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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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概述,运营部 2010年7月,系统概述,系统的特点,定义,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又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与纸质商业汇票相比,电子商业汇票具有以数据电文形式签发、流转,并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的两个突出特点。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

2、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等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定义,假票、克隆票屡禁不止 金融机构内部道德风险 易遗失、损坏和遭抢劫 交易方式落后,存在携带风险 通过邮寄方式托收,资金结算延后 资金和票据交割不同时造成的信用风险 操作不规范所引起纠纷,纸质商业汇票的缺点,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票样,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统一显示样式,电子商业汇票完全无纸化 票据记载和流通全部电子化 票据集中登记、托管在系统之内 以电子签名代替签章,证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票据当时人必须通过银行、财务公司提供的终端查询和操作持有的票据 两种资金交割方式 支持票据和资金在线同时交割方式(即DVP方式) 票据在系统内交割,资金通过其他渠

3、道支付,电票系统的特点,电子商业汇票依据的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突破支付结算办法等央行制度 制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统一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对于以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或进行了更严格的控制 比如对于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在实际纸票中仍存在继续转让的情况,而在系统中严格控制了这类票据不得转让,电票系统的特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概述,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功能模块,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功能模块,4,商业汇票转贴现公开报价功能模块,2,3,1,基础条件,银行、财务公司参与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4、: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系统参与者需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满足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参与电子商业汇票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接入财务公司开立内部账户。 系统参与者(接入行和接入财务公司)应提供其客户使用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软件,并与其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系统运行时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支持7X12(小时)运行,每日系统运行时间为8:00至20:00,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时序图,系统支持以下票据行为: 出票(含承兑

5、) 转让背书 贴现(包括赎回业务) 转贴现(包括赎回业务) 再贴现(包括赎回业务) 央行卖出商业汇票 质押(包括质押解除业务) 保证(包括对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的保证) 提示付款(包括到期提示付款和逾期提示付款) 追索(包括再追索,类型可分为拒付追索和非拒付追索),业务处理及流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号码”分为5个部分,共30位,全部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具体结构如下:,1 313222080002 20100721 00019875 8 1. 票据种类标识为两种:1为银行承兑汇票,2为商业承兑汇票; 2. 支付系统行号为出票人开户行的支付系统行号; 3. 出票信息登记日期

6、是票据信息成功登记到ECDS的工作日; 4. 当天流水号为ECDS当天唯一的流水号; 5.校验码为ECDS自动生成,用于防止录入错误。,出票及承兑,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流程示意图,业务处理及流程,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电票系统

7、管理办法,第七条 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 银行、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应通过接入行或接入财务公司,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在接入财务公司开立账户;被代理行、被代理财务公司应通过接入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在接入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企业不能直接接入系统 只有接入行具有代理资格 代理接入与代理票据业务,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八条 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

8、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名称的规范填写 账号、户名不符 清分失败,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监管。 第十条 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单张票据金额系统 最大设计为10亿元,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

9、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1年按对日计算,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 “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四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电票系统管理办

10、法,第二十三条 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回复包括签收(Yes)和驳回(No) 完整票据行为的两个过程: 申请和签收,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是指出票人记载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出票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的拒绝付款日是指驳回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行为的发生日是指追索通知的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承兑、背书、保证、质押解除、

11、付款和追索清偿等行为的发生日是指相应的签收指令进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一般都为签收日,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电子商业汇票责任解除前,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接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销户手续。,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手续第二章 1、承兑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2、出票人必须在票据提示付款期末前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

12、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承兑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手续第二章 出票人类别必须为企业,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业汇票出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或“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出票人名称; (五)付款人名称; (六)收款人名称; (七)出票日期; (八)票据到期日; (九)出票人签章。,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出票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

13、、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二节 承兑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 第三十三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签发,并交由金融机构承兑。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与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允许先流通再承兑,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金融机构应负责审核。,电票系统管理

14、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 第三十七条 承兑人承兑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承兑”的字样; (二)承兑日期; (三)承兑人签章。 第三十八条 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三节 转让背书 第三十九条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四十条 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

