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行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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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意义与特征 (一)德国法上的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概念及制度源于德国。梅迪库斯引用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中的论述作为概念:法律行为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二)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 1、私法自治的要求 2、五编制体例的必然要求,(三)法律行为的特征 1、是法律事实的一种,但是法律行为首先是人的行为,区别于自然事实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二、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 我国民法通则也对此有所规定:第五十四条

2、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分析 (1)将法律行为的本质理解为合法性实质上混淆了法律行为的本体与效力的区分 (2)法律行为一词从德国学者创立之初就并不以合法性为其内涵。 (3)将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将导致民法学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也违背逻辑法则,,(二)民事行为 教材认为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行为。将民事行为理解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三)民事法律行为,三、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准法律行为 (一)情谊行为 是指当事人因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发生的,没有民法上权利义务意思内容的行为,又称

3、好意施惠行为。 例一:甲申请邀请乙共进晚餐,乙愉快的答应。二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 ?如果乙买了礼物准备前去,但是甲取消了晚餐,乙是否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例二:甲是一位小孩的母亲,与邻居约定由邻居开无偿暂时照看其小孩。甲与邻居之间是否构成合同 例三:ABCED成立了一个摸彩共同体。他们约定,每人每周付给E10元,由E用50元的总金额按照他们事先商定好的号码购买彩票。有一次,E没有按照约定购买,而是填写了自己确定的数字,但是事先约定应填写的数字却中了1万马克的大奖。ABCDE之间是否成立了合同?E的行为是否应当赔偿其他人的损害i? 例四:甲乙为未婚同居的男女,双方约定在同居期间,女方应当服用避孕

4、药。但是女方在没有向男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停止了服药,导致女方怀孕生子。法院判决男方承担抚养费用,男方要求女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情谊行为受法律约束或应当承担责任的原因,有两种探讨: 1、行为人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 2、规范性标准,(二)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引起法律效果的表示,如催告、通知、期间的指定等 1、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1)准法律行为完全不是法律行为 (2)准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依照法律规定发生的,其虽有意思表示,但是这种后果并不包含在意思表示中。法律行为的之所以能产生法律后果,是因为行为人具有追求这种法律后果的愿望,并将这种后果表达出来。,2、与事实行

5、为的区别 事实行为是指不论行为人的意思如何,法律秩序均将其余法律效果联系起来的行为。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都不同于实施行为,因为事实行为不包含任何意思表示。 二者的区别为: (1)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均包含意思表示,而事实行为没有意思表示 (2)行为能力适用于准法律行为,而不适用于事实行为,四、民事行为的分类区别主要是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即可成立为标准 1、单方法律行为 指只需要一项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 2、双方行为 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3、多方行为 也称为共同行为。即指由两个以上同一目的意思表示

6、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伙合同行为、设立法人的行为等。 区分意义: 对把握不同法律行为的成立有重要意义 对于把握各种不同法律行为的效力具有重要意义,(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以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是财产性的还是身份性的为标准 1、财产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权利义务变动。 财产行为又可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 2、身份行为 是指以发生身份关系的变动为内容或目的的法律行为 区分意义: 意思自治原则在身份关系上的使用受到极大的限制,例如父母子女关系不可以通过契约关系来终止 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 法律效果的性质不同:,(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7、 1、概念 (1)负担行为 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他人承担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 梅迪库斯:负担行为仅产生一项或多项请求权,或者产生一种有效给付的法律原因。 2)处分行为 按照德国联邦普通法院(BGH)的司法判例给处分行为下的定义:是指通过转让、废止、变更内容或设定负担等方式直接对某一项既有权利施加影响的法律行为。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 法律后果不同 负担行为产生债法上的后果,即直接产生请求权;而处分行为则产生权利直接变动的结果。 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四)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 1、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依照法律规

