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章节进口善后工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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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进口善后工作进口善后工作 pp第一节第一节 进口付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 p第二节 进口索赔与退运 p第三节其他善后工作 第一节第一节 进口付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 p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p二、进口付汇核销操作流程 p三、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 p四、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 一、进口付汇核销制度 u进口付汇核销定义 它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了有效监测和审 查进口付汇的贸易真实性而采取的对已对外付 出货款的进口企业,通过核对注销的方式审核 其所购买的货物是否及时、足额到货的一种事 后管理制度。 1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特点 u(1)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为线索 u(2)以进口付汇为监管范

2、围 u(3)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为监管对 象 u(4)以事后核对为基本原则 u(5)以进口到货为核查内容 u(6)以海关、银行与外汇局的配合为基础 2.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原则 u(1)属地管理原则 u(2)向谁核销谁负责核查 u(3)核销情况决定进口付汇的直接程度 u(4)单单一致 二、进口付汇核销操作流程 申请列入“名录”或办理备案 申领进口付汇核销单 在外汇指定银行付汇 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1. 申请列入“名录”或办理备案 (1)申请列入“名录” (2)办理进口付汇备案 相关链接:进口付汇备案表样例 2.申领进口付汇核销单 (1)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局申领 (2)进口单位向外汇指定银

3、行申领 一份核销单只可凭以办理一次付汇。 相关链接:进口付汇核销单样例 3.在外汇指定银行付汇 u进口单位将填妥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及其他 付汇单证一并交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审核 。 u外汇指定银行审核无误后,及时填写核销 单相应的项目,并按核销单上进口单位的 实际付款金额,从进口单位现汇账户划账 对外支付,或从进口单位人民币账户购买 外汇对外支付。 4.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u在货到付款项下,进口单位在外汇指定银 行办理付汇的同时提供核销单证,外汇指 定银行核查无误即自动核销 u在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支付方式下 ,进口单位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完毕后,在有关货物到货并结清海关手续 后30

4、天内直接到外汇局办理跟踪核销。 三、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 系统 u进口汇付系统的定义 u进口汇付系统的功能 四、进口付汇差额核销 u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的定义 u核销差额的分类 n多到货核销差额 n少到货核销差额 1.关于差额核销的规定 p(1)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不超过 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或核 销差额虽超过5000美元但占合同金额的比 例不超过2%(含2%)的进口付汇核销报 审业务,外汇局各分支局可以直接凭企业 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及其他核销单 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 p(2)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超过等 值5000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的比例 超过2%的进口付

5、汇核销报审业务,进口 单位应提供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 规定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差额核销报 审手续。 p(3)进口单位每月申请办理差额核销业 务的累计差额(包括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 的所有核销差额,多到货金额作为负数参 与累加)原则上不得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含10万美元)。外汇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的 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适当调整。 p(4)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少到货核销差额 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核销差额占合同金额 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报审业务 ,进口单位在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时, 需向外汇局提交相关材料。 2.进口付汇差额核销应提供的材料 12种不同情况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节 进口索赔与

6、退运 p一、进口索赔 p二、进口货物直接退运 一、进口索赔 u根据造成损失的原因不同,进口索赔有以 下三种情况: (一)向卖方索赔 (二)向承运人索赔 (三)向保险公司索赔 (一)向卖方索赔 1.向卖方索赔的原因 u在进口贸易中,买方通常因卖方以下违约 行为而向卖方提出索赔: 卖方不交货或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 点交货 卖方交货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 卖方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 卖方交货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包装不 良导致货物受损 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交单据,或所提交单 据的种类、份数与合同规定不符 2.向卖方索赔的期限 买方必须在索赔的有效时限内向卖方提出 索赔要求,逾期提赔卖方可以不予受理。 法

