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银行法.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560736 上传时间:2019-04-08 格式:PPT 页数:207 大小:1.2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二部分银行法.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07页
第二部分银行法.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07页
第二部分银行法.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07页
亲,该文档总共20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第二部分银行法.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二部分银行法.ppt(20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二章 银行法 l第一节 银行法概述 l银行是专门经营存款、贷款和汇兑等货币信用 业务,充当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金融机构。 l(二)银行的功能 l1、充当社会信用中介 l2、充当支付中介 l3、将社会储蓄转化为投资 l4、为社会提供信用工具 l5、充当国家调控经济的手段 l根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能的不同,可把银行 分为中央银行、普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三 大类。 l中国现行银行体系: l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l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 银行 l政策行银行 l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银行立法 l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 银行组织、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中发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的

2、法律规范的总称。 l中国人民银行法 l商业银行法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l中央银行的产生有其客观的经济基础,它是适 应信用经济活动发展的需要,在社会化大生产 及其专业化进程中银行执行国家经济政策的产 物,先是由一般的银行发展为大银行,再发展 至发行银行,最后形成中央银行。 l1、初始阶段: l1694年成立的英格兰银行是最先执行中央银行 职能的银行 。 l1844年皮尔条例 l2、渐进完善阶段: l银行券发行的问题、票据交换和结算问题、贷 款支持问题 l3、推广发展阶段 (二)中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 与发展 l19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

3、律的 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央银行,履行发 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 。 l中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得以依法建立。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与职责 l(一)中央银行的职能 l传统职能: l1、发行的银行 l2、银行的银行 l3、政府的银行 l现代职能: l1、服务职能 l2、监管职能 l3、调控职能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 责 l中国人民银行的两大任务和职能: l一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l二是对全国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l从中国人民银行的任务看,中国人民银行是发 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l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看,其有三大职能,即 调控职能、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 l中

4、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具 体化: l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l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l3、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l4、按照规定管理、监督金融市场。 l5、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 章。 l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 备。 l7、经理国库。 l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l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l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 融活动。 l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中央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l中央银行是主要通过对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活动 以实现调节宏观经济、监督管理金融业的、特 殊的

5、国家金融监管机关。 l1、它是国家机关,但因其从普通银行中分离 出来且仍开展一定金融业务活动而带有银行属 性。 l2、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是金融机 构,但又与一般金融企业相区别,更多地体现 出国家机关的性质。 (二)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l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通过法律形式规定的中央 银行的权限、独立性和它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 的地位。 l大致有三种情形: l1、直接对议会、国会负责,具有很大独立性。 l2、中央银行名义上隶属于财政部,在实际业务操作 中却保持较大的独立性。 l3、中央银行直接受控于政府,不具有独立性。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 位 l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

6、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 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l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 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 和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与管理 体制 l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l最高权利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行长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最高权利机构。 l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 的咨询议事机构。 l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它作为总 行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总行的授权 ,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管。 l中国人民银行为突出中央银行组织体系的垂直 领导,强化中央银行实

7、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撤销了人民银行的省级分行,在全国九个城市 设立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行。 五、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金融 调控制度 l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采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 求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方正和策略的总 称,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l货币政策的内容,按照货币政策的运行机制, 分为货币政策最终目标、货币政策中介目标、 货币政策操作目标、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 传导机制、货币政策效应和货币政策监测等。 (二)货币政策目标 l从目前各国的情况看,多数经济学家认为货币 政策目标是稳定物价,维持充分就业,促进经 济增长,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l中国人民银行法:货币政策目标

8、是保持货 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l货币政策目标在操作上,还有中介目标和操作 目标。 l我国目前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为货币供应量和信 用总量,操作目标为短期利率和基础货币中的 准备金。 l在改革过渡阶段,信贷规模、现金发行量仍然 具有中介目标的作用。 (三)货币政策工具 l1、各国广泛使用的货币政策工具 l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 l再贴现政策 l公开市场业务政策 l2、符合我国国情的货币政策工具 l(1)存款准备金政策 l(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政策 l(3)再贴现政策 l(4)再贷款政策 l(5)公开市场业务 l(6)其他货币政策 (四)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 机制 l中央银行运行货币政策

9、工具影响商业银行 等金融机构的活动(基础货币、短期利率等操 作目标发生变化)影响货币供应量(中介 目标发生变化)影响国民经济宏观指标( 最终目标发生变化) 六、中央银行的业务 l其特殊行: l1、中央银行开展业务的宗旨在于调节宏观经 济,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它不以营利为目标 。 l2、其业务对象是特定的,即主要是商业银行 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对工商企业和个人开展业 务。 l3、中央银行开展的业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 的。 l基本规则: l1、中央银行开展业务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 l2、中央银行开展业务活动,还要遵循市场经 济活动的规则。 (二)中国人民银行