8、定或者依照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 区分意义:在于确认法律行为是否成立及其效力问题。,(五)主行为与从行为 (六)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七)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第二节 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德国联邦普通法院(BGH)的定义:意思表示是以某一法律效果的发生为目的的私人的表达。,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一)主观构成要素意思 1、行为意思 行为意思是指以实施某项表示行为的意思。 行为意思可以表现为

9、语言、手势等。但是如果行为发生在睡眠中或由刺激引起的不自主的动作时,则欠缺行为意思。 案例:在某拍卖现场,A并不想参与买卖,他的右手突然被马蜂蛰了一下,他因疼痛而不自觉的举起右手。拍卖人看到后敲定给A。 答:A欠缺行为意思,不是意思表示。 2、表示意思 即行为人要有知晓其行为时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表示的意思。如果行为人意识到其行为可以被理解为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表示,那么他就具备了表示意思。 表示意思并不需要以引起某一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只要表意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法律上有意义的就足够了。,比较案例1: A在一份买卖要约上签了字并寄出。他虽然意识到其行为时在法律上有意义的,但是误认为他所签署的是一个

10、解雇的表示而不是买卖要约。 案例2:B在一份买卖要约上签了字并寄出。但是他签字时误以为这是一张寄给盆骨有的贺卡。 案例3:特里尔啤酒拍卖案 C在拍卖会向朋友示意而举手,拍卖者据此将一桶葡萄酒敲定给C。 欠缺表示意思的后果表示说与意思说的争论,3、法律效果意思 是指以表示来引起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与表示意思不同的是,不是要引起随便什么法律效果,而是要引起十分特定的法律效果。 案例:A想向B以100元的价格卖书桌。如果他向B作出以100元出卖书桌的表示,则该表示就和其法律效果意思吻合。如果A由于口误将价格说成了80元,此表示是否具有法律效果意思?,(二)客观构成要素表示(行为) 指行为人将内心意

11、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行为 三、缺乏意思表示 构成要素的后果 表示行为具备的前提下 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法律效果意思都具备 存在一个有效的意思表示 欠缺行为意思 则表示意思和法律效果均无从谈起,从而不存在意思表示 (三)有行为意思而同时欠缺表示意思和法律效果意思 存在意思说和表示说的对峙 (四)有行为意思和表示意思,没有法律效果意思 存在意思说和表示说的对峙,,四、意思表示的分类 (一)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1、明示的意思表示 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 2、默示的意思表示 称为可推断的意思表示更好,使其与完全的沉默区别 指

12、从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中推断出来的意思表示。 例子一:A登上公交车,在自动售票处投币例子二:承租人B从租赁的房间搬走了自己所有的东西并退还了钥匙,3、单纯的沉默 原则上单纯的沉默不能作为意思表示,因为他不是表示,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 约定: 例子一:书商B寄给A一本书,并附上留言:他愿意以100元的价格购买将这本书卖给A,如果A在两周内没有给出答复,那他就认为A以沉默的方式作出了承诺。A真的没有给出答复。 例子二:如果A和B约定由B向A邮寄书,若A不在两个星期之内将收到的书寄回,则就必须购买这本书。则此时A的沉默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法定: 例子一: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

13、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买卖合同:第一百五十八条 【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1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3、符合交易习惯 订宾馆,(二)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与不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 1、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 指须向受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受领人必须就该意思表示有所感知,才能相应的作出判断与选择。 2、不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 是指不需要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因为这种意思表示,任何人不需要对它引起的新的权利义务关