15、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第四十一条 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背书人名称; (二)被背书人名称; (三)背书日期; (四)背书人签章。,手续第三章 转让背书应遵守以下规则: 1、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必须是企业; 2、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四节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四十二条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

16、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手续第四、五、六章 1、必须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完成; 2、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均须背书,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

17、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 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 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开放日和截止日包含当日,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

18、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贴入人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贴入人应负责审查。,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贴出人名称; (二)贴入人名称; (三)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日期; (四)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 (五)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利率; (六)实付金额; (七)贴出人签章。 实付金额为贴入人实际支付给贴出人的金额。 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

19、还应记载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 贴现还应记载贴出人贴现资金入账信息。,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应作成背书,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原贴出人名称; (二)原贴入人名称; (三)赎回日期; (四)赎回利率; (五)赎回金额; (六)原贴入人签章。 第四十九条 贴现和转贴现利率、期限等由贴出人与贴入人协商确定。 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清算资金。 本办法所称票款对付,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财务公司不可票款对

20、付,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五节 质押 第五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手续八章 1、各类业务主体均可作为出质人或质权人; 2、票据上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 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

21、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出质人名称; (二)质权人名称; (三)质押日期; (四)表明“质押”的字样; (五)出质人签章。 第五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质押解除”的字样; (二)质押解除日期。,手续第八章规定: 质押申请日期=质押解除日期票据到期日 “质押已至票据到期日”,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三章 票据行为 第七节 付款 第五十八条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

22、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T+10,实为11天,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持票人未再次提示付款 可能丧失票据权利,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机构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在上款规

23、定的期限内付款或拒绝付款。,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一)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机构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二)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

24、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机构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接入机构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通知方式由接入机构与承兑人自行约定。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协议中约定通知方式,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提示付款日期; (二)提示付款人签章。 持票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提示付款并代理签章。

25、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付款或拒绝付款,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承兑人名称; (二)付款日期或拒绝付款日期; (三)承兑人签章。 承兑人拒绝付款的,还应注明拒绝付款的理由。,共9种法定退票理由,如有其他 理由须在“拒付备注信息中注明”,电票系统管理办法,DC00、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未履行约定义务; DC01、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DC02、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DC03、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DC04、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DC05、超过提示付款期未说明合

26、理理由; DC06、被法院冻结或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DC07、票据未到期; DC08、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 DC09、其他,票据法和实施办法的总结 如有其他选择“DC09”, 须在“拒付备注信息”中注明,9种法定退票理由,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四章 信息查询 第七十一条 票据当事人可通过接入机构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 第七十二条 接入机构应记录其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间发送和接收的电子商业汇票票据信息,并按规定将该信息向客户展示。 票据信息包括票面信息和行为信息。 票面信息是指出票人将票据交付收款人后、其他行为发生前,记载在票据上的所有信息。 行为信息是指票据行为的必须

27、记载事项。,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出票人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 承兑人在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前,可查询电子商业汇票票面信息。收到提示付款申请后,可查询该票据的所有票据信息。 收款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可查询自身作出的行为信息及之前的票据信息。 持票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 在追索阶段,被追索人可查询所有票据信息。,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票据当事人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接入机构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查询权限办理相关查询业务。,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发生法律纠纷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

28、营者负有出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记录的义务。 第七十八条 承兑人应及时足额支付电子商业汇票票款。承兑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影响持票人资金使用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票据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人除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转入逾期贷款处理,并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 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相关

29、各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或造成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一)作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的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无理拒付或拖延支付的;,电票系统管理办法,(二)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基本信息尽审核义务的; (三)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的; (四)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未对客户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

30、金损失的;,电票系统管理办法,(五)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未对接入机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造成资金损失的; (六)接入机构因清算资金不足导致电子商业汇票资金清算失败,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接入机构因人为或系统原因未及时转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接入机构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息严重不符,给票据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电票系统管理办法,(九)接入机构的内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运营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一)电子商业汇票债务解

31、除前,接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承兑人撤销账户的; (十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金融机构发现利用电子商业汇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依法履行报告义务。,电票系统管理办法,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数据电文格式和票据显示样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电票系统管理办法,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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