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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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电大考试电大小抄电大复习资料 1、法律现象 2、具体 具体 一次性 3、某一类 某一类 重复性 4、自发 自觉 个别 一般 5、国家 6、国家强制力 7、法的阶级统治职能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8、保护 9、经济基础 阶级意志 10、 历史传 统 外部特征 二 、单项选择 1、B 2、B 3、D 4、C 5 、D 6、B 7、B 8、A 9 、D 10、A 三、多项选择 1、AB 2、BCD 3、BCD 4、ABCD 5 、A ? 6、AD 7、AD 8、ABCD 9 、BD 10、BCD 四 、名词解释 1、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

2、整体。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 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 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 系。 2、法理学是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 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收(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段)意志,以权利 义务为主要内容具有普通的约束力的规范体系。它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物

3、质制约性。 4、法的价值,即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五、小组讨论题: 习惯与法的区别与联系 小组讨论记录表 小组成员 张三 李四 王五 赵六 丁七 钱八 崔九 姜十 小组长 张三 讨论人员 张三 李四 王五 赵六 丁七 钱八 崔九 姜十 讨论时间 2008 年 11 月 8 日下午 (南教学区教学楼 301 教室) 讨论主持人 李四 自我发言提纲 一.法与原始习惯的联系 法与习惯都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法与原始习惯有着一定联系, 法由原始习惯演变而来,是原始习惯的延续,法与原始习惯在内容上却存在着历史的

4、连续性。 二.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二)两者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 (三) 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四)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五)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其它人发言摘要 王五发言摘要:习惯是指人们在长时期逐渐养成的,一种不易改变的思维倾向、行为模式和社会风尚。习惯和习 惯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有得到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成为习惯法。也就是说,我们一般所讲的习惯,并不具有 法律效力,不是法的一种渊源。 赵六、丁七发言摘要:(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原始社会的平等、 没有阶级的社会关系,因此,原始习

5、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以后产生的社会规范,它恰恰反 映了阶级社会的社会关系,法是具有阶级性的。 (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规范” 。 法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 性的特点。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为人们的行 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样的情况和条件下,法律可以 反复使用。可预测性是指人们通过法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态度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 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 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

6、,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 本方式和途径。所谓“制定” ,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没有某种行为规则,立法者根据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 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来体现这种行为规则。所谓“认可” ,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已经存在着某 种行为规则(如道德、习惯、宗教、礼仪等) ,国家以一定形式对其加以承认并且赋予其法律效力。无论是制定还 是认可,都与国家权力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都体现着国家的意志。 (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权能。法律义务是指法律 规定

7、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法通过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 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社会规范的实施都需要某种力量作保证。但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统 治阶级为了法的实施,依靠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迫使社会全体成员一体遵守。在任何国家,违 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将由专门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因此,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 范。但是,法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是从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意义上讲的,并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法得以 实现的惟一途径。 姜十发言摘要:我完全

8、赞同刚才几位同学的发言。 法理学作业 2 一、名词解释 1、一国两制是我国为解决和平统一问题而实行的制度。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 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2、法律调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3、法制: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 识、法律实践。通常有两种意思,一种认为法制是指法律和制度;一种认为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而法律制度 既可以指某国某地区法律、法规的总和;一是指某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4、法治: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

9、体工具来管理国家的原则,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5、民主:民主的含义则是指一种国家制度。是指一定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 管理国有事物的国家制度。民主的原意是一种与个别人专制独裁统治不同的,实行“多数人统治“的国家形式。“多 数人的统治“是指在统治阶级范围内的多数人。教材上讲到的“民主“,首先是指它的本意,即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 通常又叫“民主制“。是一种与专制制度相对立的国家制度。 6、法律意识是社会意志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7、法律文化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

10、和知识的总和。 二、问答题 1、一国两制的含义 一国两制是我国为解决和平统一问题而实行的制度.是指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 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一国两制实行后,大陆的法仍然保持社会主义的本质不变,而港、 澳、台保持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不变,而且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因此,当代中国的法就其本质来 看,出现了一国两法的独特情况.但是一国两制条件下,一个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同于历史上存在过的一个 国家两种法律制度的情况。我国现阶段一国两制条件下出现的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不再是相互排斥对抗性的关 系,而是长期并存,互利互惠,互相促进,

11、共同繁荣发展的关系。总之,一国两制不会改变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 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 本质,也不会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的本质。 2、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我国宪法 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 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反映了法作为以同一尺度衡量事实上不平等的人的调整器的特殊规律性。

