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婚姻继承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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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2009年7月,徐某经人介绍与李某建立恋爱关系,双方的感情急剧升温。2009年11月,两人商量如何操办婚事,徐某以自己的多年积蓄20万元支付了结婚用房的首付款,余下的30万元通过银行货款来支付,贷款人为徐某本人。2011年1月,两人办理了婚姻登记。同年3月,徐某在产权登记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以后,徐某以夫妻共同收入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其利息。 婚后不久,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摩擦,并且愈演愈烈,双方开始认识到婚前没有感情基础。2012年3月,徐某起诉要求离婚,李某虽然同意离婚,但以自己也参与房产货款还款为由,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徐某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个人所有为由,拒绝将

2、该房产进行分割。,一、婚姻法的含义与特点 (1)婚姻:两性结合和以血缘关系为条 件的社会关系。 (2)家庭:以两性结合和以血缘关系构 成的社会形式。 (3)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就调整对象的范围看,婚姻法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各亲属之间的关系,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等关系。 就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看,婚姻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弱者 5.计划生育 6.忠诚互助,婚

3、姻自由是指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一夫一妻是指夫妻双方只有一个配偶。 男女平等是指夫妻双方人身和财产上的平等权。 保护弱者是指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特殊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等在家庭成员中地位较弱的一方的权益。 计划生育是指一对夫妻只能有一个子女。,三、结婚,1.结婚 必备条件: (1)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 (3)一夫一妻。 禁止条件: (1)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2.结婚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申请地点可以是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的居住地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城市中是一方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民政员办理 在审查阶

4、段,主要审查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必要条件和禁止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结婚登记机关发给双方结婚证,双方即刻成为合法夫妻。,3.无效婚姻 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条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几种规定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受胁迫的。,4.结婚后的财产关系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

5、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四、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关系: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子女造成非法侵害时,父母有赔偿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之间有

6、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其它类型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同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同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已成年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与其赡养的义务相联。 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要符合收养法的要求,收养关系一经确立,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与义务将解除。其它权利与义务同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3.其它家庭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与外孙子女的义务;成年的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义务。抚养与赡养的权利、义务确定之后,他们之间有遗产的继承的权利。 兄弟姐妹之间有相互抚养和相互赡养的义务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确定之后,他们之间有遗产的继承的权利。,五、离婚 (

7、1)原则: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女方和子女的利益。 (2)程序 协议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 诉讼离婚: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反对离婚,要求离婚的一方到人民法院申请离婚。,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8、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

9、,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离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离婚的一方认为这是对方在制造离婚条件。不管是双方的自愿分居还是一方的主动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不堪同居,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但另一方已不愿与之生活,勉强维持

10、对双方都是痛苦的事,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

11、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3)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

12、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离婚的管辖,级别管辖:标的。例:500万 地域管辖: (一)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二)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三)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四)户籍迁出后的情况 (五)当事人被监禁时:,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改变。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

13、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可以)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

14、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

15、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2009年7月,徐某经人介绍与李某建立恋爱关系,双方的感情急剧升温。2009年11月,两人商量如何操办婚事,徐某以自己的多年积蓄20万元支付了结婚用房的首付款,余下的30万元通过银行货款来支付,贷款人为徐某本人。2011年1月,两人办理了婚姻登记。同年3月,徐某在产权登记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以后,徐某以夫妻共同收入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其利息。 婚后不久,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摩擦,并且愈演愈烈,双方开始认识到婚前没有感情基础。2012年3月,徐某起诉要求离婚,李某虽然同意离婚,但以自己也参与房产货款还款为由,要求对房产进行分

16、割。徐某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个人所有为由,拒绝将该房产进行分割。,【法理分析】 一般认为,判断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是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如果所购买的房产之所有权证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后取得的,则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所购买的房产之所有权证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取得的,则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按照这种观点推论出来的结果就是:本案涉讼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周某可以要求分割自己应得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2条有相关的规定,即“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7、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该房产应属于徐某个人所有。因为在结婚登记之前,徐某“已经明确可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并且在办理产权登记之时,并未将李某登记为共有人,也未将房产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因此徐某并无赠与李某房产权利的意思表示。,本案需要考虑的另外一个问题是,李某的利益如何界定。我们认为,尽管李某并非该房产的共有人,不能请求分割该房产,

