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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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的概念 拉丁语称“tortus”,英语中“tort”,意思为扭曲的、不法的。日本称“不法行为”。我国大清民律草案“侵权行为”。 英美法上的侵权行为的概念 因违反法律预先设定的义务造成他人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大陆法上侵权行为的概念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虽然没有人的直接行为,物件造成的损害也构成侵权行为。,36.1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侵权行为是一种

2、违法行为; 3、侵权行为通常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 4、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36.1侵权行为与犯罪的关系,侵权行为与犯罪 古代法的民刑不分,取代同态复仇的侵权法早于刑法规定的犯罪。罗马法的公犯与私犯,后者分为“私犯”(delictum)和“准私犯”(quasi ex delicto)。 侵权与犯罪的相同点: 1)都具有违法性;侵害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2)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3)两者可以聚合; 4)大量刑法术语用于侵权法,36.1侵权行为与犯罪的关系,侵权与犯罪的不同点: 1)法律依据不同; 2)侵害对象不同:犯罪侵害的客体包括民事权益和社会关系; 3)法律后果不同 4)社会危

3、害程度不同; 5)构成要件不同:过错、损害结果 6)责任主体和责任能力不同 7)目的不同:侵权责任以填补损害为目的,36.1侵权行为与刑事责任的关系,侵权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1)两者性质不同 2)刑事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均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3)民事赔偿优先于刑事上的罚金,36.1侵权行为与行政法违法行为,1、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别:法律依据、责任性质、承担方式、承担责任的对象不同。 如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责任 2、与违法行政行为的区别:法律依据、行为主体、责任形式等不同。 国家赔偿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3、联系:两者可以竞合,36.1侵权行为与债的关系,侵权行

4、为与债 1、相同点:都具有民事违法性,均产生民事法律责任,通常都采用损害赔偿的形式; 2、不同点:责任的前提、违反义务的性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在传统大陆法上侵权行为属于债的发生原因之一,而英美法上两者相互独立。,36.1.2 侵权行为的类型,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1、一般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基于过错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失,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 2、特殊侵权行为,指法律直接规定的应当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包括: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地面施工人责任等; 两者的区别: 1)前者法律只做概括性规定,后者系法律直接规定具体类型

5、; 2)前者采过错责任原则,后者可适用无过错原则等; 3)前者为自己责任,后者可能是对于他人行为或事实承担责任,36.1.2 侵权行为的类型,自己责任的侵权与替代责任的侵权 前者指加害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时,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 后者指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他人的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代替他人或与他人共同承担责任。 替代责任包括:雇主责任、法人工作人员侵权责任及监护人责任 区别 1、归责原则不同 2、加害行为的类型不同,替代责任多为不作为,36.1.2 侵权行为的类型,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的侵权与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 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包括:产品责任、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及工作物致人

6、损害等。 区分意义 1、归责原则不同 2、责任主体不同,36.1.2 侵权行为的类型,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划分。共同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需要共同过错,在责任上负共同连带责任 作为的侵权和不作为的侵权 按照侵权行为的行为形式划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须以法律上存在作为义务为前提。,36.1.4侵权行为法概述,一、概念: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侵权行为的构成和责任承担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侵权行为法的地位 1、在大陆法国家,侵权行为法是民法典中债法编的一部分。 2、在英美法国家,侵权行为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在我国,侵权行为法在民法通则中作为民事责任的一部分

7、而相对独立于债法,侵权责任法在将来民法典中将作为独立的一编存在,有利于吸收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成果。,36.1.4侵权行为法概述,三、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发展 古代法时期:人身伤害从同态复仇发展到金钱赔偿,标志侵权行为法的诞生。 罗马法时期:私犯和准私犯 近代大陆法:法国民法典上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为债的原因之一。德国民法典上作为债编的一部分,侵权行为之债。 英美法:独立的法律体系,独立于合同法。只有具体侵权行为,否认抽象侵权行为。具体侵权行为分为:侵害人身安全和自由、侵害名誉、侵害财产、干涉家庭关系、欺诈、过失行为、法律程序的滥用等,36.1.5侵权行为法的功能,指侵权行为法的任务与目的,其在社

