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课件附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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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法( 2009年第1版),任课教师:孙记 授课班级: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2011级2学位 共用邮箱:;150080,第一节9,三、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英美法系,证人分事实证人和专家证人,这里的证人等同于前者。 2、证人证言的特点:生动、形象、具体、丰富,但由于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容易含有虚假成分。 3、有资格作证人的条件:感知案件事实,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具有够正确表达的能力; 4、证人证言的作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证明案件事实;提供线索;更易于了解案件事实的经过和全貌;与被害人、被追诉人陈述

2、相比,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较强、证明力较强。甄别其他证据的真伪,第一节10,刑诉法第48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检察规则第157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第一节11,法院解释第142条: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

3、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第一节12,法院解释第141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刑诉法第49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一节121,修正案(草案)第22条: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

4、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一节 122,修正案(草案)第23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被害

5、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予以保护的申请。”,第一节 123,修正案(草案)第23条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及误工损失,应当给予补助。对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第一节 124,修正案(草案)第67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六条:“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6、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节 125,修正案(草案)第68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七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7、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鉴定人出庭作证,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第一节13,2007年司考单选题: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高某证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一节14,2002年司考多选题:王红亲眼目睹了三个盗窃犯实施盗窃及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事后,侦查人员找到王红取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

8、是正确的? A王红有义务作证 B王红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密 C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D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第一节 15,四、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陈述的概念: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则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的陈述。 2、被害人陈述的两种情况:一是与犯罪分子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可直接指出犯罪过程和犯罪分子的特征;一是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这种陈述的内容不如前者丰富和具体。,第

9、一节16,3、被害人的特点:由于案件的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与被害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害人对被害经过一般能够进行充分陈述,从而揭露有关犯罪事实和犯罪人。但正因为利害关系,陈述虚假的可能性大。一些被害人可能出于各种动机夸大或者缩小犯罪事实。 4、被害人虚假陈述的原因:紧张、心理状态异常、观察有偏差或者有遗漏,记忆模糊;出于仇恨;由于过错对案件中的某些事实加以遮掩;出于私利和卑劣目的,虚构事实;失去了知觉或者记忆出现障碍,甚至出现幻觉;顾及个人利益;出于亲情或者人情,或者受到他人威胁、恐吓、干扰,第一节17,四、5、被害人陈述的构成及作为证据种类的特指部分: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

10、诉讼请求。前者,只有第一部分即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才是。 6、教材指出:单位成为刑事被害人时,其法定代表人或部门负责人的陈述包括单位中被侵害财产或权利的经营人的陈述都应归入被害人的陈述。,第一节 18,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概念:又称为“口供”、“自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它通常包括:(1)供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承认,并如实陈述他实施犯罪的全部事实和情节; (2)辩解,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虽然承认犯罪,但辨称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9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

11、攀供,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的陈述。,第一节19,2、特点:第一,如果进行如实陈述,有可能全面、直接地解释有关案件事实情况;第二,虚假的可能性较大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第一,自然情况;第二,供述和辩解的动机;第三,取得的手段;第四,是否符合情理;第五,与其他证据是相互否印证 4、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情形的分析:一是对共同犯罪的同案犯的揭发;二是对同案犯其他犯罪事实的揭发;三是对非同案犯犯罪事实的揭发。其中,只有第一种情形属于供述和辩解,后两种情形应属于证人证言。,第一节20,六、鉴定结论 1、鉴定结论的概念: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12、进行鉴定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 2、类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 3、注意的问题:只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形式必须是书面鉴定书,由鉴定人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没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能否定案必须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修正案草案鉴定意见。,第一节21,六、4、鉴定结论与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书的区别:医疗书就其形成而言,是医生的正常工作行为,本与诉讼无关;它往往形成于诉讼之前,在诉讼中的出现则是基于诉讼过程的证明需要;可能是被害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供的,也可能司法人员在工作中收集的;医生的诊断仅需要依病人的病情而定,医生与病人不存在回避。 5、鉴定结论是