12、这一原则不仅指权利的平等,而且包括义务的平等。这一原则和公民权利义务是一致的,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个 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一致性。这一原则既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也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 3、政策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社会主义法律和党的政策的联系: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是贯彻党和国家政策 的法律武器。 社会主义法律和党的政策的区别:(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政策是党组织制定 的,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政策是通过思想工作、 说服教育、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党的某

13、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3)法 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政策未被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范之前,是由决定、决议、纲领、 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的。 (4)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 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 (5)法律比较稳定。政 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 4、道德与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 道德与法律的的区别:(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 说氏族习惯。法律

14、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 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 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 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 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 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 而去追求

15、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 在“思想犯” ;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 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 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 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

16、你 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 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 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2) 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 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

17、 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 调整。 5、法制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 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 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 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 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

18、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 依 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 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 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 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6、如何培养和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要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主要应在端正普法指导思想,深化普法教育,加强法律防范意识

19、,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 从源头抓好普法工作,舆论宣传工作等六方面下功夫。 (具体由自已适当展开阐述。 ) 作业二做好了,再打开并欣赏一段音乐:边欣赏边做作业三四,其乐可享。 http:/ 作业 3 第三编 法的创制 第四编 法的实现 一、名词解释 1、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2、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3、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系统的统一整体。 4、法的部门是指对一个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

20、所作的 分类。 5、法的渊源(形式渊源)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来源,即一个行为规则通过什么方式产生,有何种外部形式才被认 为是法律规范,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并成为国家机关审理案件或处理问题的规范性依据。 6、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7、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调整和保护具体的社会关 系的活动。 8、法律规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9、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1、10、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二、问答题 1、我国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法的制定的整个活动中贯彻始终的行为准则,它是指导思想的规范化和具体化,是指导 思想体现的形式和落实的保证。 我国社会主义的立法,一般来说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合宪性和 法制统一原则;(3)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和借鉴外国经验相结合的原则;(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立足全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6)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7)维护法的稳定性

22、、连续性和严肃性与及时创、改、废相结合的原则。 2、法的制定程序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各种规范 性文件和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狭义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会)在制定、 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我国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是: (1)法律案的提出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的第一阶段。所谓提出法律案,就是根据有关规定,享 有相应职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全人大或常委会提出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这里的“法律”是狭义 上的,不包括宪法。因为,宪法的修改有

23、特别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以下简称宪法 )第 64 条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议。 ” (2)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审议是立法程序中关键性的阶段,也是立法程序的第二个阶段。审议法律案,就是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已经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讨论。 3.法律案的通过 (3)通过法律案,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表决来决定法律草案能否成为正式法律的活动。这是立法程序 中的重要一环。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案都是采用表决通过的方式进行的。 4)法律的公布公布法律,就是将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用一定方式和形式公之于

24、众。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 期。 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三个因素,假定,处理,制裁。 (1)假定:法律规范中关于规范使用的条件的部分。 (2)处理: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3)制裁:法律规范中关于违反 该规范后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的规范。 4、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1)宪法;(2)行政法;3.民法(民商) ;(4)刑法;(5)经济法与环境法; (6)诉讼法;(7)军事法;等等。这是对法律的一种分类,分类标

25、准是法律的具体调整对象和调整机制。 5、我国法的渊源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个:(1)宪法 在中国,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 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2)法律法律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 们这里仅用狭义。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在不同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

26、分补充和修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 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类法的渊源。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所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 文件地方性法规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 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5)规章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从其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一是部门规章。 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另一种是地方政府规章。盛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盛自治区

27、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法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 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 生活方式不变。 (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 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 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政策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政 策是国家或政党为

28、完成一定时期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此外,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 式渊源。在当代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拘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但我国应当重视判例的 作用。 6、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的要素主要有:(1)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 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被称为权利能力 或责任能力) ;(2)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与权利客体有区别又有联系, 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客体主要类别: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3)法律

29、关系的内容权利义务是法律 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核心 作业三做好了,就一鼓作气做好第四次作业吧,完成了心里才会安逸,是不是? 作业 4 学习心得(严禁协雷同,不少于 400 字) 学习心得的答案,由于作业要求可以是学习法理学的方法技巧,可以是对某一问题的思考,也可以是对法理学课 程的新认识。特别强调的是个人的观点,不得少于 400 字。其实只要做到两点就可以了,一要是自已的观点,不 与别人雷同;二是确保字数四百以上。 请各位自已做一下,下面只是一例,仅供参考。 通过参加中央开放教育的法学专科法理学的学习,使我开始初步接触系统的法学知识,了解了

