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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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陕西省江河水库管理局人事教育处制 内容提供:执法监督处,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省城乡水务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

2、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取水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以下规定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一)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依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查权限审查同意; (二)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但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

3、限审查同意; (三)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补办审查手续;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补办审查手续的,采取强制措施恢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

4、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 市(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在三门峡库区范围内,行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库区管理职责及国家流域管理机构赋予的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一) .。 (二) .。 (三)在本省三门峡库区范围内修建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市(地区)水

5、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修建各类小型建设项目,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审查。 (四) 。,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五)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项目申请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六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于十五日内签署初审意见,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第十二条经审查同意并批准立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签订清障协议。,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

6、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六十日内,向审查同 意该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经其检验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启用。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损坏防洪工程、观测、管理等设施的,应当负责修复;由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第六条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省三

7、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河流规划治导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第十六条 跨市(地区)河道的管理,由所在市(地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管理权限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地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管理权限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

8、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等工程设施,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向有关部门上报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二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或者淘金,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

9、门或者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破坏、侵占、损毁和擅自动用、移动水文测报设施,在水文测报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和影响水文测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陕西省渭河水量调度办法,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

10、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渭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渭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渭河水量调度的水量监测和水情预报工作。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渭河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渭河干支流主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渭河水量调度的实施工作。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渭河水量调度工作机构

11、和人员,做好渭河水量调度工作。 第八条 渭河水量分配,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水量分配方案应当抄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部门备案。 渭河水量调度应当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渭河水量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宝鸡峡引渭管理局、石头河水库管理局、桃曲坡水库管理局、交口抽渭管理局、泾惠渠管理局等单位(以下统称省属灌溉管理单

12、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申报年度、月用水计划建议和年度水工程运行计划建议。,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第十四条 渭河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商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属灌溉管理单位制订,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经批准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是确定月、旬水量调度方案和年度用水量控制指标的依据。 渭河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当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第十五条 省渭河流域

13、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渭河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结合申报的月用水计划建议,制订渭河月水量调度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用水高峰期,应当根据需要制订并下达渭河旬水量调度方案。 第十六条 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时水情、雨情、旱情、墒情、水库蓄水量以及用水情况,对已下达的渭河月、旬水量调度方案进行调整并下达实时调度指令。,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第二十一条 出现严重干旱、渭河干支流预警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等紧急情况,可能造成供水危机、渭河断流时,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应急调度。 预警

14、控制断面及其预警流量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属灌溉管理单位,制订严重干旱、渭河干支流预警控制断面流量,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降至预警流量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应急水量调度预案需要调整时,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审批。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严重干旱、渭河干支流预警控制断面流量降至预警流量等紧急情况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并及时调整相关流量控

15、制,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指标,向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属灌溉管理单位发布应急调度指令。 必要时,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渭河干支流其他主要蓄引提水工程管理单位发布应急调度指令,并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应急水量调度期间,省水文机构应当每日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水文监测资料。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属灌溉管,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理单位应当每日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报送取(退)水和水库蓄(泄)水资料,同时抄报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水

16、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渭河水量调度执行情况向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文机构、省属灌溉管理单位通报。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文机构,应当在所辖范围内实施巡回监督检查,在用水高峰时对主要取(退)水口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有关河段、水库、主要取(退)水口进行驻守检查,确保调度指令的执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和

17、省水文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水量调度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对取(退)水量进行现场监测;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行政区界或者重要控制断面流,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量不符合规定的控制指标的,由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控制断面下泄流量的缺水量,在下一

18、调度时段加倍扣除;对控制断面下游水量调度产生严重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本年度不再新增该地区的取水工程项目。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第四条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河道、河段防汛责任人,同时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河道管理单位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

19、管理机构负责库区管理范围内河道,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河道采砂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查处。第七条 渭河干流自宝鸡峡大坝至咸阳铁路桥段、汉江干流自勉县武侯镇至洋县小峡口段、丹江干流自二龙山水库大坝至丹凤县月日滩段采砂规划,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20、管部门批准。 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规划,由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门峡库区管理范围内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批准,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第十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在渭河干流渭南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洛河干流状头水文站以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

21、库区管理机构,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专用收费票据。 收费人员在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收费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在汛情紧急情况下,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有权决定停止河道采砂作业,并强行清除有碍行洪的砂石料堆体和采砂设备、,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

22、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签订河道清障协议,负责清除行洪障碍物。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依,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禁采期

23、、禁采区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依照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省江河局渭河防汛法律法规摘要,省江河局局情局史及涉渭法律法规教育学习资料之十,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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