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课件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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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 2009年第1版),任课教师:孙记 授课班级: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2011级2学位 共用邮箱:;150080,说在最前面,法国刑诉法教科书“导论”开篇:在已实施的犯罪与刑罚之间有一场“诉讼”,即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由秩序受到犯罪扰乱的社会(由检察院代表)针对犯罪行为人提起,目的是要求法院(对犯罪人)宣告法律规定的刑罚。刑事诉讼的组织、进行与审判,受到各种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整体上构成我们所说的“刑事诉讼程序”,刑诉法。,刑事诉讼法教材应仔细体会的几个问题,1、应然和实然的关系 教材很多地方一直在介绍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法,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实然状态;而教材又在很多地方介绍刑事诉讼的相关理

2、念,这是在一定程度上提示我们我国未来刑事诉讼法应该以这些理念为支撑,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应然状态。 2、教材一些地方提到的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特别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加入,但至今仍未批准其生效,当下也不宜,我国迟早要批准其生效,它必将对我国刑诉法产生重大影响。,刑事诉讼法教材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 自2000年以后,刑事诉讼法就被探讨如何进行再修改,关注自2000年以后,刑事诉讼法就被探讨如何进行再修改,关注修正案于明年(2012年)人民代表大会,刑事诉讼法修改终将尘埃落定,法律与相关规定、司法解释,

3、刑事诉讼法225条 六机关规定48条 法院的解释367条。 检察院的检察规则468条。 公安部规定355条(与前两个一共1189条,但我们刑事诉讼法一般不太关注这个) 两个证据规定(非15条;死刑45条)、量刑建议、修正案(草案),教材说明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应予强调,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门程序法,它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处罚条件的最终适用要在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进行。因此,一定程度上可以这样说:刑法调整的是一种结果,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一种过程。刑法的适用需要通过刑事诉讼证明再现犯罪行为,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就是要求诉讼中的各主体按

4、照法律规定开展行为。这就决定了学习刑事诉讼法(也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不能用实体法主要是刑法(其他重要的如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理解方式来理解。,教材说明2,所以在学习具体的诉讼程序(主要16章23章): 公诉程序:立案 侦查 公诉审判一 审程序等等执行 自诉程序:告诉立案审判执行 的过程中,要掌握谁能够代表国家客观公正的依照事实和证据处理案件。这一部分的内容便构成了刑事诉讼法教材的总论。它和刑法的总论是不同的。刑法的总论是刑法分论问题的抽象与概括,分论是总论内容的具体化,二者是真正的总分关系。刑事诉讼法的总论是分论内容的前提与条件。,教材说明3,首先,谁有权代表国家开展诉讼活动。

5、这便是刑事诉讼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专门机关(公检法、最高、高级、中级、基层)(第3章)的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主要是被追诉人被害人,此外还有证人、鉴定人、翻译、辩护人、代理人等等)的权力(权利)和义务(第4章)。,教材说明4,其次,规定这次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遵循那些原则。这便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第5章)。它是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对刑事诉讼中的各个程序具有指导作用的原则,并且对刑事司法实践也具有规范作用。,教材说明5,第三,代表国家的各机关如何在处理刑事案件上进行职能分工,由那一机关的那一级部门首先处理案件,以及法院系统内部的那些部门应

6、该审判那一具体的案件,这便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第6章。,教材说明6,第四,接下来,代表国家进行追诉犯罪的国家专门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必须和刑事诉讼活动没有利害关系,必须能够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能够保持中立,否则他们就不能参与到案件中来。这在刑事诉讼法中就是回避制度第7章。,教材说明7,第五,拥有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宜的一条经验孟德斯鸠语。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解决与国家专门机关相对的个人被追诉人和被害人能力的先天不足,法律规定针对被追诉人的辩护制度,针对被告人的代理制度。这便构成了刑事诉讼法教材的第8章。,教材说明8,第七,刑事诉讼中的各主体如何在刑事诉

7、讼中凭借什么开展诉讼活动,这就是凭借证据再现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活动与其他活动的不同在于:由果溯因。靠证据来推导。这便构成了证据、证明、证据规则,即本书的第9、10、11章。,教材说明9,第八,国家想追究犯罪活动,但是被追诉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积极配合,而是有可能要千方百计地逃避惩罚,国家专门机关的办案人员能否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于是法律规定了针对被追诉人自由进行限制乃至剥夺的强制措施,这是本书的第12章。,教材说明10,第九,刑事诉讼言外之意是针对被追诉人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而展开的刑事处罚的追诉活动。但是,犯罪行为有时并不仅仅危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有时还会对具体的个人造成损害,有损害就应该

