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章节债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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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 七 章 债的概述,第十 八 章 债的履行,第十 九 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二 十 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第二十一章 不当得利之债,第二十二章 无因管理之债,目录,第三编 债权法,第十七章 债的概述,第十七章,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债,作为民法上的概念,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包括合同关系、因无因管理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不当得利返还产生的关系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我国民间所称之债,单指债务,且多指金钱债务。,第十七章,二、债的特征 (一)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

2、二)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四)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第十七章,债的平等性题 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并约定一个月后交付。丙知道甲出售名画后,愿出比乙更高的价格购买。甲便将该画卖给丙,并当场交付该画与丙,但丙未付款。在此种情况下,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 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七章,第二节 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

3、内容和债的标的。 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 其中,享有债权的主体叫作债权人,负有债务的主体称为债务人。,第十七章,二、债的内容 (一)债权 债权是指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 债权的性质:债权是财产权;债权是请求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是有期限的权利;债权具有相容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债权的的具体权能有:给付请求权,此为债权的请求力;给付受领权,此为债权的保持力;债权请求保护权,此为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可以抵销、免除、让与债权。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第十七章,(二)债务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主给付义

4、务,是指债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其存在的功能不在于决定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第十七章,附随义务,是指以诚信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义务。 不真正义务,如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第十七章,(三)债的标的 债

5、的标的,又称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是给付。 客体必须合法、确定、适格。 以违法行为作给付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债; 给付不确定将使债权债务无法实现,债的关系不成立; 所谓适格,是指依事物的性质,适于作为债的标的。,第十七章,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 一、合同。 也称契约,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行为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二、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通常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传统民法上称为“侵权之债”

6、。,第十七章,三、不当得利。 没有约定或法定根据,有损他人而取得利益叫不当得利行为。由于该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或约定上的根据,应返还给受害人,从而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负有将所管理的事务通知本人、适当管理、继续管理等义务,本人负有偿还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等项义务,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第十七章,五、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如遗赠、抢救公物、拾遗、发现埋藏物等。 缔约上的过失也是债发生的根据之一。,第十七章,第四节 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

7、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第十七章,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一)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民法通则第86条 (二)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民法通则第87条,第十七章,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8、。 简单之债,有的称为单纯之债,通说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 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又称为 不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第十七章,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一)特定之债 特定之债仅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 (二)种类之债 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 种类之债的根本特征在于其标的物为种类物,于债成立之时当事人仅以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第十八章 债的履行,第十七章,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 一、债的履行概念 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

9、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不同类型的债,其履行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 含义: (一)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 (二)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 (三)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 (四)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第十七章,二、债的履行的分类 (一)完全正确的履行 完全正确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二)不适当履行 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然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主要形态: 1、 履行迟延 2、 加害履行(加害给付) 3、 受领迟延,第十七章,(三)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两种情形。 1

10、、 履行不能 2、 拒绝履行,第十七章,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 一、债的履行主体适当 二、债务发行标的适当 三、债的履行期限适当 四、债务的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 五、债的发行方式适当,第十七章,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抗辩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第十七章,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是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

11、构成要件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第十七章,(三)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1、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2、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3、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4、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十七章,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12、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第十七章,(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 (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第十七章,四、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

13、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第十九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第十七章,第一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债的保全,是法律为保障债务人以其一般财产担保债的履行的制度。 代位权撤销权。 又被称为债的对外效力。,第十七章,二、债权人代位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仅,是指在债务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致影响其对自己债务清偿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

14、权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债权人因保全自己的债权有必要 2须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第十七章,(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的必要为限度; 应依诉讼的方式为之。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第十七章,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足以影响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享有的得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2须债务人的行为为使其财

15、产减少的行为 3须债务入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第十七章,(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的方式为之。 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对于债务人 对于受益人 对于债权人,代位权案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

16、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问: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第十七章,债的保全案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 D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第十七章,第二节 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

