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一分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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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学习观念 1、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2、批判性 3、问题意识 4、一以贯之学习态度,学习民法方法,(二)体系化的构建 1、体系化要求 (1)熟悉法律概念 (2)探索法律逻辑 (3)构建法律体系 概念体系 法律规范体系 法典体系 制度体系,(4)区别异质规范,2、体系化的渊源 民法体系化的最高成就就是概念法学的形成。 概念法学源于19世纪中叶以后由历史法学演变而来的“潘德克顿法学”,它以罗马学说汇纂为其理论体系和概念术语的历史基础,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和法律的结构体系构造。,正是在概念法学的基础上,大陆法系科学的法学理论才得以形成,并且极大地影响了世界上许多国家民法典的制定。 在许多学者

2、看来,追随德国法系的中国民法过多地受制于概念法学的僵硬性与封闭性而变得越来越与现实隔膜。,1997年王卫国教授就提出“超越概念法学”。在随后的几年中,民法学者就概念法学于民法理论的建设所带来的利弊进行了一系列的讨论,最近有关的争论则出现于民法典草案的制定中。 在资深的民法学家中,有对德国民法典以及德国的概念法学情有独钟的(如梁彗星),也有对德国模式采取批判加综合态度的(如江平),有对德国模式加以重新阐释或维护、辩解的(如尹田),也有德国模式提出质疑并试图加以改造、乃至抛弃的(如台湾的苏永钦)。,很少有哪一个学科享有如此博大精深的传统、有如此众多出色的专家、但同时又对该领域如此重大的问题存在如此

3、之大的分歧。 按照科学史学家库恩的理论,这只能发生于学科的范式转换过程中。为了说明范式的转换,首先必须明确主导的范式是如何运作的并为何在一定的时期会受到冲击。,(三)解释能力的培养法教义学(我国和日本学者称之为民法解释学、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称之为法学方法论,也有学者认为法教义学不同于民法解释学) 掌握法教义学,超越法教义学法律实证主义强大的解释能力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解释的能力 法教义学乃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它研究以规范现象之身份而出现的法,因对现行法秩序的合理性保持确信,故而总是以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工作的基础及界

4、限,并在此背景下开展体系化与解释的工作。 在实践方面,它坚持认知主义的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对我国而言,法教义学在体系化和维护法的安定性、减轻负担与制约恣意、解答具体法律问题和促进法治成熟、沟通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构建法律共同体等方面的功能应受重视。,(四)分析案例以培养法律思维能力 1、请求权基础的寻找 请求权基础即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王泽鉴先生: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问题的核心工作。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实例解答,就在于寻找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5、,王泽鉴先生早年留学德国慕尼黑大学时,曾参加Larenz教授的民法研讨会,有某学生报告时说:甲得依不当得利法则向乙请求返还某车,当场被质问:请明确言之,依何规定。学生思考后答曰:依德国民法第816条。Larenz教授高声谓:不是某车,而是某车的所有权,其请求权基础是德国民法第816条第2项前段。请说明为何是第2项前段,而非后段。这是我第一次听到请求权基础。此后在课上,在法学院走廊,在学校餐厅,在附近清丽的公园的小溪旁,一再听到请求权基础,使我认识到请求权基础确实蕴涵着法律思考的精义。,2、逻辑思维 (1)归纳推理 (2)演绎推理“三段论” 公式 TR(对T的每个事例均赋予法效果R) S=T (

6、S为T的一个事例) SR(对于S应赋予法效果R) 三段论的系统要求 大前提必然为真; 小前提客观; 推理系统封闭:语词单义、体系一贯、体系完满。,建议,(一)精读一本教科书 1、梁慧星:民法总论 (第三版),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3、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 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上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必读法律 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合同法、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第一分编 绪 论,一、民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 二、民法在法律体系中