15、系作出准备和调整。,五、意思表示的生效意思表示的发出与到达 原则上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在发出时即发生效力,但是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的生效还必须要到达相对人。 (一)意思表示的发出(做出) 表意人应当以可以辨识的方式将其意思表达出来。 不须受领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一经发出即生效。 如悬赏广告,即使悬赏广告没有被相对人看到,相对人作出符合条件的行为时,也有权要求报偿。 2、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 表意人还必须将该意思表示朝着受领人的方向发出去,且必须根据通常的情况能够预料他到达受领人。只有这样才符合“发出”。 但是即使是这样发出,也需要到达受领人,才可以生效。,六、意思表示的瑕疵,(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6、指表意人内在的真实意思与表示的意思不相符合。 1意思与表示故意的不一致 (1)单方虚伪表示(非真意表示、真意保留、心中(里)保留) A概念指表意人不希望被其意思拘束的表示。 B要件:须有意思表示存在;须表示与真意不一致;须表意人自己知道表示与意思不一致。 C效力 原则为有效。 理由:保护相对人之信赖。 例外为无效 ,戏谑(预期相对人或第三人足以认识其非真意而为非真意之表示),(2)通谋的虚伪表示,A又称双方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 B要件:须有意思表示存在;须表示与意思不一致;须表意人知道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C效力 当事人之间的效力无效 不得以

17、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3)隐藏行为,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 隐藏行为是否有效,应适用关于该行为之规定。,2意思与表示无意的不一致,指表意人不知道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错误 A概念 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区别与虚伪表示),而导致意思和表示不一致 。 分类 动机(目的意思的原因)的错误 法律行为的错误 C效力 原则得撤销 例外(表意人有过失,参图表)不得撤销,广义的错误,表意人注意义务、过失及其法律行为效力评价,D善意相对人及第三人的保护,意思表示被表意人因错误撤销时,表意人对善意相对人(或第三人)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 E中国民法中的重大误解(民法通则59、CL

18、54、民通意见71),(2)误传,A概念指因传达人或机关的传达错误而导致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B效力 故意误传,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责任由传达人承担 ; 非故意误传的,表意人应承担责任。(民通意见第77条),(二)意思表示不自由,概念 1欺诈(FRAUD) (1)概念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他人)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2)要件 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 须欺诈人有欺诈行为 ; 须相对人因欺诈陷于错误 ; 须相对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3)欺诈与侵权行为 欺诈所侵害的权益: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他人权益并造成损害;侵害精神自由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欺诈下行使撤销权

19、的比较,欺诈的效力,1、当事人之间的效力 (1)欺诈人为当事人的一方时,相对人有撤销权 (2)欺诈人为第三人 (A)该意思表示有相对人时,以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该事实为限,才能撤销 ;如, 丙为乙(房地产开发商)的朋友,丙告诉甲此地为地铁站的出口附近,如果乙知道丙欺骗甲,甲可撤销; (B)该意思表示无相对人时,表意人得撤销 。 如,A因B的欺诈,A为防止增补地价,抛弃其无偿获得的地上权 ,所有人C受益,不问C是否知道欺诈的事实,A得撤销其抛弃。 2、及于第三人的效力 (1)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但得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前例,C将土地转让给D,D为善意第三人时,A撤销其抛弃,但不得对抗D

20、,A可向B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2胁迫(DURESS),(1)概念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2)要件 须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受危害的主体、客体与程度);须胁迫为不法(目的或手段的不法);须相对人由胁迫发生恐惧(主观的标准);须相对人是因胁迫而为意思表示。 (3)胁迫与绝对强制,(4)效力,A胁迫为第三人所为,即使相对人所不知,也可撤销 B撤销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C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胁迫的不同法律效力评价,3危难,(1)概念 (2)要件 (3)效力,五、意思表示的解释,(一)概念指阐明并确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 (

21、二)学说: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折衷主义。 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对意思表示解释的理论。 1、意思主义(主观) 2、表示主义(客观外观、表象、表见) 3、折中主义 T1:意思主义为原则 T2:表示主义为原则社会本位;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44,法律行为要件,45,一、区别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的意义,46,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一般成立要件 (1)意思表示(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2)标的(法律行为的内容) (3)当事人 2、特别成立要件 如,要物,要式作为特别成立要件,47,三、法律行为生效要件,1、一般生效要件 (1)

