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海上保险遵循的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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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海上保险遵循的原则,学习目标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应达到以下目标: 掌握可保利益的定义与作用 熟悉最大诚信的内容及应用 了解近因的内涵及意义 掌握补偿与代位追偿的内容及应用,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一、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定义(Definition of Insurable Interest) 1746年之前,英国保险人不要求被保险人证明他们对投保的船舶或货物拥有所有权,也不要求被保险人出示他们对保险标的物具有某种利益。 英国1746年颁布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746) ,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被保险人对承保财产具有利益。,英国政府进一步完善了海上保险的相关法律

2、。1906年颁布更为完善的“Marine Insurance Act”: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every person must have an insurable interest who is interested in a marine adventure. In particular, a person is interested in a marine adventure where he stands in any legal or equitable relation to the adventure or to any

3、insurable property at risk therein, in consequence of which he may benefit by the safety or due arrival of insurable property, or may be prejudiced by its loss, or by damage thereto, or by the detention thereof, or may incur liability in respect thereof.,同时,也规定了何时应具有利益: (1)The assured must be intere

4、sted in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at the time of loss though he need not be interested when the insurance is effected.,(2)Where the assured has no interest at the time of the loss, he cannot acquire interest by any act or election after he is aware of the loss.,此外,英国政府于1909年颁布“The Marine Insurance

5、(Gambling Policies Act l909)” 没有可保利益的海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并由法庭直接裁决,判处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相应罚款,并没收这种非法保险合同项下所取得的保险金收入。,英国特许保险学会(CII)1991年编写的“Contract Law and Insurance”,对保利益的定义: Insurable interest is “the legal right to insure arising out of a financial relationship, recognized at law, between the insured and th

6、e 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二、海上保险可保利益的特点和作用(Feature & Function),一、可保利益的特点 1. 海上保险可保利益能用货币计算的经济利益。 2. 海上保险可保利益是合法的利益。 3. 海上保险可保利益是确定

7、的利益。 4. 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是变动的关系。 二、可保利益的作用 1. 海上保险可保利益能限制保险赔偿的范围。 2. 海上保险可保利益可以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3. 海上保险的可保利益可防止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产生。,三、海上保险可保利益 (Marine Insurable Interest),(一)船舶(Vessel) (二)运费(Freight) (三)货物(Cargo) (四)相关责任(Interrelated Liability),案例分析,案情一 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

8、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根据合同,五金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 讨论:根据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注:贸易公司、五金公司没有钢材进口许可证),保险人拒赔,被保险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在诉讼中辩称,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因此原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自始

9、无效,原告无权请求保险赔偿。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五金公司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贸易公司、五金公司没有向法院出示案件所涉的钢材进口许可证,因此原告没有保险利益,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二审法院终审:进口钢材需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经营。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进口许可证,因此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非法进口的钢材不能享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无保险利益。五金公司以非法进口的钢材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案例分析,案例二: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1999 年 8 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

10、,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 1999 年 9 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 2000 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分析: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

11、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李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几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某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案例分析,案例三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就“仲宇”轮的保险向上海中福轮船公司开具定期“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中福轮船;险别为一切险。保单“一切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保因碰撞、触碰等事故引起船舶倾覆、沉没,造成的船舶全损或部分损失;但对于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不赔偿;被保险人应当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12、(包括船体、船机的结构和性能,船员的配备,雷达、海图等装备和资料,燃料等供应品,可以使船舶正常航行及作业,并抵御航程中通常或合理预见的风险)。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中福轮船是“仲宇”轮的船舶经营人。该轮载重吨1300吨,核定舱载量为前货舱655吨,后货舱645吨。,“仲宇”轮装载1260吨货物(前货舱约510吨,后货舱约750吨)从宁波北仑港出发驶往上海港,宁波海事局签发了出港签证。次日,该轮行至乌龟岛附近水域时沉没。 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吴淞海事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于了望疏忽,对流压估计不足及操纵不当,船舶右舷中后部触碰水下

