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侵权责任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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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 侵权责任,丘志乔 E-mail: ,侵权责任(1),【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了解侵权行为的分类。 【教学重点及难点】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的分类。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的其他侵害行为。,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一)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二)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非法行为,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和行为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三)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

2、责任的行为,二、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分类,这是根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综合因素对侵权行为所作的基本分类。,一、一般侵权行为与类型化侵权行为,一般侵权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失,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类型化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而言的,指由法律直规定的,无需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这是根据侵权行为的形态对侵权行为所作的分类。,二、作为的侵权行为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方式违反了不作为的义务而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

3、某种作为的义务,没有实施或没有正确实施该义务所要求的行为而致他人损害。,这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所进行的分类。,三、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一人独自实施的并由行为人独自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概念,了解归责原则体系。 【教学重点及难点】具体归责原则的含义及区别。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第一节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

4、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一、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与特点,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1.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2.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责任形式的依据。,3.它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如不能举证时,则其主张不成立。,教学案例:过错责任原则,1. 过

5、错推定责任的概念,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 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是指为了保护相对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可以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在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基本相同。但二者仍然有以下不同之处:,2. 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1)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认举证”的原则。在过错推定责任中,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无需就行为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律规定的反抗辩事由才可以免责。,(2)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

6、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况下,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3)过错责任严格区分受害人的过错与行为人的过错,在混合过错中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在过错推定责任中,即使能够证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责任,除非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故意引起的。,第三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念与特点,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它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了承担侵权责任。

7、,特点:,2.在无过错责任中,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责任的基本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特点:,3.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4.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教学案例: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四节 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与特征,1.公平责任原则适

8、用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特征:,2.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的案件,侵犯人身权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两种情况都限于对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3.公平责任原则是基于公平观念来确定责任归属的。,4.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会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况才予以适用的,提对两种归责原则的补充。,教学案例:公平责任原则,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就民法通则目前的规定而言,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第133条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第128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第129条规定的紧急避险三种情况。,1.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

9、规定,在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虽然监护人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而没有过错,但只能适当减轻而不能完全免除其民事责任;,2.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3.民法通则第129条则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教学目的和要求】理解和掌握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教学重点及难点】损害事实的确定;因果关系的确定;过错的理解。 【教学方法

10、】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是指各种侵权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共同具有的因素,只有具有这些因素,才构成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行为的违法性,民法广泛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各种权利,如果某行为人有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就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有作为、不作为两种形态。,凡是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的,原则上即可认定为违法,但有违法阻却事由的,则应排除其违法性。,教学案例:不作为致人损害及其责任承担,二、损害事实的存在,1、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教

11、学案例: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点:,2、损害事实的特点,损害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合法权益不仅包括法定权利,还包括法定权利以外的合法利益。,损害具有可补救性。,损害的 确定性。,3、损害的分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将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分财产损害、人身伤亡、生命健康以外的其他人格权损害和精神损害四种。,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指因为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造成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财产损失还可以分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人身伤亡。人身伤亡是指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致使受害人伤残或死亡。人身伤亡常常直接引起财产损失,但人身伤亡本身是指公民和生命健

12、康权受到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失。,公民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受到损害。,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就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可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指可归责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作为侵权责任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指可归责行为与赔偿范围之间的因果关系,如甲因乙

13、过失伤害住院而支付的医疗费可否向乙主张赔偿。,2、理论上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就因果关系的确定而言,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学说,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条件说,认为凡是引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都是损害结果的原因。,二是原因说,它主张应严格区别原因和条件,仅承认原因和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否认条件与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它认为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发生某结果时,还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依照一般观念,在有同一条件存在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即:条件关系与相当性结合),我们采“相当因果关系说”。根据司法实践,理论上总结了如下认定因果关系的具体方法:,根据事件发

14、生的先后顺序来认定。作为引起结果发生的原因,必然发生在结果出现之前。因此只有先于结果出现的现象才可能成为原因。,根据事件的客观性来认定。作为原因的现象应当是一种客观的存在。,根据实质要素的补充检验来认定。其基本含义是,如果违法行为实际上足以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它就是引起损害结果的原因。,根据必要条件规则来认定。所谓必要条件规则是指作为原因的现象应当是作为结果的现象的必要条件。,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形态,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两种基本形态。,1、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不利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种典型的可归责的心理状态。,2、过失,指行为人应当

15、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引起某种不利后果的发生,而由于疏忽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轻信其能够避免一种主观心理状态。,教学案例:法律上过错的认定,各种侵害财产权、人身权的行为与责任,【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各种侵害财产权、人身权的行为与责任。 【教学重点及难点】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与责任;侵害人身权的行为与责任;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与责任。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第一节 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与责任,一、侵害所有权的行为与责任,是指侵害所有权各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行为。形态:,(1)无权占有他人之物,(2)侵害所有权标的物本身或妨害他人对物的使用收益,(3)侵

