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个论讲义演示文稿2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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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第二十章 罪刑各论概说,一、刑法分则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意义 1、研究内容: 刑法分论以个罪为研究内容,包括个罪的构成要件、罪与罪之间的区别、罪的个数、个罪的处罚以及与个罪认定相关的司法解释。 2、刑法分则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1)总则和分则的关系 (2)97刑法对79刑法分则的调整和修改:97年刑法修订最多在分则部分。 3、刑法分则的研究意义(对立法、司法和理论的意义) jkj,第一节 刑法分则体系,1、刑法分则的体系(十类犯罪) 2、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分类依据) (1)原则上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2)大体上按照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性质,由重到轻的

2、顺序排列。 (3)在每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列原则上按照各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罪名之间的内在联系排列。 (4)对复杂客体的犯罪,依照其主要客体或者较为重要的客体予以归类。,二、刑法分则体系及其特点,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一、罪状 1、概念: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具体状况的规定和描述 2、分类: (1)基本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 (2)加重罪状和减轻罪状 3、罪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二、罪名 1、概念:犯罪的名称。与罪状的关系。 2、罪名的种类 (1)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学理罪名。我国现在均为司法罪名。 (2)根据罪名的种属关系,分为:

3、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3)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对选择罪名的确定。 (4)包容罪名与并列罪名,三、法定刑 1、法定刑的概念 2、法定刑的种类 根据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是否确定,可以将法定刑分为三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3、我国的法定刑 以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为基础(我国刑法中有多种表现形式),以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为例外。 4、法定刑与宣告刑,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一、法条竞合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有法条竟合与法规竟合之称 2、特征:1)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仅具有一个犯罪构成; 2)触犯数个法条,数法条

4、之间有包容关系 ; 3)只能择一法条适用,排斥其他法条的适用。 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重法优于轻法 (但有限制) 三、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关系: 1、相同:一个行为;一个罪名认定;适用一个法条。 2、区别:1)犯罪行为是否超出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2)数罪或者数个法条之间是否具有包容关系;3)适用法条处理的原则是唯一还是有选择。,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立法演变 二、本类犯罪的主要特征 三、本类犯罪的刑罚特点 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具体罪名 比较常见的罪名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间谍罪;此外,叛逃罪与偷越国(

5、边)境罪的界限以及背叛国家罪的主体等应当了解。,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客体:如何理解“公共安全”?特定和不特定的界定及其法律意义 客观方面的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种既遂形态及意义 主体方面的特性 主观方面的过失与故意混合 业务过失 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种类 略,第二节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犯罪,一、放火罪 1.放火罪的客体与对象 2、放火罪的客观:两种形态 3、放火罪的主体,单位放火问题 4、放火罪主观 二、1、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 2、114条与115条间的关系 既遂与中止 3.本罪与故意杀人罪、伤害行为的区别?,上海纵火逼迁案-开发

6、商为牟利烧死两老人,案发时,杨孙勤任上海城开副总经理,王长坤、陆培德二人系公司员工。法院判定: 2005年1月4日,杨孙勤授意陆培德,以放火手段恫吓乌鲁木齐路麦琪里住户朱水康一家搬离;同日,陆培德即指使王长坤具体实施。1月9日凌晨,王将汽油泼洒于朱家底楼楼梯处,点火引燃后逃离。大火旋即烧至三楼朱家,致使年逾七旬的朱水康夫妇被烧死,朱的儿子朱建强及妻女三人从天窗逃至屋顶,躲过一劫。 此前一年中,官方统计麦琪里共发生火警火灾12起,其中至少五次已被查实系上海城开员工所为。,纵火案案发后,上海城开即通过徐汇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死者家属接触,并签订了调解书。双方决定采用非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先行调解

7、解决相关赔偿及补偿问题。之后,上海城开共向受害人家属赔偿200万元。 2005年6月9日,此案刑事部分启动。当天,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公诉,指控王长坤、杨孙勤、陆培德三人涉嫌放火罪。 8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上海城开住宅安置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城开)三员工纵火逼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放火罪判处杨孙勤、王长坤二人死缓,判处陆培德无期徒刑。,二、失火罪 三、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范围) 1、与前四罪的性质相同性 2、有故意和过失两种 3、罪名的名称 四、破坏交通工具犯罪 (一)概念: (二)构成:1、客体与对象:交通工具范围、正在使用、 2、客观方面:破坏行为、部

