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课件第三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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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本章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要求学生达到下列要求: 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面的规定 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 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本章 教学内容,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概念和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过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经过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

2、境内设立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2002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部分不定时的颁布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 20世纪90年代初,相关政府部门就开始研究制定这样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1995年出台第一版,1997年第二版,2004年第三版,到最近的2007年修订版。,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开的信息,2003年外资对我国地勘业投入达14.5亿元,共取得探矿权74宗,采矿权148宗,分别占全国总数的0.9%、0.4%。 我国贵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烂泥沟金矿、辽宁营口市盖县的猫岭金矿、云南东川播卡金矿,这三大金矿

3、目前已探明储量均超过100吨,远景储量分别为150吨、300吨、400吨,被国土资源部称为“世界级金矿”。 三大金矿分别为澳大利亚的澳华黄金、加拿大的曼德罗矿业公司、加拿大的西南资源公司掌控,外方控股比例分别高达85%、79%、90%。 2007年10月,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低品位、难选冶金矿的开采、选矿以及冶炼等贵金属资源开发项目为限制外商投资项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自己看书了解)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4、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2007)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 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2. 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3. 证券公司(限于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 保险经纪公司 5. 期货公司(中方控股),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和期限,(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5、比例 涉及到国家允许外资参与本国经济的程度 1、上限规定 2002年发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可以对外商投资项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或者“中方相对控股”。,2、下限规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 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

6、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试题: 按照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外国投资者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出资 B该企业的设立不需要经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审批 C该企业不能享受合营企业的优惠待遇 D该企业不得取得法人资格,(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两种出资期限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 1997年9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外合资经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主要规定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

7、产或者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1、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出资期限的规定 (1)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同、章程未做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注册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2)可以先登记后缴纳出资 (3)合同可以规定一次性缴纳出资或者 分期缴纳出资,2、补充规定对出资期限的规定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出资期限的比较,注意问题: 1、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 2、如果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3、对合营企

8、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没有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也不能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外国公司甲与中国公司乙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丙。丙企业成立后,乙公司按合同规定缴清了出资,但甲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缴清出资。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发出催告函,要求甲公司在1个月后甲公司仍未缴清出资。下列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甲公司的行为视同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丙企业 B.乙公司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丙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投资者承担甲公司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C.乙公司应当在1个月

9、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丙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外国的投资者,审批机关有权吊销对丙企业的批准确性证书 D.乙公司可以依法要求甲公司赔偿因其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国甲公司拟与外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企业的注册酱为6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400万美元,乙公司出资200万美元。合营合同约定中外投资各方分两期缴付出资。2009年5月10日,丙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09年5月5日签发的营业执照。下列有关乙公司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于2009年8月5日前至少缴付30万美元 B乙公司应于2009年8月10日前至少缴付50万美元 C乙公司应于2

10、009年11月5日前至少缴付30万美元 D乙公司应于2009年11月10日前至少缴付50万美元,五、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变更,(一)股权变更的原则 1、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否则无效 如变更导致企业成为外资企业,并且企业从事的是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报商务部批准。 2、符合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3、除非外方投资者向中国投资者转让其全部股权,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不得导致外方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25%。,(二)有关投资者以股权质押担保的要求 1、经外商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已缴出资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 注意:

11、该质押合同需要经过审批机关审批并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否则质押行为无效。 2、投资者不得质押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3、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资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者再质押。 4、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应经过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分确认。,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商务部2009年第6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概念 1、股权并购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

12、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1)外国投资者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的资产并且运营该资产 (2)外国投资者协议先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运营该资产,(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1、报告义务 (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

13、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3)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2)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承继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3)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 (4)出售

14、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 (1)股权并购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 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投资总额,(四)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期限,某外商投资企业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其中,外国投资者出资180万美元。下列有关投资者出资期限的表述中,符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关规定的有( )

15、A 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B 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C 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D 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9个月内缴清,(五)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是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以股换股),1、一般境外公司股权并购的程序,(1)条件 境外公司为上市公司; 股东合法持有并可以依法转

16、让 无所有权争议并没有设定质押和其他限制 境外公司的股权应在境外合法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一年交易价格稳定,(2)并购程序,向商务部申请,商务部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0天内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批准证书, 并在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有效。,境内公司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机构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境内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股权变更完毕 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 商务部核准后,颁发中

17、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境内公司再向相关机构换发无批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境内公司,2、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者自然人为实现以其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1)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程序 关于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初步同意的,出具原则批复函,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申请上市的文件,20个工作日内核准后,向商务部申请批准证书

18、,商务部向其颁发加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股,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字样的批准证书,境内公司自收到加注的批准证书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相关机构向其颁发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境内公司应自特殊目的公司或者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的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 30日内,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和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并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 企业批准证书,向相关机构换发无加注的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3、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融资的调回 (1)调回方式 向境内公司提供商业贷款 在境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 并购境内企业 (2)境

19、内公司及自然人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所得的外汇收入,应自获得收入之日起6个月内调回境内,红利或者利润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或者结汇。,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并购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 股权分置也称为股权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 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

20、汇局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因股权分置形成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 2000年12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46元的价格增发2000万股股票,由于是溢价发行,增发后每股净资产由5.07元增加到6.72元。也就是说,通过增发,该公司大股东不出一文就使自己的资产增值超过30%。其后该公司股价一直下跌,大股东却毫发无损。,股权分置改革: 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相应的代价,对价可以采用股票、现金等共同认可的形式)。 改革方案要在股东大会通过,必须满足两个“23”,即