8、会中发挥的作用。 侵权行为法的功能随着历史发展而变化,包括抚慰、实现正义、惩罚、威慑、补偿以及损失分散等。 我国学者的观点 1、五功能说(王利明):补偿、保护与创设权利、维护行为自由、制裁与教育、预防与遏制 2、三功能说:填补损害、教育与惩戒、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张新宝) 补偿、惩罚、预防(杨立新),36.1.5侵权行为法的功能,1、损害填补功能(补偿功能):责令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是受害人恢复到损害未发生时其“应有”的状态。是最古老的功能,具有局限性,受到保险制度的挑战。 2、制裁和惩戒功能:体现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否定评价。无过错责任的兴起削弱了这一功能。 3、损害抑制功能:通过制裁抑

9、制故意侵权,加强注意义务,减少损害发生。 4、损害分散功能:通过合理分散损害,维持社会公平。在无过错责任中最为明显,侵权责任法的危机,侵权责任法危机的含义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险制度的完善导致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补偿功能的作用急剧下降。侵权法被认为“生存受到威胁”、“已经没落” 。 侵权责任法危机的原因 1、侵权责任法自身的缺陷 1)举证的困难 2)损害赔偿功能的局限性 3)时间与金钱的耗费 “脱侵权行为法化“现象,侵权责任法的危机,2、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 针对工业社会带来的损害和风险,新的社会风险理念的形成。损害不是来自个人的行为,而是来自于社会的发展,应该由全社会承担。 传统正义观的转变

10、“矫正的正义”到“分配的正义” 第一方保险;责任保险(交通事故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等),侵权责任法的危机,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法的影响 1、缩小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 保险赔偿大大减少的侵权诉讼 2、影响了侵权法功能的发挥 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功能被部分取代,威慑和惩戒功能也受到影响 3、改变了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促成了无过错责任的普及,侵权责任法的危机,社会保障制度 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福利计划,目的在于保护公民避免因失业、疾病、年老及家人死亡而造成收入来源的减少,通过公共服务提高全体公民的福利。 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

11、社会救济(最低生活救济)、社会福利(老年院、残疾人福利等) 社会保障制度对侵权责任法的影响 1、代替侵权责任(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 2、弥补侵权责任的不足。侵权人无力赔偿、无法发现侵权人等; 3、冲击侵权责任原则。如不考虑过错,限制免责事由等,侵权责任法的危机,责任保险适用范围有限 责任保险在本质上是寄生性的 保险制度本身的缺陷 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 资金来源有限覆盖面不足; 赔偿标准低,只赔偿实际损害;,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1、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张 1)从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发展到人格权的扩张,营业权、第三人侵害债权等; 2)从权利到利益的扩张。“大学汤事件”,隐私的保护等 3)

12、从私法上的权利向公法上的权利扩张。劳动权、受教育权、基本人权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2、侵权行为类型的多样化,其在民法中的独立性得到增强,逐渐从债法中分离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导致其条文增加,类型增多,又受到英美法的影响,日趋庞大和独立。 3、侵权法归责原则的发展 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到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广泛运用以及公平责任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4、侵权行为法中过失的客观化 从主观过失“道德上的可非难性”发展到客观过失对保护他人利益的法律和规则的违反。 5、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 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到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新型因果关系学说:市场份额说、法规目的说、举证方法的多样化等,侵权

13、责任法的发展趋势,6、赔偿责任的多样化 财产损害的赔偿、到精神损害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的多元化,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发展 1、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中有关侵权行为的条文共有18条; 2、其他立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环境保护法、产品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保护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食品安全法、国家赔偿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等法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共有78部法律中有关于侵权责任特别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二)侵权司法实践的发展 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侵权行为案件共计9

14、9.2万件,其中道路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环境污染、工伤事故这几类大约占41%,其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37万多件,产品责任4000多件,医疗事故1万多件,环境污染1000多件,工伤事故6000多件。其他一般侵权案件占59%。,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有关侵权行为的司法解释: 1988年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三)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 1、学者意见稿 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研究中心民法典侵权行