13、肯定性结论意见,因材料不充分或鉴定条件不能满足等原因提出的倾向性意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节22,六、5、2005年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1)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3)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第

14、一节23,六、5、 (4)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5) 在诉讼中,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6)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7)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第一节24,六、6、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异同:相同点,都属于言词证据。 不同点:(1)鉴论是一种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的判断,属于意见证据;证言属于对事实的描述。; (2)鉴定人具有一定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由聘请或指派产生。具有可选择性,可替代性;证人具有人

15、身不可替代性。 (3)形成的时间:鉴论是在案发后形成的;证言通常是在案发过程中或者发生前后了解了的大多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第一节 25,六、7、相关立法:刑诉法第120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一节 26,六、7、刑诉法第121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诉法第122条:

16、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第一节261,2010年司考单选题: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B视听资料 C书证 D物证,第一节27,2009年司考多选题: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共同特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是当事人以外的 人 B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C具有不可替代性 D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 询问,第一节 28,2007年司考多选题:侦查人员

17、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进行鉴定。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些程序是正确的? A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 B精神病鉴定结论应当加盖医院公章 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第一节 29,2005年司考多选题: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结论使用? A材料甲,系被害人到医院就诊时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 B材料乙,盖有某鉴定机构公章,但签名人系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 C材料丙,由具有专门知识但因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作出 D材料丁,经依法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王某作出,第一节 30,2003司考多选题:某公安机关法医鉴定

18、室王某一天下班途中,亲眼目睹了李某故意伤害案的经过。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王某既不能作鉴定人,又不能作证人 B王某既可以作鉴定人,又可以作证人 C王某应当作证人,但不能作鉴定人 D王某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第一节 31,七、勘验、检查笔录 1、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的勘验、检查时就所观察、测量的情况所作的实况记载。其中,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和尸体所作的勘验,形成的记载是勘验笔录,目的是发现和收集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物证勘验笔录或者侦查实验笔录。对活体的人身进行的叫做检查,形成的记载是检查笔录。目的是确定犯罪嫌疑

19、人、被害人的某些特征、生理状况或者伤害情况。,第一节32,七、2、勘验、检查笔录的记载方式主要有:文字记载、现场绘图、现场照相、摄像、制作模型等。 3、特点:制作主体特定,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审判人员,因此实质上它是一种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 4、与其他证据的区别:与鉴定结论:制作的主体不同,前者由办案人员,后者由鉴定人;前者是客观记载,后者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前者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后者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第一节33,七、4、与物证、书证的区别:前者反映的是物品等的特征、空间位置、相互关系等,并非物证、书证本身;前者是在案发后由办案人员制作的,后者形成于案发之前

20、或者案发过程中。,第一节 34,八、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的概念:是载有能够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的磁盘等,以其所载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储存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特点:表现为载有一定的科技成分的载体;具有高度的直观性和动态连续性;伪造、变造并非难事;形成、运用和审查判断往往都需要依赖科学技术,第一节 35,2008年司考单选题:某银行被盗,侦查机关将沈某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在进行警犬辨认时,一“功勋警犬”在发案银行四处闻了闻后,猛地扑向沈某。随后,侦查人员又对沈某进行心理测试,测试结论显示,只要犯罪嫌疑人说没偷,测谎仪就显示

21、其撒谎。关于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可以 B警犬辨认可以,心理测试结论不可以 C警犬辨认不可以,心理测试结论可以 D警犬辨认和心理测试结论均不可以,第一节36,2005年司考不定项选择题: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收缴赃款8万余元,并缴获现金、银首饰及CD机、电视剧录像带等赃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现金、CD机、首饰属于物证 B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视听资料 C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 D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勘验笔录、电视剧录像带属于视听资料,第二节 证据的分类1,在理论研究上将刑事证据按

22、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这种划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证据的分类不同于证据的种类,证据的种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证据分类与证据种类并不矛盾,互为补充,以便人们正确认识和运用刑事诉讼证据。证据分类的提出是边沁司法证据原理一书,实物证据与人证,直接证据与情况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第二节2,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划分依据:证据的来源 2、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3、传来证据: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