17、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二、债的担保的特征 第一,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 第二,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 第三,债的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第十七章,三、债的担保的形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债的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和留置五种。此处仅说明保证和定金两种担保方式。 (一)保证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担保债务履行债的制度。 特征:(1)从属性;(2)独立性;(3)无偿性;(4)补充性;(5)单务性。 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范围:没有约定的,及于全部债务,第十七章,(二)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

18、款项。 定金罚则 定金与预付款 定金与押金,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案 199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199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199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问: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偿?,第二十章 债的移转和消灭,第十七章,第一节 债的移转 一、债的移转的概念和特征 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

19、人、债务人代替原来的债权人、债务人,但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和标的并不改变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权转让或债权移转;债务移转或债务承担。 法律特征: (一)债的移转仅是债的主体变更,债的内容并没有变化。 (二)债的移转不引起新的债关系出现,债的关系前后保持其同一性。 (三)债的移转一般是由债的当事人及第三人之间协商同意而实现的。,第十七章,二、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行为。 债权的转让以债权的可让与性为必备条件。 债权转让一般不须经债务人同意。但债权人负有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在维持债的客体、内容同一性的前提下,将债

20、务人所承担的债务移转于第三人负担的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债务移转以债务的有效成立为前提,且只能移转可移转的债务。 债务移转的协议经债权人同意才能成立生效。,第十七章,四、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一)合同的承受 (二)企业合并,第十七章,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题 乙向甲借款8万元,丙又欠乙款项8万元,经过协商由丙直接向甲偿还,下列表述甲、乙、丙相互关系及性质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甲、乙之间协商一致,再通知丙,为债权转移 B如果乙、丙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甲的同意,为债务承担 C如果甲、丙之间协商致,再得到乙的同意,为债务承担 D如果甲、乙、丙订立一

21、个协议,对甲与乙为债权转移,对甲与丙及乙与丙为债务承担,第十七章,第二节 债的消灭 一、债消灭的概念和后果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终止,即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 二、债消灭的原因或方式 (一)履行 (二)双方协议 1、免除债务 2、解除合同 3、合同更新,第十七章,(三)抵销 抵销是指债的当事人双方因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而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 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须相互负有债务。 2两项债务的性质须是同一的。 3两项债务都已到了履行期。 4 抵销须不违背债的目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第十七章,抵销题 甲厂于10月4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

22、并付款25000元。次日,甲厂因货物质量不合格,将这批原料退回乙公司,乙公司签收,但未退款。10月7日,甲厂到乙公司购买电器一批,价款28000元,提货时与乙公司约定2日内付款。2日期满,甲厂末付款,乙公司上门催收。甲厂认为前后债务相抵,只需支付3000元。双方发生争议,依据债的消灭原理,下列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哪项是正确的? A甲厂应先付给乙公司28000元,再请求乙公司退款25000元 B乙公司应先退给甲厂25000元,再请求甲厂付款28000元 C甲厂付给乙公司3000元,双方了结债务 D甲厂应付给乙公司14000元,待乙公司退款之后,再付给14000元,第十七章,(四)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

23、在其债务已到履行期限,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因债权人的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义务,通过一定程序将其履行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存放。提存后,认定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履行,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即消灭。 提存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有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 第二、须债务已到履行期。 第三,须经法定程序。,第十七章,提存题:提存物风险的承担 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沙某将标的物提存以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失应由谁承担? A应由胡某承担 B应由沙某承担 C应由沙某与胡某共同承担 D应由提存机关承担,第十七章,(五)混同 混

24、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某种原因合为一人,即双方当事人合为一方。 (六)公民死亡或法人消灭,第二十一章 不当得利之债,第二十一章,第一节 不当得利之债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得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得返还受损的人”。民通L92,第二十一章,二、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一) 一方受有利益 一方受有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受有财产利益也就是财产总量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 财产的积极增加即积极受有利益,是指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 财产的消极增加即消

25、极受有利益,是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第二十一章,(二) 他方受有损失 这里的所谓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也包括消极损失。 (三) 一方受到利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受利益与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方的损失是因一方受益造成的,一方受益是他方受损的原因,受益与受损二者之间有变动的关联性。如:两个老太太炒股,各拿10万元,半年之后,一个挣了8万,一个赔了8万。 (四) 没有合法根据 没有合法根据,是不当得利构成的实质条件。合法根据,既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第二十一章,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一) 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给付

