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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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解读,税务专题讲座,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申报征收管理,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2,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3,境外投资所得税收政策,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5,1 申报征收管理,预缴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 汇算清缴 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 起60日内,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产范围 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按损失年度扣除 次年5月底之前申报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办理程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

2、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资产范围,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按损失年度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次年5月底之前申报,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

3、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除此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外部证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

4、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办 理 程 序,清单申报: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专项申报: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3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允许扣除范围 扣除额计算 报备资料 报备程序 集团集中研发,允许扣除范围,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

5、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扣除额计算,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报备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

6、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报 备 程 序,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应资料。,集团集中研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

7、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4境外投资所得税收政策,政策适用范围 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 间接负担的范围 饶让抵免 抵免限额 实际抵免税额 纳税年度的确定 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政策适用范围,可以适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两类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境外税额直接抵免和第二十四条关于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规定,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

8、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关于境外所得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9、额。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各项应税所得,比照上述第2项的规定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

10、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间接负担的范围,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饶让抵免,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

11、,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抵免限额,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实际抵免税额,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

12、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纳税年度的确定,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税收协定优先原则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通知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5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认定,认定形式 主管税务机关 认定

13、标准 认定申请资料,认定形式,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 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1、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一致的,为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不一致的,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主管机关;经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选择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主管税务机关。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存在多个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由相关税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确定。,认定条件,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

14、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认定申请资料,1、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2、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3、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4、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5、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6、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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