8、有赔偿,于是法律规定了在追诉犯罪的同时,解决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民法调整的内容,本应该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但是为了节省诉讼成本,在刑事诉讼中解决,这便是附带民事诉讼,这是本书的第13章。,教材说明11,最后,诉讼公正固然重要,但是案件也不能久拖不决,因为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于是法律规定了各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活动应该遵守的期限,这便是第14章第1节的期间。同时,诉讼中专门机关和与之相对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展诉讼活动,要有书面的法律文书,将这些法律文书给诉讼参与人,这便是送达,第14章第2节。最后,为了解决诉讼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法律规定了诉讼中的中止和终止。,第一章 预期目的及重点,通过学习了解刑事诉讼

9、、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是有志于考研的学生应该这点掌握的内容,这也是这一章的重点内容,司法考试中也曾(在2005年、2011年)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乃至公平正义的区分作为考点。,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刑事诉讼1、2,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诉讼,诉,告也,讼争也。这里,诉最重要的内容是向谁诉,涉及的是第三方(理论上应该是具有权威性、中立性的人,今天主要指裁判者)请求该第三方对争端予以公正处理,体现原告向裁判者起诉。争,至少体现两层意思:一是与谁争,涉及的是被告;二是争的内容是什么:(1)是被追诉人的危害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内容对应的刑事诉讼;(2

10、)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人事关系还是财产关系,这一内容对应着民事诉讼;(3)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这一内容对应着行政诉讼。,第一节 3,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诉与讼合起来来理解便是(p1):一是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构成诉讼主体的活动;二是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第一节4,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理想图式为(右图涉及p18倒数第2自然段的内容、P35的内容):,法院 原告 被告,法院 检察机关 被告人 (自诉人),第一节5,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对于上图无论是诉讼还是刑事诉讼,三方诉讼主体最为理想的关系是等腰三角关系。等腰体现为,法院与原告、被告的距离相等,法院要独立

11、于原告与被告具有中立性,在两者之间保持不偏不倚。而作为等腰三角形的底边的两个点,原告和被告应该地位平等。进而到刑事诉讼中,控辩裁三方的理想关系应该是:控审分离、审判中立、审判至上、控辩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由于被追诉人力量的先天不足,应该完善辩护制度。),第一节6,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我国亦不例外,它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其特征:1、刑事诉讼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是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2、它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展开;4、要在当事

12、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第一节7,二、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体现为一系列的过程,这些过程按照其任务和开展的形式可以划分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形成刑事诉讼阶段。,第一章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1,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1、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其内容(1)专门机关的权力和义务;(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3)刑事诉讼的原则和制度、规则和制度;(4)刑事证据;(5)刑事诉讼的程序。,第一节2,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 狭义:刑事诉讼法典

13、,即1996年修改后形成的225条。广义: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教材取广义。2、性质:按照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国家性质分为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法,我国是最后一种。另外,可分为:(1)程序法;(2)公法,其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专门机关与具体的个人被告人之间关系,所以是公法;(3)基本法,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与刑法都是基本法,因此不能将刑事诉讼法仅仅看作是保障刑法正确设施的工具,而是具有彰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价值。,第二节3,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宪法,1982年刑法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典,1996年修改,共225条 、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六机关规定的48条

14、;人民法院的解释共367条;检察规则共468条;、行政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7、国际条约,重要的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5日加入,至今仍未批准其生效,内容p6。,第二节4,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p7) 刑事公讼是官告民;民事诉讼是民告民;行政诉讼是民告官。 (一)相同点:1、程序法;、原则、制度和程序 (二)不同点:1、诉讼主体;2、诉讼原则:法院统一定罪;辩护;3、举证责任;、强制措施;、诉讼程序,第一章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1,一、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学是指以刑事诉讼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学学科。 研究对象(p8): 1、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15、,如探讨如何完善另外的“半句话”; 2、刑事诉讼实践;如刑事和解、量刑程序 3、刑事诉讼理论。,第三节2,二、研究方法(p9-10) 1、辩证思维; 2、理论联系实际; 3、比较与借鉴,第一章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1,一、刑事诉讼的目的 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1、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预期达到的理想目标。 2、目的之一,国家发动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要是犯罪行为得到惩罚,被犯罪行为危害的社会秩序得到恢复,这就决定了刑事诉讼的目的离不开惩罚犯罪。这就要求刑事诉讼中的国家各专门机关对危害行为要按照职权分工,及时的立案、起诉、审判等。,第四节2,一、刑事诉讼目的:3、目的之