15、为编234条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民法典侵权行为编97条 3)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稿)181条 4)麻昌华绿色民法典草案之“侵权行为之债”136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2、立法机关草案的审议过程 1)2002年12月,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共68条; 2)2008年12月,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法第二次审议,草案共88条。 3)2009年10月28日,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审议稿共91条。 4)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法的结构,共12章92条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6、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中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特点,(一)立法的名称是侵权责任法而不是侵权行为法 (二)是中国本土化元素和外国立法经验的结合。 英美法侵权行为类型化 大陆法侵权行为一般化+类型化 一般条款的优点: 1、立法简洁 2、法官可以灵活运用 一般条款的不足 1、无法穷尽一切侵权行为,需要立法进行补充 2、概括性极强的规定需要高素质的法官

17、结论:一般条款加类型化规定最优,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特点,(三)立法的保护范围是“民事权益”,包括了“权利”和“利益”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并全面列举了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包括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和股权,但没有规定“债权”。 1、权利的范围是否穷尽? 2、权利和利益如何划分? 3、如何确定受保护利益的范围? 4、如何区分利益和权利在保护上的不同要求 ?,侵权

18、责任法中的一般条款和类型化,英美法的作法侵权行为类型化 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二次)和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对美国的侵权行为规定了13种基本类型 英美法类型化的优点:方便适用 缺点:缺乏灵活性 大陆法的作法侵权行为一般化+类型化 一般条款的优点: 1、立法简洁 2、法官可以灵活运用 一般条款的不足 1、一般化并不能穷尽一切侵权行为,需要立法进行补充 2、概括性极强的规定需要高素质的法官 结论:一般条款加类型化规定最优,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条款和类型化,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错而致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第1383条规

19、定:“任何人不仅对于因自己故意行为所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对因自己的懈怠或者疏忽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1)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它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2)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义务。如果根据法律的内容并无过失也可能违反此种法律者,仅在有过失的情况下,始负赔偿义务。”第826条规定:“以违背善良风俗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 日本民法典第709条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者,负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条款和类型

20、化,一、一般条款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类型化规定 1、产品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 4、环境污染责任: 5、高度危险责任; 6、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7、物件致人损害责任:,36.2.1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的概念 指法律规定的认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责任的条件和根

21、据。 有关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立法和学说 1、三要件说:损害事实、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法国法) 2、四要件说: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德国法)四要件说为我国多数观点 3、五要件说:行为,侵害权利,故意或过失,损害及因果关系。 4、六要件说:行为人的责任能力,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权利遭受侵犯,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 5、七要件说:主观要件包括意思能力和过错,客观要件包括自己的行为,权利侵害,损害的发生,因果关系和违法。,36.2.2行为的违法性,一、行为的违法性 1、概念: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了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或合法利益。 2、行为的概念和意义 行为是能够受到

22、意思支配的人的活动,但包括无意识的行为,如醉酒后行为等 3、违法性的认定 1)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2)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民事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3)侵害了他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如破坏他人安宁生活、性骚扰、破坏死者名誉等 4)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进行巫蛊迷信活动等,36.2.2行为的违法性,4、违法行为的样态 行为包括自己行为与可归属于某人的行为 1)自己的行为直接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侵权行为以违反法律强制的不作为义务为基础。不作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构成侵权。 a.违反法定义务:抚养义务、保护义务、披露义务等 b.违反合同义务: c.违反在先行为产生的义务

23、 d.违反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警察、消防员、经营者 2)监护、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间接行为,包括监护人责任、雇主责任等 3)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间接行为,动物、物件致人损害,36.2.2行为的违法性,4、违法性阻却事由:指行为虽然造成他人损害,但因不具有违法性而导致侵权责任不成立的事由。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助行为 4)受害人同意 5)正当行使权利 6)正当执行职务 7)无因管理,36.2.3损害事实,1、概念:因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事件造成的他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事实。 关于损害的不同定义: 利益说(差额说):指受害人因特定侵害行为所受到的利益损害,可以根据损害发生前后

24、的财产差额加以确定。 损害时是指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的不利益,包括财产的减少、利益的丧失、名誉的毁损、精神痛苦、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损害。,36.2.3损害事实,2、意义:与刑事责任不同,侵权责任的功能在于救济私权,无损害则无责任。 但同时,并非任何损害都可以通过侵权法得到救济。 3、损害的特征: 1)损害事实具有客观性 2)损害事实具有确定性和可衡量性 3)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包括实际补救和代替性补救 4、损害的认定: 1)权利被侵害,或者; 2)利益受到损失,且该利益受到法律保护,36.2.3损害事实,5、损害的分类 .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根据损害能否通过金钱加以计算划分。 划分意义:

25、1)赔偿原则不同:财产性损害全部赔偿,非财产性损害限制赔偿 2)赔偿方法不同:财产性损害以金钱赔偿,非财产性损害以金钱赔偿为辅 .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 1)直接损害(积极的损害):现有财产的减损或支出的增加 2)间接损害(消极的损害):可得利益的减损,具有将来性,36.2.3损害事实,. 侵害财产权益的损害与侵害人身权益的损害 前者指因侵害被害人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害,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后者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被害人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所受到的损害。 1)人格利益本身的损害: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自由、隐私等损害 2)身份利益本身的损害: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损害 3)人身权受

26、侵犯所带来的财产上的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害 4)人身权受侵害造成的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包括疼痛、愤恨、恐惧、不安、焦虑、绝望、悲伤、压抑等不良的心理状态,36.2.3损害事实,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 与实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无关的经济损失。即不伴随实际损害的纯粹经济利益的影响。 电缆案件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 纯粹经济损失由于范围可能无限扩大,行为人难以预见,在侵权法中一般难以承认其赔偿。,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黔江区民族医院、黔江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05年7月15日9时许,被告永安公司在所承包金三角河堤段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损坏了被告供电公司埋在该地段的10KV电力电

27、缆,导致输电线路中断,造成原告民族医院停电26小时,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被告供电公司于次日上午将被损坏的线路予以修复。原告主张其日均经营收入为6万多元,而 2005年7月15日的经营收入为13246.17元。 原判认为,被告永安公司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因其注意义务不够而损坏了被告供电公司的电力设施,导致停电事故发生,并影响原告民族医院的正常运行而造成其可得收入减少,其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因用户或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其它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永安公司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供电公司在其供电设施遭受损坏后积极履行

28、抢修义务,故被告供电公司的行为无过错,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成立。 原告民族医院主张因停电导致原告民族医院于事发当日的经营收入减少,确给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可得利益减少)属实。但原告每日的经营收入额具有不确定性,受多种因素影响。同时,其收入越高,成本支出越大。故以原告提供的2005年6月28日至7月27日的收支报表为参照,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酌情认定其应获赔的损失额为25000元。,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二审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与民族医院之间存有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与永安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故民族医院基于侵权之诉向供电公司请求赔偿不当,供电公

29、司在本案中不负赔偿责任。 从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来讲,加害人对电缆线的切断,损害了供电部门的物权,是“第一次损害”,而电缆线的毁损致用户因供电不能而遭受的损失,系“后续损害”,该后续损害是否应当得到赔偿,须依据侵权法的基本构成要件,结合该用户致损的损失应否属于民法所应当保护的法益范围等进行综合评定。侵权法不能对一切的权益作同样的保护,必须有所区别,即以“人”的保护最为优先;“所有权”的保护次之;“财富”(经济上利益)又次之,仅在严格的要件下,始受保护。但该种情形下的“后续损害赔偿”,一般仅限于人身权、所有权,即除经济损失系因用户的人身或所有权遭受侵害而发生者外,原则上不予赔偿。 “纯粹经济上损

30、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而发生,除加害人系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致用户受损害的特殊情形除外,不在赔偿之列。在电缆线毁损而导致电力供应中断时,用户所遭受的多属纯粹经济上损失,以不能营业之损失最为常见。因停电而遭受不利益的,不限于企业,亦包括家庭用户等消费者。供电关系非属企业特有。故挖断电缆,导致电力中断,不能认为是对企业营业权的侵害。企业纵因此受有经济上的损失,亦不能以企业营业权受侵害为理由,请求损害赔偿。,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纯粹经济上损失应否赔偿,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1、电力企业是法定的供应者,因过失不能提供电力时,无须对消费者所受的经济上损失负赔

31、偿责任;2、电力中断,事所常有,事故发生后,人身或物品未遭受损害的情况下,虽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不便,有时产生经济上损失,但电力供应短期即告回复,纵有经济损失,亦属轻微,一般人观念中多认为对此应负容忍义务。有人自备供电设施,以防意外;有人投保,避免损失等等;3、被害人对于此等意外事故,若皆得请求经济上损失的赔偿,则其请求权将漫无边际,严重地加重了加害人的赔偿义务,有违公平正义,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综上所述,除经济损失系因用户的人身或所有权遭受侵害而发生外,原则上不予赔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适用,应当基于上述适当限制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政策考量,对“损害”作限缩解释为因“人身