8、位、结果、方式、形态 3、主观: (三)相关问题:1、此类罪与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此类罪与盗窃犯罪的界限 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罪 六、过失损坏特定对象的犯罪,葡萄园主私设电网电死偷食人被判11年,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姚成化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明军经济损失共计15.75万余元。 2006年初,姚中华在石河子总场畜牧公司二队承包了三亩葡萄园种植葡萄和蔬菜,并将葡萄园四周用铁丝和树条围住。同年8月初葡萄成熟后,为防止偷盗,姚中华私自将家用照明220伏特电源接在铁丝网上

9、。 同年8月30日凌晨2时30分许,甘肃岷县来疆人员杜爱军与四川来疆人员钟洪正相约到姚中华承包的葡萄园偷食葡萄,走在前面的杜爱军在翻越电网时,被电击致死。后经法医鉴定,杜爱军因被电击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法医鉴定:杜爱军因被电击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石河子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中华明知私设电网可能会造成他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发生,却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自家葡萄园的铁丝网上接通220伏特的交流电压,且没有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3岁的陈公川今年春节过后,到奉贤头桥社区向一名三峡移民租了4亩耕地

10、种植甘蔗。但是一段时间下来,偷甘蔗现象屡屡发生。“忍无可忍”的陈随后将工棚内的220伏照明电源与防盗铁网接通,使得铁网顿时变成了一张“电网”,并在每晚8时到第二天凌晨5时开通电源,通过铁丝导电进行防盗。此外,他还制作了两块写有“危险”字样的警示牌,竖在电网上。 案例二:看到自己辛辛苦苦种的甘蔗经常遭人偷窃,便在甘蔗地的周围私自搭起电网,结果酿发惨剧,致使一名在半夜偷甘蔗的人触电身亡。2005年11月,承包农田种植的陈公川被奉贤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 今年10月13日凌晨,来沪打工的胡某窜到陈某的甘蔗地准备偷甘蔗时,不慎碰上电网死亡。警方调查后,将陈公川抓获归案。,七、组

11、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恐怖组织的含义 犯罪形态 刑法修正案(三)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八、劫持船只、汽车罪 九、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概念:客体、对象三类及属性;客观上有五种选择性行为;主观上有的要明知 十一、刑法修正案(三)增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消非法买

12、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十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一)概念: (二)构成:1、对象(对象范围和属性差别);2、客观上的多行为;3、主观故意及明知 (三)相关问题:1、本罪与盗窃、抢夺罪;2、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十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十一、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 (二)构成特征:1、客体与交通工具;2、客观方面:场合、违章、严重后果;违章与后果关系;3、主体:特定与非特定,从事交通与非从事交通人员,乘客、行人能否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过失中的故意,肇事后的故意。 (三)司法认定问题: 1、罪与非罪;2、此罪与彼罪;3、

13、罪的转变;4、逃逸的责任:重伤一人的逃逸,交通肇事罪成立的逃逸,逃逸致人死亡,5、逃逸致死的罪过,逃逸中的致死,逃逸的目的;6、交通肇事罪共犯。 (包括事后意图与事后行为) (四)处罚:,记者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获悉:7月29日,在哈市香坊区红旗大街上,一辆违法货车将六名过街老人撞倒,造成五死一伤的恶果。日前,检察机关正式批准逮捕肇事司机林立明和车主张树林。这是哈尔滨市首次追究交通肇事车车主的刑事责任。 据介绍,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犯罪嫌疑人林立明于2007年7月29日9时23分,受车辆所有人张树林指使驾驶悬挂京B68888号牌的神鹰牌农用自卸车,载货12.74吨,在香坊区红旗大街由南

14、向北行驶,当其以每小时60.37公里的速度行驶到延福街口时,将正在人行横道线内由东向西横过红旗大街的行人范某、李某、左某、田某、任某、李某撞倒并碾压,造成范某、李某、左某、田某当场死亡,任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伤。 上述事实证明,犯罪嫌疑人林立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据车主张树林自述,这台肇事车辆是他于2005年花九万多元钱买来的新车,当时为了节省营运费用,他在哈尔滨江北的农机大市场给一个“能办事的人”提供了车辆的发票和2500元钱,在车辆没有到当地车辆管理所的情况下办理了“京

