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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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案例分析,案例概述,原告:漳绥石油公司 被告:漳浦县丝钉厂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被告自1974年建成投产以来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并逐年加重,当地居民上访有关部门后漳浦县环保局于1996年4月8号做出复函要求被告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1996年4月19日被告在未对废水进行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将该厂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出租给原告进行同样的经营,并签订租赁合同,但未将业已存在严重污染并未彻底有效防治,以及环保局要求整治的情况告知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风险保证金50万元、租金16万元,1996年5月3日被告将厂房移交原告,原告投入生产铁丝。到同年年底因当地居民出阻止而

2、被迫停产,1997年1月该厂被列为停产并转移企业。 同年6月14日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返还押金、租金及经济损失。被告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于11月27日诉至法院,称:被告隐瞒实情与本公司签订合同,至我方投入生产不久便停产并蒙受损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押金、租金66万元并赔偿我方损失。,案情分析与争议焦点,原告:漳绥石油公司,被告:漳浦县丝钉厂,被告隐瞒污染实情致使原告停产承受损失,原告认为合同无效被告该终止合同并支付损失,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使用缔约过失责任原则分析解决本案是合理,而这样的分析便涉及被告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的问题。,合

3、同无效,被告有缔约过失,被告行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该承担什么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概述,概念:缔约过失责任诞生于德国,为著名法学家耶林所创,又称先契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接触过程或磋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42、43条对缔约过失做了专门规定。,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

4、: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构成要件 之一:,缔约过失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合同成立前,本案中,被告在租赁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故意隐瞒该厂存在严重污染并未彻底有效防治以及县环保局要求治理污水做到达标排放等重要真实情况,而这一行为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保护在缔约过程中因另一方当事人过失而承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初衷。,案情使用这一要件,缔约过失构成要件 之二:,缔约人一方违反依诚信原则应当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之前

5、,依诚实守信原则发生的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承担的附随责任。常见的先合同义务有通知、协助、告知、保护、保密、禁止恶意磋商等。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违反通知、说明、保护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告知,厂房存在严重污染的情况及环保局要求治理而尚未治理的情况告知原告,因为这些问题可能使原告租赁该厂后随时面临被关停的危险,影响正常经营,违反合同法第42条第二款。,违反先合同原则符合构成要件,缔约过失构成要件 之三:,相对人受有损失,缔约过失构成要件 之四:,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这种损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相信合同会成立和生效,但由于一方的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而

6、造成的对方损失)在本案中原告因居民抗议停产并被列入转迁企业,蒙受经济损失。因此符合缔约构成要件的第三条,这里的因果关系是事实上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原告承受的停产损失,是跟被告未告知实情有真实联系的,因而可以认定本案被告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动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符合这一构成要件。,缔约过失构成要件 之五:,违反义务方必须有过失,本案中被告因为谋求经济利益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与原告签下租赁合同,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符合该构成要件。 但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是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欺诈需要三个构成要件:欺诈行为、欺诈的故意、因果关系。其中因果关系要求相对人(利益受损方)未有错误而受有损失。而

7、本案中,原告签订合同时未对可能影响经营的环境污染问题在内的不利因素进行论证和考虑(考虑到当时的污染情况这样的论证是可行的)因其疏于论证和考虑,故其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并非全因被告隐瞒实情引起还包括相对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因此本案被告的行为并不属于欺诈行为。 但基于以上五个构成要件的分析,被告方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是显而易见的,用缔约过失责任来分析本案是合理的。,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对缔约过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最主要的是损害赔偿责任。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目的在于使缔约一方的利益恢复到受破坏的缔约信赖关系产生之前的状态。所以因缔约过失责任产生

8、的损害赔偿原则上不应该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所造成的损失,也不应该超过合同成立时相对人所能得到的利益。,本案中因被告方存在缔约过失,可以判令合同无效。而根据合同法第58条,原告应将厂房、土地、设备返还被告,被告返还原告风险保证金及租金。但考虑到本案中双方都有过失,使用过失相抵原则,因原告过失小于被告,故对被告的赔偿责任应予适当减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案件审判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订约时依法负有

9、告知原告有关该厂存在严重污染和未进行彻底整治的义务,被告没有如实告诉这一重要事实,违反诚信原则,已经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属无效自始不发生效力。被告因合同所得利益应该返还原告,原告实际占用该厂房设备进行生产期间应比照租金支付占有费用。原告未在订立合同前对环境污染及其他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和做出可行性生产论证,亦有一定过失责任,故双方因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各自承担责任。 最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解除财产租赁合同,原告将厂房、土地、设备移交被告,被告愿意承担2年零2个半月租金344500元,扣除后被告退还原告风险保证金315500元;双方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一、产生的依据不同 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 三、责任的性质不同 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五、归责原则不同 六、构成要件不同 七、免(减轻)责事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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