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承销相关规定修正说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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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期承銷相關規定修正說明,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100年4月1日,大 綱,背景說明 IPO承銷制度修正重點 初次發行TDR承銷制度修正重點 IPO與初次發行TDR承銷制度比較 IPO穩定價格操作機制,2,壹、背景說明,壹、背景說明,99年第4季因外界就部分初次上市(櫃)個案其承銷作業,多有中籤率較低、配售不具合理性、承銷價與興櫃市價差距過大及推薦證券商報價是否合理等疑慮。 爰金管會於99年12月22日邀集專家學者、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投保中心、投信投顧公會、各證券商公司及本公會等單位,召開研商 初次上市(櫃)承銷制度及興櫃交易制度改進方案公聽會。 本公會依據公聽會決議修正多項IPO承銷作

2、業,並自100年度開始實施。,4,貳、IPO承銷制度修正重點,貳、IPO承銷制度修正重點,加強掛牌前業績發表會之辦理 修正預詢機制 提高公開申購配售額度 加強承銷價格訂定規範 加強詢價圈購配售對象合理性 調降單一圈購人認購數量上限 加強事後查核,6,貳、IPO承銷制度修正重點,加強掛牌前業績發表會辦理 檢具發行公司出具之聲明書 申報辦理前段詢圈暨申購作業應檢附 詢圈暨申購公告、詢圈暨申購約定書、承銷作業時程表暨 發行公司出具業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召開業績發表會之聲明書 暫緩承銷機制 未依規定出具聲明書 或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公會發行公司未依規定召開業績發表會者 應暫緩辦理詢價圈購暨公開申

3、購作業。 【100年3月1日起實施】,7,貳、IPO承銷制度修正重點,修正預詢機制 取消強制預詢機制,由承銷商自行選擇是否於正式詢圈前辦理預詢。 辦理預詢者,應依規留存紀錄備查 書面方式保留一年暨 電子媒體方式保留三年 【100年2月14日起實施】,8,貳、IPO承銷制度修正重點,提高公開申購配售額度 調降申購倍數以10倍為級距 提高公開申購配售額度上限為60% 【100年6月1日起申報詢圈暨申購案件適用】,9,貳、IPO承銷制度修正重點,加強承銷價格訂定規範 應參考詢價圈購狀況、一個月內之興櫃市場價格及主、協辦承銷商之研究報告 充分考量最新財務狀況 於每年三月份、四月份申報辦理承銷案件者,應

4、參考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99年5月12日起實施】 不得低於申報詢圈約定書前興櫃有成交之10個營業日其成交均價簡單算術平均數之7成 詢圈價格範圍之下限不得低於基準價之7成 【100年2月14日起實施】 與訂價日前一營業日興櫃價格差距達50%,應具體說明訂價理由。 取消詢圈價格區間下限不得低於上限之75%之限制 【100年2月14日起實施】,10,貳、IPO承銷制度修正重點,加強詢價圈購配售對象合理性 與證券商有一定往來客戶,係指辦理詢圈前與證券商業務往來達六個月(含)以上者,證券商應就交易金額、交易次數或貢獻度等訂定相關標準,並於配售原則中說明。 應訂定獲配售圈購人放棄認購配

5、售處理原則。 【100年度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上市(櫃)案件適用】,增訂,11,貳、IPO承銷制度修正重點,調降單一圈購人認購數量上限 【100年度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上市(櫃)案件適用】,12,貳、IPO承銷制度修正重點,加強事後查核 掛牌日起第七個營業日承銷商應 應取具圈購人簽署同意將圈購資料(包括匯款銀行及帳戶)提供予證交所建檔,除證交所、櫃買中心及證券主管機關監管及查核使用外將不對外公開之聲明書。 【100年度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請上市(櫃)案件適用】,13,貳、IPO承銷制度修正重點,取消強制預詢,應取具圈購人同意圈購資料交予證交所建檔之聲明,承銷價與興櫃價格連結,1.未辦業績發