7、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 三、民法学是学习法学理论的重要基础,拿破仑:“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多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这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民法,是规范人们生活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它主要涉及到: (一)出生 (二)死亡 (三)财产关系 (四)权利义务,民法的内容体系,我国著名的民法学者,史尚宽(18981970) 史尚宽先生字旦生,安徽桐城人,生于1898年农历元旦,十五岁留学日本,由京都第三高等学校而东京帝大法律系,获法学士学位。 史尚宽先生的“民法全书”对民国的立法时间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对后世的法学的研究也具有深远的意义。,梅仲协 (1900

8、-1971) 字祖芳,浙江永嘉人。法国巴黎大学法学硕士,1933年后在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大学前身)和中央政治学校担任民法讲席,曾任中央政治学校法律学系主任,抗战期间重庆东吴大学教授。著有:民法要义、公司法概论、国际私法新论、中国票据法释义、法学绪论等。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出生于台湾省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专攻民法。,王泽鉴(1938-),佟柔(19211990) 满族,辽宁省北镇县人,中共党员。生前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9、中国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被誉为“中国民法之父、中国民法先生”。,谢怀栻(1919-2003)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2002年被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江平(1930-) 浙江省宁波市人。1948年至1949年就读于北京燕京大学新闻系;1951年入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6年毕业;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导师。1988年-1990年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著名民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名言:“只向真理低头 。”,梁慧星(1944-) 四川省青神县人,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指

10、导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杂志主编、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王利明(1960- ) 湖北仙桃人。1984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90年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等。曾获“中国有突出贡献的博士学位获得者”、“第一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含义,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

11、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通则第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第2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学理上: “民法是以确立主体平等为基本方法,调整私人之间(包括私团体和其他团体基于私人地位)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 、“民法”的语源,罗马法:市民法(Jus Civile),尚书孔传: “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编,亡。”,(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1、形式上的民法: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2、实质上的民

12、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汉谟拉比法典,三、民法与民法典,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的范围要比民法典大。,(二)广义的民法、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指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和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

13、承法以及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等。 2、狭义的民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民法通则等。 实质上的民法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如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形式上的民法是从法典的角度归类的,而实质上的民法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归类的。,民法的特征 (一) 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二)民法为属地法 (三)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 (四)民法为私法 (五)民事责任的同质救济性,四、民法与民法学,(一)法律部门,民事基本法 民法

14、通则,民事单行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土地管理法等,(二)法律科学,狭义的民法学以阐明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内容,称民法规范学,又称民法解释学。,广义的民法学包括比较民法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哲学和民法史学等。,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五、民法与商法,(一)民商分立 1、概念 民商分立,是指在民法典之外,另行制定商法典,民法典与商法典并存。 它有两层含义: 一是就立法体系而言,在民法典之外另定单独商法典; 二是就法律运行机制而言,由民法和商法共同实现对经济

15、关系的调整,民法和商法各自独立而又相互依存。,2、民商分立的历史渊源 民商分立的渊源可追溯到中世纪时期。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民商法的来源主要有三个:罗马法、教会法和中世纪商法。 中世纪商法出现以后,由于它形成了专门的概念和体系,它具有了与罗马法、教会法相独立的地位。,商法作为一种专门的法律体系发展起来,主要是适应地中海沿岸商业贸易发展的需要,在商人的商业交往中产生的各种习惯规则,如汇票规则、海上保险契约、商业契约等,其中以海商方面的规则更为突出,此外,商人还自己组织法庭来处理商事纠纷案件。因此,商法是适应商业和贸易的发展在商人之间独立发展起来的。,从中世纪商法的形成来看,可以说它与罗马法、教会法没

16、有直接的联系,它不是从普通私法中分离出来的。 中世纪商法一经产生,它就自治自立,与普通私法平行发展。 16、17世纪,随着欧洲中央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诸国将在各国商人之间普遍适用的、具有国际性的各种商事习惯、商事规范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从而开始了近代商事立法。,法国路易十四时期颁布的商事条例(1673)和海事条例(1681)就是近代最早的两部商事法令,标志着商事关系有了专门的法律调整。 法国的民事关系属于民法规范调整,南部成文法地区施行的是罗马的优士丁尼法典,北部的习惯法地区施行的是由法律传统形成的并经官方文件予以记录的习惯,主要是1580年修正的1510年的巴黎习惯,1509年和1583年的奥

