓库)内的消防设施及货架进行安装恢复施工。按照上述维修方案,钢结构工程修缮造价为1 263 390.13元、消防安装工程修缮造价为330 068.07元、货架安拆造价为25万元,共计1 843 458.2元。百家公司预交鉴定费18万元。华胤公司对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该鉴定机构于2010年3月15日进行了答复,答复函的主要内容为:“钢柱的垂直度偏移允许值是由国家规范作出具体规定,一旦超出相关规范的规定将降低结构安全储备,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安全要求”。四、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一、华胤公司、百家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

10、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全面自觉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签订后,华胤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任务,其施工的工程虽然存在质量问题,且未经总体竣工验收,但华胤公司施工的钢结构预拼装、组装分项验收、单层钢结构分项工程验收符合要求,百家公司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包死价300万元支付华胤公司工程款,但百家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00万元应当扣减,百家公司尚欠华胤公司工程款100万元。华胤公司主张的利息应自2008年4月21日起止判决生效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百家公司抗辩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理由不当,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11、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予支持:(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本案华胤公司已完成的建设工程,经鉴定存在很多质量问题,且华胤公司明确表示不予修复,致使百家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百家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质量负责”,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

12、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本案华胤公司施工的工程,经鉴定机构鉴定:A轴檐沟、C轴檐沟及B轴屋脊位置渗漏严重;1-2轴/B轴两侧屋面板搭接处存在渗漏;6-7轴/B轴屋面板搭接处存在渗漏;10-11轴/A-B轴屋面采光带处存在渗漏;屋面檐口线不顺直;钢柱、钢梁垂直度不符合要求。上述质量缺陷均应加固和修复,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华胤公司明确表示拒绝修复,因此,华胤公司应按鉴定机构确定的修缮造价1 843 458.2元承担赔偿责任,故华胤公司要求百家公司支付维修费1 843 458.2元

13、,理由正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华胤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百家公司已实际使用,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经查,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具有建筑工程质量资质和加固方案资质,并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册,其工程造价资质虽然未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册,但本次鉴定的是与工程质量有关的修缮造价,而不是单纯的工程造价,且该鉴定机构具有山东省建设厅颁发的行业资质证书。因此,为加快审判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原审法院确认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对涉案工程修缮费鉴定的法律效力,华胤公司对此予以抗辩,理由不当,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四、百家公司反诉要求华胤公司赔偿因逾期完工造成的损失20万元,证据不足,原审不予支持。原

14、审法院据此判决:一、解除华胤钢结构工程(昆山)有限公司与青岛百家塑胶有限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二、青岛百家塑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华胤钢结构工程(昆山)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00万元,并自2008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三、华胤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百家公司维修费1 843 458.2元;四、驳回百家公司要求华胤公司赔偿逾期完工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 250元,由百家公司负担;反诉费11 574元,华胤公司负担10 695元,百家公司负担879元;鉴定费18万元,由华胤公司负担。二审法院认为,本案

15、诉争焦点为一审委托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进行涉案司法鉴定的资质以及一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是否合法。关于上诉人提出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的鉴定资质问题,经审查,该设计研究院具有业务范围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的工程设计证书以及业务范围为市政公用行业(给排水、道路、桥梁)丙级、工程鉴定加固专项设计丙级的工程设计证书。且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0年7月12日出具关于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鉴定加固资质有关情况的说明,内容为: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拥有住建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工程设计资质

16、标准的有关规定,该院可以从事与其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业务范围相应的工程鉴定加固业务,其出具的鉴定加固设计文件(报告)可加盖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专业章。从上述情况看,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且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亦出具说明证实其可从事与该甲级资质相应的工程鉴定加固业务。故上诉人上诉主张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不具备鉴定资质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提出鉴定结论无科学依据,鉴定结论错误,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操纵等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上述主张的依据主要为其单方认识以及其委托案外人上海金属结构行业协会及五位专家制作的评审意见书,而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系按照

17、司法程序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专业性报告,其效力要高于上诉人单方认识及自行委托的评审意见书,故一审法院依照鉴定结论作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上诉人上诉提出涉案项目中被上诉人自行安装喷淋系统增加负荷导致立柱偏移,但其提交的评审意见书中却记载喷淋系统由货架承受,不作用在主结构上,与其主张矛盾,进一步可说明上诉人的单方认识及评审意见书不具有权威性。另外,上诉人主张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操纵,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鉴定结论,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照鉴定结论作出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18、(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

19、自修改工程设计。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我们努力做中国最专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联系人:唐湘凌 律师电话:186-0190-0636(北京)邮箱: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