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处理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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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少年事件處理法,各國少年法之原則,制定少年法的精神為宜教不宜罰,盡保護之責 與成人分開之專責機構處理少年事件 審理程序較成人法簡化 與成人分開之處遇機構加以保護 罪行之減免 趙317,少年法制,狹義之少年法指少犯事件處理法、少年觀護所條例、少年輔育院條例 少年矯治學校條例、更生保護法等 廣義少年法除狹義者外,尚包括少年教育、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暨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等,及其他如民刑法保護少年之規定,勞動基準法之童工、憲法之兒童福利政策均是 少11,少年法與成人法之比較,審理機關不同 調查方式不同 審理方式不同 處罰方式不同 禁止報紙之登載 前科抹滅 趙329,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積極目的為增進青

2、少年福利, 消極目的為防止青少年犯罪 然積極性之福利規定比例不高 少年福利機構與少年司法矯治體系及社區服務體系整合不足 偏重不幸少年之救助 使用較多否定語氣及罰則 趙33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對少年之保護與相關罰則規定 對一般少年之強制性保護 雛妓之救援與保護 頑劣不服管教少年之保護與輔導 趙335,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缺失,年齡界定與現實服務對象不符 承辦人員性質不清 經費來源有困難 缺乏完整服務網絡 部分條文規定不清 處罰多於保護或福利措施 未能掌握社會變遷 趙337,少年犯罪之防治,預防少犯罪首在消弭少年犯罪之原因 對虞犯少年則採保護處分制度,含預防及矯正雙重作用,避免其升格為犯罪 對已犯

3、罪少年兼採刑事及保護處分,懲教並施,且進行矯正及治療之處遇 少9,我國少年司法體制之演進,傳統到現代 監禁式處遇少年監獄、輔育院、 觀護所、矯正學校 社區式處遇觀護制度、更生保護、 少年之家 趙320,我國少年司法體制之演進,民二十四年元月一日公布的刑法規定: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未滿十八歲之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趙320,我國少年司法體制之演進,民51年公佈少年事件處理法 刑事案件處理觸犯刑法之少年犯 的依據 管訓事件處理非刑事案件之少年 犯的

4、依據 趙322,我國少年司法體制之演進,65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修正 擴大虞犯少年的範圍 加強少年法庭之先議權 增加假日生活輔導 縮短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期限 將未滿十二歲之犯罪兒童列入輔導 趙324,我國少年司法體制之演進,76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擬再修正 增設心理測驗員及觀護佐理員 少年管訓事件更名為少年保護事件 少年虞犯及未滿十四歲觸犯刑罰法令者觀護人有受案審查權 保護處分之種類、期間、方式多樣化等 趙328,民國八十六年修正結果,揭櫫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基本精神 直轄市設少年法院,其他設少年法庭 分設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 確立可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機構之輔導 增加勞動服務之規定 增加親職教育輔

5、導之規定 蔡P8,少年事件處理法基本精神,第一條 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規定對象 第三條 規定事件 少35,少年保護事件之範圍,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列虞犯事件 七歲以上未滿十四歲無責任能力少年之觸犯刑罰法律事件 少年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事件 少年所犯告訴乃論之罪,經告訴人撤回,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事件 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情節非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以不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 少31,少年刑事案件之範圍,少年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少年法院依調查結果,認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

6、,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 少年犯罪時須十四歲以上十八歲未滿 少32,觸犯刑法法律之虞者,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參加不良組織者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少35,少年法院之組織,第五條 設少年法院 第五條之一 少年法院分設刑事庭、保護庭、調查保護處、公設輔佐人室,並應配置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 少47,少年法院之組織,少年法院 公 調 保 刑 設 少 少 查 護 事 輔 年 年 保 庭 庭 佐 保 調 護 人 護 查 處 室 官 官 佐 心 心 理 輔

