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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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诉讼法,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第一节 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的概念、意义、作用和原则 二、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和管辖权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四、行政诉讼的证据 五、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与审判 六、行政案件的执行和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本节完 返回上层,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意义、作用和原则,(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返回上层,(一)行政诉讼的概念,1. 行政诉讼的概念 2. 行政诉讼的本质属性 3. 行政诉讼是直接的司法诉讼 4. 行政诉讼的作用 ,返回上层,1. 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 是指公民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

2、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返回上层,2. 行政诉讼的本质属性,救济个体权利和维护行政合法与公正是决定行政诉讼本质属性的两个基本要素,也是人们认识行政诉讼本质属性的立足点。,返回上层,3. 行政诉讼是直接的司法诉讼,现代社会中国家与公民最容易发生冲突的地方就是行政领域。行政诉讼法的根本价值就在于用和平的方法解决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冲突与矛盾,即国家与公民的争议问题。,返回上层,4. 行政诉讼的作用,行政诉讼法就是监督政府行政活动,遭受行政侵害的公民权利必须得到司法的救济。 如果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达到法律所期望的和谐,那么整个

3、国家与公民的法律关系就是安定积极的,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根本意义和作用的具体表现。,返回上层,(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司法诉讼的共同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活动原则 (3)法律平等原则 (4)辩论权原则 (5)检察监督原则 (6)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的原则 2. 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 (2)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3)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 (4)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返回上层,二、行政诉讼受案的 范围和管辖权,(一)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二)行政诉讼

4、的管辖 ,返回上层,(一)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1. 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的含义 2.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的范围 3.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案的范围 ,返回上层,1. 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的含义,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权限范围。 它规定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范围;规定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规定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返回上层,2.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分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

5、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返回上层,3.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案的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4种行为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6、的奖惩、任免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的具体行政行为,返回上层,(二)行政诉讼的管辖,1. 行政诉讼的管辖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 行政诉讼的管辖的划分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移送,返回上层,三、行政诉讼参加人,1、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含义 2、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权责 3、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种类 ,返回上层,1、行政诉讼参加人的含义,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诉讼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总称。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返回上层,2、行政诉讼

7、参加人的权责,(1)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参加诉讼并取得相应的诉讼主体地位。 (2)行政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代理人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 (3)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翻译人、鉴定人、证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返回上层,3、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种类,(1)原告。是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 (3)第三人。是指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

8、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诉讼的人。 (4)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替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返回上层,四、行政诉讼的证据,(一)行政诉讼的证据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证据是指能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行政诉讼的证据的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有以下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三)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返回上层,五、行政诉讼的起诉、 受理与审判,(一)行

9、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二)审理和判决 ,返回上层,(一)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1. 行政诉讼的起诉 人民法院对行政争议采取“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 2. 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 行政诉讼的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返回上层,(二)审理和判决,1、行政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其整个过程主要由组成合议庭、庭审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

10、告判决、诉讼终结等阶段。 2、行政案件的判决 行政案件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侵权争议及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具有国家强制约束力的司法结论。 行政判决可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强制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肯定判决、否定判决与部分肯定部分否定判决;生效判决与未生效判决;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终审判决与非终审判决。,返回上层,六、行政案件的执行 和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一)行政案件的执行 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依法享有强

11、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的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同一状态的行为。 (二)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返回上层,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 二、诉和诉权的概念 三、民事诉讼参加人 四、民事诉讼的管辖 五、民事诉讼的证据 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和强制执行 七、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八、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九、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十、民事诉

12、讼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十一、民事执行程序 十二、国际民事诉讼 ,本节完 返回上层,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效力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原则 ,返回上层,(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效力,1.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2.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返回上层,1.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用以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诉讼行为,调整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返回上层,2.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

13、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应当遵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2)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解决哪些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涉及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3)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4)民事诉讼法对时间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时间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返回上层,(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原则,1.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 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

14、权 -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2. 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1)当事人平等原则 (2)辩论原则 (3)自愿合法地调解原则 (4)处分原则 (5)人民检察院监督诉讼原则和支持起诉原则,返回上层,二、诉和诉权的概念,(一)诉、诉权和诉的要素及种类 (二)反诉 (三)诉的合并与分离 ,返回上层,(一)诉、诉权和诉的要素及种类,1. 诉和诉权 (1)诉。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的请求。 (2)诉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称之为诉权。 2. 诉的要素和种类 (1)诉的要素。诉的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2)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15、,返回上层,(二)反诉,1.反诉的含义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与本诉讼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 2.反诉的条件 (1)被告提起的反诉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讼开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 (2)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讼的法院提出 (3)反诉与本诉讼必须选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与本诉讼合并起来,能够达到合并审理的目的,返回上层,(三)诉的合并与分离,1. 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在同一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几个诉合并加以审理。 2. 诉的分离 诉的分离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原告提出的几个彼此有联系的诉案单独进行审理。,返回

16、上层,三、民事诉讼参加人,(一)民事诉讼参加人的含义 民事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他们都是民事诉讼主体。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民事诉讼主体。 (二)民事诉讼参加人的种类 1. 当事人 2. 民事诉讼共同诉讼人 3.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 4. 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返回上层,1. 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约束的利害关系人。,返回上层,2、民事诉讼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民事诉讼,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

