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会计之简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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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商品會計之簡介,主講人:廖鴻儒協理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 日期:98年5月27日,金融商品分類判斷流程,是否為交易目的【 5(4) 】 取得或發生之目的為近期內出售或再買回 投資組合為短期獲利操作模式 衍生性商品(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者除外),是否指定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 5(4)、 12 】 混合商品 可提供更攸關資訊 可消除會計不一致 依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並以公平價值評估績效,直接提供金錢、商品或勞務予債務人【 5(3) 】,金融商品【 5(5) 】 有固定金額 有固定到期日 持有人 有積極意圖 有能力【 5(5) 】 無三年內限制情況【 96 】 可收回幾乎所有之帳面價值

2、【 35 】,原始產生之放款及應收款(不適用34號公報) 【 4(10) 】,金融商品之公平價值是否能可靠衡量【 92(3)及(4) 、 98(2) 】,yes,no,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負債,yes,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no,金融負債非屬衍生性商品者,除分類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負債外,通常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98 】,yes,no,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 5(6) 】,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 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 除債務人信用惡化外,可收回原始投資 【 5(3) 】,放款及應收款,指定為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3,衍生性商品定義判斷

3、流程( No.34第27段),合約是否具有: 標的 名目數量或付款條件,不 適 用 本 公 報,適 用 本 公 報,因應企業預期購買、出售或使用,目的在於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項目,類似合約有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凈額交割,或以交換金融商品方式結清的實務慣例,類似合約有收取商品標的並於短期內出售以賺取短期價差或自營商利潤的實務慣例,合約明定允許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商品淨額交割,或以交換金融商品方式結清 - 合約要求交付的非金融項目可隨時變現,No,No,No,No,Yes,Yes,Yes,屬第4段排除適用範圍 (例如符合權益性質者,等),購買或出售非金融項目,於未來日期交割,無須重大金額的原始淨投資,No

4、,No,Yes,Yes,Yes,Yes,Yes,No,No,No,No,發行購買或出售選擇權,Yes,Yes,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改以成本衡量 公平價值能可靠衡量時,轉列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 首次適用本公報或原始認列時,得指定為公平價值變動認列損益或備供出售,6,公平價值變動的處理,攤銷後成本原始成本 折溢價攤銷已償付本金價值減損減損迴轉 溢折價仍應攤銷,列為當期損益,7,重分類 (No.34第104107段),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 之金融資產/負債,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以成本衡量 之金融資產,(考量三年限制), ,放款及應收款,8,重分類 ( No.34第105段、第1

5、08段(2)),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以公平價值評價 公平價值與帳面價值間的差額應遞延認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除列時,再轉列為當期損益 公平價值與到期金額間的差額,以利息法攤銷,列為當期損益,原因:意圖或能力改變,9,重分類 ( No.34第107段、第108段(2)),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以成本衡量 之金融資產,以改變日的公平價值做為新成本 先前認列的業主權益調整項目: 有固定到期日: 應於剩餘期間內攤銷為當期損益 新成本與到期日金額間的差額,以利息法攤銷利息列為當期損益 後續發生的減損,原先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項目者,應轉列當期損益 無固定到期日: 繼續列為業

6、主權益調整項目,至除列時轉列為當期損益 後續發生的減損,原先列為業主權益調整項目者,應轉列當期損益,原因: 意圖或能力改變 公平價值變成無法可靠衡量 已逾前二個會計年度限制,10,股票投資(No.34第100段、103段或114段),11,股票投資市價(No.34第45段),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94.09.27修訂,會計期間最末一個月之平均收盤價(現行條文) 資產負債表日收盤價(95.1.1起),12,股票投資不同分類,買入同一種類股票是否可分列交易目的及備供出售? 可分列,但出售時必須先出售交易目的的部分 (94)基秘字第017號);,13,債券投資,14,轉換公司債發行人,依經濟實質

7、分列金融負債及權益(No.36第12段) 轉換公司債公平價值減除金融負債公平價值後,為權益商品帳面價值(No.36第28段) 轉換選擇權為權益、賣回選擇權(含利息補償金)為衍生性金融負債(基金會94.9.21 Q&A第2題) 發行成本依金融負債及權益金額分攤(No.36第31段) 95.1.1前已發行者,不得將權益組成要素分離(No.36第124段) 屬權益組成要素以外的嵌入式衍生性商品仍應依財會34號公報的規定判斷是否應與主契約分別認列,但基金會95.3.10(95)基秘字第078號函,採放寬規定,說明95.1.1以前發行的轉換公司債得依原財會21號公報規定處理,繼續認列應付利息補償金及攤銷

8、折溢價(基金會(95)基秘字第078號函),15,轉換公司債價格分攤發行人 (No.36第28段),可轉換公司債的發行人宜先參考與權益組成要素無關的類似負債(包含任何嵌入式非權益衍生性商品)的公平價值,用以決定負債組成要素的帳面價值 複合金融商品的全部公平價值減除金融負債的公平價值即為該可轉換為普通股選擇權的權益商品帳面價值,複合金融商品 (轉換公司債) 的全部公平價值,金融負債 的公平價值,權益商品(選擇權) 帳面價值,16,特別股發行人(No.36),應依合約之經濟實質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權益商品之定義,於原始認列時,將金融商品或其組成要素分類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第12段) 發