7、 測 員 員 員 少47,少年調查官職務 第九條,1.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與事件有關之行為 2.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裁定留置於觀護所之少年調查 3.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出庭陳述意見等 少51,少年保護官職務 第九條,1.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 :少年假日生活輔導及保護管束 2.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免除、留置觀察、撤銷之聲請 少53,少年保護事件,指少年觸犯刑罰法律非屬少年刑事案件,及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為少年保護事件,由少年法院審理。 處理程序 事件之受理 第十四十六條 事件之調查 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 事件之審理 第二十條 保護處分之執行 少56,少年保

8、護事件,旨在發掘反社會性之適應不良少年,予以早期治療,而非對於少年之客觀違法或虞犯行為,予以非難。 首重審判前之調查。 由行為地或少年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法院管轄。 少56,第二十二條 同行書強制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保護少年之人到場 第二十三條之一 少年行蹤不明之協尋 第二十六條 少年之責付與收容 責付:情節輕微,素行尚非頑劣者為之受責付之人:少年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機關、團體、個人。 少96,輔導:責付其間得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 收容:將少年容留於觀護所,用以保護少年俾免其在外受害或濡染惡習 收容必須是不能責付或責付為顯不適當者 收容少年期間不得

9、逾二個月 少99,第二十七條 移送 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事件繫屬前已滿十八歲者。 少114 第二十八條 不付審理 少118 第二十九條 轉介福利或教養機關 第三十四條 調查及審理不公開 少137,不付審理,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 少年心神喪失 報告、移送、或請求之要件不備,而無法補正或不遵限補正 同一事件,業經有權管轄之少年法庭為實體上之裁定確定者 少年因另件受感化教育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者 少年現居國外或 少118,審理程序,朗讀案由 法官對少年作人別訊問 法官就該事件訊問少年,隔別訊問 少年調查官出庭陳述意見 賦與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少年之輔佐

10、人以陳述意見之機會 與少年以最後陳述之機會 少134,少年保護處分 第四十二條,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148,少年保護處分 第四十二條,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少149,少年保護事件之處理者,少年法庭法官訓誡 第五十條 即告誡。由少年法院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曉諭以將來應遵守之事項,並得命立悔過書。 少年保護官假日生活輔導 三次至十次,每次三小時,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輔導之效果而定。

11、 一年內執行之 少178,少年保護事件之處理者,少年保護官保護管束、勞動服務 第五十一條 非收容性處分最嚴重的一種 保護管束之執行期間不得逾三年,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 保護管束難以收效者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勞動服務為三小時以上至五十小時以下 少181,少年保護事件之處理者,安置輔導係收容於福利或教育機構 二個月以上兩年以下之輔導教育,得延長執行一次。 感化教育係收容於一定處所輔育院或矯正學校 感化教育期間不得逾三年,至多執行至滿二十一歲為止。期內執行逾六月,著有成效,無執行必要時,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執行,所餘時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交付觀察之

12、規定,第四十四條 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月期間以內之觀察。 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得受法院之委託觀察少年。 少156,保護處分所需教養費用,第六十條 少年法院諭知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其執行保護處分所需教養費用,得斟酌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扶養義務人之資力,以裁定命其負擔全部或一部;其特殊清寒無力負擔者,豁免之。 少215,少年刑事案件,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事件繫屬前已滿十八歲者 移送檢察官檢察官偵查 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有關規定認以不 起訴處分而受保護管束為適當者,得 為不起訴處分,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 保護事件審理 認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 少253,少年刑事案件,第七十二條 隔離偵查審判 第七十三條 審判得不公開之 第七十八條 不得宣告褫奪公權 第七十九條 緩刑 第八十一、二條 假釋、付保護管束 少246,附則,第八十三條 不得於媒體公示 第八十三之一條 塗銷 第八十四條 親職教育輔導 少287,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檢討,少年事件無論大小均送交司法處遇是否必要 少年事件處理法懲罰意義仍重於教育意義 兒童事件與少年事件一併處理之不當 少年法庭未能名符其實 審檢不分 趙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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