22、须当事人有行为能力 (2)须有适当的(可能、确定、合法)标的 (3)须意思表示健全 2、特别生效要件 附条件(CONDITIONAL CIVIL LEGAL ACT) 附期限 (CIVIL LEGAL ACT WITH TERM),48,思考:(标的)可能、确定、合法,49,一、标的之可能,(一)标的可能的概念 标的可能,指法律行为内容有实现的可能,是一种事实判断。 (二)“不能”的常见分类 自始(当初、原始)不能与嗣后(后发)不能 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 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 永久(继续)不能与一时不能 事实不能(自然不能)和法律不能(拟制不能) (三)标的不能的效力 如存在自始、客观、永久、全部

23、之不能,则法律行为无效。,50,二、标的之确定,(一)概念 1、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在法律行为成立的当时已经确定或可得确定 。 2、标的不确定的常见情形 (1)任凭债务人给付或听由债权人请求; (2)不确定具体的交易客体或其规格、质量、数量等。 3、标的确定的方法 (1)依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确定; (2)依据第三方的 确定; (3)依据法律、习惯、惯例或其他事实的确定。 (二)标的自始不确定的,法律行为无效,51,三、标的之合法,标的不违反强行规定 标的不违背公序良俗 标的之显失公平,52,(一)标的合法1: 不违反强行规定,1、民法法律规定的分类(见表) (1)任意规定 (主体性与行为自由的

24、保障) 强行规定 (人伦秩序与经济制度的保障) 半强行规定 (仅使法律规定的一部分具有强行性,如,不得低于最低生活标准) (2)补充规定与解释规定 (3)命令规定与禁止规定 (4)取缔规定与效力规定,53,民法法律规定的分类,54,任意规定与强行规定,55,补充规定与解释规定,56,命令(强制)规定与禁止规定,57,取缔规定与效力规定,58,2、违反强行规定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 不因嗣后法律的修整而复活为有效 如,经济合同法到统一合同法关于无效修为得撤销 无论当事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59,(二)标的合法2:标的不违背 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概说 公序良俗的概念与发展 决定公序良俗的准则 违反

25、公序良俗的效力,60,违反公序良俗的主要类型(分类1),61,违反公序良俗的具体案件类型,国家公序(如,避税) 婚姻家庭(如,家庭暴力,婚姻法32A) 性道德(婚姻法46A,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责任) 射幸行为(如,外围六合彩) 经济秩序(如,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 违反消费者、劳动者保护行为 暴利行为,62,违反公序良俗的效力,无效。,63,(三)标的合法3: 标的之 显失公平,1、显失公平(OBVIOUS UNJUST)的要件 (1)主观要件:趁他人急迫,轻率,或没有经验 (2)客观要件:财产上的给付或给付的约定,依据当时的情形显失公平 2、显失公平的效力 参合同法54A-1P-2S

26、-P,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附款,一、附款的含义与种类,(一)附款的含义 行为人所设定的控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意思表示。 (二)附款的种类 1条件 法律行为的效力系于一项将来不确定事件者。 2期限 法律行为之效力系于一个特定期限之到来者。 3负担 (三)条件与期限的许可性 1事关公益之法律行为 2单方法律行为,二、条件,(一)条件的构成 1意定条件 2将来不确定事件 (二)条件的类型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民法通则第62条只规定了延缓(停止、生效)条件。 合同法第45条。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三)不真正条件 1概说 “民通意见”第75条:“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

27、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2不法条件 以违法或悖于公序良俗之事为条件。 3不能条件 以客观上不能成就之事实为条件。 4矛盾条件 因负该条件而致法律行为之内容自相矛盾。,(四)条件的效力 1条件成就的效力 若为延缓条件,法律行为生效,期待权变为现实权利;若为解除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终结。 2条件不成就的效力 条件不成就时,若为延缓条件,法律行为确定不生效,期待权消灭;若为解除条件,法律行为效力维持。 (五)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 合同法第45条第2款.,69,三、期限,(一)期限概说 1、概念 期限: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2、对于期限的理解 (1)