17、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民事诉讼,称共同诉讼。,返回上层,3.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去的人。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分为两种: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不论是全部或部分,能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18、,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参加人。,返回上层,4. 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为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包括: (1)法定代理人 (2)指定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返回上层,四、民事诉讼的管辖,(一)民事诉讼的管辖的概念 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的种类 (1)级别管辖。是按照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2)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分

19、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3)裁定管辖。是以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来确定管辖的法院。 (4)协议管辖。是指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确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返回上层,五、民事诉讼的证据,(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返回上层,(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根据法律规定加以收集、审查和运用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2.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7种。,返回上层,(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

20、责任,1.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含义 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其真实的责任,称之为举证责任。 2.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使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尽可能做到查明客观事实,在规定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同时,还规定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色。,返回上层,六、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和强制执行,(一)财产保全 (二)先予执行 (三)强制措施 ,返回上层,(一)财产保全,1. 财产保全的含义 人民法院对民事、经济案件,为保证将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得到全

21、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的标的物采取一定的强制性措施,称之为财产保全。 2. 财产保全裁定 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一般是依据原告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的。但法律规定,即使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返回上层,(二)先予执行,1. 先予执行的含义 人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交付执行之前,因权利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生活、工作和生产,及时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付一定款项或特定物,立即交付执行,这种制度称之为先予执行。 2. 先予执行裁定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就有关先予执行部分的权利义务关系须是明确肯定的 (2)原告当事人有先予执行的申请,经人民法院

22、审查确有先予执行的迫切必要 (3)被告有先予执行的能力,返回上层,(三)强制措施,1. 强制措施的含义 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 采取这种强制措施并不是刑事制裁,而是法院为制止或排除已经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必要的强制手段。 2. 强制措施的种类 拘传、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返回上层,七、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一)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内容 (二)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阶段 ,返回上层,(一)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的概念和内容,1. 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含义 在我国,民事诉讼所采取的两审制度中,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23、的程序,称之为第一审程序,也称为初审程序。 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以及在某些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涉外程序。 2. 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内容 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调解;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返回上层,(二)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阶段,1. 起诉和受理 2. 审理前的准备 3. 开庭审理 4. 审结期限 5. 诉讼中止和终结,返回上层,八、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一)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加以简化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 - 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的法庭适用,同时只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 - 简易程序简化了普通程序的

24、起诉手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几种特别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这类案件主要是: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包括宣告失踪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无主财产案件等。,返回上层,九、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内容 (二)审判监督程序 ,返回上层,(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内容,1. 第二审程序的含义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终审程序。它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25、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2. 第二审程序的内容 (1)当事人提起上诉。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备3个条件:A、必须是符合的条件的上诉人对符合条件的被上诉人提起上诉。B、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的上诉。C、必须提出上诉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贯彻调解原则。,返回上层,(二)审判监督程序,1. 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 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监督职能,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2. 审判监督程序的性质 审判监督程序是由有审判监督权的上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和本法

26、院院长对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提起再审的程序。 当事人如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则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因提出申请而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返回上层,十、民事诉讼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 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督促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 (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返回上层,(一)督促程序,所谓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一方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请求,不经审判程序,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按期支付。,返回上层,(二)公示催告程序,所谓公示催告程序是法院以公示的方法通知并催促可能存在的利害关系人

27、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法院申报权利的一种程序。 如果在公示催告的期间内有利害关系人出面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即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此后不论原申请人或者申报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转入通常的诉讼程序。,返回上层,(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我国企业法人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此类案件为破产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称破产还债程序。,返回上层,十一、民事执行程序,(一)民事执行程序的概念 (二)执行的根据和执行的法院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返回上层,(一)民事执行程序的概念,民事执行

28、是指国家执行机关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或满足债权人民事权利的行为。所以,民事执行又称为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或行为,而不能是人身。其运用的程序,叫做强制执行程序。但民事执行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然阶段。,返回上层,(二)执行的根据和执行的法院,1. 执行的根据 执行根据是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由国家规定的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并可据以请求执行的文书。 执行依据有两种:一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二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2. 执行的法院 在我国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独

29、立行使执行权,是通过具体的执行机关和人员进行的,执行机构及执行人员所属的人民法院称为执行法院。,返回上层,(三)申请执行的期限,1. 执行的期限 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期限为6个月。 2. 执行的期限的计算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在上述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内不申请执行的,则丧失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返回上层,十二、国际民事诉讼 (International civil suit),(一)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参与人 (二)国际民事诉讼规则与 国内民事诉讼规则的联系与区别 (三)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四)外国人的民事法

30、律地位 ,返回上层,(一)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参与人,1. 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由于涉外因素而引起的诉讼。 涉外因素包括下列情况: 一、诉讼主体涉外 二、诉讼标的法律事实涉外 三、诉讼标的物涉外 2. 诉讼参与人 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从事各种诉讼活动必须遵守本程序。,返回上层,(二)国际民事诉讼规则与国内民 事诉讼规则的联系与区别,国际私法中公认和普遍采用的原则是诉讼程序是依法院地法。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程序上总是适用内国法中有关规定。但实践上审理涉外民事案件遵循着国际民事诉讼规则和国内民事诉讼规则,法院审理案件的过

