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上.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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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上),第二单元,辅导教师:章 玺 答疑电话:6203274 Email: 网址:http:/,一、第一单元学习内容的回顾和答疑,二、关于平时作业(一),三、第二单元学法指导,四、第二单元重难点提示、教学内容及小组讨论,五、布置平时作业二,第一单元学习内容的回顾和答疑,主要内容,刑法概述,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主要问题:关于一个典型案例的习题,第二单元,罪刑法定原则 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溯及力),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被告人哈吉。奥格雷,男,33岁,美国民航飞机副驾驶员。1998年一月的一天,被告

2、人奥格雷与机组人员一道执行该国境内航班飞行任务。被告人在飞机航行至东经1180600、北纬5240时,用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威逼机长,迫使机长改变航向,飞机飞入我国领空,并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甘阳县上吉岗乡农田里。,请分析:(1)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普遍管辖权,第一次作业讲评:,一、名词解释: 刑法;立法解释;刑法溯及力;犯罪构成,二、选择题: 1D、2BC、3ABD、4D、5C、6ABCD、7A,三、填空题,四、问答题,第二单元学法指导,本单元内容是本学期学习的重点,也是学习刑法学的基础,希望广大学员能够结合书本知识多看有关案例并尽可能的记住典型

3、的案例,同时多多思考,培养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达到学以致用的效果。我也会多出一些案例题,希望大家能积极参与网上或课堂上的小组讨论。,第二单元学习内容,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的种类以及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及其意义,犯罪故意及其类型,犯罪过失及其类型,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意义,刑事责任能力以及与刑事责任能力相关的因素,学会运用犯罪客观方面理论分析实际案件。,学会运用犯罪主观方面理论分析实际案件。,(重难点),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 罪 客 体,犯罪客体概述 犯罪客体的种类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

4、象,犯罪客体概述,一、犯罪客体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三个层次。,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我国现行刑法典的分则就是根据这一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10大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

5、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现象是复杂的,多数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但也有些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直接客体,犯罪的单一客体又称简单客体,指某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犯罪的复杂客体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如抢劫罪,不仅直接侵犯公私财产权,也直接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 但在复杂客体中,各个客体有主有次,不能等量齐观,立法者正是根据主要客体将某一犯罪列入有关类的犯罪中。,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1、 联系: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的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2、区别:,2、 区别: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如盗窃电线)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走私淫秽物品罪,偷越国边境罪)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如盗窃电视机)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对象不是每一类犯罪的必要要件,他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

7、在同一犯罪中它也可以是不同的,加之少数犯罪甚至没有犯罪对象,所以它不能成为犯罪分类的基础。,小组讨论:,1、甲用汽车非法倒卖香烟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连车带货扣押。第二天晚上,甲即带上尖刀、钳子浅入工商所,实施盗窃,试图将自己的汽车盗回。当甲正在用犯罪工具橇车门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当值班人员来抓他时,甲用尖刀刺伤了一名值班人员。甲的盗车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答:甲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刑法第91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本案涉及的汽车虽然是甲所有的,但是,其正处于国家机关的合法扣押中,属于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甲盗窃自己所有的、被国家机关

8、依法扣押的汽车,实际上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已经构成了犯罪。,2、鲁甲,男,35岁,小学文化程度,农民。1995年10月,鲁甲因在行医中奸污一女青年而被告发,某派出所对其进行了传讯。同年11月5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鲁甲犯强奸罪批准逮捕,但在批捕期间,鲁甲畏罪潜逃到新疆其同父异母之弟鲁乙处居诠。1997年2月,鲁甲以“祖传秘方”主治癫病和精神病等欺骗手段开始非法行医。1998年5月10日,因非法行医致使2人死亡,被当地公安机关羁押,同年7月20日押回原籍转捕。 现问: (1)鲁甲的非法行医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 (2)什么是犯罪构成中的客体要件?,(1)邓甲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健康与生

9、命权利。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 (2)犯罪构成中的客体要件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一、概念:,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诸事实特征。(客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客观行为受到侵害的,及其受到侵害的程度。),这些具体的客观要件,以是否为各种犯罪必备的要件为标准,可以分为必备要件和选择要件两大类。必备要件是指危害行为。

10、其他的是选择要件。,二、危害行为,1、概念: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它是一切犯罪 构成的客观必备要件。,2、下列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行为不是刑法上所说的危害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能认定这样的人构成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 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 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 但是被胁迫实施犯罪的人要追究刑事责任。,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该做能够做而未做。其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

1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三、危害结果,1、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