16、二,不能为了惩罚犯罪而不择手段,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需要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保障人权。人权,就是将人当人来对待的权利,要求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作为人应该具有的尊严,刑事诉讼中最容易不被当人来对待的就是被追诉人,所以人权保障的最重要的内容便是被追诉人的人权。教材内容(p11):被追诉人和被害人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罪的人不受追诉;有罪的惩罚要公正。4、二者关系(p12):辩证统一,第四节3,二、刑事诉讼价值 1、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在适用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有用性。 2、其内容是: 效率,公正,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第四节4,二、刑事诉讼价值 3、程序公正:是指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的公

17、正,包括(p12):a、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b、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c、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d、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e、审判尽量透明与公开;f、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g、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第四节5,二、刑事诉讼价值 4、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包括(p12-13):a、犯罪事实认定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证明标准;b、正确适用刑法;c、疑罪作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处理;d、依法适度判处刑罚;e、已生效的裁判得到合理有效的执行;f、错误处理及时纠正、补偿。 5、程序

18、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教材认为应该是动态的统一,二者发生冲突时,在一定条件下,应当采取程序优先,例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终局性等。某种情况下,采取实体优先。,第四节6,5、例如,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规则,错误判决及时纠正错误。例如:非法证据规定第十四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重实体、轻程序”纠正措施(p14最后3行):应当在立法上确立程序制裁制度,以保证程序公正。程序制裁:是指专门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其行为结果视为无效,如非法证据排除等。(刑诉法43条,检察规则265条,法院解释第6

19、1条,证据规定1、2、3条等),第四节6 +1,非法证据规定:第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 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第十四条 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节6 +2,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比以往多了批捕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 死刑证据规定 :第十九条

20、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里可以看出,死刑案件排除证据的范围仅仅是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而不再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司法考试2005年真题,单选 下列有关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第四节7,6、刑事诉讼效率 (1)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财力、设备等)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 (2)刑事诉讼效率被现代刑事诉讼作为基本理念和价值要求,已经体现在各国的立法中,我国的简易程序及近来的司法解释均体现这一点 7

21、、公正与效率关系:刑事诉讼中,应该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第四节 71,2011年司考单选题:李某系富家子弟,王某系下岗职工子女,二人共同伤害(轻伤)被害人张某。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取保候审,对李某采取了保证金的保证方式,由于王某经济困难,对其采取了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公安机关的做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下列哪一要求? A.实体公正 B.追求效率 C.执法为民 D.公平正义,第四节8,三、刑事诉讼结构 1、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及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刑事诉讼构造,又称

22、为刑事诉讼结构或刑事诉讼形式,刑事诉讼模式。(p35第一自然段,p18倒数第二自然段) 2、现代刑事诉结构的内容: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幻灯片第一节4、5。,第四节9,三、刑事诉讼结构 2、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控诉、审判、辩护,第四节10,四、证明上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统一 1、客观真实的由来 真实:认识论上主体认识符合客观事实的认识,即主客观相统一,由于真实具有客观性,又称为客观真实。 诉讼中的真实和客观真实,就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通过证明活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案件客观事实相一致的内容。,第四节11,四、证明上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知识相统一 2、客观真实的内涵:相对真实与绝对真实的辩证统一

23、。相对真实,诉讼证明的由果溯因;绝对真实是指对案件中某些关键事实的认定上达到了确定性即排他性与唯一性的程度,确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 3、刑事诉讼中坚持客观真实的意义:最低限度保护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被错判有罪,第四节12,4、刑事诉讼要坚持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 法律真实:形式真实或形式法律真实,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要求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真实程度。 主张二者结合的理由:古今对真实的追求都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和体现;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实现程序正义或程序价值;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决定的。,第一章 第五节 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根据和任务1,一、刑事诉讼法制定目的(刑事诉讼法第1条

24、)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建议改人权)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第五节2,二、刑事诉讼法制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条):宪法 1、宪法第二章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p22-3) 2、宪法对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职能规定(p23 )修正案(草案)第3条第3款,备受质疑,因为将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定位为司法机关没有宪法依据。,第五节3,三、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事诉讼法第2条 )1、直接任务: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2、重要任务: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3、根本任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

