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法律责任及风险克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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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 陈荣鑫,2012-3-16,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法律责任 及争议处理,课程内容简介:,一、新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介绍,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法律规范,三、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现状,四、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风险克服,一、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牵涉的法律体系介绍,1、劳动法; 2、劳动合同法; 3、就业促进法;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5、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6、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劳动用工法律体系介绍,8、社会保险法; 9、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0、工伤保险条例; 11、失业保险条例; 1

2、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1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风险点,1、临时工(非正式工); 2、农民工; 违法表现形式: 1、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演变为民事雇佣关系; 3、签订经济承包合同,演变为纯碎的经济关系。,(一)劳动关系处理沿用传统理念,违法表现: 1、非法要求提供担保; 2、扣押证件; 3、没有职工名册; 4、非法组织加班; 5、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 6、拖欠劳动报酬; 7、带薪年休假。,(二)劳动用工标准缺失,(三)社会保险缺失,1、养老保险; 2、医疗保险; 3

3、、工伤保险; 4、失业保险; 5、生育保险。,(二)新法律体系下对劳动用工的规范,1、对事实劳动关系处理,以提高用工成本倒逼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处理,事实劳动关系处理:,用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内,行为不违法,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

4、合同,还应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开始就不签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订,事实劳动关系,(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劳动基准保护,1、加班的限定;(劳动法) 2、对担保和抵押明令禁止(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 3、加班工资支付; 4、法定节假日; 5、女职工特殊保护; 6、带薪年休假。,重点介绍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1、医疗保险: 建立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

5、至国家规定年限。 明确了医疗保险拒付范围,规定了第三人侵权的医疗费用的先行支付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二)新法律体系下对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包账户,2、工伤保险,(1)工伤认定进行了扩大和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6、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1、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

7、伤认定范围; (1)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将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事故纳入,但是在小区和车库等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是交通事故;(2)发生事故后,需经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这些部门包括铁路、交通、海事等部门。(3)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作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限定。注意加班情形和合理绕道情形的处理。 2、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 新条例删除了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列为犯罪行为。,(二)简化了工伤认

8、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1、增加了工伤认定的简易程序 新条例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的时间。 2、新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 3、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 (三)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新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

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四)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借鉴了国际经验和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这为我们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了经费保障。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

10、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这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保证了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有助于提高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失业保险,建立了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1、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救济途径,1、劳动保障监察:劳动者权益维护的行政救济途径,3、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4、劳动争议诉讼,5、劳动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基本的救济途径,2、劳动争议双方和解,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建筑业劳动用工的影响分析增强了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强制性(不利性) 有以下条文值得关注: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12、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行政强制),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

13、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意: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可能并用!,3、违法成本大大提高 有一种观念,社会保险能拖则拖,越晚

14、参加越降低成本,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这一现状将改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

15、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观点:相对于劳动合同法而言,社会保险法的影响将更大、使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更高!,4、举证责任倒置情形有所增加,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首先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掌握证据又不提供,如劳动合同、职工名册等,劳动者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许多劳动者倒在了第一道“门槛”下。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该法作出了举证倒置的规定,这将帮助劳动者迈过第一道“门槛”。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

16、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些举证倒置的规定,是专门针对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而制定的,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的恶意行为。规定还预示着,如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发生灭失、毁损等情形的,用人单位也要承担不利后果。,劳动用工风险克服,总的指导意见: (1)摈弃临时工、劳务工传统理念 (2)掌握政策、熟悉法律 (3)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事实劳动关系 (4)参加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优先 (5)出事后注意证据收集、证据保全; (6)合理利用维权途径。,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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