16、害所有权的归属,(4)对于他人所有权应有部分的侵害,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赔偿损失等,教学案例:侵害相邻权,二、侵害他物权的行为与责任,1、侵害用益物权的行为,即:使用非法的手段使权利人无法实现物的使用收益行为。,2、侵害担保物权的行为,即:使用非法的手段使权利人无法实现物的交换价值的行为。,责任: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三、侵害准物权的行为与责任,准物权包括矿业权、渔业权、水权、狩猎权等。侵权行为与责任由特别法规定。,四、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与责任,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侵权行为与责任由特别法规定

17、。,五、侵害债权的行为与责任,行为人以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债权人。包括:第三人诱使债务人违约;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给付义务;侵害债权归属等。责任形式通常是损害赔偿。,第二节 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与责任,一、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与责任,是指一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影响生命安宁的行为。,责任: 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等费用;精神损害赔偿。,二、侵害健康权的行为与责任,是指非法侵害他人身体及心理机能的行为。,责任: 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精神损害赔偿。,1、对身体组成部分的破坏,2、非法殴打、撞击他人身体,

18、责任: 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三、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与责任,3、非法侵扰、接触他人身体,一、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与责任,1、侵害姓名权的行为,(1)干涉他人姓名权的行使,第三节 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与责任,(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3)对公众人物姓名权的侵害,教学案例:侵害自然人姓名权,一、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与责任,2、侵害名称权的行为,(1)盗用、假冒他人名称,(2)对知名企业及其他民事主体名称权侵害,责任: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自然人姓名权遭到非法侵害的,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一、侵害肖像权的行为,1、侵害肖像权的行

19、为,(1)未经允许擅自制作他人的肖像,第四节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与责任,(2)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的肖像,(3)毁损或者玷污他人的肖像,二、不构成侵害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包括: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新闻报道、维护本人利益、与特定事件相联系、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肖像。,三、侵害肖像权的责任,责任: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一、侵害名誉权的行为,1、侵害名誉权的行为,(1)侮辱,第五节 侵害名誉权与信用权的行为与责任,(2)诽谤,(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二、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1)新闻报道揭露的真实事件 (2)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

20、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与某人的情况相似 (3)撰写、发表批评性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三、侵害名誉权的责任,责任: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自然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四、侵害信用权的行为与责任,行为:以各种方式诽谤、散布关于他人信用的不实信息,即可构成对信用权的侵犯。 责任: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自然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一、侵害隐私权的行为,1、侵害隐私权的行为,(1)用非法手段刺探、监视他人隐私,第六节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责任,(2)非法侵扰他人隐私领域,(3)擅自披露他人隐私,(4)非法利用

21、他人隐私,二、侵害隐私权的责任,责任: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受害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一、侵害自由权的行为,(1)侵害行为自由权,第七节 侵害自由权的行为与责任,(2)侵害意志自由权,二、侵害自由权的责任,侵害意志自由权,构成民事欺诈和胁迫,适用民事行为相关制度的规定。其他,可以适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受害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一、侵害贞操权的行为,强奸;以欺诈或胁迫方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第八节 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与责任,猥亵;强迫他人提供性服务;性骚扰,二、侵害贞操权的责任,除了刑法、行政法手段,民事救济可以适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

22、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一、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行为,将受害人的姓名或肖像与某种色情物品相联系,第九节 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与责任,基于某种目的,恶意进行私人电话骚扰,二、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责任,可以适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新闻媒体刊登生者已经死亡的消息或报道,三、侵害荣誉权的行为,非法剥夺他人荣誉,将他人荣誉弄错致使其无法享受荣誉所带来的利益,四、侵害荣誉权的责任,可以适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自然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共同侵权行为,【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共同侵害行为的两种形式及其具体含义。 【

23、教学重点及难点】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及其构成要件;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及其构成要件。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第一节 共同加害行为,一、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共同加害行为,又叫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损害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加害行为和单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主体的复数性。,2.行为的关联性。,3.各加害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4.结果的单一性,二、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一) 主体要件,共同加害行为的主

24、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二) 主观要件,在共同加害行为主观要件的问题上,各加害人之间只需具有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即可构成共同侵权。,(三)客观条件,各共同加害人实施了共同的加害行为,也就是说,各共同加害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各加害行为间互相联系、互相配合、互相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教学案例:共同加害行为,教学案例:无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三、教唆行为,教唆行为是指利用言语对他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怂恿、刺激、利诱等办法使被教唆者按受教唆意图的过错行为。,(一)教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教唆行为采取的是积极的作为形式。,2.教唆者主观上大多是