10、的主要业务 l1、发行人民币 l2、要求金融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 l3、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l4、为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l5、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l6、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 l7、确定贷款规模。 l8、经理国库 l9、组织或者协调组织清算系统,提供清算服务 l10、代理发行、组织兑付政府债券 (三)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禁止性 规定 l1、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 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l2、不得对金融机构帐户透支。 l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和非银行 金融机构提供贷款。 l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七、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l金融监管,是指各国中央银行或金

11、融监管当局 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组织主体和业务 经营行为进行的监督和管理。 l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目的:保证国家货币 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 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 l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原则: l依法监管、适度竞争、综合监管。 l监管手段有: l审批和许可权、发布规章和命令权、稽核检查 权、调查统计权、接管权、行政处罚和复议权 。 l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效力范围,主要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业的机构、个人, 包括驻外金融机构。 (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对象 和内容 l由于在我国现阶段实行分业管理的原则,证券 、保险分别由证监会和保监会监管。

12、其余的金 融业均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l1、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l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 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的监督和管理。 l设立监管主要是运用审批与许可权。 l变更监管 l终止监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关闭、审批解 散、决定接管、监督清算等制度。 l对于金融机构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或者连续停业六个月或累计停止一年以上,或 者连续三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10或亏损额已 占资本金的15以上等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 银行应当责令其关闭。 l对于金融机构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已经或者可 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中 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监管。 l2、中

13、央银行对金融业务的监管 l对银行业务的监管包括信贷资金、现金、储蓄 与利率、金银、外汇、结算和票据的管理与监 管。 l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业务活动情况随 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的权力和对商业银行违 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l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l3、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的监管 八、中央银行财务会计制度 l中国人民银行的财政预算隶属于中央预算,但 又独立于政府财政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九、违反中央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l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以行政 责任的追究为主要形式。 l1、违反人民币发行及流通管理的法律责任 l2、违反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 、刑事

14、责任 l3、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l4、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其他违反中国人民 银行法律制度的责任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l商业银行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支票存款 、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银行。 l商业银行法: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 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 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 业法人。 l1、商业银行是企业。所谓企业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而 从事营业活动的机构。 l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且是能办理存款业务的金 融业务。商业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应包括吸收活期支 票存款,又以此根本区别于不能吸收存款或不能吸收 活期存款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15、l3、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即商业银行应 具有法人资格,以法人的形式设立,这就明确规定了 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 l法人,是指依法设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 构和场所、有独立的财产、并能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的组织。 l商业银行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民事主体。 l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应包括三层意 思: l1、商业银行承担有限责任 l2、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这里的全部财产包括注册登记的资产和经营 累积的财产 l3、商业银行独自承担责任,出资者包括国家 出资者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承担无限 责任。

16、 l商业银行的性质表明,我国法律不允许存在以 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个人独资或合 伙性质的商业银行。 l2、中国的商业银行 l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l股份制商业银行 l城市商业银行 l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l准商业银行,是指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商业银行的一般原则 l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效益性、安全性、 流动性 l2、商业银行业务往来原则: l商业银行与其客户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 业务往来应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 l3、商业银行业务规则原则: l坚持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l坚持自主放贷和依法收贷的原则。 l4、商业银行竞争原则 l坚持公平竞争的

17、原则,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 段开展业务。 l5、商业银行依法接受监管原则 l商业银行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机构设立、 变更、终止的监管及业务活动的监督。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与体制 l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l公司是指由众多股东从事营利性目的的连续营 业活动,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社团法人。 l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 式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即为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 l1、有限责任公司 l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普通银行承 担责任,而银行则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的普通商业银行。 l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分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 独资公司。 l(1)有

18、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l公司法的规定 l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的设立,除应具备上述 条件外,还应符合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条件。 l(2)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是指由国 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l它只有一个股东,即国家。 l2、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l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是指银行的全部 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银行 承担责任,银行则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的债务 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l公司法的规定 l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的设立除应具备公司 法的规定外,也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的特殊规 定。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l根据

19、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 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大机构,分别 形式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l1、股东会 l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 商业银行设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 银行设股东大会。 l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 l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l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l特别事项的表决:商业银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组织形式以及修 改章程所作出的决议。 2、董事会 l董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决策执行机构。 l董事长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代表人。 l商业银行董事会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行 使职权。 l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由二分之

