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坤刑事诉讼法与审判制度湖南省律师协会培训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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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4/12,1,新刑事诉讼法与审判制度 相关问题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刘静坤 二零一三年十月,主线:尊重和保障人权,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总则 证据制度:强化证据裁判意识,避免冤错案件发生 简易程序:强化审判效率意识,诉讼程序繁简分流 一审程序:强化庭审中心意识,实现庭审的实质化 二审程序:强化程序公正意识,维护法律救济权利 复核程序:强化死刑案件质量,提高程序公开性 特别程序:特殊问题特殊处理,一、关于证据制度,(一)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1、关于证据的概念 原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新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2、。” 解 读: 第一,“材料说”反映了证据的核心内容和本质。 第二,“证据材料”、“诉讼证据”与“定案的根据”。,一、关于证据制度,2、关于法定的证据种类 第一,增设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第二,增设了“电子数据”。 第三,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 第四,将“物证、书证”单列为两类证据。,关于辨认,问题一: 应当辨认的对象未组织辨认。如果被害人、证人明确表示见过犯罪嫌疑人或者相关物证、书证,就应当依法组织辨认。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未能认识到辨认的特殊功能,导致原本能够通过辨认固定的证据缺失。,案例研讨: 一起故意杀人案,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身上提取了手机一部,被告人供称该手机是被害

3、人的手机,但该手机未经被害人亲属辨认,无法确定该手机的所有人。,关于辨认,问题二: 辨认程序不规范,影响辨认结论的效力。实践中,辨认程序不规范的情形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有的是未事先向辨认人询问辨认对象的特征;有的是未单独开展辨认,而是在询问过程中随意性地让辨认人进行辨认;有的是未能按照要求进行混杂辨认;有的是公安人员有暗示的嫌疑,等等。此类问题都影响到辨认结论的可靠性。,案例研讨: 一起抢劫案件,关键证据是从被告人处查获了被害人的戒指,但破案时侦查机关只是组织被害人进行了简单的辨认,没有组织混杂辨认,也没有制作辨认笔录。被害人称被抢的是白金戒指,而经鉴定为白银戒指。复核补查时,侦查人员称该戒指已

4、经遗失,失去了补查的可能。由于辨认程序不规范,且被害人陈述的戒指材质与查获戒指的材质不相同,严重影响了该证据的证明力。,关于辨认,问题三: 未制作规范的辨认笔录。辨认的过程和结论都应当体现在辨认笔录之中。一些公安机关或者是未制作辨认笔录,或者虽有笔录但不规范。实践中,辨认笔录未附相应照片,辨认时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没有亲笔签名,都是比较常见的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到辨认笔录的证据资格。,问题四: 辨认结论表述不规范。辨认笔录的结论部分应当明确指出,经辨认能否确认辨认对象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涉案物品,等等。 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在结论部分只是指出,辨认人辨认出第几号照片上的人就是

5、作案人,未明确该人就是犯罪嫌疑人XXX。,侦查机关组织的辨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辨认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人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尸体、场所等特定辨认对象除外。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辨认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 (二)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

6、征的; (三)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 (四)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 (五)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关于侦查实验,新刑事诉讼法将侦查实验笔录增设为法定证据种类。 实践中应当注意: 1、侦查实验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进行; 2、侦查实验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工具和物品,如果原物损坏,则应使用同等规格、型号的物品; 3、侦查实验尽可能在发生案件的原地进行,以保持原有条件; 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侦查实验要反复多次进行,以避免各种偶然因

7、素的干扰使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5、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必须制作侦查实验笔录,并由参加实验的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6、侦查实验通常只能作为补强证据使用。,关于电子数据,问题一: 对于手机通话记录和手机短信等证据未及时固定。 在很多案件中,被告人归案后供称案发前与被害人有过短信或电话联系,及时固定此类证据,对于认定案件非常重要。但侦查机关在被告人认罪时往往认为在案证据已经很充分,就没有开展上述工作。一旦被告人随后翻供,时过境迁,就可能导致上述证据无法提取在案。 我们在案卷中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说明:因距案发时间超过六个月,被害人的通话记录已无法提取,或者因手机长时间搁置,已经彻底损坏,无