12、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四、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使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必备要件。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复杂性等基本特征。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同时对其他犯罪的危害程度和量刑也有一定的意义。,小组讨论,1、 下列哪些行为是不作为的犯罪: A、 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B、 仓库保管员不按规定保管好物品,造成严重后果。 C、 成年人带孩子游泳,孩子溺水时不及时抢救,致使孩子被淹死。 D、 过路人看见交通事故的被害人躺在血泊中但不抢救 2、 下列犯罪中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

13、犯罪的是: A、盗窃罪 B、强奸罪 C、诬告陷害罪 D、故意杀人罪,ABC,ABC,1、 铁路扳道工不按时扳道,致使火车相撞,构成犯罪,其义务来源于: A、 法律规定的义务 B、 由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C、 由于先前的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D、 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2、 甲乙互殴,甲因受重伤而昏厥,乙怀疑甲已死亡,将其推到河中,以图销尸灭迹。甲因河中水温很低,顿时苏醒,在河中挣扎呼救,但周围无人救援。乙对于甲的呼喊置之不理,甲因而溺死。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乙将甲殴打成重伤,已构成伤害罪。但在乙发现甲尚未死亡时,因其先行伤害行为和推甲下河的行为而产生了救助义务,所以,应负不作为杀人

14、的罪责,与先前的伤害罪数罪并罚。,D,被告人高某于1998年9月10日上午,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某市城区中心南路某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三轮车工康某(男,66岁)为该贸易中心拉货,蹬车到该贸易中心门前时,欲将摩托车挪开,被告人高某不让动,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高某即用右手打康的左胸一拳,康仰面摔倒在马路边上,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高将康送医院。康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1)死者康某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血管堵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下皮内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这一拳击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 问:(1)高某的行为与康某的

15、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2)高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1、 黄某为游泳教练员。一天,黄某带2名学生(均为10岁)去河里练习游泳。黄某讲解动作要领后,便在岸上打盹;当其发现学生在水中向下沉去的时候,知道学生有淹死的可能,本想帮助,但又怕2个学生抓住他不放,而导致3人一起淹死,遂逃离现场。结果两名学生溺水死亡。对黄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违反某种义务,不实施应当作出的行为,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一、犯罪主体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最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

16、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一)共同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即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为什么?) 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是每个自然人都具有的,其具备要受到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 所以,并非每个有生命的人类个体都能够成为犯罪主体,而只有那些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二、刑事责任能力 (一 )、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内容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行为人犯罪时的能力和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统

17、一。,二)、刑事责任能力从程度上可分为四种情况: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凡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如: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限

18、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其刑事责任因其责任能力的减弱,应当或者可以从宽处罚或免于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有聋有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有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生理醉酒。,1、 刑事责任年龄: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

19、岁)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此外,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实行从宽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注意这是法定的,是应当和不允许。 2、精神障碍 我国刑法把精神障碍人区分为 完全无刑事责任: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而不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必须实施了特定的危害行为;实施危害行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 完全负刑事责任 :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三种情况; 3、生理功能的丧失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生理醉酒 醉酒的人犯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为什么?),三、犯罪主体

20、的特殊身份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四、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单位犯罪依法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小组讨论】 1、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下列哪个罪负刑事责任? A、 盗窃 B、 贩卖毒品 C、 故意杀人 D、 破坏交通工具 2、15周岁的曹某参加绑架他人,对曹某的行为方法正确的是( ) A、性质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减轻或免除刑罚 B、未满16周岁,犯

21、绑架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C、法院不能对他判处刑罚,也不应采取其他措施 D、法院可以对他采用非刑罚处理方法,3、关某在过20周岁生日当日,第一次饮酒,饮酒后精神失常,用酒瓶猛击同伴刘某头部,致使刘某当场死亡,后经查关某是因病理性醉酒导致的行为,那么关致使刘死亡的行为定性( ) A、关某在行为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B、醉酒的人犯罪,就应承担刑事责任 C、关某不能辩认和控制自己当时的行为 D、对关某的犯罪,应减轻或免除刑罚,4、戚某,男,40岁,系聋哑人,患有神经官能症,原在A市一福利工厂工作。由于工厂效益不佳而自动下岗,以自行设摊修理自行车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一日戚某收摊回家后,发现其妻与邻居罗某过份

