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交发2005官8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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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交发200584号陕西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省道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为了加强国省道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管理工作,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秩序,保障施工路段正常通行,省交通厅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国省道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二五年四月十九日主题词:公路 养护 保障 通行 通知 抄送:各经营性收费公路公司,各收费公路管理单位陕西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5年4月19日印发共印40份陕西省国省道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2、第一条 为加强国、省道公路养护施工路段的管理,维护养护施工作业秩序,保障养护施工路段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国、省道公路的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等养护施工路段的保障通行管理。县道、乡道养护施工的保障通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分工负责、规范管理、保障通行的原则。第四条 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省道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的管理工作,具体管理职责由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养护工程业主、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公路养护施工保障

3、通行的责任。第五条 鼓励公路养护施工采用科学方法和先进技术,提高公路养护施工路段通行管理水平。第二章 保障通行职责第六条 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的行业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辖区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二)按照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的要求,综合安排年度公路养建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权限审核、审批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的方案; (四)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公路养护施工路段交通绕行方案,并向社会公告;(五)会同当地政府与有关部门组织处理重大及特别重大通行阻塞应急事件;(六)协调

4、公路养护施工路段通行管理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七)负责向社会发布有关路况信息;(八)依法对违反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业主单位负责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的组织实施。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公路养护施工路段保障通行方案,按规定程序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落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责任,并作为招标合同的内容具体约定; (三)对公路养护施工路段保障通行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影响通行的问题;(四)在发生严重通行阻塞情况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恢复通行;(五)按规定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公路养护施工路段路

5、况和通行情况。第八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承担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的具体实施工作。其职责是:(一)执行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的合同条款,制定公路养护施工现场方案并负责落实;(二)按规定对公路养护施工通行路段和通行便道进行维护保养;(三)指派专人负责维护公路养护施工路段的通行秩序;(四)做好公路养护施工路段通行阻塞的疏导工作;(五)及时向公路养护工程业主单位报告施工路段路况和通行情况。(六)在发生严重通行阻塞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疏导交通。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必须把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作为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的内容,并按合同约定做好保障通行的设计和监理工作。第三章 保障通行方案制定

6、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业主单位应将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纳入养护工程前期工作内容,并结合项目实际,制定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与改建工程的保障通行方案与小修保养保障通行措施。保障通行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施工期限、施工路段路况、交通量分析、养护施工作业控制区设置、保障通行方式和措施、严重通行阻塞应急预案、保障通行费用,以及保障通行责任人和联系方式等。严重通行阻塞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不同级别通行阻塞应急处置措施、有关单位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等。第十一条 严重通行阻塞按照阻塞车辆、阻塞时间情况的不同实行分级应急处置。较重(级):阻塞车辆500辆以下且阻塞时间2-6

7、小时,由养护工程业主组织应急疏导并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重大(级):阻塞车辆500-3000辆或阻塞时间6-12小时,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应急疏导,并报当地政府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级):阻塞车辆3000辆以上或阻塞时间12小时以上,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应急疏导。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业主在委托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时,应向设计单位提出保障通行的要求,并在合同中加以具体约定。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的方式,应根据施工路段公路等级、交通量、工程规模、技术状况、时间与周期及通行要求等因素,一般采用半幅通行、便道通行、绕道通行方式。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改建与大、中修工

8、程施工;年平均折合小客车交通量小于2000辆/日,且路基宽度大于或等于12米的二级公路;年平均折合交通量小于400辆/日,且路基宽度大于7.5米小于12米的二、三级公路,宜采用半幅通行方式。 当交通量、原公路技术状况无法满足半幅通行条件,且无路可绕,或绕行里程超过施工路段起讫点相邻两县城之间原路里程0.5倍以上时,宜采用便道通行方式。不能满足半幅通行条件,且绕行里程不超过施工路段起讫点相邻两县城之间原公路里程0.5倍时,宜采用绕道通行方式。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单位在进行公路养护工程设计时,应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保障通行方式设计;养护工程施工工艺、路面结构、采用材料等方面的设计,应满足保

9、障通行的要求。便道、便桥的设计,一般应采用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宽度须满足双向通车要求,荷载等级应采用公路级车道荷载效应的0.8倍,车辆荷载效应的0.7倍。便道可采用泥灰碎石或天然砂砾石等简易路面,路面厚度不小于20厘米。便桥、涵洞的过水断面必须满足泄洪要求。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单位应将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所需费用计入养护工程设计概算。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业主单位应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制定保障通行方案,并作为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之一,报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第四章 保障通行组织实施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业主在编制养护工程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批准的保障通行方案,对公路养护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保