32、或所有权遭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害”。本案民族医院要求赔付停电期间的营业损失,性质属于纯粹经济上损失,故其诉讼请求本院碍难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05)黔法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民族医院的诉讼请求。,36.2.4因果关系概念,关于因果关系的不同理解 1、违法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损害是否由于违法行为造成? 2、过错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意义除了确定侵权责任的成立外

33、,还具有限制赔偿责任功能,需要考虑加害人主观上的可预见性。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构成要件的独立性及其在侵权责任认定中的顺序:损害原因行为或物件(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和违法性 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要件的价值 1、自己责任原则的要求 2、合理限制责任范围的需要,因果关系的理论,一、必然因果关系说 概念:强调结果的必然性,要求行为与结果间存在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排斥间接的、偶然的联系。“有A必有B”。区别原因与条件。 缺陷 1、受害人负有过重的证明责任 2、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 3、忽略了科学中的事实与法律上的事实的区别 4、排除条件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5、不适用于多因一果等

34、情形 案例:违章施工导致工人跌落受伤,最终因败血症致死案。,因果关系理论,二、相当因果关系说 指条件和结果之间有着合理的联系,依社会通念某一条件通常会产生某种结果时即可。“有A则通常会有B”。 相当因果关系一方面放宽了条件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另一方面也排除了过于遥远的条件。 德国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1、加害人的行为如果极大地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就属于损害的充分原因。 2、相当因果关系的目的:排除加害人就某些特殊的原因所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日本的相当因果关系说 1、义务射程说:赔偿范围取决于法律规定的保护义务的范围; 2、危险关联说:一次损害与后续损害之间有合理的危险性关联的属于赔偿

35、范围。 我国司法实践对相当因果关系的采用,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三、事实上因果关系与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区别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目的在于确立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决定侵权责任的构成。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目的在于判断损害是否过于遥远,行为人是否应对此负责,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区分两者的意义 事实上因果关系决定责任的构成,主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加以判断。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决定赔偿责任的范围,价值判断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一、一般规则 1、条件说:并非所有引起损害发生的条件都是原因,只有不可或缺的条件才是原因。 “But fo

36、r”规则的检验方法:剔除法、替代法 案例1:噪音导致养鸡场产蛋下降,停工期间产蛋是否恢复? 案例2:客车超载,被一辆货车侧面撞击,车上两人死亡。 2、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证明 原告负证明责任,需证明50%以上的概率。 “all or nothing”规则的缺陷:难以准确确定概率比例 举证责任倒置:造成危险增加的责任人对存在其他原因负举证责任;“比例因果关系”,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二、聚合的因果关系(累积的因果关系) 指同时发生的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其中任何一个原因都足以导致结果的发生。所有行为人均负完全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并存的积极原因和并存的消极原因 案例1:A和B同时向

37、河里排放污水,导致P养的鱼全部死亡,A和B每一个人排放的污水都足以造成鱼的死亡。P能否要求A全部赔偿? 案例2:A驾驶一辆B公司制造的刹车有缺陷的汽车撞上P,而A由于过失根本没有踩刹车。P能否要求A、B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三、共同的因果关系 损害由两个以上行为共同作用而造成,其中任何一个行为都不足以造成此损害,每个行为都是损害的必要条件。 共同因果关系的类型 1、数个行为结合共同造成损害 例:A、B两工厂分别向河流排放不同的污染物,两种污染物质的结合造

38、成有毒物质导致损害。 2、数个行为结合加重了损害 例:A在路上挖坑后没有采取安全措施,B在坑内储存生石灰,夜晚P跌入石灰坑昏迷,导致严重烧伤。,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共同因果关系的处理 德国根据损害后果是否可分而分别成立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我国司法解释属于“直接结合”的,成立连带责任,多个原因“偶然结合”的属于“间接结合”,承担按份责任。 案例:P购买了A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同时安装了B公司制造的漏电保护器,由于两部机器都漏电,导致P死亡。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