22、亲热,心中十分不快。晚饭时戚某独自喝闷酒。其妻用哑语问他是不是有病,喝这么多酒。戚某对此反应强烈,异常愤怒,随手操起菜刀将其妻砍死。案发后,戚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现问: (1)戚某作为聋哑人,又患神经官能症,对其杀妻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戚某在杀妻时,已处于醉酒状态,则对其杀妻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5、熊伟,男,生于1985年6月14日,丙市一中学生。1996年6月13日晚11点,熊伟经过市中心一间新成立的电话亭,窥见值班室两名女青年已经熟睡,遂起歹念。于是拣起一根短硬木棒,由窗口偷偷爬入室内。在动手解女青年的衣扣时,见女青年翻身,熊伟便用木棒猛击两个女青年的头部,

23、当场打死一人,打伤一人,然后逃跑,被巡警抓获。 现问:熊伟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答:熊伟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未满14周岁的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未满14周岁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他包括罪过(即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其中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二、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犯

24、罪故意包含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必然发生 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可能发生 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将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按照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三种情况: 1、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5、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三、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按照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把犯罪过失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五、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无罪过的客观损害事件,对此不认为是犯罪

26、。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主要区别在于有无预见能力和预见义务。 六、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饿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七、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相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分为: (一) 法律认识上的错误 1、 假想的犯罪 2、 假想的不犯罪 3、 对自己行为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二) 事实上认识的错误 1、客体的错误 2、对象的错误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4、工具的错误 5、因果关系

27、的错误,【五】小组讨论(案例分析) 例题:高处抛物: 发现仇人自楼下经过,欲将其咂死,故意用砖头向其投掷(对死亡结果) 楼下有人群大声喧哗,怒而朝人声传来的方向投掷砖头,如果将人砸死。 处于废弃砖块时,为了防止击中行人,朝楼下看了看,然后将砖块抛下,结果击中自大门走出的行人 , 在收拾房间时,见有一块无用的砖块,随手扔出窗外,结果打中行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王小帅(女,16岁)和李春(女,15岁),均系甲市体育师范学校98(2)班学生。1999年5月8日中午,李春邀请王小帅等三人到其宿舍打扑克。在打扑克的过程中,因王小帅手中多一张牌,王、李二人先发生言辞争执

28、,继而扭打,后被在场其他人员拉开。四人继续玩扑克,王小帅显出很不服气的样子,李春见状很生气,朝王小帅挥手就是一拳,被王小帅让开。王小帅随手回了一拳,打在李春左头部。片刻,李春倒在床上,眼往上翻,不省人事。王小帅等人见状,立即叫车将李春送甲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甲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确认:李春系头部外伤诱发右颞叶软脑膜先天性微小动脉瘤破裂致朱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而死亡。,请回答下列1-5题。 1、王小师的行为构成( ) A、故意伤害 B、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C、过失杀人罪 D、意外事件 2、王小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 A、对其所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负刑事责任 B、不负刑事责任

29、 C、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D、不负民事责任,3、王小帅在投案自首后供称,因仇恨其同班学马平,两个月前曾误将碱面当毒药投入马平的水杯中,马平喝后安然无恙。则王小帅的行为属于( ) A、意外事件 B、对象错误 C、手段错误 D、故意犯罪 4、因2个月前王小师不满十六周岁,法院决定对其不予刑事处罚,则可以( ) A、责令她的家长加以管教 B、责令她的监护人加以管教 C、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D、由其所在学校加以管教,5、刑事责任年龄计算应当是指( ) A、实际年龄 B、按农历计算的标准 C、从生日的当天起才认为已满周岁 D、从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周岁,某日黄昏,贾某(男,19岁)与张某

30、、刘某等人在山沟里打猎。返家途中,刘等发现崖下有一只野兔,即将一枚子弹装入小口径步枪的枪膛内,然后把枪交给贾某去打野兔。贾某持枪下崖寻猎,已不见野兔,便返身回到崖上。因崖陡坡滑,不易攀登,张某即让贾某把枪管递上来,随后俯身伸手抓住枪管往上拉贾某。贾某右手抓住枪托,左手扶崖往上爬,谁知脚底一滑,右手触动板机,步枪走火,子弹击中张某的腹部,因出血过多,张某于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 现问: (1)在刑法理论上,本案属于意外事件,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为什么? (2)对贾某的行为应作何处理?,(1)本案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属于意外事件。原因是贾某有义务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张某死亡;贾某有能力预见

31、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张某死亡。贾某已19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贾某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张某死亡。 (2)贾某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按此罪定罪处罚。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第2款及第233条。,谭某与霍某是邻居,一日因宅基地之事发生争执,继而斗殴,谭某用木棒打霍,霍操起柴刀相向,霍某之妹甲怕出事,夺下霍某手中的刀,又顺便递给霍一木板,谭与霍互打。霍用手中的木板猛击谭头部,不料木板上有钢钉,击中谭太阳穴,致谭死亡。 请用刑法理论全面分析霍和其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霍和其妹甲的行为都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甲将零手中的柴刀夺下,在主观是不希望出现把谭杀死的后果