25、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学习本章的目的:通过过去理解现在,进而预测未来 了解中外刑事诉讼法发展演进的历史轮廓,就本章在教科书的体系而言,基本上没有地位,被司法考试排除在考点之外。可是,对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模式、证据制度及我国当下刑事诉讼法的熟悉有助于理解我国今后刑事诉讼法的完善趋势。,第一节 外国 17,二、(三)近现代刑事诉讼立法:8、联合国人权公约的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权利平等原则;司法救济;生命权的程序保障;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

26、保障;对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或尊重人格尊严的待遇;独立、公正审判;受刑事指控的人有权辩护的权利;对未成年人给予特别保障;无罪推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赔偿。联合国其他公约;其他地区性的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签定地区性公约。,第一节 171,近现代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从1764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一直未停止发展完善被追诉人的权利,而且二战结束以后,各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人权保障也基本上围绕被追诉人进行。这样,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已经比较完善的前提下,2000之后,各国开始强调被追诉人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并重。与之不同,我国长期以来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没有发展完善到健全的程度,

27、近年来我国主张被追诉人与被害人权利保障并重,这一并重是在被追诉人权利尚存在缺失(无罪推定、沉默权、发达的辩护权、公正审判权等)的情况下展开的。进一步而言,西方国家经过长期的发展过程达至并重结果,我国是忽视或舍弃过程看待结果,这样被追诉人权利发展完善就在这一语境下含糊不清了,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说明,一般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这一章节理论上没有太多难以理解的东西,各高等院校的研究生入学考试不予考察,只是司法考试在人民陪审员制度这一内容上涉及了诸多考点(但司法考试把这一内容放在一审程序来考察),第三章 第一节 概述1,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

28、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2、( 1983年7月1日,设立国家安全部,省一级设安全厅、局,在此之下设安全机构和人员。1993年授权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中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一节 概述2,3、刑诉法第225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4、1998年开始,国家在各级海关均设有走私犯罪侦查部门,海关所属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也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29、,侦查活动中,享有与公安机关同样的权力,具有与公安机关同等的诉讼地位。,第二节 人民法院,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责 1、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2、任务: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3、职权:(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3)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权(5)司法建议。另外,近年来的改革:2004年,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完善简易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2007年死刑复核权回收

30、最高院。,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1,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2,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1)基层人民法院:县、县级市、区人民法院 ,如南岗区人民法院,道外区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法院,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3)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如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3,2、 专门人民法院 (1)军事法院: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大军区军事法院和基层军事法院 (2)铁路运输法院:二级,

31、各铁路局设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分局设铁路运输基层法院。 (3)海事法院:设在部分港口城市,现有广州、上海、武汉、青岛、天津、大连、宁波、海口、厦门九个海事法院。它不管辖刑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 我国最高审判机关,设在北京。,三、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人民法院的监督关系不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指导实现的,而是通过二审、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程序来实现的。,四、审判组织1,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 我国的刑事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四、审判组织2,1、独任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 (1)适用范围:简易程序 (2)适用审级:第一

32、审程序 (3)适用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四、审判组织3,2、合议庭: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 。 (1)适用范围:除法律规定可以独任审判的案件之外,其他案件均由合议庭审判。 (2)人数:因审级和法院的级别不同而不同,但必须是单数 (3)审判长的任命: (4)评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录在笔录中。 (5)签名:全体合议庭成员应在笔录上签名并在判决书上署名。,四、31,2010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2条: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

33、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第5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四、32,第10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三

34、)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四、33,2010年司考多选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关于合议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合议庭是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B合议庭成员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 C合议庭成员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不承担责任 D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成员从事与

35、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合议庭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延期审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四、审判组织4,3、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1)成员: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 (2)适用案件的范围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 (3)评议方式:会议 (4)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可列席,但不能表决。 (5)签名:只在会议笔录上签名,不在判决书上署名。,四、审判组织5,3、审判委员会: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1)成员: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 (2)适用案件的范围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 (3)评议方式:会议 (4)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可列席,但不能表决。 (5)

36、签名:只在会议笔录上签名,不在判决书上署名。,五、人民陪审员制度1,1、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两种模式:一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其特点是,由随机挑选的一定数量的公民(一般为12人)组成陪审团,根据法庭出示的证据对被告是否有罪这一事实问题作出裁决,由职业法官对证据的可采性作出认定,向陪审团解释有关的法律;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官应独立地决定被告人应被判处的刑罚。法官认定证据可采性,若未排除陪审团证据认定是否有罪,若有罪法官决定适用刑罚。一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专业法官和普通公民一起参与审判,二者有同等权力,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五、人民陪审员制度2,2、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意义(p