25、故意的。,3.教唆的内容是教唆他人接受教唆意图,并实施特定的侵权行为。,(二)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者的加害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的要件,1.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被教唆者按教唆内容实施了加害行为,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主观上要有共同过错。,3.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在实施教唆行为或加害行为之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四、帮助行为,(一)帮助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语言激励等方式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1.帮助的形式一般就是积极的作为。,2.帮助行为的内容主要是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在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只起辅助作用,

26、这是它与教唆行为的主要区别。,3.帮助者主观上一般出于故意,与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但在特殊下,不知他人的行为为侵权行为而提供帮助,对加害行为起到了辅助作用的,亦构成共同侵权。,共同加害人对受害人要承担连责任。受害人有权选择全部或部分加害人请求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失,如其中一人或数人赔偿了全部损失,则免除了其他加害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五、共同加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就加害行为人内部而言,他们承担的是按份责任,即各共同加害人在内部按照其过错的大小、行为的作用力等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二节 共同危险行为,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

27、念与特征,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成的侵权行为。,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1. 主体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2. 客观方面的要件,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指数人的行为都有危及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共同危险行为应当在同时、同地发生,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而是其中一人或数人的危险行为造成的,但该人不能确定。,3. 主观方面的要件,实施危险行为的数人在主观上应有共同过错,这种过错通常表现为过失。,三、共同危险行为的民事责任,与共同加害行为一样,共同危险行为的损害结果是不可

28、分割的整体,是共同危险行为作为整体产生的结果,共同危险人对其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学案例:共同危险行为及其责任承担,特殊侵权行为,【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和掌握特殊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 【教学重点及难点】确定八种特殊侵权行为和构成要件。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第一节 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一、职务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或称职务侵权损害行为,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职务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职务侵权行为主体是具有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身份的人。

29、2.行为的特殊性。这种侵权行为总是同执行职务的行为相联系的。 3.承担责任范围的限制性。也就是职务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一般只有法律上明确规定必须承担责任的才承担责任。,二、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职务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职务侵权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执行职务之中。,3.职务侵权行为必须是违反了执行职务应当注意的义务。,4.职务侵权行为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有损害后果。,5.执行职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二节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一、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在制造

30、、销售的产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民 事责任的行为。,1.这种侵权行为多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2.产品侵权是因为产品自身存在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3.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二、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产品有缺陷,所谓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至于缺陷,该法第34条也作了界定,是指产品存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2.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31、,3.须有因果关系,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亦即产品缺陷是损害的原因,损害是产品缺陷的后果。,第三十一章,第三节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利用现代化科学技术设施,从事高空、高速、高压、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等对于周围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业务操作活动。,二、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是现代化大工业生产发展的产物。由于现代化大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大型的具有危险性工业的兴起,对生活在其周围环境中的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对直接从事作

32、业的工人的人身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民法通则第123条明确规定:“从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四节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一、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致影响人类健康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二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说明,污染环境造成

33、损害的侵权行为要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前提条件。,对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一般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有损害存在,不论污染源的人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同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一样,其根据都是基于“危险责任”的理论并由污染源的危险性决定的。,第五节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一、地面施工致认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这里所说的“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就是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抗、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二、地面施工致

34、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施工的地点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等有人通行处;(2)须是进行坑井等地下施工;(3)没有为保证行人安全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其他必要安全措施;(4)造成他人损害后果;(5)安全措施的欠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第六节 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一、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1.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在土地上以人工建造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因设置或保管有欠缺,以致发生倒塌、脱落而造成他人损害,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行为。,2.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须为土地

35、上的由人工营造之物。,(2)须有设置或保管的欠缺。设置欠缺是指材料、设计、施工的不当;保管的欠缺,则指维护、修缮的懈怠。,(3)须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欠缺而使他人受到损害。“ 欠缺”是致使他人损害发生的原因。这一原因,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4)须没有免责的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一方面说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不是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是适用过错推定。,第三十一章,二、建筑物上的悬置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上的悬置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因建

36、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行为。建筑物上的悬置物,是指离地面的附着建筑物或悬挂在建筑物上的物品,如花盆、清洁用具等。此种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倒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基本相同。,第七节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指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依法由动物饲养人或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节讨论

37、的问题不适用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概念,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必须为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2.必须是动物独立动作造成的损害。所谓动物独立的动作,是指动物自身的动作而非受外人驱使。,3.必须是没有免责的理由。如果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挑逗、攻击或有其他过失引起的,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属于对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免责问题,本书认为,这并不属于免责的问题。仍应先由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赔偿,不得以第三人的过错为由而拒绝,只有待查清第三人时,根据