15、B68888(黄色牌照)”号牌,并且有车辆行驶证。张树林说,他买车雇司机拉活就是为了挣“运费”。有时候他确实知道自己家的车在超载拉活,因为“不超载不挣钱”,所以对拉活多的司机都给发奖金。每天白班司机干四五个小时的活,夜班司机也是开同样时间的车。张树林说,由于交警经常抓超载货车,他曾经告诉过司机拉活时“躲着点交警”。,检方认为:张树林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指使司机违法驾驶造成特大交通事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点评 驾驶员因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是看点,而看似无关的车主,因为指使违章,被以交通肇事

16、罪追究刑事责任才是看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第二条中规定了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六种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据新华社北京4

17、月23日电(记者吕诺)我国30%的伤害死亡是由于道路交通伤害导致的。2000年以来,我国每年道路交通伤害导致的死亡人数在10万左右,受伤人数40多万,直接经济损失数以十亿计,世界卫生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道路交通伤害已成为全世界15岁至19岁年轻人最主要的死因,也是10岁至14岁青少年和20岁至24岁年轻人的第二大死因。据我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统计,1995年至2005年我国道路交通伤害导致的死亡者中,16岁至45岁年龄组人群占总死亡人数的58.6%至62.4%。2005年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结果显示,道路交通事故90%以上是由机动车驾驶员的错误行为所致,而82.5%的事故责任人是21

18、岁至45岁的中青年人。,乘客交通肇事案:王甲与李某是多年同事,王甲因做生意向李某借元钱,此后王甲即外出躲债,李某四处寻觅无果。一日,李某乘坐公共汽车出门办事,在向车外张望时,无意中发现王甲在路旁一小店吃饭,李某即要求司机停车,但司机以车未到站不能停车为由拒绝李某的要求,李某情急之下硬拉开车门欲强行下车,结果混乱之中将另一乘客王乙从车上挤下,致使王乙被车轧死。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本案中李某行为的性质出现认识分歧。 行人交通肇事案:今年6月17日中午12时30分许,孔某和几个朋友从昌里路340弄后门出来,一起从成山路北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道开口处由北向南横穿马路。刚走几步,孔某就和一辆沿成山路北侧

19、快速车道由东往西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为此,孔某受了轻伤,而摩托车车主林先生则恰巧被迎面而来虽经紧急刹车仍无法避免碰撞的重型挂车挂倒,经抢救无效身亡。 两天后,孔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交警部门鉴定认定,孔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林先生负次要责任,而重型挂车司机吕某不负责任。鉴于事故造成了人员死亡,检察机关在研究后认为孔某构成交通肇事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骑自行车撞死人的交通肇事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对被告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北京地区近年来少见的因行驶自行车撞死行人的交通肇事案。检察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5年1月28日早6时许,骑驶“飞鸽”牌

20、助力自行车,由北向南行至昌平区昌百路张各庄大桥处,将同方向步行的今年55岁的张某撞倒,张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7日死亡。 事故的发生双方都存在过错:骑车人刘某在连续工作11小时后下夜班,疲劳驾驶助力自行车,又加上天黑没有路灯,据刘某说:“自己根本没发现前方有人就撞上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行人张某在此事故中步行未按规定范围行走,也存在一定过错,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在距离道路右侧边缘线向

21、左1米的范围内行走。”行人张某的行走范围是1米至2米之间。由于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十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1.概念: 2.构成特征: 客体、客观(场合、违章、后果)、主体 主观方面 3.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中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表述作了修改,将“重大责任事故罪”表述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增加一款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22、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一条款主要针对一些雇主和法人代表的违法行为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十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5条中有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表述作了修改,直接表述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13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5条之一: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3、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新增罪名即“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款为新增罪名即“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概念和构成;包括该类犯罪的意义、客观的违法性前置、主体的特殊性、主观的违法性明知 二、分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

24、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 (二)构成:1、客体与对象(泛指对象);2、客观(包括生产和销售)3、主体;4、主观(包括明知)5、销售金额5万元 (三)相关问题:1、伪劣产品的价值问题;2、既遂与未遂的区分、价值、竟合;3、本罪与知识产权犯罪的关系;4、本罪与诈骗犯罪的关系 (四)处罚: 法律规定与单位犯罪处罚的多重性 二、其他八种伪劣产品犯罪的概念和构成;均为伪劣产品,只是对象各不同;注意各种犯罪对成立的特殊要求,均不以销售金额为要件。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5、罪(第140条)与其他具体的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的关系 及其处理,四、刑法修正案(四)的改动 增加了“足以”,调整了法定刑 将刑法第145条修改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