20、一以上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l行长或总经理为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机关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3、监事会 l商业银行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 l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 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 。 (三)商业银行的体制 l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体制主要有四种:单元制 、分支行制、集团制和连锁制。 l我国采用分支行制。 l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 需要可以设立分支。 l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商业银行的组成部分, 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l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 内依法开展业

21、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l这意味着分支机构: l1、不能有独立于本商业银行的法人地位,只是在本 商业银行直接管理下的分支机构。 l2、不能有独立于本商业银行的名称。 l3、不能有独立于本商业银行的资产。 l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债务由本商业银行负 责清偿。 l1996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授 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l商业银行授权按其内容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 l根据层次,又可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 l分支机构是总行的附属机构,所以“商业银行对其分 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 的财务制度。” l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 超过

22、总行资本总额的60。 l3、集团制 l集团制又称为控股公司制。 l它是指银行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商业银行股权的 体制。 l在集团制体制下,各商业银行虽然在法律地位上是独 立的,但是由于其股权是受同一控股公司控制,因而 它们的业务与经营政策,都是受同一控股公司操纵。 l集团制体制为实行单元制管理体制国家的商业银行提 供了一条规避法律对其设立分支机构进行限制的途径 。 l因此,在美国比较流行。 l4、连锁制 l它是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银行的 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 l集团制与连锁制的共同点都在于通过控制各银 行的股权来操纵和控制商业银行,但区别在于 连锁制下操纵者不需设立控

23、制公司而已。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与终 止 l商业银行的设立是指商业银行创办人依照法律规定的 程序,通过筹建商业银行并使商业银行取得法律关系 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l一般公司的设立,各国多采用注册制,也就是形式审 查制,而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则采用核准制,也就是实 质审查制,又称许可制。 l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核准制,即只有经过严格 审查获得批准的银行才能经营银行业务,非银行机构 不得经营银行业务,且不得使用“银行”字样。 l商业银行设立制度主要包括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两部 分内容。 l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 l(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l(2)

24、、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l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 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l单个股东投资金额超过银行资本金10以上的,必须 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l(3)、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l商业银行法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从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l(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l(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 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l3、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 l商业银行法将设立程序分为筹建和开

25、业两个阶段以及申请、审批 、登记、公告四个环节。 l(1)申请 l(2)审批 l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即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l(3)登记 l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开展金融业活动的法律凭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l(4)公告 l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经营许可公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企业登 记公告 l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l(1)申请 l(2)审批 l中国人民银行发给经营许可证,即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l(3)登记 l由于分支机构不是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颁发的是营业执照 l(4)公告 l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由 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

26、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l商业银行的变更包括商业银行的事项变更和主体变更 。 l所谓事项变更是指商业银行在某些重大事项上有所变 动。 l商业银行法规定下列事项的变更,应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 l(1)变更名称 l(2)变更注册资本 l(3)变更总行或分行所在地 l(4)调整业务范围 l(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10以上的 ,应当事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l(6)修改章程 l(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l所谓主体变更是指商业银行的分立与合并。 l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 公司法的规定,并

27、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三)商业银行的接管 l接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 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 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等措施。 l接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 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l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 变化。 l这意味着因接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仍由被接 管的商业银行承担。 l接管的条件: l(1)商业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 存款人的利益; l(2)商业银行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 存款人的利益。 l接管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 过2年(含延期)。 l接管终止:(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 者中国

28、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2)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 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 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商业银行的终止 l终止是指商业银行因出现解散、被撤销和被宣 告破产等法律规定的轻响,消灭其法律主体资 格的法律行为。 l解散是指银行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或公司章程 规定情况,而停止对外大的经营活动,清算未 了结的债权债务,使银行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 行为。 l商业银行主要因分立、合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 l解散由银行股东会决议通过,就其行为性质而 言属民事行为。 l但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 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

29、金和利息等债务清 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 l商业银行的被撤销: l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使用 经营许可证,如果违反法律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撤销 违法经营的商业银行。 l被撤销是因行政行为的强制终止。 l商业银行的破产: l商业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可以经中国人民银行 同意后,由人民银行依法宣告破产,商业银行因破产 而终止。 l破产可以由商业银行的债权人提出申请,也可由商业 银行自己提出,但须经监管机关的人民银行同意,方 可向法院提交。这是商业银行法的特别规定。 l破产最终由法院依法宣告,因而破产是一种司法行为 而导致终止。 l商业银

