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婚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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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婚姻法,Marriage Law,上海中医药大学法律教研室,第一节婚姻法概述 第二节 结婚 第三节 家庭关系 第四节 离婚 第五节 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第一节婚姻法概述,一、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个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制 男女平等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第二节 结婚,结婚的概念和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程序 程序 婚约和事实婚姻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结婚的必备条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男女双方自愿,不是一厢情愿

2、。 当事人本人自愿,不是父母或第三人自愿。 当事人完全自愿,不是勉强同意。 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登记机关,城市,农村,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申请,审查,登记,又称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 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生活,周围的邻居、同事、亲戚都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情况。,事实婚姻,婚约,有这样一个“老夫少妻”都犯重婚罪的案例,65岁的老人和他的24岁的妻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6个月。这位老人2

3、0多年前经人介绍结识王某,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认为很合得来,想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当时正值“文革”末期,老人因被怀疑有历史问题受到因而无法领取结婚证。于是,二人便同居了,后来还生了一个女儿。20多年过去了,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虽然没有办理正式手续,但周围的邻居一直以为这是一对老夫妻。,案例:,二年前,老人退休后闲不住,开了一家小卖店,因为人手紧就雇了个外来妹。姑娘的到来为老人一家解决了不少困难,老夫妻视之如女。可就在老人患病住院期间,老人一直由姑娘照顾,这样一来老人逐渐对姑娘产生了好感,病好以后,和姑娘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老太太看不下去,就搬到别处去住,没想到两人竟在1995年4月到登记机关

4、领了结婚证。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有的说:“老头子不是结婚了吗?孩子都20好几了,怎么又娶了个小老婆?”知情的人解释说:“他和老太太从来就没有领过结婚证,这次和姑娘结婚时到街道办事处办理了正式的婚姻登记手续,也算合法”。老太太咽不下这口气,不信做了几十年的夫妻就这样任人摆布,于是到法院把二人告了下来。,法庭上,老人的辩护人在为其辩护时说,虽然二位老人一直生活在一起,但是二人之间属姘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老人和姑娘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建议法院驳回自诉人的控诉。姑娘更是振振有辞,声称自己是初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因而,其行为根本谈不上是重婚,更谈不上是犯罪了。法律明确规定,有配偶又与

5、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是重婚罪。,一对老人没办过结婚登记,不是等于没结过婚吗?没结过婚的人怎么会犯重婚罪呢?,这就牵涉到我们前面讲的事实婚姻的认定问题了,事实上二位老人共同生活了20余载,并将女儿抚养成人,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在这种关系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也触犯了法律,尽管他不懂他与老太太的这种关系已经受到了法律的约束,但是,法律是无情的。,再说那位姑娘 她的确是初婚,也办理了结婚登记,看起来是合理合法的,不应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她和老人一家一起生活了2年,是知道老头和老太太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并有一个女儿。也许她还会说,不懂什么是事实

6、婚姻关系,但这并不能作为其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生活中,因为环境和从事的职业不同,有些人对法律的了解相对来说是比较陌生的,但是我们不能说,因为我们不知道,就不受法律约束,姑娘的行为并不能取得人们的同情,人们只能对二个法盲感到悲哀,最终在他们的生活道路上留下一段铁窗生涯的记忆。而他们之间所谓的夫妻关系从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那一天起就解除了,还谈什么婚姻的幸福美满呢?所以,人们应该认识到,法律对于家庭生活同样重要。,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撤销,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

7、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一年内提出。,可撤销婚姻,第三节 家庭关系,父母与子 女关系,夫妻关系,其他家庭成员 间的关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王女士与李某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以致

8、夫妻关系恶化。2005年7月,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与李某解除婚烟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要求分割王女士于今年5月取得的因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款十万余元。那么,这十万余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案例1:,根据现代立法思想,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属夫妻一方特有财产,不应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因医疗事故而获得的赔偿费是医疗机构对她身体受到伤害而给予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她未来生活的保障,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故这笔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医疗事故赔偿款应属王女士的个人财产,李某无权要求分割。,分析:,小王今年16岁,打算与同学一

9、起出国留学,小王父母于两年前离婚,小王是否有权要求父母支付相关费用?,案例2:,婚烟法规定:离婚后,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当然,随着子女成长抚养费、教育费的不断增加,子女可以要求不抚养自己的父亲或母亲增加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费用增加多少,由离婚夫妇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分析:,但是,对于子女的上学费用,是指接受正常教育的费用

10、,一般以抚养子女到成年(18周岁)为止,对于自费留学则应视情况而定。若父母有能力而且愿意支付这笔费用,当然可以支付,若父母没有能力支付,或者不愿意支付,子女无权强求父母支付相关费用。,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二、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间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包括婚生、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

11、害和歧视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法规定 收养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和弃婴;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适当放宽限制。,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年满30周岁; 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送养人的条件: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一女三父,谁养女,三、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祖孙关系 兄弟姐妹关系,(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第四节

12、 离婚,离婚就是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概念,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调解后 双方和好,按撤诉处理; 双方达成同意离婚协议,法院制作离婚调解书; 调解无效,法院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判决。,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离婚程序,调解,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离婚的条件,离婚中的二项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

13、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处理,子女的抚养教育,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 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有选择能力的子女,应尊重其本人的意见,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协商处理. 协商不成由法院按照财产的具体情况,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各自所有的,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第五节 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家庭暴力 遗弃家庭 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The end 3ky!,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婚姻自由,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受对方强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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