31、程中是将上述两套规则交错适用的。,返回上层,(三)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1.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含义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 2. 涉外民事管辖权的重要性 (1)确定管辖权是受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管辖权直接关系到审理案件的结局,返回上层,(四)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1.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原则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即外国人在某一国的民事诉讼中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外国人在该国境内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的组成部分,一般由法院地国的法律和有关的国际条约规定。 大多数国家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原则。 2.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人、无国

32、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在民事诉讼权利上享有与中国公民平等权利,不因为他们国籍不同而限制或扩大他们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这体现中国法律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利,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原则。,返回上层,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合基本原则 二、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理 三、刑事诉讼参与人 四、刑事诉讼的证据 五、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六、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 ,本节完 返回上层,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任务合基本原则,(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返回上层,(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确认的规范执法、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行

33、为的法律关系总称。,返回上层,(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 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地应用法律法规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3.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返回上层,(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含义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体现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和任务,决定刑事诉讼的架构和基本特征,并对诉讼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诉讼原则和规范。 2.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法制原则 (2)证据裁判原则 (3)独立行

34、使刑事司法权原则 (4)审判公开原则 (5)诉讼经济原则 (6)权利保障原则 (7)辩护原则 (8)利益回避原则 (9)及时原则,返回上层,二、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理,(一)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的职能管辖 (三)刑事诉讼的审判管辖 ,返回上层,(一)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刑事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在受理、审判刑事案件方面的各种分工。,返回上层,(二)刑事诉讼的职能管辖,1. 刑事诉讼的审判管辖的含义 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权限的划分,是解决

35、这三个机关的职责分工问题。 2. 刑事诉讼的审判管辖的划分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一般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返回上层,(三)刑事诉讼的审判管辖,1. 刑事诉讼的审判管辖的含义 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

36、、以及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人民法院之间,对刑事案件受理权限的划分。它解决的是不同法院之间的分工问题。 2. 刑事诉讼的审判管辖的划分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专门管辖,返回上层,三、刑事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返回上层,四、刑事诉讼的证据,(一)证据的概念 (二)证据的意义 (三)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四)刑事诉讼证明的责任 ,返回上层,(一)证据

37、的概念,证据是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返回上层,(二)证据的意义,证据的意义在于刑事诉讼参与人收集证据和运用证据以便司法机关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地处理。 1. 证据的实质性要求 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首先,必须是确实存在的客观事实 其次,这些事实与案件有客观联系,并能证明案件中有待证明的问题 2. 证据的程序性要求 必须是经受理本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属实的。只有符合这一要求,才能使证据的真实性得到保证。,返回上层,(三)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1. 物证。是指能够对案件真实情况起证明作用的物品或痕迹。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物的形状、特

38、性、品质或痕迹等外部特征来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 2. 书证。是指其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 3.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就有关的事实所做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案件事实所做的陈述。 5. 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向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所做的供认罪行或否认罪行的陈述,也即口供。 6.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受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或技术,对案件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所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7. 勘验笔录。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检查所做的记录,是刑

39、事诉讼的一种重要的证据。 8.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所提供的信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返回上层,(四)刑事诉讼证明的责任,刑事诉讼证明的责任是要解决证明案件的有关事实的责任由谁来进行承担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的轻重的各种证据。,返回上层,五、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作用 (二)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种类 ,返回上层,(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作用,1. 强制措施的概念 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为了保证诉讼的

40、顺利进行,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所采取的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方法。 2. 强制措施的作用 它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现行犯逃避或妨碍侦查和审判(如逃跑、自杀、毁灭证据、串供等),保证侦查、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以及防止他们继续犯罪而采取的。 采取强制措施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才有权采用。,返回上层,(二)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种类,1.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强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2.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1、,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3.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4. 逮捕。是指一种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而予以羁押的强制性措施。 5.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情形时,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返回上层,六、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一)立案 (二)侦查 (三)提出公诉 (四)审判 (五)刑事诉讼的执行 ,返回上层,(一)立案,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受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

42、自首材料后,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发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就是刑事诉讼的开始。,返回上层,(二)侦查,1. 侦查的含义 侦查指公安、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 2. 侦查的主要措施 侦查的主要措施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返回上层,(三)提出公诉,1. 提出公诉 提出公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代表国家提请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2. 公诉与自诉 自诉

43、是由被害人本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向法院提出控告,进行的诉讼。公诉是由有权代表国家起诉的机关向法院提出控告进行的诉讼。 3.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称审查起诉。,返回上层,(四)审判,1. 审判的含义 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确定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犯有何罪,罪重罪轻以及应否判处刑罚和适用何种刑罚的诉讼活动。 2. 审判阶段 (1)公诉案件的一审程序 (2)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 (3)第二审程序 (4)死刑复核程序 (5)审判监督程序,返回上层,(五)刑事诉讼的执行,刑事诉讼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劳动改造机关,为实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执行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返回上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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