23、第二节 3,一、 4、划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意义:使公安司法人员注意到证据的不同来源,从而在收集、审查和判断时加以区别。应尽可能收集原始证据,但这并不是说传来证据不重要,它可能成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辨别原始证据的真伪。 5、运用传来证据注意的规则:来源不明的证据材料不能使用;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证据;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应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第二节 4,一、6、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第一,划分标准不同:来源是否在法庭上提出、是否经过宣誓和交叉询问;第二,内涵和外延不同:知道案情的人在法庭外所作的证人证言笔录、书面证词甚至非语言行为等都是传闻,

24、但不一定都是我国的传来证据;第三,传闻证据受传闻规则调整,除非例外,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划分目的重在揭示此类证据在证明力方面的特点。,第二节5,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1、划分依据:根据证据的内容和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行为;而非以哪一方提供作为标准 2、有罪证据:凡是能够肯定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证据 3、无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第二节 6,二、 4、类似的其他分类:有利于被告人和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等 5、划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意义:使办案人员全面地、客观地、细致地收集和

25、运用证据,使案件获得公正处理,以防先入为主和主观片面。,第二节7,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1、划分依据:证据的表现形式 2、言词证据:a、概念: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b、范围: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结论;c、特点:生动、形象、内容丰富、涵盖面大、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有关案件的事实;审查判断比较复杂,第二节 8,三、3、实物证据:a、概念: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b表现形式: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c、特点:客观性、直观性较强,不像言词证据那样容易受到人的各种主观因素的影响。视听资料是否属于实

26、物证据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二节 9,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划分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2、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3、直接证据: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4、间接证据: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第二节 10,四、5、划分中应注意的问题:a、分类范围仅涉及证明案件主要事实;b、直接证据有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的区分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同时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实施者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否定性直接证据,只要一项否定上述两个要

27、素中的任意一个即可;c、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并不与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一一对应;,第二节 11,四、6、间接证据的特点:(1)间接证据之间相互依赖、互相关联,必须互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2)相比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证明过程要复杂很多,需要一个推理和判断的过程。 7、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每个间接证据都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2)对案件有关事实,即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目的、动机、被追诉人的身份等涉及案情的各个方面基本上应当有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第二节 12,四、7、(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

28、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4)间接证据应当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而且得出关于主要犯罪事实的结论应当是唯一的,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第二节120,2011年司考单选题: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 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 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 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第二节 121,2010年司考单选题: 下列哪一选项既属于原始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被告人丁某承认伤害被害人的供述 B证人王某陈述看到被告人丁某在

29、案发现场擦拭手上血迹的证言 C证人李某陈述被害人向他讲过被告人丁某伤害她的经过 D被告人丁某精神病鉴定结论的抄本,第二节 13,2008年司考单选题:甲致乙重伤,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哪一项? 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 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 C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 D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第二节 14,2008年司考多选题: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实物证据? A杀人案中现场勘验笔录 B贪污案中证明贪污数额的帐册 C强奸案中证明被害人精神状况的鉴定结论 D伤害案中证明伤害发生过程情况的录像,第二节 15,2007年司考单选题:公安机

30、关勘验杀人现场时,提取了插在被害人胸部上的一把匕首。从证据分类的角度看,该匕首属于下列那种证据分类? A原始证据、间接证据 B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C传来证据、间接证据 D实物证据、直接证据,第二节 16,2005年司考单选题: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B马某抢劫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 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第二节 17,2004年司考单选题: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他的医生魏某讲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医生魏某就该情况向司

31、法机关作证。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医生魏某的证言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 A原始证据、直接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B原始证据、间接证据、言词证据、无罪证据 C传来证据、直接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 D传来证据、直接证据、实物证据、有罪证据,第二节 18,2003年司考多选题: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哪些? A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向侦查人员所作的有关犯罪过程的供述 B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的指纹 C被害人关于刘某抢劫其钱财的陈述 D沾有血迹的杀人凶器,第十一章 涉及的其他法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49条: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

