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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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 生命权,1、生命权的概念及性质 概念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性质和特点: 1)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 2)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才能够行使 3)生命权一旦受到侵害,只能由第三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2、生命权的内容 1)生命安全维护权 2)生命利益支配权 Q: 生命权人可否处置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尊严死的问题,33.1生命权,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 1)权利主体生命的丧失 2)死者近亲属或相关组织遭受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死者生前抚养人的抚养利益的丧失 4)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33.2 健康权,1、健康权的概念及性质 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

2、身体功能的完整性和心理状态的良好的权利。包括身体组织、生理机能和心理健康三方面。 2、健康权的内容 1)健康维护权 2)劳动能力应属于健康权的一部分 3)受到损害时的赔偿请求权 自然人可否支配处置自己的健康利益? 3、侵害健康权的认定 1)身体的完整性及整体功能的完全性受到破坏 2)心理损害严重导致精神失常,33.3 身体权,1、身体权的概念 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安全、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以及其他组织的权利。假牙、假肢已构成肢体不可分解的部分,也被视为身体。 民法通则没有单独规定身体权,而是将其纳入生命健康权之中,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承认了身体权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并存。 2、身体权的内容

3、 (1) 完整性身体保持权 (2) 对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3)排除他人非法侵害 Q 器官捐献和移植问题,33.3 身体权,3、侵害身体权的行为 非法搜查身体、非法侵扰身体(性骚扰)、未造成伤害的殴打、不当外科手术等 4、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区别 身体权保护身体器官、组织的完满和不受侵犯,健康权保护器官、组织的功能的健全。 只侵害身体权的例子擅自剪人头发、损坏他人假肢,33.4 姓名权与名称权,1、姓名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笔名、曾用名、艺名以及传统文化中的字、号,也属姓名权的客体。 2

4、、姓名权的内容(民法通则99条) 1)姓名的决定权 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动权 但须按照户口登记管理条例进行变更登记(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3.4 姓名权与名称权,3、 姓名权的限制 1)从事重要法律行为,须使用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 2)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 3)不得滥用姓名权。 4、姓名权与署名权 1)依据不同(民法与著作权法) 2)适用范围不同(后者仅限于作品上的著作权)

5、3)侵害后果不同(后者主要是财产损害) 4)存续期间不同(后者死后仍然存续),33.4 姓名权与名称权,1、名称权的概念 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或商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例:上海市蜗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名称权的内容(民法通则99条2款) 1) 名称设定权(名称真实主义、名称自由主义) 2) 名称使用权 3) 名称变更权 4) 名称转让权(名称权具有商业利益,可以转让),33.4 姓名权与名称权,3、名称权与姓名权 1)主体不同 2)专有性不同(同一行政区划内不得同名) 3)取得

6、程序不同 4)转让性、继承性不同 5)侵权后果不同,33.4 姓名权与名称权,字号、商号与商标 1、字号:商店的名称,扩张至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不具独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的名称。 2、商号:又称商业名称。商号是表示商人营业的名称 商号须经登记 3、商标:使用在商品上,区别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和提供者的标志。 区别: 1)功能不同 2)要素不同 3)取得方式不同 4)效力不同,侵害姓名权和名称权的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财产损失) 5、精神损害赔偿,33.5 肖像与肖像权,肖像的概念:在美术意义上,肖像是模仿人物外形或塑造人物形象的视觉及造型艺术。在法律

7、意义上,肖像是自然人基于精神活动而产生的人格利益。 肖像的特征 1、自然人形态和神态的客观综合表现。 表现的形式:图画、照相、录像、电影、雕塑等。 表现的部位:以人的面部为主。判断是否为肖像,一般应以人正面的面部为中心。 2、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 a)肖像须脱离肖像人 b)肖像借助与其所固定的物质载体、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c)肖像经物质载体客观再现后,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 3、是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体现,33.5 肖像权与肖像权,肖像权: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的特征: 人格权所共同具有的绝对性、专属性 主体只能是特定的自然人 与其他人格权种类相比,具备更多的财产

8、利益。,33.5 肖像权,肖像权的内容 1) 制作专有权(再现权):由肖像权人自己制作或经肖像权人同意,由他人制作; 2) 使用专有权:自我使用以及转让他人使用 3) 利益维护权:肖像权是绝对权,除权利人外,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33.5 肖像权,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认定 1、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并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狗仔队的偷拍行为如何认定?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 3、歪曲、丑化他人肖像 民法通则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对于该规定中的“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件,学者都提出了质疑。,33.5 肖像权,肖像权的限制(合理使用肖像的行为) 1、