32、的;但将木板递给乙的行为,主观上刚有伤害谭的故意。木板上的钢钉致谭死亡,是甲与霍不能预料到的。从客观上看,霍与甲都有共同伤害的行为,霍与甲的行为都与谭的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第十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一、正当防卫 (一)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的产生和存在;(假想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果的进行状态;(防卫不适时) 3、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33、的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三)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因而是非法侵害行为这是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但不可能是直接故意。 防卫过当行为的罪名只能根据具体案件中过当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犯罪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我国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特别防卫权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

34、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早晨个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无限防卫权。 行使特别防卫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二、紧急避险 (一)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下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有危险的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

35、、对象条件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限制条件只有在不得已的危急情况下才能实施; 5、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6、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一)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1、 危害的来源不同。 2、 损害的对象不同。 3、 行为的限制不同。 4、 行为的限度不同。 5、 主体要求不完全相同。 三、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1、 履行职务的行为。 2、 正当业务行为。 3、 执行命令的行为。 4、 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小组讨论】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该题后的括号内) 1、

36、正当防卫成立的合法性条件之一是( ) A、必须有违法行为发生 B、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 C、防卫行为一般是针对不法分子本人实施 D、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紧急避险成立的合法性条件之一是( ) A、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 B、危险即将来临 C、避险行为必须经过慎重的考虑而后实施 D、只要避免危险不惜造成任何损害,3、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李怕王杀死自己,就在王从商店回来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李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犯罪 D、假想防卫 4、甲想杀乙,就故意向乙

37、挑衅,乙被激怒,上前殴打甲时,甲掏出准备好的匕首将乙刺死,甲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犯罪 D、假想防卫 5、甲乙二人发生争执,互相殴打,甲因身强力壮,几次将乙打倒,乙迫不得已,掏出匕首将甲刺成重伤,乙的行为是(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犯罪 D、紧急避险,6、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是( ) A、过失 B、故意 C、既可以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D、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7、甲欲抢劫着便衣的警察乙的财物,将乙推倒在地,并抽出尖刀对准乙的脸上划了一刀,逼迫其交出钱财。乙迫不得已掏出身上的手枪朝甲开了一枪,但由于甲躲闪很快而未受伤。本案中

38、,乙的行为是( )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与正当防卫行为无关,因为乙的行为未造成甲的任何损害,所以对其行为不应当放在正当防卫问题中考虑 8、对避险过当的,应( )处罪 A、从轻或减轻 B、减轻或免除 C、从轻、减轻或免除 D、从轻,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 ) A、海轮失事,船长立即乘救生艇率先逃离 B、甲唆使自家的狼狗扑咬乙,乙顺手操起地上木棒将恶狗打死 C、海轮刚驶离港口,遭遇暴风,船长为避免海轮颠覆,命令船员把船上货物抛入海中 D、倪某驾车行驶中刹车突然失灵,而前方便是市中心,为避免重大恶性伤亡事件发生,倪某开车撞向一辆正停在路边的货车,致使货车上的货

39、物被震碎,损失达五万元 5、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 A、小王的邻居老王是精神病人。一日,小王忽见老王持刀追逐其年仅6岁的儿子。为使其子免遭不测,小王随手操起一根铁棒,把老王打倒。经查,老王右腿被打成粉碎性骨折 B、某便衣警察带领联防队员夜间值勤,见一大卡车停在路旁且无人照管,便上前查看。该车司机回来,疑有人偷盗车上货物,遂找来几人持械赶到现场打向此警察。警察误认为坏人袭击,开枪将司机打死 C、甲、乙、丙三人同在饭馆吃饭。席间乙、丙因故争吵并扭打起来,并且越打越激烈,发展为各抢过饭馆里的菜刀相向,甲将两人劝开,先在一边劝说乙,丙突然一刀砍向乙,造成乙重伤 D、丁骑车不慎撞着行人

40、戊,戊上前对丁拳打脚踢,致丁鼻青脸肿,然后扬长而去,下列哪些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 A、郝某正在实施抢劫犯罪时,被害人用砖块将其击倒,致其死亡 B、某甲在行窃,被窃人发觉,顺手一拳击中其头部,致其重伤 C、某乙无故用柳条殴打徐某,徐某逃跑,某乙追赶,徐顺手捡起一大块石头,向某乙砸去,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 D、精神病人持木昆追打某丁,丁迫不得己,将其击成轻伤,1999年4月5日傍晚,蒋某替其妻余某在甲市A区市场卖毛巾。刚饮过酒的高某走过来借故挑衅,并扯起一条毛巾抽在蒋某脸上。蒋某抢回毛巾也回抽了高某一下,二人发生口角。高某趁蒋某不注意一把搂住蒋某的脖子,并腾出一只手猛击蒋某胸口。蒋某因体单力薄