26、者没收财产。,第三节 走私罪,一、走私罪概述 (既非类罪名也非个罪名) 1、走私罪的设置意义和设置特点(因对象不同而设置) 2、走私罪的共性要件: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监管方式; 3、走私犯罪的分类与竟合问题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概念:本罪可以理解为是走私罪的一个一般性条款,就是说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走私罪,都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构成:1、客体与对象;2、客观:违规与走私,后续走私,走私数额及计算;3、主体;4、主观,牟利目的 (三)相关问题:1、罪与非罪;2、与其他走私罪关系;3、走私物的买卖(包括贩私的直接与间接)等;4、共同走私;5、武装掩护走私与暴

27、力抗拒缉私 (四)处罚:单位处罚的特殊性,三、其他走私犯罪 1、因对象的不同而区别设置;大多为禁止进出口物品,仅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是禁止出口;另外修正案(四)增设的走私废物罪是走私禁止进口废物 2、仅有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主观要求有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该目的的认定有特殊性 3、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黄金、白银核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可以处死刑; 4、单位均可犯特定对象走私罪,单位成员均按自然人犯罪论处 四、走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不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一、本节犯罪的特点,与公司法的关系

28、二、虚报注册资本罪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四、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已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1条修改为: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五、隐匿、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会报告罪(99修正案增加之罪名) 六、妨害清算罪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62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62条之二,专门规定“虚假破

29、产罪” :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

30、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4条第1款修改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行为 七、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主体、行为 八、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体、场合、行为表现、损失、主观过失

31、 九、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99修正案修改之罪名) 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99修正案修改之罪名) 十一、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6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69条之一,专门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行为;以明显不公允的条件,购买、出售商品,接受、提供服务,或者受让、出让其他资产的行为;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出让其他资产的行为;为明显不具有清偿

32、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售商品,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行为;采用其他方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伪造货币罪: (一)1、客体与对象、2、伪造行为、3、主观故意与牟利目的 (二)认定中注意的问题: 1)伪造假币犯罪的数额; 2)伪造犯罪与其他假币犯罪的联系; 3)伪造假币犯罪的共犯;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贩卖的分割、运输的明知、三者与走私假币关

33、系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行为的差别、与其他假币罪关系(特别是使用与其他假币罪的关系),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金融机构的范围 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7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75条之一,专门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五、

3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注意与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牵连关系。,刑法修正案(五)在刑法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后增加一条即“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作为第177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 (四

3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该款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立法概况 七、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八、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九、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罪名已改)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82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单独或者合

36、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07年3月15日中国证券界被判死刑的第一人的杨彦明,在宣判2年多后等来了自己的二审开庭。在中

37、国银河证券望京西区营业部总经理的5年任上,他被认定贪污公款高达7000多万元 。昨日,在北京高院的法庭上,杨彦明仍说不清这笔巨款的去向。控辩双方就此案是否应判死刑进行了激烈的争论,而检方则将原来指控的贪污数额从6840万元缩减到6100万余元。4个小时的庭审后,法庭宣布休庭,等候择日终审宣判。与49岁的杨彦明一同受审的还有望京西区营业部财务经理章蓉,她因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一审获判6年徒刑.2007年5月15日北京高院裁定:原审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背景新闻 证监会开“老鼠仓”处罚第一单两基金经理共被罚100万元 唐建、王黎敏曾分别就职于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和南方基金公

38、司。2006年3月,唐建利用担任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之便,在建议基金买入新疆众和股票时,利用其父以及另一第三方账户先于基金买入,后又借基金连续买入新疆众和,该股股价不断上升之机卖出,非法获利约153万元。王黎敏则在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任南方基金基金金元、基金宝元基金经理期间,以类似的手段从自己所管理的基金重仓股太钢不锈和柳钢股份中,非法获利约150万元。 根据调查结果,2008年4月21日,证监会开出罚单,取消了两人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各处罚款50万元,并对唐建实施终身市场禁入,对王黎敏实施7年市场禁入。 所谓基金业“老鼠仓”,通常是指基金经理或实际控制人

39、,在运用基金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价位买进股票建仓。等到用基金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的仓位会事先卖出获利,而机构和散户的资金可能会因此而套牢。,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85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适用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情形)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85条之一,即“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以及其他委托或者信托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40、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该款为“违法运用资金罪”)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86条(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款、第2款修改为: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

