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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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一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 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三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第一,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劳

2、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管理资源吧(),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第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

3、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管理资源吧(),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第三,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一方面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为劳动者实现和保障自身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管理

4、资源吧(),提供海量管理资料免费下载!,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实施以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新型用人机制基本形成,劳动力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按市场规律得以合理配置,为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 3、根

5、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一,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中存在5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滥用试用期;滥用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合理流动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补充和修改了有关规定,如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或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加大对试用期和无固定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等。,第二,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影响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

6、利影响。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劳动合同法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 为了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规定了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依法裁减人员。,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由于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要求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 一

7、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法律规定。 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这些劳动者既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条例或者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二是事

8、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

9、关系,并执行本法。,四、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处于关键位置,决定着劳动者是否能够有效享受劳动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用工为主要标志。,针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

10、起建立”。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四项措施:,一是放宽了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自

11、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违法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是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五、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作用不仅包括证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双方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履行各自义务、享有各自权利奠定基础。因此,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合法

12、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 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一是增加了五项必备条款。,(1)增加了双方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

13、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原因是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原因是为了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险必备条款的原因,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14、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二是取消了三项必备条款。,(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明确了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

15、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2)取消了劳动合同约定终止的条款。,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

16、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3)取消了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规定只有在依法约定的培训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条款中,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六、劳动合同的期限,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 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一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

17、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三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法定情形:,(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以

18、下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第三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合同:,1、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七、劳动合同

19、的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试用期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

20、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是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是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前面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八、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违约金,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一些用人单位借此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明显过高的违约金,实

21、际上剥夺了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权、自主择业权。为了防止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一是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

22、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规定的人员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

23、过二年。,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其他不得约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九、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各自的权利。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是否得到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否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前提,直接关系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一)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指

24、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合法原则,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三是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

25、和控告。,(二)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在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时,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没有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劳动合同也应当继续履行。,(三)劳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原则是劳

26、动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四)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十、劳动合同的解除,1、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分类及基本原则,即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但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2、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一)补充了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随时通知用人单位两种类型。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第三种类型。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7、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为,劳动者在以上情形下面临着人身危险,法律不应该要求劳动者履行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后再解除劳动合同。,(二)修改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都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修改和补充的三个方面:,一是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不需要事先告知,可以立即解除劳

28、动合同。,二是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补充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是工作交接的合理需要,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修改为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补充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规定用人

29、单位4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补充了2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四)增加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替代方式,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

30、者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延续了劳动法以上规定,另一方面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代通知金制度,增加了替代方式,即用人单位也可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五)修改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规定,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

31、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一是增加了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法定情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增加了两种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二是放宽了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要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都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

32、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合同法调整为,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才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 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百分之十的,无须按照以上规定的程序执行。 为了降低裁减人员对劳动者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一是补充规定了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二是细化了关于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的义务,用人单位在六

33、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六)增加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及裁减人员的情形,如果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加了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补充规定了一种情形: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十一、劳动合同的

34、终止,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另一类是约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终止。 在劳动法的实施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不能真正起到维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益的作用;同时,对于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法律没有作出规定。,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一是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的条件,规定了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因此,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二是增加了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即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

35、情形除劳动合同期满(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该工作任务完成而期满)外,还包括:(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是增加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情形。,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国家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1)根据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

36、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2)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劳动法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3

37、)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劳动者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的补充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十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经协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38、同的、因裁减人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在延续以上规定的同时,对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了一些新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因用人单位违法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裁员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

39、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增加了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一是可以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是可以防止用人单位故意违法,逼迫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规避支付

40、经济补偿。,2、增加了劳动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终止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3、增加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目的,因为劳动法规定,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一般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并终止与订立长期劳动合同并解除相比,可以减少解雇成本。所以增加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可以消除用人单位减少解雇成本的动机,以经济手

41、段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长期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向劳动者支付。 也就是由劳动法的多一天算一年改为劳动合同法的多一天算半年。,5、增加了向高收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限额。,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避免过于加重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同时合理调节高收入劳动者的收入水平。,6

4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7、双方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的随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十三、集体合同,(一)意义,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

43、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劳动合同法明确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二)程序,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三)要求,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

44、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四)对集体合同制度进行了补充:,1、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一是针对一些规模较小的用人单位中职工流动性较大、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这些单位内工会力量薄弱,难以有效开展集体协商的问题,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2、专项集体合同,二是为了提高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

45、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3、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三是考虑到与正在制定之中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衔接,修改了工会法关于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规定“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十四、劳务派遣,进入本世纪以来,劳务派遣成为了一种比较普遍的用工形式,其范围不断扩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之所以被广泛采用,一方面是由于在一些领域,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符合社会化分工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对劳务派遣这种新生事物缺乏法律规范,使得一些用工单位出于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

46、意图而通过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在实际中,一些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受到侵害,不能获得与用工单位的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发生工伤后往往得不到赔偿。,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出了规范:,主要包括七个方面。,一是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二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

47、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防止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联合起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促进被派遣劳动者就业稳定。,三是针对存在劳动关系三方主体的特殊情形,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又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四是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

48、的关系。,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五是针对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包括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

49、同工同酬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六是限定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七是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用工单位处于主导地位,是最大的推动力量。为了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五、非全日制用工,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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