30、行清算: l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l商业银行被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及时组 织成立清算组。 l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 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 l商业银行破产程序适用破产法和民事诉 讼法。 l但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 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 和利息。” l对个人储蓄存款本息支付优先于商业银行所欠 税款,这是商业银行法为保护储蓄存款人利益 的特别规定。 四、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业务 规则 l商业银行的一般业务: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 中间业务。 l商业银行法第3

31、条第1款列举了商业银行可 以从事的13项业务。 l根据商业银行设立核准制的要求,商业银行 法第3条第2款规定业务核准制,即各商业银 行可以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在上述13项业务 范围内全部或部分通过章程确定本行的业务, 但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批准。 l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禁止 性业务,即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股票业务 、房地产业务及向其他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的投资业务。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l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即商业银行在标准的经营范围 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则。 l这些规则属于金融行为法的范畴。 l存款业务规则的基本宗旨是要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 l贷款业务

32、基本规则的宗旨是保障信贷资产的安全性、 营利性和流动性。 l其他业务规则是指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规则及新业务 规则。 五、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关系 l银行客户可分为一般客户和特别客户两类。 l一般客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 独立的民事主体包括个人、个人合伙、公司或 其他银行。 l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l个人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依照 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 担风险且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的经济组织。 l公司是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实体组织。 l商业银行属于法人。 l特别客户是指其主体资格有别于一般客户,银 行应采取慎重态度对待的客户。

33、l它一般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合伙人、受托人、开立共同帐户的客户等。 l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年龄在10周岁一下或心智 失常的人。 l无行为能力人与银行订立的存款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银行仍应执行客户的委托。 l如果银行接到某客户患有精神病的正式通知仍与之签 订合同,并接受其付款指令的,银行应该承担责任。 l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年龄在1018周岁之间的人,银 行法未禁止这类人称为银行客户。 l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开立帐户存款法律 无禁止性规定,但票据法却规定票据行为人应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对其签发的票据银行应审慎。 l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契约的规定或合伙人的共同 推举才能以合

34、伙的名义与银行发生业务关系。 l当合伙借款或透支到期未还时,合伙须先以合 伙财产对银行承担责任,不足部门银行享有对 其合伙人主张连带赔偿之权利,因而可以留置 合伙人的帐户内资金。 l银行明知为受托资金即负有注意义务,即监督 受托人按委托用途提起资金,否则银行应承担 责任。 l开立共同帐户的客户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出于共 同需要而开立帐户的客户。 l银行在开立共同帐户时应尽注意义务。 l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法律性质,应该是一种合同 关系。如存款、储蓄、贷款、拆借、信托、代 理等活动,均是平等主体间的银行和客户在融 通资金活动或其辅助性活动中基于自愿协商并 达成一致,即以合同方式发生的。 (二)商业银行合

35、同法律制度 l合同,也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为实现一定目的 ,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协商达成一致的 协议。 l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l合同是两者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 法律行为; l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非身份关系的 协议。 l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应适用 其他法律的规定。 l合同法是规范人们合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l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l(1)要约与承诺 l订立合同需经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l要约是一方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表示,要约须向特定人发出,具

36、有确定和完整 的内容。 l要约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l要约与要约邀请不同。 l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一方发出邀请对 方引诱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商 业广告、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 说明书等。 l邀约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l要约则会对各方当事人产生效力。 l要约人应遵守要约的规定,不得随意撤回或撤 销。 l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 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l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且其内容须与要 约完全一致。 l否则,视为新要约。 l(2)合同的内容 l合同内容,也称合同条款,是指合同中双方当 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l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

37、的名称或者姓 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 议的办法等。 l(3)合同的成立 l合同成立的形式可以用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 。 l书面形式包括合同文本、信件、数据电文。 l其他形式是指公证、鉴证、批准和登记等形式 。 l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我国银行业务中多采用格式合同。 l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 条款在适用中如发生争议,应做出不利于格式 条款制定一方的解释。 l3、合同的效力 l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l合同一经成立并生效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8、及 在法律上具有强制力。 l合同在订立时条件的不同,会产生有效合同与 无效合同。 l有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具备合同生效要件并 且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l合同生效要件有: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意思 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合法。 l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 效要件,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l合同无效的事由有:一方有欺诈、胁迫行为;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l因重大误解,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以欺诈 、胁迫、乘人之危手段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 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l4

39、、合同的履行 l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债务人全面完成合同 约定义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行为。 l(1)合同履行的原则 l合同履行应贯彻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 l(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l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互为债权债务人。 l双务合同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 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 利。 l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 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l(3)合同履行的保全 l合同的保全,是指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 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 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 权,以保护债权。 l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