17、雷昂习惯。因此,在这一时期,民商分立的格局已经开始出现。,民商分立的真正标志是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和法国商法典的先后颁布施行。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3月21日通过, 法国于1807年颁布了商法典。因此,以法典为标志的民商分立体制正式得以确立。 继法国开创民商分立体制后,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等国。迄今为止,大约有四十多个国家制定了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3、民商分立的根源 首先,在近代各国制订、颁布民法典之前,民商分立实际上已经作为一种客观现实而存在。 其次,民商分立也是由商法规范与民法规范的特殊差别决定的。 第三,在中世纪的商业关系中,由于贸易倾向于采取严格的特

18、许主义,因此商法的自立及与民法的分立便成为一种自然的历史现象。,4、民商分立体制具有四个特点 (1)民法典与商法典并存。 从国外立法来看,既有民法典先于商法典而立法的,也有商法典先于民法而立法的。但从中世纪末期欧洲大陆国家的情况看,商法法典化的起步一般要较民法为早。,(2)民法与商法的地位和效力不一样 通说认为:民法是普通私法,而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的原则和精神适用于商法,但在对商事关系进行调整时,商法优先于民法而适用。 (3)民法与商法在司法管辖权方面也有不同 在司法管辖权方面, 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商事案件在一些国家归商事法院管辖。,(4

19、)民法与商法在内容方面也有不同 民法典一般规定总则、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法律行为、时效、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制度;而商法典一般没有民法典那样系统全面的总则,并主要规定商人、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商行为、票据、海商、破产、商业裁判权等制度。从调整范围的角度看,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但商法基本上不予涉及。,(二)民商合一,1、概念 民商合一是指民事和商事统一立法,将商事方面的内容编人民法典中,或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 2、历史渊源 民商合一的源流可以追溯到罗马私法。由于古代商法规范被包容在罗马私法中,所以形成了两法合体、民商不分的情况。,近代商法直接从中世纪商人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民

20、商合一是在商法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地位已经奠定后相对于民商分立现象而出现的概念,因此现代意义上的民商合一是从十九世纪中叶在西方开始发展起来的。 19世纪,随着私法统一的学术思潮的泛起,商法有无必要以法典形式独立存在愈来愈受到怀疑,并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得到了反映,从而出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从 1865年起,魁北克省在其民法典中对某些商事内容作了规定,放弃了在民法典之外另订商法典。 1881年,瑞士由于宪法上的原因,不制订类似于法、德两国的民法典,而制订债法典,债法典中既包括民事规范,又包括商事规范。 荷兰从1934年起实现了民法与商法的实质上的统一,规定商法典的条款适用于所有的人,不论

21、是商人还是非商人,并适用于一切行为。 以前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设计自己的法律部门和进行立法时,无一例外地将商法的概念予以摈弃,而只是起草和颁布民法典。,3、民商合一也有其形成的特定原因和条件 主要有以下四个: 首先,自罗马法以来,民法在私法体系中所具有的基础地位和核心作用不但使它在法律制度中坚如磐石、牢不可破,而且还形成了它特有的扩张性和包容性。 其次,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具有普遍性,法律不宜再以主体身份来提供特定保护,这样,从中世纪以来所形成的商人的特殊地位开始逐步消失,从而动摇了商法独立存在的基础。,第三,时代的进步和经济关系日新月异的变化发展,商法典的内容日

22、益陈旧老化,仅仅通过对商法典本身的改造和修补已经满足不了经济关系的需要,于是大量的商事法规破土而出。 第四,学术界对民商分立体制的抨击、质疑以及对私法一元化的竭力倡导,对民商合一体制的形成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第二节 民法的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一)汉穆拉比法典 1、概况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6代国王汉穆拉比

