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与所得税新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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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转税与所得税新政,税务争议案例解析,时间: 2015年06月05日14:30-16:30 地点: 厦门大学 学员: 法学院 主讲: 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严锡忠律师 ,,左 券,中国古代称契约为券,以竹制作,分劈成左片、右片,立约方各执一片,两片相合则为信。左片称左券,由债权人收执,用作索偿的凭证,后引喻为成功之意,常有“稳操胜券”之说。 老子云:执左券而不责于人。意为虽左券在握,但不苛责于人。,,第一部分 识别争议,一、应税主体识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

2、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3、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一、应税主体识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一、应税主体识别,思考 政府部门是否可以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如何区分部门、机关、单位、组织?某一家庭处置了自己的电器设备,谁是纳

4、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第二款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第一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5、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一、应税主体识别,思考 某公司注册于甲地,由甲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但其实际经营场所及管理机构均在乙地。乙地国税局以该公司外出经营未持有外管证为由,依据国税发(1995)87号文向该公司追缴2012年至2014年经营期间增值税税款近7000万元。 法规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87号)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

6、讨论意见,现将固定业户临时到外地经营有关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已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本法规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法规同时废止。,一、应税主体识别,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7、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一、应税主体识别,法规参考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发布日期:2014-12-27 生效日期:2015-3-1) 第十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

8、、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

9、料。,一、应税主体识别,法规参考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 第十五条 下列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一百八十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在营业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应当向营业地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在营业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资料外,应当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10、,申报查验货物。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内累计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法规参考 A、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B、国税函2002802号“纳税人以总机构

11、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一、应税主体识别,一、应税主体识别,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12、,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一、应税主体识别,法规参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13、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84号 )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

14、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一、应税主体识别,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一、应税主体识别,案例 某中外合作企业,中方提供房地产,外方出资。中方除向合作企业收取固定利润外,另向合作企业收取固定租金。 争议 外方所支付的租金可否税前列支?,,一、应税主体识别,法规参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5、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外合作企业向中方支付房租、补偿金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沪税外(2000)第100号 关于中外合作企业合作中方在以房屋、经营场所的使用权为合作条件,并按合作合同约定固定取得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合作企业又以房屋租赁费和各种名义的补偿费名义向合作中方支付的费用,在税务上如何处理的问题,批复如下:对上述合作企业一方以房屋、建筑物等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再以租赁、补偿等其他形式向合作企业收取的费用不得在合作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列支。,,一、应税主体识别,法规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1997-09-01) “以不

16、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一、应税主体识别,沪税外2000100号文适用情形与商厦实际情形对比表,二、应税行为识别,1、有偿与无偿,案例 1:A公司为客运公司,公司所在地为偏远郊区,为方便员工上下班,由公司免费安排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公司为员工免费提供的客运服务是否应当按视同应税行为处理? 2:B公司为搬场公司,甲为B公司员工。甲因搬家,希望本公司帮助搬迁。B公司考虑到甲为本公司的优秀员工,遂决定无偿为其搬迁。问:B公司的行为是否属需要缴纳增值税? 3、C公司为计算机制造企业,员工所用便携式计算机

17、(笔记本)均来自本公司产品。员工若离职,需要交回计算机。问:C公司配发计算机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如果员工离职,无需交回计算机,又该如何处理?,二、应税行为识别,1、有偿与无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

18、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二、应税行为识别,1、有偿与无偿,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九条

19、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应税行为识别,2、视同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

20、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

21、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应税行为识别,2、视同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22、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应税行为识别,2、视同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

23、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二、应税行为识别,兑现时间: 百年纪念礼品:完成2014年度达标量,在2015年的第一季度兑现百年纪念礼品; 签约礼包:签约当季达成签

24、约目标即可获得,并于次季度发放; 产品要求:仅限固铂品牌,14寸及以下不参加此政策; 政策要求: 经销商自有店不参与本政策; 每个零售店只奖励一份年度礼包; 政策不重复享受。,2、视同行为,,法规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发文日期:2008-10-30 】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二、应税行为识别 2、视同行为,,法规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发文日期:2011-06-

25、09】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

26、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应税行为识别 2、视同行为,二、应税行为识别,3、境内与境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

27、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

28、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二、应税行为识别,3、境内与境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29、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应税行为识别,3、境内与境外,思考:某公司通过国内互联网播映节目,播映后国外单位和个人都可通过互联网收看,请问可否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

