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诉讼参与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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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与代理,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与代理制度的意义以及辩护人的地位、责任、权利、义务,了解刑事诉讼中代理人与辩护人的区别。 重点和难点:掌握辩护人的范围、不能充当辩护人的情形;掌握指定辩护与强制辩护的区别;领会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与义务;了解辩护律师的工作活动。,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一、辩护、辩护制度的概念 1、辩护 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1)辩护是针对控诉产生的一项诉讼活动 (2)辩护权是近代各国保障司法

2、人权的基石 (3)辩护职能是现代刑事诉讼必备的三大诉讼职能之一。,2、辩护权 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的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特征: 1、专属性。唯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辩护人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2、防御性。辩护权的行使旨在对抗控诉方的指控,抵消或弱化其控诉效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 3、绝对性 (1)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 (2)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不管他们的犯

3、罪性质和严重程度如何,都享有平等的辩护权;,(3)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不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 (4)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他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 (5)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不管具体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辩护的理由,均不影响他们享有辩护权。,3、辩护制度 是指一国的法律中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所有法律制度的总称。,二、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1、外国 辩护制度萌芽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当时,在审判活动中,实行“弹劾式诉讼”,被告人和控告人享有同等权利。社会上逐渐出现了一

4、些被称为“保护人”、“雄辩家”、“辩护士”之类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 到了中世纪,辩护制度受到了压制。在中世纪欧洲,实行纠问式诉讼制度,蔑视人权。实行有罪推定原则。 西方现代意义上的辩护制度,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2、我国 在我国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中,出现类似今天的辩护人,但从当时刑事诉讼的总体状况来看,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较为低下,被告人不能说有辩护权。 (邓析是郑国人,邓析所做“颇有古代律师的味道。但是,与官府“分庭抗礼”的争辩,为统治者所不容,最终被冠以造成“郑国打乱,民口喧哗”的罪名,被杀。),我国奴隶社会政治上实行君主专制统治“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相应地

5、,刑事诉讼带有明显的纠问特征。因此,没有形成向古罗马那样的刑事辩护制度。“讼师”的身份与活动始终未能合法化、公开化。但社会又需要这样的人存在(老百姓不识字,为受过教育,一旦涉讼,不仅不知法律条款,就连如何告状、如果应诉,如何撰写诉状都一无所知)只能以一种法外职业,半公开地存在于民间。,中国古代没有产生辩护制度的原因: (1)政治上实行“大一统”的观念。官员不允许其它力量、其它声音在法庭上出现。法律严禁第三人帮助当事人从事诉讼活动。 (2)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使人们以“和为贵”作为人际关系准则。民众视法律为不吉之物,憎恶法律,憎恶诉讼。 (3)重礼轻法、礼法合一,强调人们的道德义务,忽视人们的法律

6、权利,三、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1、反映了人类对刑事诉讼认识规律的正确把握。(对立统一) 2、反映了人类对人权理念和人权保障的追求。 3、辩护制度的确立是现代刑事诉讼结构所决定。,四、辩护的意义 1、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质量; 2、有助于刑事诉讼中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 3、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积极参与诉讼过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它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监督和制约,有利于确保司法公正; 5、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第二节:中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辩护人的概念与范围 1、辩护人的概念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指

7、定而参加刑事诉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履行辩护职能,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2、范围 (1)律师: a、律师是职业的法律服务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 b、法律赋予了律师较其他辩护人更多的权利,对律师行使辩护权限制相对较少。 (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如: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群众性团体。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2、被宣告缓刑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5、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8、6、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8、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9、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以上第(4)(5)(7)(8)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二、辩护人的职责和地位 1、职责 (1)实体上辩护 (2)程序上辩护 (3)其它法律帮助,2、诉讼地位 (1)辩护人和公诉人是对立统一关系。立场是对立的:控辩双方 (2)目的是统一的,查明案件事实 (3)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有

9、独立的诉讼地位,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4)与审判人员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协作关系。,三、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职务保障权。 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 存在问题: (1)社会公众不理解律师 例 (2)公检法办案人员对律师持敌对态度 例 (3)法律规定对律师不利,2、阅卷权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

10、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法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3、会见通信权 (刑事诉讼法第36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

11、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律师法第33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4、调查取证权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

12、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法第35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5、获得通知权 辩护人有权在开通3日以前获得法院的通知(刑事诉讼法第151条) 6、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

13、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勘验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7、拒绝辩护权 (1)委托事项违法; (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3)委托人隐瞒事实的 8、其他权利,(二)义务 1、接受委托或被指定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2、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做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对于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密义务;,4、遵守诉讼

14、纪律的义务; 5、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务 6、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7、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致使、诱导委托人及其亲友行贿。,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辩护律师还应: (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3)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4)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5)不得干扰法庭秩序,干扰诉讼的正常进行; (6)保守履行辩护人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

15、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7)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 (8)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9)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三、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的行为。 2、委托辩护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它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3、指定辩护 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四、辩护人的委托与指定 (一)委托

16、 1、委托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委托时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随时 3、人数限制:12名,不得超过2名,(二)指定 1、时间:只在审判阶段 2、承担主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 3、指定条件: 应当指定的情形: (1)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判处死刑的人。,可以指定的情形: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成员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它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17、(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4条: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第165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 一、刑事诉讼代理制度概述 二、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内容 三、自诉案件的代理 四、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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