39、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事实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四、不确定的因果关系(择一的因果关系) 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的,但是无法确定具体的原因。包括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法确切证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形。 类型 1、共同危险行为 连带责任 2、环境污染损害 盖然性因果关系和疫学因果关系 3、丧失机会的因果关系判断 采用实质可能性标准以及“比例因果关系”说,因果关系不确定,案例一:X、Y、Z一起去打猎,在一片常有人经过的林子里,他们开枪打鸟,结果有一发子弹打中了远处行人P。P起

40、诉X要求全部赔偿。 案例二:登山的P被一块落下的岩石击中受伤,而当时山上D过失造成一块岩石滑落,同时一头羚羊也踢落了另一块岩石,现无法确定究竟是那一块岩石击中了P。P能否要求D赔偿全部损失? 案例三:由于D排放的污染,导致正常情况下0.05%的癌症发病率达到了1%,患者起诉D 案例四:由于D排放的污染,导致正常情况下0.2%的癌症发病率达到了0.3%,患者起诉D 案例五:医生误诊导致原告未能及时手术,存活可能性从40%下降到20%,医生是否承担责任呢?,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一、一般规则 英美法上的直接后果理论,到“合理预见理论”。合理预见指对于损害类型的预见,而非损害数额的预见。 德日民法上

41、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行为是否极大地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 案例1:X造成的车祸导致P车上装载的珍贵仪器受损,损害价值达百万美元,X是否应该对此全部赔偿? 案例2:X打伤P后将P置于路边不顾,P被Y违章驾车轧死。X是否对P的死亡负责?,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二、假设的因果关系 即使引起损害发生的加害行为(真正原因)不存在,损害也会因为另一个原因(假设原因)而发生。是否应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 案例1:X不慎引起火灾,火灾损害了P的房屋,但是一个月后,当地发生地震,P的房屋被震毁。X的责任是否应该减轻? 案例2:X用一种慢性毒药给P的马下毒,在毒发作之前,Y放火烧毁了马厩,导致马的死亡。X和

42、Y谁应对此负责?,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三、超越的因果关系 先后两个加害行为的发生导致损害的结果发生变化,第一个加害人是否要对后来发生的损害的扩大负责。 判断规则:第一个行为人对于后来的侵害行为的发生能否预见?第二损害是否是第一损害的通常后果? 我国通常按照各自过错的大小及原因力的大小认定为按份责任。 案例1:X造成P受伤住院,在住院期间,由于P身体虚弱,导致感染了肺结核病毒,X对P的肺结核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2:X无证驾驶而导致P腿部骨折,在Y医院手术时,因为麻醉意外导致P成为植物人,X对此应如何承担责任?,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介入因素的近因规则:在行为和结果之间介入了其他原因导致损害的发生

43、时,介入的原因构成近因,切断原来的因果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如果介入因素是行为人可以预见的,也可能和原来的原因行为共同作用。 一、第三人的行为 1、第三人的合法行为不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2、第三人的过错行为 1)第三人的故意行为会导致原因果关系的中断 2)第三人的行为无法为被告人预见则中断因果关系 3)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改变了被告行为造成的损害类型 案例:P在X引起的车祸中受伤,大约需要一年时间痊愈,而在救护车将P送往医院的途中,救护车被醉酒司机Y驾驶的汽车撞击,(或者途中遭遇雪崩)导致P的伤害扩大,造成终身残疾。X是否要对扩大的损害负责?,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二、受害人的行为 1、对于受害人故意

44、导致的损害被告人因果关系中断,但是在其行为具有合理性时,因果关系仍然存在。如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而自杀的案件。 2、受害人过失导致的损害的扩大,可以适用过失相抵。 3、受害人的轻过失一般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 案例:X在自家的龙眼树上喷洒剧毒农药甲胺磷后,并没有在树下做出任何警示,P偷摘了龙眼食用,导致中毒,X是否应该负责?,特异体质案例,“蛋壳脑袋规则” 。该案中受害人的头骨异乎寻常的薄脆,在被加害人打击时很容易地破裂了。受害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告认为受害人头骨的特异体制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而自己的打击行为只是一个诱因,因此不应承担责任。审理该案的McKinnon法官认为,“一个对于他人