40、务人放弃对第三人 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 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 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l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期权利,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 以依法请求法院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 人的权利。 l合同履行的保全,对银行实务中的贷款合同尤 为适用。 l(4)合同履行中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 l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l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时,可以协商补充;不能 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 习惯确定。 l向第三人履行和有第三人履行规则 l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1、应向债权人承担 违约责任; l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 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 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l当事人变更时的履行规则 l当事人变更主要是指当事人分立、合并等主体 资格变更及住所、名称或姓名的变更或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 l这些均不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 l合并、分立后由合并、分立后的新主体来承担 原义务和享受权利,任何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 ,否则可采取中止履行或提存履行。 l名称、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均不影响履行, 仍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l提前履行与迟延履行规则 l提前履行可能使相对人丧失期限利益。故债权 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

42、务,但提前履行 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给 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l迟延履行是违约行为,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 l5、合同的担保 l合同担保,是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 为保证债务履行,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 l6、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l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 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协商或依据法律固定,对 合同内容如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方 式、价格条款所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l合同变更时,应经过法定程序和方式,经过要 约、承诺达成补充协议,某些合同还须依原程 序经过行政批准程序。 l合同变更后,对各方当事人产生后果,合同的 变更只对将来发

43、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部分; l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l合同变更的效力只及于主合同本省,未经合同 担保人同意而变更主合同的,担保人不再承担 担保责任。 l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或合同 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l合同权利的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 人不发生效力; l合同义务的转让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对债权 人不发生效力。 l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一般发生在当事人的合并或分立 时,这是应适用单纯的合同权利、合同义务转让的规 定。 l7、合同的终止 l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是 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终止合同关系, 使合同所

44、确定的权利、义务失去法律约束力。 l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合同的履行完毕、解除、 债的抵消、提存、免除、混同及其他法定或约 定情形。 l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具备法定的 和约定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 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 种行为。 l合同解除一般采用协议或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 权和法定解除权的方式进行。 l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 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之前,某 种情形出现后当事人一方享有解除权,并可以 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l法定解除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履行或 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出现了合同解除的法定 事由,当

45、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 灭的行为。 l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定事 由主要有: l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l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 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l当事人一方因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l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 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根本违约; l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l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 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 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 求赔偿损失。 l合同终止包括债务人已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合 同目的已实现或因其他法定事由

46、,导致合同关 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 l其他法定事由是指债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以及合同的撤销,超过时效或除斥期间。 l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 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 等额内相互消灭。 l抵消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消 与合意抵消两种。 l法定抵消权属于形成权,抵消权人只要有抵消 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产生抵消的效力。 l抵消权以通知方式行使,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 l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l银行清收逾期贷款时从借款人银行帐户中划收 其存款即是行使抵消权。 l合意抵消,又称约定抵消,是互负债务的当事 人,以其种类、品质不

47、相同标的物经协商一致 ,互相抵消债务的行为。 l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将债的标的物或担 保物提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行 为。 l债的免除是指债权人以消灭债务人的债务为目 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l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一人,致使 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 。 l8、违约责任 l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 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 责任。 l英美法中称为违约的补救。 l(1)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l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坚持 严格责任原则和赔偿全部损失原则。 l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责 任的成立不以过错为

48、要件的规则原则。 l违约事实发生后,确定违约人的责任,应主要 考虑违约行为与违约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 非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 l赔偿全部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合 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 财产的减少、灭失或毁损以及可期利益损失所 给予的经济补偿。 l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实际损失与可期损失 即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益两部分。 l但赔偿全部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 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 的损失。 l(2)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l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当事人应具备何种 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l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 违约行为;当事人

49、一方有损失;违约行为与损 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l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 和不作为。 l违约行为的形态,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 约两种。 l(3)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l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 继续履行、定金制裁及其他扑救措施。 l违约金分为法定与约定两种。 l我国银行贷款逾期利率的规定属法定违约金。 l追究违约金不影响损失赔偿的主张,但二者之 和不得超过守约方全部损失。 l定金与违约金并存时,守约方有权选择适用违 约金或定金条款。 l(4)违约责任的免除 l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 义务的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 任。 l特定情况,根据合同法规定,包括不可抗力、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出现、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 。 l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事件的发生不能预见、不 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战 争、罢工、骚乱等社会事件。 (三)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种 类 l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基本法律性质是一种合同关系。 l1、存款关系 l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存款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借贷关 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