18、但在婚姻关系成立以后毕竟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名义来偿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从这个角度考虑,李某有权要求将已经用于清偿银行贷款的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进行分割。这其中包括用于偿还贷款的金钱数额及其可产生的利息。,此外,如果房产已经升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之规定,房产的升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有。 因此,针对房产中部分属于李某应当获得的补偿数额,可以用下列公式来计算:李某获得的补偿(房产现时评估价购买时价格)2 (共同偿还银行借款的本金 该部分还款所产生的利息)/2。,婚前买房,婚后“散伙”房屋如何分?,法律关系: 婚姻法律关系 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 按

19、揭的债务法律关系。,一、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的,且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为个人财产,按揭的贷款为个人债务。但婚后偿还贷款的部分属于配偶方出资清偿的应当予以返还。 二、虽然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也出资的。首先房屋的产权属于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没有归还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经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三、虽然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分割时要一并考虑,当事人出资额的比例悬殊、未共同生

20、活或存续期间的较短的。可以参照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拘泥于平分。,案例2,为结婚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对方名下,后未能结婚而分手时如何分割,婚前财产协议,协议人(男方):张某 香港身份证号: 协议人(女方):陈某 中国身份证号: 协议人为明确婚前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他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如下协议: 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不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结婚,均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略) (二)动产:(略)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女方名下已有的

21、婚前财产,包括但,继承法,继承权 1.继承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3.遗产范围: 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图书、文物;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公民的其它财产。 4.不属于遗产范围: 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费、伤残补助费、医药费复员、退伍发放的费用; 死者的抚恤金; 保险金,死者生前所上保险应由保险单确定的保险受益人所有。,5.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是指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方

22、式。 第一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继承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当继承遗产分额。,爷爷,父亲,子女,死亡,先于爷爷死亡,代替父亲继承,继承1份,(2)遗嘱继承 定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按照他生前所立遗嘱的内容,将其遗产转移给指定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立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国家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遗嘱; 自书遗嘱:本人要签字,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并签字

23、; 录音遗嘱:应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并签字; 口头遗嘱:应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并签字。,案 例 杭州一位老画家生前有两名已成年女儿,两名女儿对老人雇佣年青女保姆不满,从不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十几年的饮食起居都由该保姆照顾,老人临终前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字画、存款、房屋由保姆继承。二名女儿将保姆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案例分析 法院审理查明,老人生前两个子女从未进赡养义务,老人死后3个月,二名女儿才知道父亲死亡的消息,二名女儿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故判决二名女儿未尽赡养义务,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其父生前所立遗嘱有效,老人的全部遗产由保姆继承。,小知识:遗产处理顺序 1.

24、先分出夫妻双方的财产和遗产,从夫妻共有财产先分出一半作为配偶的财产,另一半作为遗产,还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2.首先用遗产还债和纳税,还债和纳税后仍有余额的再进行遗产继承,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不足部分将成为死债,不能父债子还; 3.有遗嘱抚养协议的先执行遗嘱抚养协议; 4.有遗赠的先执行遗赠; 5.遗嘱继承; 6.法定继承。,案 例 夫妻二人外出因车祸丈夫甲死亡7天后妻子乙死亡,夫妻二人留下九万元遗产。夫妻二人生前有儿子丙,丈夫甲有亲属哥哥丁,妻子乙有母亲戊。据查,夫妻二人生前有债务1万元。请试分割夫妻二人的遗产。,案例分析 1.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丈夫甲死后应先从夫妻二人的财产中偿还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1万元,所剩8万元财产因夫妻二人生前没有进行约定,因此8万元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每人各有4万元的权利。 2.因为夫妻双方生前都没有留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应对先死亡的甲进行遗产继承。此时甲的遗产有4万元,甲死亡时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妻子乙和儿子丁,因此乙和丁各继承2万元的遗产。 3.妻子乙死亡时留有遗产426万元,按法定继承,乙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乙的儿子丁和母亲戊,因此丁和戊各继承3万元。 4.最后遗产分割的结果是儿子丁继承5万元,母亲戊继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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