13、障碍物,导致二舱破损进水,致使船舶沉没。” 但上海人保认为,“仲宇”轮后货舱超载约105吨,船舶沉没是其本身不适航所致。双方争执因而成讼。 分析:保险公司能否胜诉?,争议的焦点:船舶是否适航。 我国海商法第47条,承运人应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包括船体、船机的结构和性能,船员的配备,雷达、海图等装备和资料,燃料等供应品,可以使船舶正常航行及作业,并抵御航程中通常或合理预见的风险。如果船舶不符合上述条件而受损,保险人拒绝赔偿。 如果货物超载或积载、配载不当只影响货物而不影响船舶的安全,不构成船舶不适航。而且,“仲宇”轮沉没是因船长或船员过失致触碰水下障碍物造成的。即使保险人主张的船舶不适航

14、有据,但该不适航与船舶沉没之间也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船舶公司胜诉。,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Utmost Good Faith),一、最大诚信的定义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CII)1991年编写的Contract Law and Insurance书中的定义: “Utmost good faith is a positive duty to voluntarily disclose, actually and fully, all facts material to th

15、e risk being proposed, whether asked for them or not.”,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 “A contract of marine insurance is a contract based upon the utmost good faith and, if the utmost good faith is not observed by either party, the contract may be avoided by the other party.”,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Contents of Utmost Good

16、 Faith),(一)告知(Disclose)。也称“披露”,是指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将其知道的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物的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如实向保险人进行说明。 告知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为各国法律所确认。,1被保险人的告知,(1)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the assured must disclose to the insurer, before the contract is concluded, every material circumstance which is known

17、 to the assured, and the assured is deemed to know every circumstance which,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ought to be known by him. If the assured fails to make such disclosure, the insurer may avoid the contract. (2)Every circumstance is material, which would influence the judgment of a prud

18、ent insurer in fixing the premium, or determining whether he will take the risk.,(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2条:合同 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在通常业 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 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 如实告知保险人。,2投保代理人的告知 (Disclosure by agent effecting insurance),(1)Every material circumstance which is known to himself, and an agent to

19、 insure is deemed to know every circumstance which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ought to be known by, or to have been communicated to, him; and (2)Every material circumstance which the assured is bound to disclose, unless it came to his knowledge too late to communicate it to the agent.,(二)陈述(

20、Representation),在洽谈签约过程中,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如实答复。由于陈述的内容也关系到保险人承保与否,涉及海上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也成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基本内容。一些国家的法律将其规定为一项独立内容,如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20条把陈述单独列入。,1Every material representation made by the assured or his agent to the insurer during the negotiations for the contract and before the contract is concluded, m

21、ust be true. If it is untrue the insurer may avoid the contract. 2A representation is material which would influence the judgment of a prudent insurer in fixing the premium, or determining whether he will take the risk. 3.A representation may be either a representation as to a matter of fact or as t

22、o a matter of expectation or belief.,4A representation as to a matter of fact is true, if it is substantially correct, that is to say, if the difference between what is represented and what is actually correct would not be considered material by a prudent insurer. 5A representation as to a matter of

23、 expectation or belief is true if it is made in good faith. 6A representation may be withdrawn or corrected before the contract is concluded. 然而,我国海商法和保险法没有把陈述单独列出,而是把它列为告知的一部分。,(三)保证(Warranty),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保证的解释: A warranty means a promissory warranty, that is to say, a warranty by which the assure

24、d undertakes that some particular thing shall or shall not be done, or that some condition shall be fulfilled, or whereby he affirms or negatives the existence of a particular state of facts. 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1明示保证(Express warranty) 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表示。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解释: An express warranty may be in any form

25、of words from which the intention to warrant is to be inferred. An express warranty must be included in, or written in the policy, or must be contained in some document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into the policy. An express warranty does not exclude an implied warranty, unless it is inconsistent ther

26、ewith.,2默示保证(Implied Warranty)。 默示保证不通过文字说明,而是根据有关法律、惯例及行业习惯来决定。虽然没有文字规定,但被保险人应按照默示保证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被保险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 Warranty of seaworthiness of ship Warranty of seaworthiness of goods Warranty of legality 3. 弃权与禁止反言 即放弃自己的权利,以后不能反悔。,三、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 (Application of Utmost Good Faith

27、),(一)告知与没有告知 (Disclosure & Non-disclosure) (二)正确陈述与错误陈述 (Presentation & Misrepresentation),把错误陈述分为三种: Innocent Misrepresentation Negligent Misrepresentation 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在英国,如果一个人欺骗性地诱导某人签订一个长期保险合同,按照英国Misrepresentation and Financial Services Act 1986的规定,将处以7年的监禁。,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责任 (Le

