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一两小无猜大玩禁忌游戏之法律关系-事实1P.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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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例一 兩小無猜大玩禁忌遊戲之 法律關係-事實,王小明係高中二年級學生、17歲,民國91年間在一次跨校際郊遊時認識隔壁私立女中,年滿15歲之國三年學生趙曉蟬,兩人遂常一起出外遊玩,終於有一天兩人情不自禁偷嘗禁果,之後時常玩起性遊戲,有一天趙曉蟬之父母因南部家鄉有緊急要事須兩三天的時間處理,臨行前交代其女務必好好用功考上一流女中,並拿三千元給趙曉蟬作為伙食費及零用錢。,例一 兩小無猜大玩禁忌遊戲之 法律關係 ,趙曉蟬見機不可失,乃電邀王小明來家中過夜,共度良宵美景。不料其父母忘記帶印鑑及重要文件,於半夜折返家中時,撞見兩小口全身精光互擁而眠,氣憤之餘除當場斥責外,並決定向法院控告王小明,請問王小明

2、將會有何法律上之懲罰。,解析 ,因趙曉蟬年僅15歲,其父母可依刑法第226規定,對1416歲之人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向法院起訴請求判處王小明罪責。,解析 ,但依刑法第229條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普通性交罪或普通猥褻罪者為告訴乃論,並減輕或免除其刑,故王小明將獲減輕徒刑之機會。 趙曉蟬已年滿16歲,且行為地又在家中,並未脫離監護權之範圍,縱仍屬未成年之階段,王小明亦不犯罪。,以年齡區分之妨害性自主罪一覽表,年齡 罪名 刑期 法 條 未滿14歲 加重強制性交罪 無期 7年以上 222 加重強制猥褻罪 37年 224之1 未滿14歲 性交罪 310年 227 猥褻罪 6月5年 227 1

3、416歲 性交罪 7年以下 227 猥褻罪 3年以下 227 未滿20歲 合誘罪 3年以下 240 略誘罪 1年7年 241 注:兒童福利法:利用或對兒童犯罪者加重二分之一,說明 ,性侵害罪(性侵害防治法及刑法) 強姦罪妨害性自主罪 被害人為女性不設限女性 告訴乃論公訴 未遂既遂難分採接觸說 (以身體一部或異物撫摸、侵入他人性器官、肛門等皆屬之),說明 性騷擾,性別工作平等法 交換式(升遷報酬等條件暗示或明示性要求) 敵意式(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辭或行為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干擾被害人之人格尊嚴等) 性騷擾防治 以被害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被害人獲得、喪失或減損權益的條件

4、 以文字、影像以歧視等言行損害人格或使其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影響其工作、學業生活。,事實 民國89年2月間,有一名男性進入某超商櫃台內,以雙手正面抱住獨自看守櫃台的15歲女店員,並親吻其臉頰達一二分鐘,嗣女店員高聲喊叫,倉庫內補貨之男店員聞聲跑出來,該男性才驚慌逃逸,案經地檢署依刑法第227條第四項猥褻幼女罪起訴。,例二 強吻是否構成猥褻罪,接吻行為客觀上已非誘起他人性慾之猥褻行為,親臉頰係屬國際社交禮儀,無猥褻可言。 被告抱住被害人身體時,並未以性器器官摩擦被害人之身體,或伺機上下其手撫摸被害人身體,顯無藉以滿足個人之意念存在,尚未達猥褻程度。因此變更法條,認為抱住被害人之行為,觸犯刑法第

5、302條妨害自由罪。,例二 地方法院判決,同意親吻足以引起自己或他人性慾,不無猥褻之行為。但僅親吻並未以性器官或手摩擦被害人身體,不足以引起行為人或被害人之性慾,尚不符合猥褻之構成要件。 強吻行為應予處罰,被告以強暴方法抱住被害人並親吻其臉頰,係屬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犯第304條強制罪,而非妨害自由罪。 因為妨害自由罪之行為,須持續相當時間,而強制罪之行為僅有瞬間之拘束,高等法院判決,最高法院肯定高等法院之判決基礎 雖肯定被告猥褻犯意,惟因著手而未遂,且法律上不處罰強制猥褻之未遂犯,難以強制猥褻罪論斷,最高法院判決,唐台生案發生於民國88年、唐某係基督教聖潔會擔牧師,因不滿教會遂自民國75年起自

6、組基督教門徒教會,並創設四階段門徒造就課程,將訓練課程與性輔導結合,先在教會以關懷、傳經之方法,取得女性教友之信任,假以進行輔導之名,令女信徒脫光衣服供唐台生與其妻觀看,唐台生並乘勢以手撫摸女信徒之乳房及下體,或擁抱該組員,吸吮其乳房等。,例三 宗教儀式性侵害案件,唐台生案件經地院、高院判決有罪,唐台生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撥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竟判決唐台生無罪,婦女團體批評審判法官為恐龍法官,例三 宗教儀式性侵害案件 ,判決構成強制猥褻罪之論理如下 最高法院26年滬上字第57號判例意旨:刑法第224四條第1項所謂致使不能抗拒,祇須犯人所用之強制手段,足使被害人發生恐怖而抑制其抗拒作用為

7、已足,並非以被害人完全喪失抗拒能力為要件,例三 宗教儀式性侵害案件 ,判決無罪之理由為 唐台生曾順應被害人之要求停止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更二審判決之重點在加害人是否採取強暴、脅迫、藥劑、催眠等強制或擬制強制手段,而撫摸胸部僅係長輩對晚輩親暱行為,例三 宗教儀式性侵害案件 ,引用美國加州上訴法院1994年1月12日“The PEOPLE, Plaintiff and Respondent v. Juan Espinosa CARDENAS, Defendant and Appellant” 明尼蘇達州上訴法院於1990年1月16日State of Minnesota Respondent v.