32、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第57条: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全面、准确地记录调查内容,并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被调查人如有修改、补充,应由其在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应由其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在笔录的最后签署记录无误的意见。,第十一章 涉及的其他法条,刑诉法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十一章 综合题,2

33、004年司考不定项选择题:法庭审理一起盗窃案。辩护律师出示、宣读了一份其本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向证人王某调查的谈话笔录,证明盗窃案件发生时,被告人与证人王某在一起看电视,没有作案时间。公诉人对谈话笔录提出了质证意见。下列缺乏法律依据的质证意见是: A此谈话笔录仅由辩护人与证人二人谈话形成,不合法 B此谈话笔录只有证人王某签字而没有按手印,无效 C此谈话笔录在王某家中形成,不合法 D辩护人找王某调查未经办案机关批准,不合法,第十一章 案例练习1,1998年3月14日上午六时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在该县火车站附近一废弃的工棚中,发现一具年轻女尸。经现场勘验检查,认定死者是被他人用手卡住咽喉,造成窒息

34、而死亡的。后经鉴定,发现死者已有二个月的身孕,且死亡时间为13日7时至10时之间。另外还在室内发现一女用挎包,内有一空钱包及一张纸条。纸条上的内容是:约定3月13日晚上与被害人面谈。署名为李某。公安机关据此逮捕了李某。李某承认其与被害人在谈恋爱,并有两性关系,但其父母并不同意这门亲事。废工棚是他们约会的固定地点。,第十一章 案例练习2,在13日晚上的约会中,被害人以她怀孕为由,要李某同意与其马上结婚,李不允,被害人即又吵又闹,还打了李两耳光,李一怒之下,独自回家。其坚决否认是他杀的人。经过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又掌握了如下证据:在李某家的录音电话中,有被害人指责其不回电话,不负责任的录音。关于纸

35、条上字迹的鉴定结论,证明是李某的笔迹;李某的邻居王某证明13日晚七时许看见二人一起出去了,但一小时左右,只有李某一人回来。,第十一章 案例练习3,问:(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七种法定证据,在本案中存在哪几种?它们分别包括本案中收集到的哪些证据? (2)依照有关证据理论,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能否认定李某有罪?为什么?,第十一章 案例练习4,某日清晨,在距离某市15公里的国道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车辆逃逸,事故现场有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些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

36、车桩基而死。有位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到被害人后逃离而去。,第十一章 案例练习5,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牌记明事故发生地距某市15公里。某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其中一辆为该市某运输公司车辆。经侦查人员察看,该车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公司调度证明司机刘某事故发生的那天早上5点55分回到公司。侦查人员询问与司机同车的赵某,老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 问:在本案所述证据中,哪些属于物证?哪些属于书证?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无罪证据?,第十二章 强制措施,说明:强制措施是整个刑事诉

37、讼法学中一个相当重要的部分,无论是今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还是近年来的司法考试、高校研究生入学考试都频繁涉及,所以,这一章的学习要多下功夫。,第一节 概述1,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方法。 2、特点:第一,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第二,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三,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第四,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第五,强制措施是

38、一种法定措施;第六,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第一节2,二、强制措施同刑罚、行政处罚的区别 (一)强制措施同刑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是一种诉讼保障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一种处罚;后者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体现,其目的是对罪犯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2、对象不同:前者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针对法院判决确定有罪的罪犯;3、法律根据不同:前者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后者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第一节3,二、(一)4、适用的机关不同:前者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都可以采用;后者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处;5、适用的时间不同:前者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后者法院