37、66):首先,这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其次,克服职业法官长期司法实践形成的职业偏见和思维定势。经典论述,法普洛里奥在有伤风化的案件中指出:“如果是年轻的男人,人们会认为他性欲旺盛;如果他年纪大些,人们就要说他是老色鬼。如果他是个色情狂,人们一定会说他因为放荡而去找那些年轻未成年的女孩子;而如果相反,他本来是寡欲的,人们又会认为他对性欲的抑制是他犯罪的根源。”再次,以观众良知灌注于司法活动,以普通人的见解对专业人员形成制约,是司法能够有效地反映社会的价值倾向。,五、人们陪审员制度3,3、我国实行参审制,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147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

38、,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司考选项,以后练),五、人民陪审员制度4,4、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内容。 (1)任职条件(5条):a拥护中华人民

39、共和国宪法;b年满23周岁;c品行良好、公道正派;d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达到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组成人员,执业律师,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等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五、5,4、(2)任免程序(了解):任命:(a)基层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基层人民法院推荐(b)本人申请。然后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命。任期5年。,五、6,4、(2)免除(了解) :基层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

40、属实,基层院长同级人大常委会免除。情形:a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b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c经查证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执业律师,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的;d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五、7,4、(3)审理案件范围(2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a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b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

41、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五、8,4、(4)陪审员的挑选(14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五 9,5、权利和义务:(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之外,同法官用同等的权利,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

42、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义务: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五、10,6、任职保障(了解):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依法参加审判。交通费、就餐费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偿,工作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工资、奖金或者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法院按平均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帮助。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培训、表彰、奖励。,五11(0),多选题(2009):张某系某基层法院陪审员,可以参与审判哪些案件? A.所在区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B.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C.所在市中级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

43、 D.所在省高级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五111,多选题(2007年):关于人们陪审员,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均可吸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判. B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审判. C执业律师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D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五112,多选题(2006年):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B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法院所有的审判活动 C人民陪审员参加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应当从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

44、机抽取确定 D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应当接受法官的指导,五113,多选题(2005):下列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A某甲,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B某乙,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 C某丙,所学专业为法律专业但只具有大专文化程度 D某丁,具有大学文化程度但所学专业为非法律专业,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1,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权 1、性质:法律监督机关 2、职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5个方面: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

45、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基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基督;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基督。 地位:一是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二是国家惟一的公诉机关;三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自、直人民检察院 上述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三节2,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1、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最高检察机关,是全国 检察院的领导机关,设在北京。 2、地方各级人民检

46、察院: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3)县、县级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另、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第二节 2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其中重要的是行政公署,地区行政公署相当于现在的省辖市,即行政级别在省级与县级之间。目前行政公署已不多,多数

47、以改省辖市,尚存的行政公署有贵州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行政公署、青海海东行政公署、贵州铜仁地区行政公署、新疆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新疆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新疆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新疆喀什行政公署等。,第二节22,与此相对应,要在行政公署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分院 。与此同时,直辖市设市检察院,直辖市所辖各区设区人民检察院。在二者之间设立(直辖市检察院)分院。如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检察院一、二分院、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这是从网上搜索的材料整理而成,如有不妥请诸位及时告知。,第三节3,二、2、另。根据工作需要各地检察机关还可以

48、设立驻监狱、看守所的检察室、乡镇检察室、税务检察室,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 3、专门人民检察院: (1) 军事检察院:三级,中国,大军区级,基层军区 (2) 铁路运输检察院:二级,各铁路局设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各铁路分局设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 三、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第三节4,四、检察委员会 1、检察委员会:产生,委员由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工作原则:检察长主持,按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最重要的如回避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本院检察长的回避),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

49、定,可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检察院一方面进行法律监督,另一方面接受外部基督,检务公开、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义务,不起诉、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特约检察员制度,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曹建明,内部基督,自侦案件批捕上提一级。,第四节 公安机关1,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权 1、性质: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2、职权:主要是侦查,其次是执行刑罚: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的执行、监督和考察职责,第四节2,二、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一)体系 1、公安部:负责、领导全国公安工作,北京 2、公安厅:省、自治区、直辖市 3、公安局:自治州、市、县级市 4、公安分局:直辖市和中等城市市辖区 (二)体制:领导和被领导关系,第四节3,三、司法改革中的重新定位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应将侦查机关所采取的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纳入司法授权、司法审查、司法救济的范围,应扩大和保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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