45、犯有过失的人,不应计较受害人的个人特异体质;尽管受害人的这种个人的特异体质增加了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与程度”。依据该规则,侵权行为人只要违反了对他人的通常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由于受害人个人体质易于遭受损害的弱点(如心脏衰竭、罕见的血液病等)所带来的危险。 在采用“相当性原则”来判定法律因果关系问题的大陆法系国家也认为,即便加害人的行为并非导致受害人伤害的主要原因而仅为诱发原因,但是只要加害人的行为增加了受害人现存的状态的危险,或者行为人使受害人暴露在与原本的危险不相同的危险状态之中,那么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就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蛋壳脑袋规则,案例一 原告符文光与符小串系同乡好友,

46、1991年11月22日下午三时许,两人在南开乡税务所门前相遇。由于两人久未谋面,原告上前抱住符小串,用自己的前额与符小串前额相碰以示亲热,符小串当即蹲下,称其头晕及身体麻木,经他人扶送回家。随后,符小串被送往海南省人民医院诊治,经诊断为肺癌晚期且癌细胞已转移。1992年4月1日,符小串死亡。符小串之子符亚明、符亚宁认为其父之死系原告碰撞其头部所引起,要求原告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并以暴力相威胁。原告不服,称符小串之死系癌症及其转移所致,与碰头无关,遂向法院起诉。 案例评析 原告符文光对符小串之死,究竟应不应负赔偿责任?根据“蛋壳脑袋”规则,回答是肯定的,原告符文光对符小串之死应负损害赔偿

47、责任。虽然符小串已身患不治之症,即使没有符文光的碰头,符小串也肯定会死亡,但原告的碰头行为加重了符小串的病情,加速了符小串的死亡,并最终造成符小串死亡的事实,成为“外在诱因”,碰头行为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虽然符文光对符小串的病情一无所知,也根本无法预见轻轻一碰导致的严重后果,但这一“外在诱因”不能成为符文光对符小串之死不负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原告符文光仍应对符小串之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蛋壳脑袋规则,案例二 李彦花上小学六年级,2002年5月24日中午放学后,李彦花和同学推着自行车结伴回家,在丁庄路口同一辆转弯的机动三轮车相撞,该机动三轮车司机王震系无证驾驶。李彦花和自行车当时都没有

48、摔倒且人车都完好无损。可是没过两分钟,当李彦花推着自行车又走了一米多远路的时候,突然右手扶着自行车把,左手捂住胸口倒地身亡。 事故发生后,李彦花的父母找到三轮车司机王震要求赔偿,他们认为李彦花的身体虽然没有和三轮车直接接触,但由于惯性很可能心脏碰到自行车车把横梁上而导致了死亡。司机王震认定李彦花是自己被撞车险情吓死的,自己对李彦花的死没有责任,拒绝给李家赔偿。 为查明死因,对死者李彦花进行了尸体解剖,没有发现内脏破裂等情况,基本上可以排除常规性交通事故引起的那种死亡的情况。诊断出死者李彦花生前患有风湿性心脏病,事故是急性发作,致使心功能不全,心力衰竭而死。但交通事故是引起李彦花死亡的诱发因素。

49、 另查,在学校发现了李彦花的体检结果:李彦花患先天性心脏病。但学校并没有按规定将李彦花的体检结论单独通知李彦花的家长。 2002年8月23日,县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王震赔偿原告李家1.71万元。,因果关系与介入因素,三、因果关系与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与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类型不同时,原因果关系中断。 2、不可抗力加大了损害的后果,或加大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可能成立比例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加害人责任。 3、不可抗力仅仅加速了危险的现实化过程,则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 案例1:X过失导致P受伤,在住院期间,病房因地震倒塌,X是否对死亡负责? 案例2:X公司不顾天气预报,冒着暴风雨带领旅游团出发,在经过依山修建的高速公路时,遭遇泥石流,车上乘客全部死亡。 案例3:X公司在厂区违章存放有毒废水,因地震导致废水泄漏。 案例4:装修工人D过失导致P的房屋起火,造成财产损失,在修复之前,由于地震导致房屋完全倒塌。P起诉D要求赔偿损失,因果关系证明方法,1)一因一果:反证法、剔除法、替代法等方法 2)一因多果:每个结果与原因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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