8、Robert Eugene Dutton Appellant,例三 宗教儀式性侵害案件 ,加州案之被告係巫師,信徒會向其尋求解決健康、感情、婚姻、事業等問題之方法。 被告對被害人等稱渠等患有重病,如不接受其治療,將會惡化或死亡,而對被害人進行治療 而所謂之治療係對被害人進行猥褻或姦淫之行為,而遭判決犯有強姦、強制猥褻之罪 理由即係考量被告於宗教上之權力、地位,及利用被害人對宗教上之信任與服從,對被害人進行持續性之心理控制,而使之誤認如不接受治療,將受有危害 認被告顯係利用宗教上之力量介入而迫使被害人同意其姦淫或猥褻行為,認被害人之同意係強制或脅迫之結果。,例三 宗教儀式性侵害案件 ,明州案被告

9、係教堂之牧師,於教會中對信徒進行宗教、心理諮商,於諮商過程中,使被害人對之產生情緒上之依賴性,被告利用此等依賴性對被害人聲稱性係來自上帝之禮物,誘使被害人應與其進行性行為,誑稱如此始能幫助被害人解決困境,而遭判決有罪。 其理由係被害人因被告提供之諮商,對其產生情緒上之依賴,被告利用此情境而對被害人姦淫,被害人雖對該姦淫行為同意,然渠等同意難認係確實有效之同意,而認被告係使用強制力。,例三 宗教儀式性侵害案件 ,雖然加害人並未使用強暴之手段,但使人無法抗拒之方法很多,牧師、法師甚至神壇主持人職位本身就有強制力,其與信徒雙方權力關係是不平等的。如利用此關係使受害人擔心遭到神的處罰而屈從,事後也不敢

10、張聲,係典型的宗教儀式性侵害案件。,說明,住在桃園縣楊姓女子懷疑其夫有外遇,民國91年間找來徵信社在家中裝設針孔攝影機後赫然發現錄影帶中丈夫的外遇對象竟然是個大男人,遂向地檢署控告兩個男人通姦。 同年台北市內湖區某家汽車旅館有兩位男女一絲不掛共處一室,為男性之妻報警查獲,訊問兩人堅稱正在進行口交並無其他姦淫行為。 到底口交是否構成通姦罪,士林地方法院乃將問題提出高等法院一二審法官法律座談會討論。,例四 外遇對象是同性或僅口交有無通姦罪,甲說:認為應構成通姦罪。 其理由為刑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構成性交者之性行為包括,性器官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

11、性器、肛門之行為。男女口交行為符合刑法的性交行為,亦即口交係屬性交之一種,故應成立通姦相姦罪。,例四 外遇對象是同性或僅口交有無通姦罪,乙說:認為不應構成通姦罪。 所謂通姦指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淫,相姦則指與有配偶之人互相合意而為姦淫行為。而刑法第239條規定之通姦或相姦罪並未與刑法第10條性交之定義同時修正,顯然係維持原來該條文所指的男女的姦淫行為,未擴及修正後之定義。口交屬姦淫以外滿足性慾的猥褻行為,故不構成通姦相姦罪。 另通姦罪朝除罪化之方向且可民事和解,刑法不應再論以罪責,以免落人口實。 高院91年度一二審法官法律座談會討論結果採乙說,認口交非屬姦淫之範圍故不構成通姦相姦罪,例四 外遇對

12、象是同性或僅口交有無通姦罪,刑法239條通姦相姦罪之成立要件,其前提就是要有姦淫行為 所謂姦淫行為必須是男女間有性器官接觸、插入或射精才算數,單純口交不算 丈夫外遇的對象是男性依此說亦無法構成通姦 通姦罪係屬告訴乃論,應在知悉後應於六個月內提起,否則時效消滅 通姦經配偶縱容或寬恕者,亦不得再起訴,解析 ,從權力分力的觀點而言,法官身為執法者也不能僭越立法者之權限,將未修正之通姦相姦罪自行擴張成刑法性交定義,爾後通姦罪之論罪將更為困難。 刑法239條通姦相姦罪之成立要件,其前提就是要有姦淫行為,解析 ,所謂姦淫行為必須是男女間有性器官接觸、插入或射精才算數,單純口交不算 丈夫外遇的對象是男性依此說亦無法構成通姦 通姦罪係屬告訴乃論,應在知悉後應於六個月內提起,否則時效消滅 通姦經配偶縱容寬恕者,不得再起訴,解析 ,捉姦不易 捉姦無法挽回退色的婚姻 毒樹果實理論 法官不能造法 從權力分力的觀點而言,法官身為執法者也不能僭越立法者之權限,將未修正之通姦相姦罪自行擴張成刑法性交定義,爾後通姦將更難論罪。,通姦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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