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林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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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知识讲座,毛林繁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博士(后) 二O一三年,一、招标的基本知识,1、招标是采购的一种模式 常见的采购模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询价采购; (5)单一来源采购; (6)租赁; (7)拍买; (8)其他。 问题:为什么要招标? (1)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择优选择? (2)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腐败交易?,问题招标采购是程序重要合同内容重要? 背景许多人认为,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性法律,其 目的在于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并以此来判断一个项目的招标是 否合法,从而打造招标投标行业“阳光工程”。针对这种观 点

2、,近年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反对声音。一些人认为,正是 因为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招标程序,造成了少数招标人采用合 法性的手段,通过法定程序实现了其私下非法交易的目的, 即看是“阳光工程”,其内充斥者腐败交易,已经失去了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 观点1应重招标采购程序,以保证程序合法,减少腐败交 易。 观点2应重合同内容,以保证合同有效履行,减少订立失 误。 你的观点是什么?请带着问题思考!,招标采购经济实质释义:市场经济 下竞争则择优制度 宁海跃龙街道元峰村沙塘承包权有偿转让: 标底:50万元 公开招标:301万元,增加收入251万元 每个村民平均增收约3000元,从心里认可招标采购。,2、招标的特点

3、 依法招标投标是中国招标投标的根本特点。 对当事人: (1)程序规范; (2)公开、公平、公正; (3)一次性交易; (4)透明度高,防止腐败;(将权力置于阳光下 ) 对行政监管机构:便于行政监督。,3、招标投标法理基础:法理学 、语义学 “意思”一词的不同含义 某单位一个处室空缺了一位副处长,该处下面一个科长小赵想当这个处长,下班后王某提着礼品找到主管人事调配的钱副局长,两人的对话如下,请辨析其中“意思”一词意义: 钱副局长:“你这是什么意思?” 小赵:“没什么,意思意思。” 钱副局长:“你这就不够意思了。” 小赵:“小意思,小意思。” 钱副局长:“你这人真有意思。” 小赵:“其实也没有别的

4、意思。” 钱副局长:“那我就不好意思了。” 小赵:“是我不好意思。” 答案:“你这是什么意思”中的“意思”指“意图、用意”,“没什么,意思意思”中的“意思”指“心意”,“你这就不够意思了”中的“意思”指“意义”,“不够意思”即没有意义,“小意思,小意思”中的“意思”指“心意”,“你这人真有意思”中的“意思”指“趣味”,“其实也没有别的意思”中的“意思”指“意图、用意”,“那我就不好意思了”和“是我不好意思”中的“意思”均指“难为情”。,招标采购与合同订立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

5、行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双方关系)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6、示,该意 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表示意思的约束。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投标对应的要约与承诺: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要约邀请; 投标函 要约(有时效); 中标通知书 承诺。 合同生效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法签订协议书。, 招标合同订立主要环节 招标人要约邀请 投标人递交要约 开标 评标委员会评标 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中标人签订合同(生效),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

7、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 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 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索取、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 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 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

8、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的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 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人 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 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务合伙私分 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 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

9、)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 理。,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 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 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10、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 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 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 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 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 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 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 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 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

11、,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 负责任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 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 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 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 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 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 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12、之一的, 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 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 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三、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学习方法: (一)理论联系实际(交易状况) 1、用“东方哲学思想”学习、领会招标投标法 事物“一分为二” 的观点(内涵与外延); 老子“三生万物”的观点(引起事物表象的原因); 2、在招投标实际和发展基础上学习、领会招标投标法 各方当事人在招标投标中的表现; 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监督中的表现。 (二)应用 1、理解

13、法律法规标准的内涵与外延,依法招标投标; 2、要 “居安思危”,危-招标投标的争议。,招标投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 目质量,制定本法。 说明立法三个目的: (1)各方合法权益; (2)提高经济效益;(3)保证项目质 量。 行为规范: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强制约束); 道德规范:道德规范是人的心灵契约,是伴随着人们的物质 文化需求而逐步形成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自我 约束)。 禅宗故事一 黄金是毒药?(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 本法。 说明法的适用范围。 (1)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如国有企业采购办公用品是否必须招标? (2)招标是否要遵守招标投标法? 说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与比较。 (1)什么是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其法律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 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 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15、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 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 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 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 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 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 程有关的服务,是指

16、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 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 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 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 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 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 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 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

17、垃 圾处理、地下管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 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说明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 规定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

18、)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 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

19、项合同估算价 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 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 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 标。,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说明规避招标的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

20、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 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 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 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 案例 孔子晚年总结自己一生: 十五志于学(立志) 三十而立(办私学) 四十而不惑(明事理) 五十知天命(道) 六十耳顺(逆言顺耳) 七十从心所欲,不逾矩 说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儒家思想中的 “五常”: 仁 人二也,做事不能光想自己,多为别人着想,即融洽和谐; 义

21、 指“宜”,即行为适合于“礼” ; 礼 敬人为礼。封建社会的道德规范和生活准则,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培 养起了重要作用 ; 智 知悉为智; 信 诚实守信。“仁”的重要体现,是贤者必备的品德 。,社会诚信体制建设的几个方面: 1、人的思想素养(上层建筑领域); 2、社会诚信体制:建立信息互通、失信惩戒机制。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第七条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 定应给予公告: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投标资格; (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七)

22、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 (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 (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 (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招标投标法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 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 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 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 活动。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 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 涉。,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

23、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 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 由国务院规定。 说明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 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2000年5月3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全国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等,制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对国家重 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执法,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 门负责并受理投诉。 涉及部委:国家计委、国家经

24、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 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 2003年、2008年两次机构改革对上述监督的调整情况, 有关案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 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 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 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

25、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 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国办发200034号文和2008年机构改革“三定” 方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 ,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 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 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招标投标法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 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6、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 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 部门审批、核准。 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 围、方式、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

27、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 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 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 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 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

28、由招标人申请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 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 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 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 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具有编制招标 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 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招标投标法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

29、理业务 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 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 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 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 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30、。,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 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 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 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 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 定。,招标投标法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 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 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

31、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 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 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 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 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 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 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 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等事项。 说明国家指定的

32、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

33、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

34、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投标法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

35、招标 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 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 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 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 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 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

36、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 组织形式的;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投标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 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 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 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 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

37、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 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 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

38、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 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 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 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 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说明含有倾向或者排斥

39、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表现及判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 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 项目现场。,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 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 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 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 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 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

40、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 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 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说明非依法招标项目少于15日时澄清与修改的发出时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

41、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 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 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说明 案例分析:(

42、1)缩短招标时间;(2)澄清与修改的发出 时间不足15天。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 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 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 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 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 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 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 进行依法招

43、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总承包招标时不能 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 物、服务的金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 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 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 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 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 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 段提出。 说明两阶段招标方法应用举例。 需要注意的问

44、题 技术标准 排他性。,招标投标法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 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 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 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招标公正性的法人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说明利害利益与损害。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

45、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 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 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 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说明(1)实质性条件的设置:招标阶段、合同履约阶段。 (2)实质性条件采用醒目的方式体现在招标文件。 (3)实质性条件不响应的后果: 废标。,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 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 个的,招标人应

46、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 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以及逾期送达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 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 况,并存档备查。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招标投标法

47、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 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 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 投标保证金。 说明(1)撤回、撤销的区别,(2)撤销形式。,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 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 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投标

48、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 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 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 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 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 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 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 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说明联合体资质确定及责任分担、合同签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 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收联合体投标且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 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 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 者再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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