30、会议展览服务。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

31、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法规参考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二、应税行为识别 4、价

32、外费用,,二、应税行为识别 4、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施行) 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思考 购房者因违约被没收定金,房产企业就该定金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购房者因迟延付款而被迫支付逾期利息,房产企业就该逾期利息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二、

33、应税行为识别 5、混合、兼营、混业,案例分析 自来水公司受某房产公司委托,负责进水管线工程,工程总费用5000万元,其中,材料费用3000万元。 自来水供水后,又发生维修业务,维修收费总计500万元,其中耗材约400万元。 该自来水公司选择简易征税方法。 试析安装、自来水销售、维修三者之间的关系。,,二、应税行为识别 5、混合、兼营、混业,法规参考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

34、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

35、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二、应税行为识别 5、混合、兼营、混业,法规参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

36、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二、应税行为识别 5、混合、兼营、混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附件2 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

37、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二、应税行为识别 5、混合、兼营、混业,如何区分软件销售与软件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

38、,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

39、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案例简介,A公司将其名下大厦售予B公司,总价1.2亿元人民币。其中,签约首付40,00万元,余款80,00万元于年底前通过按揭贷款支付。 B公司支付40,00万元后,但按揭贷款未获银行通过。经协商,A公司同意为B公司先行开具总价1.2亿元发票,以便B公司取得产证后按揭贷款。 B公司取得产证后,仅获取银行按揭贷款50,00万元,并以此支付A公司。尚欠A公司30,00万元。 A、B公司经协商,同意合同总价调整为1亿元,原1.2亿元发票收回作废,由A公司向B公司新

40、开具1亿元发票,同时约定,该大厦1/3楼层暂不交付B公司,待B公司5年内支付余款10,00万元后再行交付。 A公司在上述交易中的应税所得如何确定?,三、交易定性,2、收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

41、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按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三、交易定性,3、合同效力的确认合同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三、交易定性,3、合同效力的确认

42、登记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房地产转让

43、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三、交易定性案例分析,4、物权与债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

44、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三、交易定性,5、问题思考避税,余款10,00万元应当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是否涉嫌租金抵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

45、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交易定性,A公司与某房产公司签署办公楼买卖合同一份,已付房款1.5亿元(其中1亿元由B公司提供融资,房产公司提供担保),缴纳契税450万元,相关交易资料已提交

46、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期间, B公司起诉A公司及担保方房产公司清偿欠款,并申请法院查封该办公楼,由此导致A公司无法取得产证。后该办公楼仍按房产公司的财产被依法拍卖,B公司竞得,各方债务终结。A公司鉴于该办公楼已由房产公司过户至B公司,A公司自身从未取得该办公楼的产权证,遂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契税。税务部门认为该办公楼已属于A公司偿付B公司的债务,不予退税。 如何解释先税后证? 如何解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三、交易定性案例思考(一),2010年9月5日,徐州市民孙某购买了煤港路开发的一套住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2年8月,该房产竣工验收。 2012年11月14日,

47、开发公司给孙某开具了有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房屋发票。 2012年11月19日,当孙某拿着合同和发票去徐州市产权处办理权属登记时,徐州市地税局第一税务分局给孙某开具了一张打印有“契税5022.61元、滞纳金1948.77元”的票据,总计征收了孙某6971.38元。 孙某认为其在拿到发票5天后就办理了纳税,不应该交纳滞纳金;而地税局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之规定,认为契税滞纳金是从2010年9月5日开始计算,孙某两年多后才交税,因此累计起来已有1948.

48、77元。,三、交易定性案例思考(二),孙某认为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该是其拿到房屋发票后,而不是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之日。因为,其购买的房产是期房,其与卖方先签订的只是预售房合同并取得预售房发票,等到房屋正式交付使用时才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取得正式购房发票,由于预售合同与正式合同、预售房发票与正式发票的面积、金额均有可能存在一定误差,纳税人一般会等到取得正式合同和发票后才会去办理契税申报并纳税。而期房从其预售到正式交付,其间通常至少会有1-2年的时间,甚至更长,购房人通常会等到房屋交付时,才能明确最终的面积与金额,才能办理契税申报、纳税。 孙某认为,合同签订后随时存在双方解除合同的可能、也存在自己转让他人的可能,还可能存在开发商无法完成交易、“跑路”、“烂尾楼”的可能,因此合同不能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但税管人员却说,徐州一直这样收的,而且收了很多年了。 无奈之下,孙某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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