26、是一方将具财产利益移转给另一方。 但若当事人一方为实现给付的法律目的而为给付行为, 而其法律目的又欠缺时,则另一方因该给付所取得的利益就是无合法根据的。 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第二十一章,(二) 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第二十一章,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 因受益人善意还是恶意而所区别。 1、受益人为善

27、意时的利益返还。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了,不负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受益人得到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其返还利益以受损人的损失为限。 、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的全部利益;所得利益不在的情况下要给予赔偿。 、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而其后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以主观意志的变化时间为界,前后两段的返还范围按不同规定分别确定。,不当得利案1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

28、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 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 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不当得利案2 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不当得利案3 李斌与张开在去往上海的飞机上相识,二人谈得非常投机并互相交换名片。飞机到达上海时,张开因有急事就匆匆先下飞机,邻座的李斌在收拾自己的东西。空中小姐方晓不停地在提醒乘客不要遗忘物品,她走到李斌的身边捡起地下一黑色皮夹,问李斌:“是你的吗?”李斌知是

29、张开的,但未否认,方晓将皮夹交给了李斌。 李斌下飞机后,打开皮夹发现内有4千元人民币,便忽忙收了起来。李斌此次来京是出公差,这期间他为得张开的钱深感不安。半个月后他回到广州,一下飞机,正遇为遭地震的灾民募捐,便将4千元钱以自己的名义捐给了灾区。张开下飞机后,发现皮夹遗失,便回机场向机组人员询问,根据空姐方晓提供的线索和李斌的名片找到李斌,但这时李斌已将2千元钱捐给了灾区,李斌拒绝返还。问:1、李斌收下空姐方晓交给的内装4千元钱的皮夹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张开的4千元钱应由谁归还?为什么?,第二十二章 无因管理之债,第二十二章,第一节 无因管理概述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作为

30、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民通L93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 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行为,而不是事件;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不是民事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无因管理行为是合法的事实行为。,第二十二章,第二节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 首先,管理人须管理事务,所谓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管理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如将危急病人送往医院;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其次,管理人所管理的事

31、务须为他人的事务。 再次,须进行善意的恰当的管理或服务。如修房后又被台风刮倒,第二十二章,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是指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效果意思,亦即是为他人谋利益的。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如:卖桃 管理人是否是为他人谋利益而为管理的,应同管理人负举证责任。管理人主观上同时既有为他人的目的又有为自己的动机,客观上自己也同时受益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但是,如果管理人纯粹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他人的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受有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第二十二章,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的“无因”是指无法律上的

32、原因,也就是无法律上的根据。如:出租车司机拾包悬赏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第二十二章,第三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义务 (一) 适当管理义务 不违反本人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适当管理,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 所谓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与本人的意思或本人的真实利益不相悖。本人的意思包括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 所谓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对事务管理的方式、管理的结果有利于本人,而不损害本人的利益。 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的,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则可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二章,(二) 通

33、知义务 管理人在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但管理人的此项义务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 (三) 报告与计算义务 管理人于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该报告义务也应以管理人能够报告为限。,第二十二章,二、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是得请求本人偿付同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除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外,还享有负债清偿请求权。即,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事务负担债务时,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无因管理案1 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

34、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问: 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无因管理案2 1995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工,房屋无人看管。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35、 A刘某只能向张家请求送还650元 B刘某有权向张家请求送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损失 C刘某无权向张家请求返还650元及提前支取存款的利息,因为张家未实际受益 D刘某为此垫付的650元及其损失的利息由双方分摊,物权、债权综合题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

36、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参考答案: 1答: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因为钱某对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他人之物。 2答: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 3答: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质押法律关系。 4答: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无效。 5答: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6答:钱某,因为钱某与施工队是承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7答: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提出违约之诉;也可基于对古董的所有权,提出侵权之诉。但只能择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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