8、法开机查看有关内容。,关于电子数据,问题二: 对于手机短信息的提取不规范。实践中,一些公安人员在提取手机短信息时,只是将拍摄的照片附卷,未制作规范的提取笔录。同时,在提取手机短信息时往往只是节取短信息的内容部分,未能同时节取短信息的发件人、收件人、发送时间、接收时间等独特信息。,问题三: 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手机的来源。对于涉案手机,应当确定其来源。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保存的短信和照片、亲友的手机号码、购物凭证、手机串码、手机盒等确定其来源。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应当通过核实手机串号确定机主身份,并对串号的来源情况进行说明。实践中,公安机关很少对涉案手机的来源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关于电子

9、数据,问题四: 对于网上聊天记录未能提取在案。一些案件中的被告人可能与被害人上网聊天,或者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间可能通过网上聊天进行联络,此类网络聊天记录往往能够证实特定的犯罪事实。 问题五: 对于电子监听记录,未随案附送录音光盘。前面已经讲到,对于技术侦查手段获得电子监听记录,应当向法庭移送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果案件存在特殊情况,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专门听取该监听记录的内容。 此外,如果电子监听的声音信息不够独特,必要时还应当进行声纹鉴定。,对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该电子证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

10、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 (二)是否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 (三)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四)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 (五)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 对有疑问的电子证据,必要时应当对其真伪进行鉴定。 对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关于鉴定意见,问题一: 生物检材提取不及时或者鉴定不及时,导致检材丧失DNA鉴定的条件。 由于生物检材的保存条件比较苛刻,因此,对于现场血迹、精斑、毛发等能够进行

11、DNA鉴定的生物检材,只要发现就应当提取;提取后只要具备条件就应当进行DNA鉴定,否则就可能会导致检材丧失DNA鉴定的条件。,案例研讨: 一起故意杀人案,侦查机关从现场提取了血足迹、毛发和作案工具刀子、斧头,但并未鉴定现场血足迹为何人所留,未鉴定现场毛发为何人所留,未鉴定作案工具是否存在被告人的DNA,因被告人翻供称其醉酒后意识模糊,不确定是谁杀死被害人,且被害人家门一夜虚掩,不能完全排除案发时第三人进入现场的可能性,因该案生物检材已丧失鉴定条件,无法反驳被告人的翻供理由。,美国实证研究,基于DNA证据而做出无罪裁决的案件数量也逐年稳步增长,从1989年至1991年期间平均每年12起案件,发展

12、到1992年至1995年期间平均每年6起案件,直到2000年至今平均每年20起案件。基于DNA证据以外的证据而做出无罪裁决的案件数量一直较多,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都比较稳定,平均每年10起案件。在过去数年间,此类案件的数量得到了显著的增加。自从2000年,基于DNA证据以外的证据而做出无罪裁决的案件数量达到平均每年23起。 美国的无罪裁决从1989年到2003年美萨缪尔格罗斯等,刘静坤译,关于鉴定意见,问题二: 对具备DNA鉴定条件的检材,只作种类认定不做DNA鉴定。 实践中,一些公安机关基于成本方面的考虑,对血迹等生物检材只做血型鉴定,不做DNA鉴定。 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具备同一认定

13、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精斑、毛发、指纹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应当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方式与犯罪嫌疑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案例研讨: 一起抢劫案,侦查机关从现场、被害人指甲、作案工具上提取的疑似血迹均检出“O”型人血,与被害人的血型一致;根据同案被告人指认提取的其作案时所穿鞋上检出“O”型人血,与被害人的血型一致,但侦查机关并未对上述血迹进行DNA鉴定,因血型证据为种类鉴定结论而非同一认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不能证明上述血迹为被害人所留,加之该案证据间存在的矛盾未能得到合理解释和排除。,关于鉴定意见,问题三: 对于被害人尸体不具备辨认条件的命案,未