28、gal liability),(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1投保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投保人故意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和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投保方未就保险标的物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的法律责任。保险法第36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物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

29、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物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方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法律责任。 1992年保险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 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 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 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2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

30、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或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保证的法律责任,保险合同涉及的所有保证内容都是重要的内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如果有违背与破坏,其后果一般有两种情况: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违反保证部分地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拒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并不完全解除保险合同。 例如,保险合同中订有要求被保险人外出时必

31、须履行仓库门窗关闭和锁闭的保证条款。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了该项保证,保险人应就此次违反保证而拒绝赔偿,并非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下列情况,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 保险人不能履行保险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导致违法。 被保险人破坏保证是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险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视为弃权。,案例分析,1. A 打火机厂是生产一次性气体塑料打火机的私企。 1995 年从广东省顺德市搬到中山市,在当地领取了营业执照生产打火机。同年 4 月,消防部门对该厂进行检查,因其未办好“消防许可证”

32、和存在不安全隐患,责令停业整改。 1995 年 9 月 14 日中山市消防部门再次进行检查,并给 A厂发出了停业整改通知书。装配车间停业整改待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业。但该厂置公安消防部门的“停业整改通知书”不顾,私自恢复生产。 1995 年 9 月 26 日, A 打火机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投保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额合计 136.2万元,保险期限为 1995 年 9 月 27 日至 1996 年 9 月 26 日。,1995 年 11 月 9 日,工人在试火过程时用力过猛,将带气的打火机撞翻。因碰撞产生火花,引燃落地损坏打火机溢出的气体,造成火灾事故,损失120 万。 保险公司

33、拒赔。打火机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令保险公司支付赔款 119万元。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拒赔: A 厂非法经营,违规生产,没有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批手续,违反国家易烧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非法企业。 根据保险法第4条规定,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A 打火机厂在投保时违背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隐瞒重大的违法事实。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其非法经营及其被勒令停业整改事项。,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已予成立,合同有效。原告没有如实告知被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且这次事故是在原告没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私下复业情况

34、下发生的,故被告可以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被告没有详尽了解有关消防方面的情况,原告是打火机厂,更应向消防部门了解清楚,或要求投保人出示这方面证明材料,方可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被告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应承担财产损失 110.9万元的 10% 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如实告知义务 1999年1月,江西某公司将184吨价值100万余元的棉浆粕向保险公司投保水路货物运输平安险,运输工具为“赣南昌货0236”,轮,从上海至南昌,保费1177.6元。同年1月13日18时30分,货轮航行至黄浦江106灯浮附近,为避免与他船碰撞,采取倒行、右满舵等紧急避让措施,致

35、使船舶打横,绑扎货物的绳索绷断,引起装载于舱面的54.7吨棉浆粕掉入江中漂失。损失35万元。 事故发生后,货主向保险公司索赔计35万元,保险公司如何处理?(注:舱面险需要附加.),被保险人辩称,184吨棉浆粕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保险费,船舶为避免碰撞,采取紧急避险施救措施,避免更大的事故,且被保险人并不知道承运人将货物装在舱面,不存在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理应赔偿损失。 法庭:若投保的货物非正常装载,且诸如装载舱面货属于应告知保险人的重大事项,不论投保人是否明知,由于托运人对货物是否正常装载具有决定权,投保人应该了解货物的装载情况。 被保险人末履行部分标的装载在舱面的这一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赔偿。

36、,第三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的定义(Definition of Proximate Cause)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物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编写的Contract Law and Insurance一书中对近因原则的定义: Proximate cause means active, efficient cause that sets in motion a train of events which brings about a result, without the intervention of any force started and working a

37、ctively from a new and independent source.,根据这一定义,近因是一种直接引起保险标的物损失的有效原因,是导致保险标的物损失发生过程中具有决定作用的或强有力的因素。例如:,发生碰撞,继续航行,遇台风,损失扩大,造成沉没,如果有两个独立而不相关联的原因,则在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可视为损失的近因。,由于海上事故发生的原因往往不只一个,而是比较复杂的,因而,在海上保险的赔付中,近因这一原则的运用具有普遍的意义。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形成直接因果关系时,保险人对损失负责赔偿。,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38、of this Act, and unless the policy otherwise provides, the insurer is liable for any loss proximately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 but he is not liable for any loss which is not proximately caused by a peril insured against.(本法规定及除保险单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承保风险作为近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将不对承保风险并非近因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保