9、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通缉罪犯嫌疑人、身份证管理等) 3、为了科研和教育目的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病人肖像、历史教科书等) 4、为了肖像权人自身利益使用(寻人启事) 5、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展出绘画) 6、使用在集会、庆典、游行等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 7、其他合理使用(表彰先进等),33.5 肖像权,肖像权与肖像著作权的冲突 肖像作品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除署名权外都与肖像权可能发生冲突。 处理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没有约定的由于肖像权具有更强

10、的社会意义,肖像权的行使优先于著作权。著作权人须得到肖像权人的同意方可发表、展示、或将肖像用于营利活动。但肖像权的行使也不应损害著作权。,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1、非财产性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财产性责任 1)财产性损失赔偿 以营利为目的的,应以营利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或者以受害人受到的损失计算 2)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情节严重性、过失程度、受害人损害程度等),33.6 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价。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所获得的社会公正评价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非自然人的名誉的显著

11、特点在于与财产利益的联系更为密切。侵害法人名誉权,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3.6 名誉权的特征,1、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名誉感是民事主体内心的一种情感,可以通过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加以实现。 2、名誉权的内容是就名誉受有利益和排除他人的侵害。 1)名誉保全权:使自己的社会评价免于不正当的降低和贬损。 2)名誉利益权:民事主体就自己的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获得精神上的满足,以及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3)名誉维持权:排除他人的侵害包括维护名誉,以及在名誉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使名誉恢复到受侵害之前的状态。,33.6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1、侵害名誉的行为

12、主要表现为诽谤和侮辱 1)侮辱:故意以语言、文字和暴力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2)诽谤: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3)小说、新闻报道、批评文章内容失实损害他人名誉 4)侵害他人隐私导致名誉权受害,33.6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2、造成名誉侵害的后果 1)名誉受到损害,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损害事实可以采用经验法则加以推定,不能轻易用反证否定。 2)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这并非名誉侵害的构成要件。精神损害可以采用推定方式认定,财产损害需要证明才能获得赔偿。,33.6名誉侵权的抗辩,1、散布传播内容真实的信息 2、正当行使权利: 1)行政管理权 2)舆论监督权 3)客观报道

13、国家机关公开文书 4)检举控告权 5)消费者正常批评监督权 6)受害人同意,33.6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1、非财产性责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财产性责任 1)财产性损失赔偿 以受害人受到的损失计算 2)精神损害赔偿(按照情节严重性、过失程度、受害人损害程度等),33.7 隐私权概念及其发展,1890年,美国法学家沃伦和布兰戴斯在论文中第一次提出“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的概念。德国民法典中没有隐私权规定,二战以后判例上确认。 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干涉的权利。,33.7

14、隐私权的法理基础,宪法上的隐私权与侵权行为法上的隐私权 宪法隐私权着眼于公民在一定范围内对其个人活动的自我决定权。 侵权行为法上的隐私权则着眼于将个人资料或经历与他人的感知相分离的状态。 民法通则未将隐私权规定为法定人格权,民法通则解释则将隐私列入名誉权客体的范畴。精神损害司法解释,又把隐私作为法定权利之外的一般人格利益而加以保护。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隐私权。,33.7 隐私权的内容,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 2、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 3、个人通信秘密权 4、个人隐私使用权 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1) 主体不同 2) 客体不同 3) 侵权方式不同 4) 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同(过错、严格责

15、任),33.7 隐私权的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在侵害隐私权的案件中,加害人并不能以其所公开的事情是真实的而主张免责。 3、隐私权并不是纯粹的民法上权利 4、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与表达自由及报道自由等有益的社会活动之间关系的调和。(注意判例法的公共利益、名人原则),33.7 隐私权的限制,公共利益原则和“知情权” 知情权由美国记者肯特库柏提出。1966年美国制定了情报自由法。该法规定每个人都有得到情报的平等权利。 知情权和隐私权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在处理上必须考虑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原则,即所谓“隐私权止于公共利益”。政府官员或公众

16、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的兴趣。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 歌星和演艺明星有没有隐私?,33.8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法律救济,1、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2、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实际收入(至定残为止),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

17、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33.8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法律救济,3、精神抚慰金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对应的赔偿比例从100%到10%),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3.8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法律救济,(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问题: 死亡赔偿金、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用语的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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