23、(约前1792前1750在位)颁布的法律。本文部分共282条,是古代两河流域及其邻近地区楔形文字法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典,也是世界上迄今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一部法典。 法典原文刻在一座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名“石柱法”(见彩图)。石柱上端是汉穆拉比王站在太阳神夏马西面前接受权标的浮雕,下端刻满法典条文。,2、内容 15条,司法方面的犯罪; 625条,财产方面的犯罪; 2659条,土地、房屋和损害赔偿; 60126条,果园经营、商业、借贷和寄存等; 127194条,婚姻、家庭、家庭财产、继承和收养; 195214条,殴打致伤致死; 215240条,关于医生、理发师、建筑师、造船工和船员等规定;

24、241267条,耕牛租赁、耕者和牧者的雇佣; 268277条,动物、船和车辆租赁、工匠雇佣等; 278282条,奴隶买卖等。,3、特点 (1)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 (2)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 (3)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 (4)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 (5)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汉穆拉比法典 Hammurabi Code,(二)罗马法:民法演进的基础 罗马法是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 阅读:罗马简史 关于古罗马起源的神话有很多,其中最著名的有两组: 其一是关于拉丁人的起源,以埃涅阿斯(Aeneas)的故事为中心; 其二是关于罗马的起源,以罗慕路斯和勒

25、莫斯的故事为中心。,拉丁人的起源需要从特洛伊讲起 在希腊人用木马计攻破特洛伊城池之后,一些特洛伊人从地道逃走了,特洛伊王子派瑞斯(Paris)也在其中,他遇到了一个叫埃涅阿斯的人,埃涅阿斯 阿斯卡尼乌斯西尔维乌斯埃涅阿斯西尔维乌斯拉提努斯西尔维乌斯阿尔巴阿提斯卡皮斯卡培图斯台伯里努斯阿格里帕罗慕路斯西尔维乌斯阿芬提努斯普罗卡努米托尔和阿慕利乌斯,埃涅阿斯的后代在拉丁人的首城世袭沿替至第十五代,王位传至努米托尔和阿慕利乌斯两兄弟。 努米托尔和阿慕利乌斯父亲的遗产有两份:一份是王国,另一份则是从特洛伊带回来的金银财宝。努米托尔选择了王国,阿慕利乌斯则占有财富。,阿慕利乌斯利用手中的财富变得比努米托

26、尔更有权势,轻易地从他长兄手中夺走了王国。努米托尔的儿子都被杀死,唯有一个女儿西尔维亚因为有阿慕利乌斯的女儿安托求情才活了下来。 阿慕利乌斯把西尔维亚送去做维斯塔贞女祭司,使她不能婚嫁,以免有后代王位之争。 传说战神马尔斯爱上了西尔维亚,并让她怀上了一对双胞胎。阿慕利乌斯闻信又恨又怕,幽禁了西尔维亚,待她分娩之后,便命仆人把两个婴儿装到篮子里扔到台伯河里去。,台伯河水却把篮子冲到荒凉的河岸,搁浅在岸边一颗无花果树旁,一只母狼趋前给他们喂奶,还有一只啄木鸟也来帮忙喂食,守护他们。 这两个孩子就是罗慕路斯和勒慕斯。,罗慕路斯和勒慕斯兄弟火拼,前者干掉了后者,建立了罗马。,罗马最初是氏族社会,由三个

27、部落(Tribus,音译“特里布斯”)组成,共戴罗慕路斯( Romulus)为王。 每个部落分成十个宗联( curia,亦译“胞族”,音译“库里亚”),每个宗联分成十个宗(gens,即所谓“氏族”),每个宗又分为若干族(agnatus),每个族又有若干家庭组成。 我们依照罗马当时的社会制度,分别把“curia”、“gens”、“agnatus”“译为“宗联”、“宗”、“族”。部落最大,下面是宗联,宗联下面是宗,宗以下是族,族以下是家。,罗马帝国建立的初期,罗马的奴隶制还不发达,奴隶以从事家务劳动为主,数量甚少;其地域范围也不大,开始只有一千多平方里,人口约五千左右,是由相互独立的氏族或家联合而