10、障通行要求,并作为选择公路养护施工、监理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公路养护工程业主与公路养护施工、监理单位保障通行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具体在施工、监理合同中约定。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数额及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由公路养护工程业主和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施工采取绕道通行方式的,公路养护工程业主应于项目开工前30日,向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绕道通行方案申请。国道及跨市行政区的省道的绕道通行方案申请,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告;其它省道的绕道通行方案申请,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告。 绕道

11、通行公告应在项目开工前10日在省级新闻媒介和交通网站上发布,并且应连续公告不少于3日。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业主应在养护工程讫止点设立公示牌,标明工程情况、通行方式、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相关责任人、监督部门和监督电话等。绕道通行的公路养护施工路段,应在绕道分流路口前500米设置明显指示标志。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保障通行实施方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现场保障通行方案。公路养护工程业主单位与养护工程监理单位在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现场保畅通行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养护施工现场保障通行方案应主要包括:施工路段通行方式、施工期限、养护施工作业控制区设置;交通安全控制图;施工路

12、段便道、便桥实施计划与技术标准;严重通行阻塞应急措施;故障车、大型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过的措施及拖运设备的配置及调用;材料、机械占道情况;施工现场保障通行管理的责任人与联系电话等。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和施工现场保障通行方案及设计标准组织施工,先期完成对工程施工及过往车辆有影响路段的便道、便桥及相关交通安全设施的施工,并经验收合格,方可开工和放行社会车辆。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在养护施工路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有关安全设施。采用便道通行的,应在必要的路段设置限速、限载

13、、警告标志。公路养护施工路段及便道交通标志、标线及有关安全设施设置不规范的,不得开工或放行车辆。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业主和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养护工程规模、期限和保障通行的要求,合理确定施工路段长度。高速、一级公路单向2车道以上半幅施工路段及双向4车道半幅封闭施工路段,不得超过4公里;双向6车道半幅封闭施工路段,不得超过8公里;二、三级公路单个半幅施工路段,不得超过2公里。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分期分段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养护施工作业,保障车辆通行。单车道双向通行的施工作业面连续长度应控制在500米以内,两个单车道双向通行的施工作业面间隔应当控制在500米以上。

14、单车道双向通行的施工作业面,应实行车辆双向交替放行,车辆等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总长度2公里以内的施工路段,车辆等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分钟。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对半幅通行路段及桥梁、隧道的施工和通行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配备专门人员指挥、疏导交通,维护过往车辆、行人安全和施工秩序。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不得占用半幅通车路面进行装卸作业、堆放施工材料和搭建施工设施。特殊困难路段施工确需临时占用半幅通行路面施工的,应采取措施保证过往车辆等候时间不超过30分钟。凡因施工原因造成半幅通行路段车辆等待时间超过40分钟的,应立即停

15、工,放行车辆。第二十八条 公路养护施工确需在原有公路上增设临时交叉道口的,应按规定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设置醒目标志;施工车辆出入频繁的交叉道口应指派专人负责疏导交通。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施工路段一旦由于施工、气候及其他不可预见原因造成严重通行阻塞时,公路养护工程业主和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严重通行阻塞应急预案,疏导交通。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公路养护施工严重通行阻塞的紧急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疏导,尽快恢复交通。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应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对临时便道、便桥(涵)、半幅通行路段进行养护管理,做到:路面平整、无坑槽;路拱适度、不积水;边沟排

16、水顺畅;干燥路段应经常洒水养护,控制扬尘;泥泞路段及时换填材料或采取其它整治措施;桥涵构造物经常检查、维修,保证通行安全。第三十一条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交纳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保证金。公路养护施工期间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通行阻塞进行疏导所发生的费用,由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业主从保证金中扣除;施工期间未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通行阻塞的,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保证金予以退还。第三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对施工路段保障通行设施的质量、费用及管理措施进行监理。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第三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对公路养护施工保障通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公路养护工程业主、公路养护

17、施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养护施工保障通行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加强对其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 因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不履行职责造成养护施工路段通行管理工作未落实的,由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第三十六条 由于公路养护工程业主未履行职责或管理不善造成养护施工路段保障通行管理工作不落实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第三十七条公路养护施工现场保障通行方案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占用、挖掘公路养护工程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因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养护施工路段严重通行阻塞,影响恶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参与本省范围内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投标。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四月十九日起实行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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