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二章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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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是一种法律行为)。,2,3,4,5,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5个方面)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

2、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6,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非票据)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和信用卡,(非票据)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7,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

3、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8,(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 中文大写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应用壹、贰、叁、肆、伍、陆、柒、捌、

4、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但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9,2.中文大写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10,4

5、.阿拉伯小写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2 306.50,应写成:人民币贰仟叁佰零陆元五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5 006.21,应写成:人民币伍仟零陆元贰角壹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如¥2 560.23,应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元零贰角叁分

6、,或者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陆拾元贰角叁分,又如¥302 000.55,应写成:人民币叁拾万贰仟元零五角五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叁拾万零贰仟元五角五分。,11,(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字后面应写“零”字。如¥78 401.09,应写成: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零壹元零玖分;又如¥937.06,应写成:人民币玖佰叁拾柒元零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以免分辨不清。,12,(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

7、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又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13,(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14,(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

8、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15,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

9、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16,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的意义,限额核定原则和方法 1.库存现金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的需要,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 2.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远离银行机构或交通不便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的限额核定天数可适当放宽到5天以上,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

10、星开支需要量。 (二)库存现金限额的办理,17,(三)现金的坐支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限额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擅自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即坐支)。,18,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现金收入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不得“坐支”现金。 3.提取现金,应如实写明用途。(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4.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应向开户银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不得“白条顶库”,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19,四、建立

11、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 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对库存现金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清查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 发现挪用现金、白条抵库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 对于超限额留存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如果账款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20,(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制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2. 各单位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3. 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完全负责。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1.各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

12、、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21,(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1.单位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 2.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经办人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5.单位应当对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22,(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75页) 1.支付

13、申请; 2.支付审批; 3.支付复核; 4.办理支付。,23,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24,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一)按照存款人的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单位名称开立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个人因投资、消费使用各种支付工具,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5,(二)按照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基本

14、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方可办理。 其他账户一般无需人民银行批准,只需在人民银行办理备案。 (三)按照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26,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27,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 提交开户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 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开户银行审查 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或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资料退回报送银行,开户银行颁发开户许可证。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的问题,28,(1)预留签章 单位: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16、)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2)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与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的一致性。 存款人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章的名称应当保持一致。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不一致:,29, 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定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以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17、; 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3)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30,(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为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18、,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31,(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事由(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多选)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账户。,32,2.撤销的手续办理 (1)存款人主体资格撤销的手续办理;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

19、,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2)因地址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手续办理; (3)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应当注意的事项 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33,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的款项列入久悬未

20、取专户管理。,34,五、基本存款账户(4种单位账户的使用范围是重点) (一)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其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1.存款人资格(几乎是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35,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如个体工商户、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

21、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 . 需出具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36,(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提交开户申请书、有关证明材料 签订账户管理协议 开户银行审查 向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或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核准,资料退回报送银行,开户银行颁发开户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2个工作日,37,38,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

22、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1. 存款人资格: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39,2.需出具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资金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备案5个工作日; 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3个工作日,40,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简

23、单了解)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1. 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41,2. 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 基

24、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 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6. 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42,(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简单看看) 1.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 2.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八、临时存款账户 (

25、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43,(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 1. 开户条件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如设立工程指挥部、摄制组、筹备领导小组等(1个)。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1个)。 (3)注册验资。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44,2.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

26、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45,(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资金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46,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简单了解) (一)使用范围 个人

27、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而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47,(二)开户要求 1.开户条件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定期借记”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对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发起的,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付水、电、话费; (2)“定期贷记”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发工资。 2.出具的证明文件

28、身份证、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48,(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总结:,49,50,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简单了解) (一)使用范围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的账户。 突破账户只能“属地开立、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

29、要求 1.开立条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51,(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如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如文艺团体在异地的演出活动、生产厂家在异地的展销活动等);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2.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52,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30、简单看看)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部门。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2.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3.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及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二)银行的管理 (三)存款人的管理预留银行签章 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更换预留式样。,53,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简单了解)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分4种情况,基本每种情况中又分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和经营性的存款人。

31、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千元,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2种,一种是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另一种是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54,55,(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 1.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

32、其余给予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56,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57,58,(三)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1.票据的特征 (1)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2)票据为设权证券; (3)票据为金钱证券; (4)票据为债权证券; (5)票据为文义证券; (6)票据为要式证券; (7)票据为无因证券; (8

33、)票据为流通证券; (9)票据为提示证券; (10)票据为返还证券。,59,2.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四)票据的权利与责任 1. 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利,票据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60,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

34、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之间抗辩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61,(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明知有前列情形的,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依法证明。 汇票未按照规定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62,持票人不能

35、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4.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63,(1)挂失止付(暂时的预防措施、非必经措施)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64,(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36、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据的下落,利害关系人也不明确。,65,66,(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5.票据权利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

37、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67,(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68,6.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四种常见的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的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38、 (4)票据的背书人、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或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69,7.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 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 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70,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银行汇

39、票、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或再贴现-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 银行本票-加盖银行本票专用章;,71,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72,73,(二)支票的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74,75,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76,77,(三)支票的出票 1.支票的出票人是单位和个人;支票

40、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2.支票必须记载事项(6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3.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78,(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

41、发支票的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79,(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

42、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80,2.兑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3)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81,三、商业汇票(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汇票是出票人签

43、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82,83,84,85,(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期10日。,86,(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商业汇票的出票,又称汇票的签发或发行,是指出票人签发商业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商业汇票出

44、票人的资格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87,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

45、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该等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88,4.商业汇票出票的法定要求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问,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

46、人的资金。 5.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所以,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这一效力表现为创设票据权利和引起票据债务的发生,这种权利义务因汇票当事人的地位不同而不相同。,89,(1)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90,(3)

47、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这就是指,收款人在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得不到满足时,出票人必须就此承担票据责任。 从法律上讲,该责任是一种担保责任,即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担保汇票的承兑是指汇票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担保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到期时,付款人虽已承兑但拒绝付款的,出票人必须承担清偿责任。,91,(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

48、汇票是一种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委付证券。但是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之后,由于其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故对付款人并不当然产生约束力,只有在付款人表示愿意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后,持票人才可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1. 承兑的程序 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承兑成立。 (1)提示承兑。,92,93,(2)承兑成立。 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一般来说,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

49、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这里所指的回单实际是指持票人收到的付款人向其出具的已收到请求承兑汇票的证明。这一手续办理完毕,即意味着接受承兑。,94,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述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这就要求,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其中,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记载事项。 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才产生承兑的效力。,95,2.承兑的效力 承兑生效后,即对付款人产生相应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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