6、表會暫緩承銷 2.取消詢圈價格區間上下限 3.詢圈範圍下限不得低於興櫃基準價之7成,提高公開申購比例,1.調降認購數量上限 2.加強配售對象合理性,承 銷 商 得 辦 理 預 詢,申 報 辦 理 詢 圈 暨 申 購,承 銷 價 格 訂 定,完 成 配 售 名 單,掛 牌 交 易,掛 牌 後 第 7 日,1.申報分類化配售對象 2.上傳配售對象至證交所,應出具發行公司業依規定辦理業績發表會聲明書,14,貳、IPO承銷制度修正重點,各項新制承銷適用案件,15,參、初次發行TDR 承銷制度修正重點,參、初次發行TDR承銷制度修正重點,承銷商市場供求調節機制 加強溢價發行之資訊揭露 原上市地國股價異常

7、暫緩承銷機制 提高公開申購配售額度,17,參、初次發行TDR承銷制度修正重點,承銷商市場供求調節機制 調節標準: 主辦承銷商於掛牌日起第13個營業日向公會申報執行情形。 【99年2月3日起實施】,掛牌日起 首二交易日,TDR價格呈現持續漲停者,主辦承銷商應使每交易日之成交量至少達五十張,掛牌日起 十個交易日(內),主辦及協辦承銷商應視TDR價格漲幅,各自出售自有部位(含自行認購及餘額包銷),18,參、初次發行TDR承銷制度修正重點,加強溢價發行之資訊揭露 檢核時點:於向 金管會申報案件 本公會辦理詢圈申報公告及承銷契約 揭露事項: 發行價格溢價高於參考價格10%以上者,承銷商應 【99年7月1

8、4日起實施】,評估訂價合理性及產生溢價之原因,揭露於詢圈公告、承銷公告及公開說明書,19,參、初次發行TDR承銷制度修正重點,原上市地國股價異常暫緩承銷機制 申報原上市地國股價變化評估 辦理詢圈暨申購公告時,向本公會申報 TDR所表彰之股票申報日前三個月股價變化之評估 如有異常者則暫緩辦理圈購及申購作業。 訂價日當日中午12時以前,向證交所、櫃買中心及本公會申報並副知證期局 TDR所表彰之股票自向證交所、櫃買中心送件申請至承銷訂價日前一日為止股價變化之評估。 【99年12月3日起實施】,20,參、初次發行TDR承銷制度修正重點,提高公開申購配售額度 增訂倍數級距 提高公開申購配售額度上限為50

9、% 【100年6月1日起申報詢圈暨申購案件適用】,21,肆、IPO與初次發行TDR 承銷制度比較,肆、IPO與初次發行TDR承銷制度比較,23,肆、IPO與初次發行TDR承銷制度比較,24,肆、IPO與初次發行TDR承銷制度比較,25,伍、IPO穩定價格操作機制,伍、IPO穩定價格操作機制,過額配售 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委託承銷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之15%額度辦理過額配售。 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配額度。 過額配售所得價款-保留於代收承銷款專戶 實際過額配售數量-實際繳款數量高於配售數量中屬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應公開承銷股數部分之差額。 未繳款部份承銷商不得自行認購。,27,伍、IP

10、O穩定價格操作機制,自願集保 對象: 董事、監察人、持股達10%之股東等之配偶及其二親等親屬。 經理人本人及其配偶及其二親等親屬及其他股東。 申請上市上櫃時持有申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1%(含)以上股份之股東。 申請上市上櫃時持股前50大之股東。 申請上市上櫃時持有五萬股(含)以上之申請公司在職員工。 其他基於穩定價格考量認為有必要者。 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長於六個月。,28,伍、IPO穩定價格操作機制,穩定承銷價格 掛牌日起五個交易日內,29,伍、IPO穩定價格操作機制,缺失記點,30,一個月:3/21掛牌,期間為3/214/20 平均收盤價:各營業日收盤價合計數/該期間營業日總天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 跌破承銷價跌幅:1-(平均收盤價/承銷價) 大盤加權指數及同類股指數跌幅再加10%: (1-(同期間大盤加權股價指數之簡單平均數/掛牌前一日【3/20】收盤加權股價指數) 再加計10%之幅度,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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