30、许多法学基础 知识,并为以后系统全面地深入学习法学专业课程奠定了基础。在这里我重点谈一下对“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法 制的关系”的认识。 民主和法制是既平实又抽象的两个概念,我们几近耳熟能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无处不现。多少年来, 为了民主和法制,多少人为之奋斗。然而,在生活中许多人对此却有所偏颇,要么认为想要怎么就怎么样,几近 无法无天,要么是独裁统治,人们无任何自由与权利。这两种现象都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割裂开来了。通过法 理学课程的学习,我懂得了,民主与法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民主是法制的基础。因为,社会主义民 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只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由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掌握政权

31、,才谈得上制定出体现自己 意志的法制。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反对超越法律的特权。这种法制 只存在于民主政体中,决不能存在于专制政体中。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原则。法制的民主原则是 指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的种种环节上。都实行民主。坚持法制的民主原则是由社会主义法制的 本质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充分发扬民主,使人民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 律监督方面都发挥作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有成功的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不断完善、健全、发展。相 应地,法制也必然随之发展、健全、完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

32、的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确认 社会主义民主。民主要得以存在、实现和发展.需要法制加以确认、肯定。社会主义法制规定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 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一方面法制规定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 供有效措施。同时也规定对行使民主权利的制约,保障人民能正确地行使民主权利。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危害 民主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就需要用法来制裁这些行为,使民主得到切实保障。同时,法制也是同官僚主义进行斗 争的武器,通过这种斗争,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当然社会主义法制是轨道,在此基础上要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下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由此可见,任何割裂两者都是

33、错误的。 通过参加中央开放教育的法学专科法理学的学习,使我开始初步接触系统的法学知识,了解了许多法学基础 知识,并为以后系统全面地深入学习法学专业课程奠定了基础。在这里我重点谈一下对“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法 制的关系”的认识。 民主和法制是既平实又抽象的两个概念,我们几近耳熟能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无处不现。多少年来,为了 民主和法制,多少人为之奋斗。然而,在生活中许多人对此却有所偏颇,要么认为想要怎么就怎么样,几近无法 无天,要么是独裁统治,人们无任何自由与权利。这两种现象都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割裂开来了。通过法理学 课程的学习,我懂得了,民主与法制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民主是法制的基础。

34、因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 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只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由工人阶级和全体人民掌握政权,才谈得上制定出体现自己意志的 法制。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反对超越法律的特权。这种法制只存在 于民主政体中,决不能存在于专制政体中。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原则。法制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 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的种种环节上。都实行民主。坚持法制的民主原则是由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决 定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充分发扬民主,使人民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方面都发挥作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有成功的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不断完善

35、、健全、发展。相应地, 法制也必然随之发展、健全、完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确认社会主 义民主。民主要得以存在、实现和发展.需要法制加以确认、肯定。社会主义法制规定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社会 主义法制规定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一方面法制规定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有 效措施。同时也规定对行使民主权利的制约,保障人民能正确地行使民主权利。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危害民主 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就需要用法来制裁这些行为,使民主得到切实保障。同时,法制也是同官僚主义进行斗争的 武器,通过这种斗争,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当然社会主义法制是轨道,在此基础上要

36、大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在 社会主义民主的前提下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由此可见,任何割裂两者都是错误的。 在第一堂课里,杨老师提出了两个命题,这成了我日后思考的主题。 第一个命题是:“法律是一门很肤浅的学科;更深刻的东西不在这里。”越深入地思考这句话,就越震撼 。 在我的阅读经验里,初次阅读法学著作,都会觉得枯燥,尽是罗列堆砌,智慧的东西很少;而初次阅读文 史哲的经典著作,其作品本身的思想魅力即能给人强烈的心理冲击。为什么法学著作没有这种冲击力?是因为 中国法学只发展了二十余年,思想水准无法与其他绵延流长的学科相比,还是法学这门学科本身的限制?恐怕 都有。 面对这个学科的特性,我们应该怎样去学习,

37、才算真正地掌握了这门学科?我认为,法学可以分为“理 论”和“实践”两块(也可以叫一虚一实),并分别采取不同的学习方法。对于“实践”一块,只要学好司法 考试的内容,再辅以法院和律所的经验,就算基本掌握了,这是一种偏重技术性的学习;而对于“理论”一块 ,仅从现有的法律现实无法把握到它的灵魂,目前法学界所能提供的思想营养也较贫乏,因此需要在更广阔的 天地里寻找一切有益于它成长的知识。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最主要和最有力的方法,因此承载着越来越多的责任。而涉及到 人的行为的研究,仅有法学的视角是不够的,还需要调动诸如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 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才能确保