28、成的部落联盟;到王政末期,达到从军年龄的男子,也只有二万左右,经济上处于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人们从事耕种,饲养家畜。,王政时代(公元前753年公元前509年) 王政时代罗马社会的基本成分是罗马人民(populus romanus)。它由三个部落(tribus)构成, 每个部落又由十个库里亚(curia)组成,每个库里亚内则有十个氏族。 “罗马人民”的社会管理机构有库里亚大会(comitia curiata)、元老院(senatus)、王(rex)( 音译为“勒克斯”,是由贵族大会(Comitia Curiata)选举的部落联盟首领,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王。他是宗教、政治、军事和司法的最高首领,其

29、职位为终身制,但不能世袭。王死后,在贵族大会选举新的王以前, 由一个“临时王”(Inter rex)负责。“临时王”由元老院抽签决定由某一元老担任。他的任务很简单:指定王的候选人,并由贵族大会通过。“临时王”的任期只有五天。)等。库里亚大会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全权处理有关罗马国家事务如宣战、立法、任免高级军事长官与公职人员,审核死刑判决等。元老院源于古代氏族长老会议,它有权批准库里亚大会决议,从而使之获得法律效力,同时它本身也有权创制法律。,罗慕路斯,努玛,图鲁斯,安库斯,塔克文,塞尔维乌斯,小塔克文,王政时代的国王:,共和时代(公元前509年公元前27年) 公元前510年,罗马人驱逐了前国王暴君

30、卢修斯塔克文苏佩布(高傲者塔克文),结束了罗马王政时代,建立了罗马共和国,国家由元老院、执政官和部族会议(Comitia Tributa)三权分立。掌握国家实权的元老院由贵族组成。执政官由百人队会议从贵族中选举产生,行使最高行政权力。部族大会由平民和贵族构成。,共和时代 罗马国家 权力结构,执政官,平民会议,库里亚,元老院,百人团会议,共和时代的政治组织 1、元老院(Senatus):元老院由各氏族(宗)首长组成,最初只有一百人,后增加到三百人。元老终身任职。 2、贵族大会(Comitia Curiata,又译“大民族会议”, 音译“库利亚大会”)。贵族大会由三个部落中达到从军年龄的男子(17

31、岁60岁)参加,妇女、平民和被保护人没有资格出席。它是一个政治和军事的机构,依照规定,每一个宗联要出100个步兵和10个骑兵,组成一支3000 兵步和300骑兵的军事队伍,不能当兵的就不能参加贵族大会。,3、军伍大会(Comitia Centuriata)(注:“Comitia centuriata”有译为“兵团会议”的,直译是“百人团议会”,音译“森都里亚大会”。)军伍大会是第六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后成立的。改革是把罗马居民不分贵族和平民,一律按照财产的多少分为五个等级。,第一阶级被允许组织98个军伍,第二、三、四阶级各组织20个军伍,第五阶级组织30个军伍,另有专业或辅助人员组成的军兵

32、队、工匠队、勤杂队等计五个军伍。 当时打仗的武器要参战者自备,故“不列入阶级”的穷人就不能去打仗。军伍是一种军事组织,但军伍大会却成了按财产组成的政治权力机关,并很快取代了贵族大会的大部分权力和职能。,4、执政官(consules )及由此分化而来的其它高级官吏(magist-ratus)。代替“王”掌握政权的是新设的两名执政官,由军伍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一般不得连任。 5、平民议会(concilia plebis)。这是公元前494年共和国时期产生的一个议会组织, 完全由平民组成。平民议会由保民官负责召集,其职责是选举保民官和通过一些对平民有效的法规,称“平民议会决议”(plebisci