38、“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现任的规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可取得对第三人求偿权。,第八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一、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行为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2.监护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尽了监护职责,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3.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有财产,首先应由本人的财产赔偿,监护人只补充

39、不足部分; 4.如果单位是监护人的,可以“除外”。,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这种侵权行为须具有如下要件:,1.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损害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3.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独立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如果是受有责任能力人的故意教唆、指使、操纵所为,应由教唆、指使、操纵人直接承担侵权的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掌握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及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掌握抗辩事由的种类。 【教学

40、重点及难点】重点掌握侵权损害的原则,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与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一、侵权责任概念与特征,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特征:,1、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2、侵权责任具有强制性。,3、侵权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4、侵权责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侵权的民事责任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又可以是法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二、侵权责任的形式与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排除妨

41、害,第二节 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一、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与特征,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侵权行为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他人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具有如下特征:,1.赔偿的基础是赔偿义务人实施了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侵权行为。,2.赔偿的目的是在保护受害人的同时制裁加害人。,3.赔偿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二、侵权损害的赔偿原则,1、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不论加害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或是过失,也不管加害人是否受到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受害人所受财产损失的多少、精神损害的大小等,确定赔偿的范围。,全部赔偿包括:对

42、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害,其中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2、限定赔偿原则,在特殊侵权行为的场合,如果实现全部赔偿,可能因赔偿数额过巨而使加害人不堪重负,从而影响加害人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进行的经济活动。基于此,在有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等,又不得不实行限定赔偿原则。,3. 惩罚性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旨在抑制加害人侵权行为的目的,多实行在产品责任中。,4. 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在实行全部赔偿原则时,实际上是以加害人的赔偿能力为实现条件的,如果加害人虽然应当全部赔偿但又无力全部赔偿时,不得不在其赔偿能力限度内进行赔偿。,5、 衡平原则

43、,衡平原则是指加害人对侵权事实的发生没有过错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侵权事实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三、损害事实及其赔偿,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害并造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两大类: 一是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事实; 二是对人身权利的损害事实。,(一) 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事实及赔偿,1、 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事实,侵害财产权的主要形态有:侵占财产和损坏财产。 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事实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1) 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致使受害人的现有财产直接受

44、到损失。,(2) 间接损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丧失。一般说来,对间接损失的认定需注意如下事项:间接损失是未来的可得利益,而不是既得利益;丧失的这种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是必得的利益不是假设的利益;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的,不可在逻辑关系上无限制扩展。,2、对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赔偿,对财产权利造成损害的赔偿,实际上就是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教学案例:财产损害赔偿,(二)对人身权的损害事实及赔偿,1、 对人身权利的损害事实,侵害人身权的损害事实最终表现为人格利益损害和身份利益损害。,(1) 人格利益损害。人格利益损害是加害人侵害他人的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人格利益损害分为人格利

45、益的有形损害和人格利益的无形损害。,(2) 身份利益损害。身份利益损害是侵害身份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具体讲,身份利益损害包括:亲情关系的损害。财产利益的损失。精神创伤和痛苦。,2、 对人身权利损害的赔偿,对人身权利损害的赔偿,理论上有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类。,对人身权利受害进行财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三) 过失相抵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在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必须考虑过失相抵规则和损益相抵规则。,1、 过失相

46、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一般说来,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应具备如下条件: (1) 受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也就是说,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主观上存在过错。(2) 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之一。(3) 受害人有过失相抵能力。这是说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识别能力。,教学案例:过失相抵适用,2、 损益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是指受害人基于同一原因受到损害并受有利益,在决定损害赔偿额时,将所受利益从全部损害额中抵销的法律

47、规则。,四、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精神损害是指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侵害他人的精神收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教学案例:精神损害赔偿,(二) 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财产赔偿责任。,(三)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从侵害的权利来看,民法通则仅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

48、赔偿。,从损害的利益来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该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第三节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指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侵权责任的合法事由。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发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类: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前者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后者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意外事故、不可抗力等。,一、正当理由,(一) 依法执行职务,作为抗辩事由的依法执行职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有合法根据或者有合法的授

49、权。(2) 执行职务的行为合法。(3) 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必要的。,教学案例:履行职务的抗辩事由,(二) 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免受正在遭受的不法侵害而对行为人本身采取的防卫措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防卫必须出于正当的目的,即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及人身遭受损害。(2) 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现实的。(3) 防卫必须对行为人本人实施。 (4) 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三)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防止公共利益、一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遭受的紧急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利益的行为。,教学案例:紧急避险的抗辩事由,(1)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2)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之。(3)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因紧急避队造成的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四)受害人的同意,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在不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受害人事前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某种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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