39、审判以后才能适用;6、稳定程度不同:前者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诉讼的进展要发生变化,具备法定情形还应当变更或者撤销;后者一经法院终审判决确定,即产生既判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7、法律后果不同:前者不是刑事处罚,不产生前科效力;后者则产生前科效力,第一节4,二、(二)强制措施同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保障性;后者事对行政违法人的行政制裁;2、对象不同:前者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针对行政违法人,还包括自然人和其他组织;3、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根据刑事诉讼法,后者根据行政处罚法或其他法律法规;4、适用的机关不同:前者是公安司法机关;后者是行政机关;5、稳定性不同:前者可以根据案件

40、情况案件情况变更或撤销,相对不稳定;后者作为行政制裁手段,相对稳定。,第一节 5,三、强制措施的体系 1、国外做法:一般将强制措施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第二类是对物的强制处分,如搜查、扣押等;第三类是对隐私权的干预,如窃听、采样等。我国的强制措施仅仅针对人身自由。 2、我国强制措施的体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这是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相互衔接的体系,形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能够适应刑事诉讼的各种不同情况。,第一节6,三、3、现行强制措施的辅助手段及其由来 (1)辅助手段扭送:刑诉法第63条: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

41、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这一规定是法律赋予公民同刑事犯罪斗争的一种手段,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依靠群众、实行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但是,公民扭送在本质上不属于强制措施,而只是配合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一种辅助手段。,第一节 7,三、3、(2)收容审查的废除及其相关内容被刑诉法吸收:1992年关于对收容审查范围问题的批复,规定公安机关对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或者有犯罪行为又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强制将其收容并且送劳动教养场所进行审查。这一措施曾发挥过作用,但运用中存在以之代替强

42、制措施的情况,负面影响突出。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相关内容吸收,修改和完善了拘留的条件,将“不讲真实姓名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拘留审查报捕的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作为拘留的重要内容。,第一节 8,四、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和应当考虑的因素 1、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第二,必要性原则;第三,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第四,变更性原则,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2、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第二,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进行各种

43、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能性及可能性大小;第三,办案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第一节 9,五、强制措施的意义 第一,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第二,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进行妨害迅速查明案情的活动;第三,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第四,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以及发生其他意外事件;第五,可以震慑犯罪分子,鼓励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第六,可以严格规范公安机关的诉讼行为,使他们依法办案,防止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第二节 拘传1,一、拘传的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特点和

44、意义:1、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2、特点: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目的是强制就讯,而非强制待侦、待诉、待审。3、与传唤的异同:a、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第二节2,一、(一)3、b、相同点:目的是一致的,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讯问。C、不同点: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是强制到案;其次,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还包括

45、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仅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二节 3,一、(一)3 、d、二者关系,实践中,拘传一般是在传唤以后采用,即当传唤以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时,才使用拘传,这里的正当理由是指被传唤人患有重病、出门在外或因不可抗力的理由被阻断交通等,但按刑诉法第50条规定,可以不经传唤,直接适用拘传。 4、意义:第一,可以依强制方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参加诉讼活动;第二,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第二节 4,一、(二)拘传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留置的区别 1、留置的相关规定:人民警察法第9条第1款: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

46、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到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第二节5,一、(二)1、第2款: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到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第3款: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

47、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第二节6,一、(二)2、留置的内涵: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临时处置方法。其目的是为了核查有关人员的身份,初步查明是否存在违法或犯罪事实。 3、区别:第一,性质不同,拘传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留置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行政措施;第二,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拘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留置只能是公安机关;第三,对象不同:拘传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置针对涉嫌违法者或犯罪嫌疑人;第四,时间不同:拘传只能在刑事诉讼立案后采取,留置可在随时进行,当场;第五,期限不同,

48、拘传为12小时,留置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第二节 7,二、拘传的程序 1、由经办人提出申请,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将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进行,辖区外,应当通知当地的相应机关协助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执行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诸如警棍、警绳、手铐等戒具,以强制到案。,第二节8,二、4、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应当注明。 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

49、留、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 6、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刑诉法没有规定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间隔,教科书认为应以24小时为宜,徐静村教授认为间隔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第二节 81,修正案(草案)第47条: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第二节9,法院解释的210条: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法院解释第215条: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第二节 10,2008年司考单选题:关于法院可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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