33、tum)。,罗马进入了共和国时期,罗马开始了它征服世界的历程。 自公元前5世纪初开始,先后战胜拉丁同盟中的一些城市和伊特拉斯坎人等近邻,又征服了意大利半岛南部的土著和希腊人的城邦,成为地中海西部的大国。 前5世纪-前396,罗马与伊特鲁利亚城邦维爱进行了战争。最终维爱被灭,伊特鲁里亚人一蹶不振,罗马的领土却翻了一倍,成为了意大利中部强国。,前390-前331年,高卢人入侵并夷平罗马城,但后来被击败逐走。此后700多年罗马保持不被外族攻克。 前264年-前146年罗马和迦太基之间为争夺地中海沿岸霸权发生了三次战争,被称为布匿战争。 前215年-前148年发动4次马其顿战争。 前264年-前241

34、年-第一次布匿战争,主要是在地中海上的海战。开始在西西里岛交战,接着罗马进攻迦太基本土,迦太基被打败。,前218年-前201年-第二次布匿战争,三个中最著名的战争。迦太基主帅汉尼拔率6万大军穿过阿尔卑斯山,入侵罗马。罗马则出兵迦太基本土,汉尼拔回军驰援,迦太基战败,丧失全部海外领地,交出舰船,并向罗马赔款。 第三次布匿战争(前149年-前146年),罗马主动进攻,长期围困迦太基城,最后迦太基战败,在前146年征服了迦太基并使之成为罗马的一个行省阿非利加行省。,前215年-前204年-第一次马其顿战争罗马战败 前200年-前197年-第二次马其顿战争罗马胜利 前171年-前168年-第三次马其顿

35、战争罗马胜利 前149年-前148年-第四次马其顿战争罗马胜利 经过四次马其顿战争,罗马征服了马其顿并控制了整个希腊。又通过叙利亚战争和外交手段,控制了西亚的部分地区,建成一个横跨非洲、欧洲、亚洲,称霸地中海的大国。,帝政时代(公元前27年公元1453年) 前43年,安东尼、雷必达、屋大维公开结盟,获得统治国家5年的合法权力,史称后三头同盟。随后屋大维将另外两人打败,于前27年元老院授与屋大维“奥古斯都”的尊号,建立元首制。屋大维大权在握成为事实上的皇帝,罗马共和国结束了,古罗马进入了罗马帝国时代。,屋大维建立帝国后,创立元首制,称奥古斯都。罗马帝国一般被分为前期帝国(前27年192年)和后期

36、帝国(193年476年)两个阶段。前期帝国经朱里亚克劳狄王朝、弗拉维王朝,至安敦尼王朝(五贤帝时代)达到鼎盛。国家稳定、社会繁荣,被称之为罗马的黄金时期。后期帝国从三世纪危机起,经伊利里亚诸帝、戴克里先的四帝共治、君士坦丁大帝的帝国,至狄奥多西一世死后将帝国正式分为两部分(395年)。 西罗马帝国称拉丁罗马,于476年因日耳曼人的入侵而覆亡;东罗马帝国称希腊罗马,延至1453年为土耳其所灭。,罗马法 (一)时间 公元前六世纪公元七世纪 罗马法是指公元前6世纪末罗马奴隶制共和国形成至公元7世纪拜占廷(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罗马奴隶制法。 (二)代表 1、早期:十二表法(前454年) 公元前5世纪

37、中期,由贵族组成的十人委员会制定的法律,镌刻于十二块铜表上,称为十二铜表法,它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特权,保护了平民利益。,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分别为: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后,就成为共和时期罗马法律的主要渊源。 罗马人十分珍视这个法典,把它奉为经典。自十二表法公布后一直到优帝编纂法典时(公元529534年)的近千年中,罗马的历代统治者从来都没有以明文直接废止它。,2、晚期:查士丁尼国法大全(六世纪) 包括法学阶梯 学说汇纂 查士丁尼法典 新律,(四)经济基础