28、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表意人附加于其意思表示之任意限制 (2)期限为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3)期限的确定性将来、客观、确定的事实,70,(二)期限的分类,1、始期与终期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3、约定期限与恩惠期限,71,(三)期限的效力,1、期限到来的称谓届至(生效)与届满(失效)。(届期) 2、 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效力 (1)期限到来时的效力 (2)期限到来前之效力 1取得权利与回复权利的可能性,期待权 2比附条件期待权更有保护的必要,72,条件与期限的相同点,73,条件与期限的不同点,第五节 无效法律行为和可撤销法律行为,一、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无效法律行为

29、 是指法律行为因不具备生效要件而使得当事人预设的法律后果不能发生,且是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自始无效:可撤销法律行为不是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无论是否知晓或者主张,都是无效的 确定无效: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 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并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 。,二、无效法律行为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区别 (一)无效与可撤销的价值考量 尹田指出:合同的无效制度和可撤销制度是法律对欠缺有效条件合同的否定性评价,但是两者的否定性程度有所不同:无效时坚决不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赋予法律效果,因此无效的法律行为时自始绝对当然

30、无效。而可撤销这种否定性评价具有相对性,是在尊重受害人意思基础上的否定评价,如果当事人仍然让合同继续生效或者不生效的,法律并不反对。,(二)我国法律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58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

31、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对此现象进行了修正: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32、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三、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以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表示消灭法律行为效力为恶内容的权利 (二)性质撤销权是形成权 (三)行使方式,依照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四)行使主体,按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33、,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五)撤销权的消灭 除斥期间:1年,【例题】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例题】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B显失公平,可变更 C以合法

34、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例题】甲商店从捷克购进了一批玻璃器皿,价格昂贵。但因销售人员的错误,标成国产玻璃器皿,价格相差20倍以上。顾客乙以国产品的价格,购进了该批玻璃器皿。后被甲商店经理发现,并找到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对于商场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应认定为欺诈,乙可要求商店假一赔二 B应认定为重大误解,甲商店享有撤销权 C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只有乙享有撤销权 D应认定为显失公平,甲商店享有撤销权,第六节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应经他人事先同意而未得其允许者,其效力未定,处于浮动不确定的状态。通说将效力待定的行为分为两类:须得第

35、三人同意的法律行为,二是无权处分。 二、须得第三人同意的法律行为 (一)概念 指以第三人的同意未为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如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通常须得其法定代理人承认。 (二)同意的方法 (三)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效力 须得第三人同意的法律行为,若经事先同意,则有效,若未经同意或者事后拒绝追认的,该法律行为无效。,三、无权处分 (一)概念 无权处分,是指无权利人以自己名义,就权利标的物所为处分行为。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二)说明 1、“处分”,指的就是处分行为,但是不包括负担行为 2、处分人所为的处分行为,须为

36、自己名义为之 3、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4、无权处分他人的权力者,其处分行为效力待定,为维护交易安全,民法上设有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无权处分的特别规定,以保护善意受让人。,【例题】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下列有关该事件的判断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合同 C应保护甲对该幅字画享有的所有权 D应保护丙对该幅字画享有的所有权 BD,

37、(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对于标的物无权利的人,就该标的物所为之处分,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而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为效力未定,但是经有权利人的追认始生效力,并且是溯及既往的生效。这种承认,应向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为之。 若拒绝追认,则该处分行为无效。,四、追认权、催告权、撤销权 都是形成权 立法目的不同:追认权是为了维护正当权利人;后二者是为了维护相对人 五、效力待定的行为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一)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在成立之时,其效力尚处于未确定状态;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成立之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事后得因一定事实的发生(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得以事后一定事由的发生(撤销权的行使)而丧失法律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其决定权通常来自外部;而对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决定其是都无效的人是有瑕疵意思表示的发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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