14、通过DNA鉴定确定尸体身份。对于命案,确定被害人尸体身份,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条件。 实践中对于新发命案,如果尸体面部特征明显且清楚,能够通过辨认确认尸体身份,那么由被害人亲属辨认即可。如果尸体已经腐败或者面部特征遭到破坏,已经无法准确辨认,就应当通过DNA鉴定确定尸体身份。,案例研讨: 赵作海案件,在案件中最重要的被害人尸源问题未能查清的情况下,侦查机关错将赵振晌认定为被害人,进而错将赵作海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赵作海因遭到刑讯逼供作出有罪供述,酿成错案。 因命案被害人身份不明确酿成的错案,教训惨痛。,关于鉴定意见,问题四: DNA鉴定意见中对混合分型只出结论不列图谱。实践中,对于DNA鉴定

15、意见,通常都要列明图谱,然后得出具体的意见。 然而在一些地区,对于混合DNA分型,则仅仅提供意见,不列明图谱,导致无法对鉴定的依据进行具体审查。,问题五: DNA鉴定的检材来源不明确。DNA鉴定所针对的检材,应当有明确的来源,例如是从现场提取的血迹,或者从被害人处提取的生物检材。但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情况:DNA鉴定文书中提到了血迹、精斑等检材,但案卷材料中却没有证明该检材来源的证据材料。对于此种情形,一旦当事人提出异议,就将影响到DNA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关于鉴定意见,问题六: 少数DNA鉴定意见出现错误。据不完全统计,我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出现DNA鉴定错误的已经有数十件。 案例研讨:

16、 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从被害人阴道拭子检出被告人精斑的DNA鉴定结论是关键证据。但经审查发现,鉴定书中被害人阴道擦拭物与被告人血样的16个DNA分型(STR)除2个一致、8个中仅一个相同外,其余6个完全不同,但结论的可能性似然比率却高达5.151021:该鉴定结论明显存在问题。经询问主检法医,该法医出具说明称在鉴定书制作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将被告人的基因型打错,随后对鉴定书予以更正。,关于鉴定意见,问题七: 鉴定依据不充分。这种情况在主观性较强的鉴定领域如司法精神病鉴定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案例研讨: 一个案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曾因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案发前被告人有诸多发病症状,公安机关委托鉴定

17、时没有移交上述证据,这样既不符合规定,鉴定结论也没有扎实基础,作出的鉴定结论很难让人信服。由于该鉴定结论依据不充分,得出的被告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存在错误的可能,该案被发回重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 (三)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五)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 (六)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

18、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存在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

19、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物证的证据动态变化,实践中,我们通常采用静态的眼光看待证据,尤其是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实际上,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都有可能受到破坏或者改变。有学者将那些能够增加、改变、模糊、污染或

20、者毁灭证据的影响称为“证据动态变化”(Evidence Dynamics)。证据动态变化始终存在,并且在证据的整个存在过程中一直对证据产生着影响,直到证据完全毁灭。 美奇泽姆等:犯罪重建,刘静坤 证据在被提交给法庭之前,通常需要经历两个阶段的动态变化过程。第一阶段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现场勘查发现证据前,该阶段的证据被称为所谓的“自然证据”。第二阶段是在现场勘查发现证据后到当庭出示证据前,该阶段的证据被称为所谓的“诉讼证据”。在这两个阶段,基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证据都可能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关于物证、书证,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

21、制品及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物、原件是否相符;物证、书证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签名。 (二)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者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及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关于物证、书证,(四)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

22、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美国的改判无罪裁决情况表明:DNA是纠正错案的重要依据,但很多案件由于缺乏DNA证据而无法得到纠正。,一、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3、有关证据资格的新规定 第一,行政执法证据的准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二,特殊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 “采取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在刑

23、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强制采集的样本。 “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一、关于证据制度,(二)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1、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 第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 第二,该原则与“如实供述义务”的关系。 相关条款: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刑讯逼供与错案,“标准的中国式错案”: “合理的”怀疑刑讯逼供错案 实践中暴露出的错案反映出:错案与刑讯逼供存在内在的关联,几乎所有的错案都涉及刑讯逼供获取的虚假

24、供述。,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第一,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予以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界定,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使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激烈疼痛或者痛苦的行为,迫使被告人不得不违背自己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关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对于刑讯逼供行为,涉嫌