38、奴隶制下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注: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8页。)。,(三)体例 法学阶梯人法、物法、诉讼法 其中人法包括:人、婚姻、家庭亲属、监护;物法则包括了物、物权、债、继承;诉讼法基本等同于现代意义的诉讼法。,注意:罗马法的分类 1、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所谓市民法是指专门适用于罗马市民,后来法学家们简称它为市民法。罗马的市民法最初只有习惯法、十二表法和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到公元3世纪初叶, 它与万民法融合以后,才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市民法的特征是:狭隘,只适用于罗马市民,不适用于来罗马经商的外国

39、人;严峻僵化,一点灵活性也没有;注重形式,程序繁琐,如买卖牛马,需要一定的形式,用一定的语言。,万民法是指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具体到罗马,是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把罗马市民权授给罗马帝国境内一般居民,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就消失了。,自然法是制定法的对称,罗马的法学家认为它是指合乎人性、合乎理性的法律,适用于全体人类(包括奴隶),是永远不变的、超时间、超空间的法律,一切制定法都应以自然法为标准,因而它是最理想、最好的法律。自然法是理想的法,它与制定法不同,没有拘束力,不能发生实际效力。,2、人法(jus personarum)、 物

40、法(jus rerum )和诉讼法(jus actio) 按法学纲要的内容,可以把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人法是规定人格和身份的法,包括行为能力、婚姻和亲属等。物法是财产法,包括物权、继承和债。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法,主要包括诉讼的程序和法官的职权等,3、公法(jus publicum)和私法(jus privatum)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学家乌尔披亚努斯。他的划分标准是: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五)罗马的五大法学家: 伯比尼安(Aemiliu

41、s Papinianus,约公元150212年) ;保罗(Julius Paulus,?约222年) ;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约公元170228年) ;莫德斯丁(Herennias Modestinus,?约244年) ;盖尤斯(Gaius,约公元130180年),(六)罗马法的分期(周枏的分法) 1、第一期王政时期(公元前753年前510年) 王政时代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内容是宗教方面的和自然形成的道德习惯。据罗马帝政前期的大法学家蓬波尼乌斯(Sexlus Pomponius)说,王政时代的贵族大会曾制定了一些法律,如有关家长权、保护人和被保护人的关系,宗教仪式和

42、历法等的法律。但这些文献及其内容都已失传。,2.第二期共和国时期(公元前510年前27年) 法律渊源: (1)习惯法 (2)十二表法 (3)平民大会的立法:卡努列亚法( Lex Canuleia,公元前445年通过)、阿奎利亚法(Lex Aquilia,约公元前287年通过)、 辛西亚法(Lex Cincia,公元前204年通过)和特留伤法(即法尔西地亚法,Lex Falcidia,公元前404年通过)等,(4)长官(执政官、大法官、 监察官、市政官和总督等 )谕令:常续谕令(edictum perpetuum)、临时谕令(edictum repentinum) 、传袭谕令(edictum t

43、ranslaticium)、新谕令(edictum novum) (5)法学家的解答(responsa prudentium),3、第三期帝政前期(公元前27年公元284年) 法律渊源: (1)习惯法 (2)法律 (3)元老院的决议 (4)敕令(constitutiones principium) (5)长官的谕令 (6)法学家的解答(responsa prudentium),4、第四期帝政后期(公元284年565年),在专制君主制时期,君主谕令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完全被视同法律。随着君士坦丁皇帝于公元313年发布米兰敕令,罗马法也受到基督教精神的影响,如废除奴隶制,限制离婚等。由于罗马帝国