41、,挣扎不得,情急之中,掏出随身推带的水果刀胡乱捅向高某。高某见自己腹部流血,便住手。 现请回答1-5题。 1、设蒋某见高某住手后,自己也随即收刀住手。则蒋某的行为属于( ) A、意外事件 B、故意伤害罪 C、正当防卫 D、紧急避险 2、设蒋某见高某住手,痛恨其差点把自己勒死,瞅个空又刺了高某一刀,致高某重伤。则蒋某的行为构成( ) A、防卫过当 B、正当防卫 C、故意伤害罪 D、紧急避险,3、正当防卫不诬蔑人为是犯罪,集中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原则。 A、罪刑相适应 B、罪刑法定 C、主客观相统一 D、罪刑适用平等 4、我国刑法规定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是( ) A、应当负刑事责任 B、应当减轻

42、或免除处罚 C、不负刑事责任 D、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5、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是( ) A、二者危害的来源不同 B、紧急避险的对象是第三人,而正当防卫行为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C、紧急避险只有在不得己的情况下才可实施,而正当防卫没有这样一个限制条件 D、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员,而正当防卫在行为主体的范围问题上没有特殊限制,三、案例分析题 1、龙某系某地长途客车司机。一日龙某驾驶客车由甲城驶往乙县,车上有40多名乘客。当行至一狭窄过道处,发现前面一老农赶着一群羊迎面走来。龙某赶紧刹车,突然发现刹车失灵。当时道路狭窄且一旁是山壁一旁是10米多的深堑。龙某只好大呼老

43、农躲开,但最后还是挂伤了老农,并撞死了5只羊。 现问:龙某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答:龙某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因为龙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龙某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迫不得己的情况下采取的牺牲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措施。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条。,2、被告人曾某,男,40岁,某部队营长。某日凌晨,F市街道干部江某因喝醉酒闯入部队家属院,用身体撞击曾某家的房门,将曾某全家惊醒。曾某起床后隔门问:“谁!干什么的?”江某不回答,并高喊:“开门!”曾某因不明其身份欲开门看看究竟,被其家人劝阻。这时江某仍撞门不止。曾某因所在家属院曾发生过多次盗窃案,故判断是一伙歹徒前来抢劫,于是,曾某将一把子弹上膛后的手枪握

44、在手中,朝门外喝道:“再不走开我就开枪了!”一边鸣枪示警。江某依然在外边撞门。于是曾某便朝门外开了一枪。遂无动静。曾某开门后发现中弹倒地的江某。江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现问:对曾某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答:曾某的行为构成假想防卫。 参见本章单选题第1题解析。,3、孙某与蒋某索日不睦,孙某知道蒋某脾气暴躁,一日随身带一锋利水果刀,到蒋某经常到的茶馆里喝茶,发现蒋某正在此喝茶,于是在旁边故意大声讽刺挖苦蒋,蒋某大怒,拿起板凳砸孙,孙某乘机抽出水果刀将蒋某捅成重伤。 请问:对孙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答: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中,孙某明知蒋某脾气暴燥,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当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

45、害人,此行为是防卫挑拨;形式上行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侵害是由挑拨人故意挑拨引起的,其主观上是犯罪意图而非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因而构成故意伤害罪。,第十三章 一罪和数罪 一、罪数的判断标准 我国刑法学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作为区分一罪和数罪的基本理论。即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二、一罪的类型 1、 实质的一罪的概念和种类 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包括:继续犯、想象竟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继续犯:有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

46、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如非法拘禁罪、窝藏罪遗弃罪等。 A、 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要注意一个危害行为的多种表现形式)多数继续犯由作为形式构成,少数由不作为形式构成(如遗弃罪)。 B、 继续犯的持续的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 C、 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想象竟和犯:又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47、 A、 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 B、 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C、 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D、 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对想象竟和犯“从一重处断”也就是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 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A、 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B、 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

48、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C、 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结果加重犯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1、 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和种类 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犯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连续犯: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A、 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行为人数个性质同一的犯罪故意,必须源于其连续实施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B、 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C、 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有连续性 D、 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对连续犯应当适用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情节处罚。, 牵连犯: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态。 A、 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B、 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 C、 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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