25、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案例)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戒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关于“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作出认定。,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初步举证责任,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旦启动,必将耗费司法资源。为避免滥用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

26、或者材料。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和方式,1、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2、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法庭启动调查程序后的最终处理,人民检察院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

27、分”的证明标准。否则,对于经过法庭审理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人民法院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后,如果其他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仍然可以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如果其他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一、关于证据制度,(三)完善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1、关于证明责任。 第一,控方对定罪事实的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二、控方对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 具体包括:案件起因;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被告人的近亲属

28、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一、关于证据制度,第三,辩护人对特殊辩护理由的证据开示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辩护人的申请调取证据权。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一、关于证据制度,2、关于证明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

29、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解 读:综合全案证据,如果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实际上也就排除了合理怀疑。,一、关于证据制度,(四)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 1、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2、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30、。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3、证人补偿、保护制度。,一、关于证据制度,4、专家辅助人制度。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上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5、鉴定人出庭制度及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形,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关于审判程序,(一)全面调整了简易程序。 1、扩大了简易

31、程序的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二、关于审判程序,2、明确了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模式 “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则应当组成合议案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二、关于审判程序,3、完善了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

32、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二、关于审判程序,(二)完善了第一审程序。 1、恢复了全案移送制度。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

33、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二、关于审判程序,2、探索建立了庭前会议程序。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解 读: 第一,解决控辩双方的程序性争议。 第二,明确争点,整理证据。 第三,协商确定庭审证据调查的范围和次序。 第四,督促控辩双方认真开展审判准备工作。 第五,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 第六,协商确定开庭日期。,二、关于审判程序,3、突出了量刑程序的重要性。 “法

34、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说明: “量刑规范化” 的两个意见仍然需要执行。 4、要求在判决中明确在案财物的处理意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二、关于审判程序,(三)完善了第二审程序。 1、明确了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35、”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二、关于审判程序,2、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关于审判程序,3、进一步明确了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解读:第一,既不能加重主刑,也不能加重附加刑。 第二,既不能加重刑罚,也不能加重刑罚执行

36、方式。 第三,一审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二审不得限制减刑。 第四,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关于审判程序,第五,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第六,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第七,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

37、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二、关于审判程序,(四)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人民法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这里的“物质损失”应当理解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二、关于审判程序,(五)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对

38、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三、关于特别程序,(一)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1、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和特殊权利保障。 第一,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关于特别程序,第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

39、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等等。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三、关于特别程序,第四,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40、。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三、关于特别程序,2、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41、。,三、关于特别程序,3、增设了量刑社会调查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解读:关于调查主体。 关于调查程序。 关于调查时限。 关于情况调查的性质及使用。,三、关于特别程序,4、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解读:上述规定与刑

42、法修正案(八)有关“未成年人罪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相互衔接,体现了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照。,三、关于特别程序,(二)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明确了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2、明确了适用范围。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三、关于特别程序,3、关于当事人和解的事实

43、、证据条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解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可以适用。尽管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确保案件质量的角度,应当要求当事人和解具备一定的事实、证据条件。 即使是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也有事实基础方面的要求。,三、关于特别程序,4、关于和解协议的审查和主持制作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5、关于和解协议的履行时间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内容应当即时履行,至迟在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履行完毕。,三、关于特别程序,6、关于和解的法律后果。 “对于达

44、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解读: “从宽处罚”包括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如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十三条后半段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还可以依法不认为是犯罪。,三、关于特别程序,(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1、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

45、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三、关于特别程序,2、关于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启动和管辖。 第一,没收违法所得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 第二,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关于特别程序,3、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程序。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

46、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三、关于特别程序,4、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一审裁定及上诉、抗诉问题。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三、关于特别程序,(四)依法不负刑事

47、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1、关于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三、关于特别程序,2、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与管辖。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三、关于特别程

48、序,3、关于申请强制医疗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结果。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的申请进行审理后,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三、关于特别程序,4、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关于程序转换。此类案件原是按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

49、程序审理,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后,应当首先按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确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转按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三、关于特别程序,5、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程序。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6、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和解除。 第一,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将决定书等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 第二,强制医疗的解除。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谢 谢!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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