39、险责任。),二、近因原则的确定 (Decision of Proximate Cause),1确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 从原因推断结果, 从结果推断原因,三、近因的认定规则 (Rules for Decision of Proximate Cause),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近因原则案例分析,1、在1938年,“拉纳萨弗鲁特汽船和进口公司诉宇宙保险公司”案中,“绿宝石”轮在航行途中搁浅,船上的香蕉因迟延而腐烂。两个原因,找出近因是哪个? 被保险人:“搁浅”是货损的近因,保险人赔偿。 保

40、险人:腐烂或固有缺陷是近因,保险人不赔。 联邦最高法院:近因是有效的原因,不是仅仅对结果在时间上较近的非主要原因。该案中货物装船时完好,正常航程不会腐烂,货损的近因是海上风险搁浅,保险人对货损应负赔偿责任。,2、1988.4.1. 湛水运706船核定载重量为1200吨,该航次装载货物1342.5吨。与保险人签订“湛水运706船”保险合同,保险单条款:因搁浅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988.4.2.“湛水运706船”航行于湛江外罗门水道时,因雾,视线不良,船舶偏离航线而搁浅,致船舵丢失,船底铆钉松动渗漏。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赔偿损失遭到拒绝。分析近因 被保险人:搁浅。 保

41、险人:被保险船舶超载和不适航。 法院:驾驶人员未谨慎驾驶导致搁浅,属于保险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3、英国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 一战期间,Leyland公司一艘货船被德国潜艇的鱼雷击中后严重受损 被拖到法国勒哈佛尔港修理 港口当局命令货船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 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最后沉没。 Leyland公司索赔遭拒后诉至法院,审理此案的英国上议院大法官Lord Shaw认为,导致船舶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船舶沉没的近

42、因是鱼雷击中。,4、汽车遭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发动机受损。 近因: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使发动机受损。 5、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 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 染上肺炎死亡。 近因: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引起肺炎。 6、投保人被车碰擦送往医院后心肌梗塞不治身亡。 近因是:心肌梗塞。 7、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 经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 三副与大副之间有矛盾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 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第四节 保险补偿原则,一、Definition of Indemnity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编写的Cont

43、ract Law and Insurance的定义: Indemnity can be looked upon as exact financial compensation, sufficient to place the insured in the same financial position after a loss as he can enjoy immediately before it occurs.,保险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应填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利要求保险人按合同给予补偿,保险人则有义务向被保险

44、人对其损失进行补偿。 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物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 Cash Repair Replacement Reinstatement,对于保险补偿原则的方法,我们可以归纳为一个C,3个R,即:,二、保险赔偿遵循的原则 (Principle of Indemnity),1保险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原则。 2保险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原则。 赔偿金额 = 保险金额 x 保险保障程度 3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对标的具有保险利 益原则,4免赔额原则,第五节 追偿原则,一、追偿原则的定义(Definition of Subrogation) 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者过错行为引起的

45、。被保险人有权利向肇事者就其侵权行为所致损失进行索赔。 保险人为了便利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同时取得被保险人在标的物上的相关权利,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这就是在国际海上保险业中普遍盛行的代位求偿原则。,我国海商法第252条款规定:“保险标的发生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 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 偿之日起,转移给保险人。” 第 252 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 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 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二、我国法律的规定(Stipulation by Law),海商法的规定: 1被保险人放弃权利

46、,保险人扣减保险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的权利,或者由于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 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2第三者先行赔付,保险人扣减部分赔偿。 3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海商法第254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支付保险 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处理。,海商法第254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从第三人 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 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 在实践中,很难做到。因为追偿只有少,不会多。 有时根本追不到。,4在委付或实际全损的情况下

47、,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之后,取得了对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海商法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 标的物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 对保险标的的义务。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 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 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 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由保险人偿还。,5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的权利的获得是以支付保险赔偿为前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除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外,保险标的 发生全损,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取得 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本章复习题,一、名词解释 1. 可保利益 2. 最大诚信 3. 保险补偿 二、简答题 1. 如何区分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2. 分析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分析投保人违反了告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判断题 四、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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