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章行政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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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行政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节 被授权组织 第四节 公务员制度 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一、构成行政主体的基本要素 p.55 行政主体:拥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职权的享有者 行政活动的实施者 行政责任的承担者,二、确定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 1、依法行政的需要; 2、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 3、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 4、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和统一性的需要。,三、职权、职责与管理手段 pp.59 (一)行政职权 1、内容 2、特征 国家强制性 不可处分性 单方性 优益性,

2、(二)行政职责 行使行政职责的要求: 遵守法守权限 符合行政目的 遵守法定程序 (三)行政管理手段,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一、概念 p.68 总的特征: 政治性与权威性 执行性与法律从属性 适应性与创造性 统一性与层级性 社会性与广泛性 专业性与服务性,二、行政机关的分类 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 p.63 国务院 各部委 中央 直属机构(海关总署、民航总局等) 国家局(烟草专卖局、专利局等) 各级政府 地方 政府职能部门,第三节 被授权组织 p.65,田永案 田永系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被监考教师认为有作弊嫌疑。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学校有关规

3、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还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1998年月,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

4、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被告行使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第29条的规定相抵触,应属无效;被告所作的退学处分决定在程序上缺乏正当性;被告为并未实际注销田永的学籍,而为其补办学生证等行为,证明退学处分的决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判决(1)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2)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

5、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3)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等。,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理由中包括“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

6、,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燕文案 1992年9月,刘燕文在获得北大的硕士学位和毕业证书后,继续留在北大无线电电子学系攻读博士学位。由于实验仪器未能准时到位,刘燕文的论文推迟了半年才答辩。对刘燕文的博士论文的审查经过了三道程序:其一是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审查(当时7位委员全票通过);其二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电子学系分会的审查(当时13位委员中12票赞成,1票反对);其三是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共计21位,对刘文进行审查时到场16位委员,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根据1996年1月24日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结果,

7、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而非毕业证书。这一决定结果未正式、书面通知刘燕文。他为此曾多次向系、校有关部门询问未获得学位的原因,也曾向国家教育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1997年他向法院起诉,法院以“尚无此法律条文”为由不予受理。1999年7月,他从报上看到“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诉学校拒发两证行政诉讼案,田永胜诉”一事的报道后,带着报纸来到海淀法院,院方终于受理了他的诉讼,至此他得以与北大对簿公堂。,第一次开庭时,刘燕文独面北大两位诉讼代理人(北大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周其凤和法学院行政法学副教授湛中乐),第二次开庭时何海波与何兵两位北大法学院行政法学博士生作为其代理人出庭

8、,由此海淀法院展开了“学子告北大,学生辩先生”的别开生面的一幕。,综合两次开庭,主要对以下问题展开调查与辩论: 1、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博士论文的审查应为程序性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包括其行政行为的做出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和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4、颁发毕业证书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是否关联?,第二次开庭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庭审和简短的休庭评议,法院当庭做出最终结论:对于诉讼时效问题,由于北大一直未书面通知原告最终决议,对于原告的申诉,也一直未将结果通知原告,原告一直在向被告反映其要求,并等待被告的回音,故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对于博士毕业

9、证问题,按照国家教委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33条规定:“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刘燕文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已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了博士论文并通过了答辩,北大应发给其毕业证书。 对于博士学位问题,北大学位评定会委员当时到场16位委员,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赞成票与反对票均未过半数,故学位委员会未形成有效决议。“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前,未听取刘燕文的申辩意见;在作出决定之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影响了刘燕文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权利的行使,该决定应

10、予撤销。”,法院判决: 1、责令北大在两个月内颁发给原告博士毕业证书; 2、责令北大在三个月内对是否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予以重新审查;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刘燕文案经历的审理回合及结果 1、1999年12月17日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审判长饶亚东,审判结果如上; 2、2000年4月30日北京市一中院二审认为诉讼时效问题原审法院未能查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3、2000年12月有5日海淀区法院认为原告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裁定驳回起诉; 4、2001年3月30日北京市一中院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概念及其条件 行政授权的法定规则: 第一,法无明文不授权;