21、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12个月期满后,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股权分置改革前后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 占总股 - (股) 本比例 一、未上市流通股 401,614,000 46.53% (一)发起人股 1、国家股 2、国有法人股 354,176,000 41.03% 3、境内法人股 4、外资法人股 5、自然人股 6、其他 (二)定向法人股 1、国

22、家股 2、国有法人股 3、境内法人股 47,438,000 5.50% 4、外资法人股 5、自然人股 6、其他 二、已上市流通股份 461,600,000 53.47%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内部职工股 2、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3、高管股份 6,060 4、其他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人民币普通股 117,593,940 13.62% 2、境内上市外资股 344,000,000 39.85% 3、境外上市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863,214,000 100.00%,江铃(000550),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 占总股 - (股) 本比例 一、有限售

23、条件的流通股 401,620,060 46.53% (一)股权分置改革变更的有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国家及国有法人持股 354,176,000 41.03% 2、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47,438,000 5.50% 3、境内自然人持股 4、境外法人、自然人持股 5、其他 (二)内部职工股 (三)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四)高管股份 6,060 (五)其他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61,593,940 53.47% (一)人民币普通股 117,593,940 13.62% (二)境内上市外资股 344,000,000 39.85% (三)境外上市外资股 (四)其他 三、股份总数 863,214,

24、000 100.00%,(一)战略投资的要求,(二)战略投资的程序,1、外汇管理 (1)投资者应在商务部原则批复有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根据外资并购的相关规定开立外汇帐户。 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用于战略投资的外汇资金,应当根据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帐户(收购类)。,(2)投资者应在资金结汇之日起15日内启动战略投资行为,并在原则批复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战略投资,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战略投资方案完成战略投资的,审批机关的原则批复自动失效。 投资者应在原则批复失效之日起45日内,经过外汇局核准后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汇并汇出境外。,2、外国投

25、资者领取相关证书 (1)战略投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于10日内凭有关文件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注“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股并购)。如投资者取得单一上市公司25%或者以上股份并承诺10年内持续持股不低于25%,商务部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加注”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 (2)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3)上市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三)战略投资的管理,1、除以下情形外,投资者不得进行证券买卖(B股除外),2、

26、投资者减持股份,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25%,上市公司在1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并办理 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工商机关在营业执照企业类型上调整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股并购),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外汇管理部门 办理变更外汇登记 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汇登记证上加注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股并购“,减持股份使上市公司外资股比例低于10%, 且该投资者并非单一最大股东,上市公司在1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办理 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相关手续,自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到工商行政

27、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类型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日内 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注销手续,八、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2001年11月22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一)合并与分立的条件 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分立。 可以与内资企业合并,(二)合并后的组织形式,(三)合并与分立后的注册资本额的确定,(四)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程序,1、拟合并和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

28、书,并于3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3次,公司应在上述通知书和公告中说明对现有公司债务的承继方案。 注意: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全部承继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的债权、债务。 分立的公司按照分立协议承继原公司的债权债务。,2、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债务承继方案进行修改或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3、如果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有关权利,视为债权人同意拟合并或者分立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该债权人的主张不得影响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进程。,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2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合营者和外国合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1、协议,是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注意: (1)协议与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协议而只订立合同。 (2)协议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也需经审批机构批准。,2、合营企业的合同 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达到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1)合营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

30、争议的解决,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合营各方不得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 (2)合营企业合同的生效和修改都应经审批机构批准;,3、合营企业的章程 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过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章程的生效和修改都应经审批机构批准,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1、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玻璃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

31、的,需经审批机关批准。,3、注册资本的增加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应经过合营双方协商一致,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注意: (1)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2)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二)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以合营企业名义所借贷的资金 国务院于1987年3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1、合营企业的组织形

32、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涉及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才能做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一)引进技术管理 1、除双方另有协议外,技术输出方不得限制技术输入方出口其产品的地区、数量和价格; 2、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3、技术转让协议期满,技术输入方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 4、技术输入方有权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来源购买需要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5、技术转让协议应当

33、报审批机关批准,(二)场地使用权及其费用管理 1、从事农业、畜牧业的合营企业,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按合营企业收入的百分比向所在地的土地主管部门缴纳场地使用费。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从事开发性项目,场地使用费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给予特别优惠。 2、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5年内不调整,以后需要调整时,调整的间隔期应当不少于3年。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3、合营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场地使用权,其场地使用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用地时间从开始起按照年度缴纳,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照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 在合同期内,场地使用权如有调整,应

34、当自调整的年度起按照新的费用标准缴纳。,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1、报送的会计资料 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告。年度会计报表应抄报原审批机关。 2、设总会计师。 3、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文件: (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单及其协议文件; (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转让条件和程序 1、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3、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4、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5、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

35、一)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期限的行业 1、服务性行业,比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 、咨询等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探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二)国家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比较,1、合营方式不同,2、组织形式不同,3、利润分配方式,4、回收投资的方式不同,5、经营管理机构不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经营管理,下列事

36、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合作企业的解散 4、合作企业的抵押 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注意: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决议不同的地方,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1、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税前先行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收机关提出申请,经该机关审批 (3)中外合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投资者需提出申请并经过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

37、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在未弥补亏损之前,不得先行回收投资。,2、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外国的合营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回收投资; (3)经财政税收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1、合作企业的期限应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 2、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后,合作各方同意要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合作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

38、计算。 3、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申请延长。,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批准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二、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用地及费用管理 1、外资企业应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所在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并缴纳土

39、地使用费。 2、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3、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应缴付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二)劳动管理 1、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外资企业研究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 2、外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三)财务会计管理 1、外资企业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1)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再提取。 (2)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2、以外币编制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3、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报告。,三、外资企业的清算 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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