44、的中心开始向东部转移以及大量外来法律制度的渗透作用,罗马法吸收了希腊法和其他非罗马法律文化的东西。从公元527到公元565年优士丁尼皇帝统治结束,是罗马法的总结时期。,法律渊源: (1)敕令 (2)先哲学说 (3)法典: 格莱哥里亚努斯法典(Codex Gregorianus),该法典约成于公元294年。,赫尔摩格尼亚努斯法典(Codex Hermogenianus),该法典约成于公元314324年间。 特奥多西亚努斯法典(Codex Theodosianus),公元438年初完成,同年2月15日公布法典,439年1月1日起施行。 梵蒂冈残篇(Fragmenta Vaticana),该书作者的

45、姓氏和成书年代均不详。,摩西法与罗马法合编(Collatio Legum Mosaicarumet Rom-anarum),该书约成于公元4世纪末或5世纪初,是私人的作品,作者姓氏不详。 布尔共特罗马法(Lex Romana Burgundionum), 维息哥罗马法(Lex Romana Visigothorum),于公元 506年公布。,优斯体尼亚努斯学说汇编(Digesta Justinianus):选用了从共和国末年至君士坦丁大帝时著名法学家39人的言论9123条,其中主要的有拉贝奥的63条、普罗库路斯的37条、赛尔苏斯(子)的 142条、涅拉体乌斯的64条、雅沃莱努斯的206条、优利

46、亚努斯的457条、蓬波尼乌斯的585条、盖尤斯的535条、马尔赛路斯的 159条、Q.C.塞沃拉的307条、帕披尼亚努斯的595条、乌尔披亚努斯的2462条、保路斯的2080条、莫德斯体努斯的345条。于公元533年12月16日公布全书内容,于12月30日施行。该汇编称Digesta, 意为系统的编纂;也称Pandecta(译自希腊文),为“全书”之意。,特奥多里克谕令(Edictum Theodorici),于6世纪初编纂。 优斯体尼亚努斯法典(Codex Justinianus),于公元529年4月7日颁布,同月16 日生效。 优斯体尼亚努斯法学纲要(Institutiones Justi

47、nianus), 又译法学阶梯或法学入门,于公元533年11月21 日颁布,12月30日施行,分为人法、物法与诉讼法 。,优斯体尼亚努斯修正法典(Codex Justinianus repeti-tae praelectioni s),简称修正法典,于534年11月16日颁布,12月25日施行。 优斯体尼亚努斯新敕令(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us),从公元535年至565年优帝逝世的30年间,共颁布了大约200多条新敕令。,优帝的修正法典、学说汇编、法学纲要和新敕令常被注释法学派合称为法学大全(Corpus juris),16世纪法国罗马法学家D.戈

48、德弗鲁瓦(Denis Godeffroi,15491622 年)把它们印行时也沿用此名。为了与宗教法大全(Corpus juris Canonici )相对称,也有将此称为国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的,还有的将它译为民法大全。,法学大全反映了优帝一世和罗马全盛时期的法学全貌,是罗马法精华的总汇,为研究罗马法的最主要的资料。 公元565年优士丁尼皇帝统治结束以后,其后800余年,罗马法再无任何建树。巴西尔法律全书(Basilica) 这是由巴西尔一世(Basil,公元867886年在位)倡议所编。他的儿子莱奥六世(Leo,公元886912年在位)继承其父遗志,任命了一个法律委员会编辑了此书。书用希腊文写成,便于东罗马人阅读。,查士丁尼皇帝与 民法大全,(七)罗马法的影响 1、罗马法对日耳曼法的影响 狄奥多西一世皇帝于公元438年编撰的狄奥多西法典。罗马法对日耳曼法的影响早在公元5世纪就开始了。狄奥多西法典颁布后自5世纪中期在西方社会得到大量运用。蛮族入侵原西罗马帝国的领地即西欧各地区后,纷纷接受了狄奥多西法典的原则,并把其作为自己立法的依据。日耳曼人参照罗马人的狄奥多西法典进行法典编辑。,2、罗马法对教会法的影响 教会法大全的编辑就是以罗马法的国法大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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