38、法律能充分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分析法学派虽然使法学在形势上成为了自足的 学科,但是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内在联系仍是千丝万缕,无从割断,任何一个有志于从事法学研究的人认真思考 之后都会认同这一点,因此我们必须坦诚面对本学科的局限,自觉地把其他学科的精华引进来充实法学本身。 杨老师说:“文史哲永远是复旦的精华,政经法无法相比”,这启示了我们更应虚心地、努力地把法学这门学 科扶植好。 回顾法学的历史发展,法学是逐步从伦理学、政治学里分立出来的,但我有种预感,随着法律与法治在国 家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无法取代的作用,法学应该能反噬政治学伦理学,把它们的思想精华都吸收过来 ,成为真正的显学。但老师说法学在

39、美国思想界只是二三流的学科,为什么这样?我想诸如人类存在的永恒困 境,或社会发展前景等指向向前的问题,可能比法律更震撼人心吧。 以上是我在第一个命题的启发下,对法学学科本身的一些问题的思考。 第二个命题是:“政治才能解决问题;法律只是治国工具。”这句话道出了法律的局限和政治的魅力。 有经济学家从历史经济规律里指出,中国经济目前在世界经济的地位于大英帝国将衰落时美国的地位很像 ,都在做着低端产品,占据了大部分世界市场,而且成为全球能量的集聚地,当这能量爆发出来时,就能成为 新的领导者。这个说法给了我一个很开心的启示:中华民族曾长期领先于世界,而清末又遭受了百年屈辱,如 今在毛邓江的开创发展继承下

40、,终于迎来了民族复兴的大好机遇,这对有五千年历史的古老文明,是个难得的 安慰。中国人如果能抓住这个历史机遇,重新领导世界潮流,则能在人类文明舞台上留下骄傲的一笔,也让曾 缔造辉煌中华文明的先人欣慰,对得起这古老的智慧。我无意鼓吹民族主义,但世界的竞争,能者居之,且江 山代有人才出,各国都奋起急追,做到最好,则人类的总体幸福必能大幅提高,也无愧于人类是智慧的动物。 能投身于这样一个人类伟业,我觉得是很有意思的。人活着总要有个目的,这么善良的目的有什么不好呢。更 何况中国目前只是有这机遇而已,要真正实现,困难重重,因此选择这种又美好又很有挑战的事业是最有意义 的。 中国要实现这个愿望,最关键还是要

41、构建一个全新的更有效的社会制度以便让集聚的能量顺畅地释放出来 。所谓的社会制度,我觉得其实就是一种人类的生活方式。历史上先后出现过的真正的帝国,与其说是强力得 来的,毋宁说是它展示了人类的另一种更美好的生活方式,引起各国的追随效仿,从而确立了它的全球核心地 位。当我们将历史上的中国唐朝、资本主义时期的大英帝国、二战后至今的美国,与蒙古帝国、纳粹德国进行 对比,我们就会承认这个观点。我们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要有意识地从这里着手。目前各国的社会 制度里都包含着各种弊病,人类的生存方式急剧变化,人类需要创造出新的社会模式以满足人类的欲望,这点 在中国尤其明显。我们若能构造出新的社会制度和治国

42、思想以适应新的时势,就自然而然地引领全球。 历代治国者都有其特殊的使命。毛泽东以其思想和军事能力使中国重新回到大一统的传统,奠定了日后的 基础;邓小平以其对发展中国经济的方法的深刻洞察,使中国乘世界东风踏上高速发展的道路,他们都在特定 时期以其智慧使中国走上了正确的道路,那么下一代、下几代的治国者,他们的特殊使命又会是什么?世界是 不断向前发展的,前方的路总有新的难测的问题出现,而领导人就是有能力引领民众避开前进的风险走向更美 好的将来的人,民众拥护领导人是因为他们需要这种被引领至美好未来的安全感。政治的根本问题也许就是这 个吧。 中国的法治建设事业必须考虑到这个大背景才能有所作为,中国法学家在这个大背景下应起什么作用,能 起什么作用,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 现代社会需要整合出一种怎样的思想,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 现代治国者最需要哪方面的能力,如何锻炼出来的人最适合治国,这既是柏拉图理想国里古老的问题也是 现代急切的问题,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 成为治国者的一份子,还是负责生产一部分治国思想,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 以上是我在第二个命题的启发下,对政治的一些的思考。 从杨老师的法理学课堂上得来的这两个命题,启发我得出以上一些思想性的结论,蚌病得珠,粗陋的珠子也暂且 留下它的痕迹吧;人的成长是思想的成长,前方的天地仍很广阔,我会继续思考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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