7、定期限 约定期限 n在合同中约定索赔期限不仅要考虑商品 的性质,还要考虑业务流程的具体情况, 索赔期限不宜过短或过长,同时要明确索 赔期限的起算时间。 3.向卖方索赔的依据 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 4.向卖方索赔的要求 u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要求主要有: 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要求卖方做出损害赔偿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 要求解除合同 要求卖方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 少价款等 (二)向承运人索赔 (1)向承运人索赔的原因 u在实际业务中,买方通常因以下原因向承运人提出索 赔: 货物因承运人过失发生短装、短卸、错装、错卸 货物因配载不当或积载不良发生损毁 载货船舶因不适航、不适货导致延迟交货或货物损

8、毁 承运人无端变更航线或航期导致延迟交货或货物损毁 (2)向承运人索赔的期限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3)向承运人索赔的依据 u向承运人索赔应该准备的单据、证明和相 关文件; u每件货物的赔偿,都有一定的限额,承运 人往往不能足额赔偿。对已经投保的货物 ,承运人不予赔偿或赔额不足的部分,确 属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的,应由保险公司 赔付。 (三)向保险公司索赔 u1.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效 u2.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前提 u3.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u1.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效 我国保险业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索赔 时效,从被保险货物的最后卸货港(车站 、机场)全部卸离海轮(车辆、飞机)后 起计

9、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u2.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前提 “危险通知” 进口货物发生危险或损失,被保险人或其 代理人应将事故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使保险公司可以了解损失的真实情况或采 取措施减少损失。 u3.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进口货物收货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 应提交下列单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正本提单或进口货物到货通知书、进口发票、 装箱单、重量证明书、公证报告、轮船公司签 发的事故证明或破损证明书、在最后目的地卸 货记录及磅码单、修理费用及其估价单、海难 报告等。 涉及发货人或船方责任的情况 二、进口货物直接退运 申请直退 责令直退 (一)直接退运的适用范围 申请直退的适用范围 :

10、(1)发货后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 ,收货人无法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能提 供有关证明的 (2)属于错发、误卸或溢卸货物,并能提 供发货人或承运人书面证明的 (3)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并 能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4)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 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 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5)货物残损或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并 能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 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2.责令直退的适用范围: (1)进口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 (2)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经国家 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 理通知书或其他证明

11、文书的 (3)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 体废物用作原料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 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 (二)直接退运的海关手续 1.当事人提出退运申请 2.海关审核受理 3.海关批准 4.当事人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三)直接退运的核销手续 u1. 己付汇进口货物退运的核销手续: 进口商申请备案登记出口退运手续 (1) (2)原进口商在收到外商退回的原进口付汇款项时,填 写“涉外收入申报单”,注明对应的原对外付款申报 号码,交易附言栏内注明退款,并持海关签发的相 应进口货物退运的出口报关单、银行收帐通知或结 汇水单、外汇局签发的“进口退运付汇核销备案登记 表”、货物进口

12、合同、运输单据等向外汇局办理进口 货物退运退汇处理的手续。 u2. 未付汇进口货物退运的核销手续: (1)对进口货物全部退运的,海关凭原进口货物 报关单办理出口退运手续,留存原进口货物报 关单,并签发出口退运货物报关单(备注栏注明 原进口报关单号)。 (2)对进口货物中部分退运的,海关凭原 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退运手续,在原 进口报关单上批注实际退运的数量、金额 后退回申报人,留存复印件。同时签发一 份出口报关单(备注栏上注明原进口报关 单号)。原进口商凭海关批注的原进口报 关单和签发的出口报关单办理付汇核销手 续。 第三节 其他善后工作 p一、进口货物国内销售 p二、进口资料归档 一、进口货物国内销售 u自营进口业务 进口货物国内销 售 寻找国内销售对象 向客户报价 探讨交货时间及结算方式等 u代理进口业务 代理商根据委托代理进口合 同与委托人办理进口货物的 验收交接,结清包括代理费 在内的各项费用,交清相关 单据、证明等文件。 二、进口资料归档 u1.业务资料存档 u2.进口付汇核销单证的留存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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