11、第二,无职权不授权:(1)授权主体自身必须拥有所授职权;(2)授权主体授出的职权必须等于或小于其自身所拥有的职权。 第三,不得再授权; 第四,授权公开。,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行业组织 工青妇等社会团体 事业与企业组织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三、法律地位,四、与被委托组织的区别 1、行政委托的概念 基本特征: 不发生职权和职责的转移; 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接受委托的条件:,2、行政委托的理由 第一,随着民主的发展,国家职能将不断向社会转移; 第二,行政权过于集中会助长官僚主义、贪污腐败和滥用权力; 第三,有的行政职能由其他社会组织行使更为合适; 第四,某些国

12、有企业单位和组织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行政性质。 3、行政委托的法律地位 p.76,第四节 公务员制度 p.77,一、概念及范围 (一)西方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及特点 英国模式。英国公务员制度形成于工业革命以后,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系统的文官管理制度。 美国模式 以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为范本形成。美国政府将企业中雇主对雇员的管理制度移植到政府管理中,形成了“政府雇员制”。,1、英国(civil servant) 1854年的“诺斯科特-杜维康报告”奠定了文官制度的四项原则:竞争、通才、中立、常任; 1960年“富尔顿报告”确立了三个条件: (1)不与内阁共进退; (2)公开考试,择优录用; (3)无过失

13、长期任职。,2、美国(government employee):分为职类公务员和非职类公务员。 3、法国(functionaire): 分为适用公务法的公务员和不适用公务员法的公务员。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共性: 公开考试,择优录用;职务常任,不与内阁共进退;公务员一般分为政务类和事务类。,(二)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及分类 公务员法第2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 按公务员法的界定,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机关工作人员是: 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政务类公

14、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等。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三)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征 p.81 (1)统一依法管理:由中央集中管理全国人事。 (2)相对公平、公开的考试及录用制度 (3)功绩考核、行功论赏 (4)政治中立 (5)法律保障制度 (6)强化培训措施 (7)较高的工资福利待遇: (8)职业道德,(四)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般性定义:关于政府公职人员的考试、录用、培训、考核、晋升、待遇、奖惩、调动、解职、退休等制度的合称。 具体内容:统一管理、职位分类、择优录用、职务常任、职业道德。,二、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一)相关法律关系 1、公务员与行

15、政机关的关系: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实施行政权. (1)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及于公务员; (2)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时,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按行政机关的意志进行。 (3)行政机关得在法律范围内规定公务员的纪律,并实施监督权和奖惩权。,2、公务员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管理保障关系 服从监督关系,(二)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p.87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六章,1、发生: (1)对非领导职务: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按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2)对领导职务:选任、委任、调任、聘任、考任 2、变更:晋升、降职、交流、撤职

16、3、消灭:法定原因、事实原因,三、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及奖惩 第二章、第十二章、第十五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七章 中国古代官箴 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一)权利、义务 p.79 (二)法律责任 身份处分 行政处分 行政赔偿 刑事责任,【案件聚焦】 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 张先著,男,1977年生,2000年安徽皖西学院环境保护专业。2003年报考芜湖市芜湖县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职位。在30多名考生中,其“行政职能”与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在由芜湖市人事局组织的体检中,被芜湖市人民医院诊断为“乙肝两对半小三阳”,医院在其体检表上注明为

17、“不合格”。据此,芜湖市人事局口头通知对其不予录取。张要求人事局出具书面意见,遭到拒绝。2003年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申请行政复议,人事厅以“体检不体格结论是由主检医生和主检医院所作”为由作也不予受到的决定。,2003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芜湖市人事局为被告,向人事局所在地芜湖市并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审理。2004年4月2日,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经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诉讼请求。,第五节 行政相对人 pp.93,一、概念 (一)定义 (二)分类 二、相对人的权利 获取权益 行使权利 放弃权益 三、相对人的义务,四、相对人的行为效力 p.95 形成力: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阻却力:拒绝明显违法行政 强制力:凭借其他公权力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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