9、行人必須於固定或可決定之未來日期按固定或可決定之金額強制贖回之強制贖回特別股,或持有人有權要求發行人於特定日期當日或之後按固定或可決定金額贖回之附賣回權特別股,宜列為金融負債。(第15段(1)) 屬金融負債者,其相關利息、股利、利益及損失,認列為收益或費損(第18段) 95.1.1前已發行者,不適用新公報。(第124段),17,外幣資產/負債(No.34),外幣貨幣性資產/負債(例如債券)的兌換損益 當期損益(第94段) 外幣非貨幣性金融資產(例如股票)公平價值的變動(含兌換損益)(第108段)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當期損益 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業主權益調整,18,存出保證金及質押品

10、,適用財會三十四號公報時,之前列在存出保證金科目項下的債券是否轉列為交易目的、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備供出售或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並以附註說明其性質? 金融商品若有質押情事應如何處理? 企業於適用財會三十四號公報前,已作為債務擔保、質押或存出保證金之短期投資,應於首次適用該公報時依公報之規定分類,惟不得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94.7.8 (94)基祕字第166號函),19,金融資產分類舉例,過去分類,買入證券及票券(短期投資),財會三十四號公報,20,金融資產分類舉例(續),過去分類,長期投資,財會三十四號公報,有活絡市場,21,適用避險會計的條件 (No.34

11、第120段),於指定避險開始時,避險關係、風險管理目標及避險策略,應有正式書面文件 避險預期能高度有效抵銷被規避風險所造成的變動 預期交易必須是高度很有可能發生 避險有效性能可靠衡量 應持續評估,且於指定避險之財務報表期間內均確定該避險為高度有效,22,被避險項目,單一或一組具有類似風險特性的資產、負債(包括金融商品、非金融商品) 金融資產負債組合的利率公平價值避險(組合避險) 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已認列,未認列,確定承諾(價格、數量、日期均確定) 預期交易(必須是高度很有可能發生,原財會14號公報無此項避險),。,23,不得(宜)為被避險項目 (No.34第65、68、69、74段),持有至

12、到期日投資欲規避利率風險或提前還款風險 但規避匯率風險及信用風險則除外 企業併購其他企業之確定承諾 但規避該承諾之匯率風險除外 採用權益法評價之投資不得作為公平價值避險之被避險項目 但規避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之匯率風險除外 若干項目整體之淨部位 例如類似到期日之固定利率資產及固定利率負債之差額),24,避險工具(No.34第55、57段),通常皆可被指定為避險工具 除外:賣出選擇權的潛在損失,可能顯著大於相關被避險項目的潛在利益,通常不宜被指定為避險工具,衍生性商品,非衍生性商品,只限規避匯率風險時,得被指定為避險工具,25,不得(宜)為避險工具 (No.34第56、57、59段),企業本身之權

13、益 賣出選擇權的潛在損失,可能顯著大於相關被避險項目的潛在利益,通常不宜被指定為避險工具 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且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權益商品,以及與該等權益商品連動並以該等商品交割之衍生性商品,26,避險會計(No.34第75段),避險會計係以互抵之方式,認列避險工具及避險項目之公平價值變動所產生之損益影響數 財務避險避險會計,27,避險會計公平價值避險 (No.34第77、121段),非衍生性商品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只限於規避匯率風險時得被指定為避險工具。 確定承諾的外匯風險公平價值避險或現金流量避險均可 資產負債組合利率公平價值之避險損益單獨列示於資產或負債之後,28,避險會計現金流量避

14、險 (No.34第127段),非衍生性商品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只限於規避匯率風險時得被指定為避險工具。,29,避險會計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避險 (No.34第133段),30,避險關係指定-價值變動範圍 (No.34第61、70、72段),避險工具通常宜針對避險工具整體之公平價值變動指定避險關係。下列各項為例外情形: 將選擇權之內含價值及時間價值分開,僅指定選擇權內含價值之改變作為避險工具,而選擇權之時間價值則排除在避險有效性評估之外。 將遠期合約之即期價格及利息部分分開。 被避險項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部分現金流量或公平價值風險其避險有效性衡量者,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得為被避險項目(如利率

15、風險中之無風險利率或其基準利率) 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僅能以整體價格或匯率風險作為被避險項目。,31,避險關係指定-指定避險合約期間(No.34第62段),企業不宜針對避險工具合約期間之部分指定避險關係 企業得就被避險項目合約期間之部分指定避險關係,32,避險有效性評估(No.34第79、83段),企業自訂評估避險有效性方法 評估有效性之程序應說明此評估是否包含所有避險工具之利益或損失,或是否排除避險工具之時間價值。 若避險工具與整體被避險資產或負債或被避險預期交易之主要條件相同時,則可推定避險具高度有效性。 企業至少宜於編製年度或期中財務報表時評估避險有效性。,聲明,本次演講所傳達的內容,

16、是建立在對有限資訊了解的基礎上所提出之初步規劃和建議概述。 本次演講旨在提供部分特定領域的一般性資訊,並非詳盡的專業服務意見。因此,本次演講所提供的資訊並不構成會計、稅務、法律、投資、諮詢或其他類似專業領域之意見及服務。任何人在未經獲得適當的專業意見或服務之前,不應將此演講內容適用於具體個案,且在採取任何可能影響個人財務、業務決定或行動前,應先諮詢合格的專業顧問。 本文件為機密資訊,在未獲得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書面同意前,不得將其內容之一部或全部為引用、參考、散佈、傳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揭露。 在此演講中所為之任何明示或暗示性的口頭敘述、觀點或意見,除經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書面文件外,僅屬個人意見表達性質,並非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之正式意見或立場,。 本次演講所提供之資訊,不得做為任何個案處理之專業意見或服務依據。任何個案之處理,建議參考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被聘用後所提供之全面意見或服務報告,該等報告中將包括對個案較完整的進一步分析意見及建議。,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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