41、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现统一称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十、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已改)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87条(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款修改为: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罪名现改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42、”) (掌握其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款修改为: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名现改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十一、洗钱罪 (一)明知是下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对象是四种赃钱: 1、走私;2、毒品;3、黑社会;4、恐怖活动犯罪资金(这是01年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内容);5 、贪污贿赂犯罪;6 、金融犯罪(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

43、) (这两者是06年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内容)。,(二)刑法第191条列举的5种洗钱行为: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本节犯罪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 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关系 金融诈骗罪的犯罪目的问题 一、贷款诈骗罪 1、贷款诈骗罪的客观行为方式 2、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处理 二、票据诈骗罪 1、客观行为方式 2、牵连关系。以金融诈骗为目的而伪造金融票证,又使用该金融票证诈骗的。往往还涉及伪

44、造印章等。,三、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1、信用卡的范围及其变化 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和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法定以盗窃罪论处,数额问题。 3、捡到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定性问题:涉及三角诈骗,涉及自助机上取得他人之卡而取得他人卡中财物的认定。 4、“恶意透支”问题。,刑法修正案(五)在原先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的四种形式的第一种形式后面又增加了一种情况,即“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

45、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四、保险诈骗罪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 (二)构成要件:客观行为方式 (三)罪的分解产生的两个罪名、双重主观目的、多种形态的并存,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一、偷税罪(偷税的国内外规制状况) (一)概念: (二)构成 1、客体的多重性:对国家财产的损害和税收管理的损害 2、客观行为:多种行为 3、主体的特定性: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 4、主观意图: 5、犯罪成立的双重要求:数额与百分比 (三)相关问题:1、偷税与漏税、欠税;2、本罪偷逃关税;3、单位与个人的同样标准;4、与增值税犯罪的关系,二、抗税罪 抗税罪的概念:纳税义务人违法税收法规,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交

46、纳税款的行为 抗税罪的构成要件:1、客观方面:手段、暴力程度、其他手段,“拒”的理解;2、主体的特定与非特定 偷税罪与抗税罪的区别 抗税罪与故意伤害罪、杀人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的竞合问题,三、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概念: (二)构成: 1、对象的理解:增殖税专用发票、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发票 2、虚开的理解:1)没有交易或应税劳务的开发票;2)有交易或有应税劳务但超量开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 3、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行为方式。 为自己开 为他人开 让他人为自己开 介绍他人虚开 4、数额要求:虚开税额1万元以上或者骗税所得5千元

47、以上; 5、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只是单位数额高 (三)本罪与相关犯罪的联系:1)虚开与偷税;2)购买与虚开;3)盗窃、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涉税发票的处理 (四)处罚:,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知识产权犯罪设置的意义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概念 (二)构成:1、对象是他人注册商品商标(涉及驰名商标问题);2、客观:1)未经权利人许可;2)假冒:即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相同的理解);3、主体:单位与个人;4、主观 (三)认定:1)数额的认定;2)本罪与制售伪劣商品罪关系;3)假冒与商标标识犯罪关系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概念; 2、销售的理解;未售理解;

48、已售与未售的竟合 3、主观的明知 4、假冒与销售两者关系,其他知识产权犯罪,三、假冒专利罪:未经许可的假冒(内容与形式);假冒与冒充专利 四、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作品罪 五、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概念 (二)构成:1、客体与对象;2、客观方面:四种行为;重大损失;3、主观,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数量增长(07年5月30日) 驰名商标具有跨类保护、在不相同类别上禁止他人使用的效力,但并不是“万能法宝”。现在个别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以为拿到一块“金字招牌”,无限制地跨类使用,在其他未核定的商品和服务上也使用,而且都打上“驰名商标”。 “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使近

49、两年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数量增长较快,给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增加了一些压力和难度,也对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说。 他表示,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声誉和广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特性,经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进一步促进了企业无形财产的形成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品牌经济的发展。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将其作为案件事实,而不是授予商标权人的“荣誉称号”。商标是否驰名,只是一个动态的事实,即使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对权利人来说,也并非一劳永逸,卓越的商品质量和服务才是驰名商标内在的本质要求。 “如果一味追求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而忽略对驰名商标品质的不断创造和精心维护,甚至将驰名商标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就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位负责人说。,备受关注的山东著作权侵权第一案侵犯济南得安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案,近日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主犯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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