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辉忠反假币法规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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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 假 币 法 规 讲 座,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 1.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关于假币收缴的若干问题 (一)收缴假币的主体 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4条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2条、第3条之规定: 1.商业银行; 2.城乡信用社; 3.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值得注意的问题】 1.上述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权仅限于一次性发现假币“数量较小”的情形。 2.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的过程中,若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10张、枚)以

2、上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提供有关线索。(办法第7条;条例第34条),(二)假币没收权的主体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33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结论:假币没收权的主体包括: 1.中国人民银行; 2.公安机关。,【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一、海关有无假币没收权? 条例没有规定,但依据海关法规定,海关有权没收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假币应属其中。此外,海关还可依靠海关缉私警察没收假币。,第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无假币没收权? 有两种

3、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行政机关职权法定原则,由于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权没收假币,因此其无权没收假币。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述意见过于机械,不符合中国实际,如果严格按此意见执行,不利于反假工作的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执法过程中,发现假币,应视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笔者倾向后一种意见。,第三、其他单位与个人是否具有假币没收权? 条例发布以前规定不明确,各地做法不一。考虑到商场等本身也是企业,不宜承担国家行政职能,并且目前大型商场的经济成分也多元化,故条例没有规定其有假币收缴权,个人也没有假币没收权。关于其他单

4、位和个人发现假币如何处理。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他人持有假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二、金融机构收缴假币的程序性规定 (一)主体要求 1.必须由该机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办法第6条;条例第34条) 2.办理假币业务收缴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办法第8条),(二)行为附随条件必须当面予以收缴。 1.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条例第34条要求登记造册,而办法第7条却没有规定。】 2.对假外币纸币以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5、。,【案例】:1999年4月28日,原告上海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包更生到某邮电所交纳电话费,递给当班营业员童志伟5张百元面额的人民币,营业员说有一张百元人民币是假币,并拒绝原告复看一下的要求,将这张钞票拿入内室,在离开原告视线的情况下,由另一位工作人员开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假币变造币没收证,并没收了钞票。原告怀疑工作人员有暗箱操作之嫌,同时涉嫌没收程序违法,又因邮局没收假币是受上海分行委托,遂起诉了上海人民银行。,该案例当时引出的三个问题: 第一、原告有没有告错对象? 第二、没收假币算不算处罚? 第三、没收假币该不该暗箱操作?,【案例】2:有人在某银行储蓄时,储蓄员发现他交存的款项中有50元

6、是假币后,竟然当场撕开,一半截留,另一半还给他。 【问题】该储蓄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三)权利的告诉 1.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 2.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的真伪持有异议,可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四)最后程序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案例】:2000年4月,一位女士来到某银行分理处,取出了本公司劳务汇款8000元,并发给了劳务人员家属。但仅隔一天,一位先生就生气地找上门来,原来他领到的钱里面有一张百元假钞被银行认定假币。他虽然要回了钞票,但却已被盖了蓝戳。拿着“假币”,高女士先后

7、打了无数个投诉电话,终于有了答复,这是一张真币,由于年代久远,现在市面上少见。,【值得探讨的问题】 问题1: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6条中的“交予”应该如何理解? 观点一:不再交还给持有人。 观点二:不再交给持有人复看。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问题2:收缴假币的全过程要不要全程录像?录像资料要否保存? 【案例】:1998年11月,李某从朋友处取了100元面值的美元10张,用验钞器验过无误后,在纸上一一登记了钞票号码,然后拿到某银行储存。谁知时间不长,储蓄员对自己说你的这张钱我不能收。拿着银行退回来的钱,李某急忙回家取出自己留的号码一一对照,发现银行退回来的那张假币号码与自己记的不符。再用验钞

8、器验,那张100美元确实是假的。第二天,他和朋友找到银行,提出疑问说,是否营业员将他的真美元“狸猫换太子”了,不久,李某便在诉状里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要求银行公开当日的录像带原告存款这一段,并对监控录像带进行证据保全,据悉,立案后,法院对银行当日的监控录像带采取保全措施时,却被银行告知:我们没有录像带。,三、假币鉴定的程序性规定 (一)鉴定程序的提起(办法第10条) 持有人对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二)鉴定材料的报送(办法第11条) 1.央行分支

9、机构或者授权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2.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三)鉴定的期限要求(办法第12条) 央行分支机构或央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四)鉴定的主体要求(办法第14条) 央行分支机构和央行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应当至少有两名鉴定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出鉴定结论。 【问题】:鉴定时要不要持有人参加?,四、收缴假币过程中

10、的权利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有人的权利 (1)知情权; a.要求收钞部门当面进行验定。 b.确定为假币无疑时,要求收钞部门在假币的背面盖上“假币”字样,防止再次流通。,(2)要求开具证明权; 要求收钞部门开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 (3)请求鉴定权; 假币收缴办法第10条规定:持有人对收缴的假币的真伪持有异议,可在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者央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4)申诉权; 持有人如果对金融机构收缴假币的程序持有异议,可以向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的领导或者其上级行提出申诉,也可以

11、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诉。,(5)真币等额兑换或退还请求权。 办法第13条第1款:对该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 办法第13条第2款: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 【问题】:收缴单位是否应该赔偿由此给持有人所带来的损失?,(6)行政复议提起权和起诉权 办法第16条第1款:持有人对金融机构做出的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金融

12、机构的收缴行为能否看作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办法第16条第2款: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持有人的义务 (1)如实上交所持假币的义务。 (2)配合鉴定机构鉴定工作之义务。 (办法第7条第(四)项),(二)金融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金融机构的权利 假币收缴权。,2.金融机构的义务 (1)严格遵守程序义务; (2)告知义务。 a.应该告知持有人为什么是假币。 b.应该搞支持有人相关的权利。 (3)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义务。(办法第10条),五、法律责任 (一

13、)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办法第17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央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2.未按办法规定的程序收缴假币的; 3.影响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4.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值得探讨的问题】: 问题1:如果上述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刑法并没有相应规定。,问题2:“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包不包括误付假币的

14、行为?(若包括,就体现不出行为与责任相当原则;若不包括,那么,误付假币的行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案例】 2000年6月13日,北方一李姓储户从某银行取款后转存到附近的银行,在办理存款手续时被发现有一张百元假币,经交涉李某得到了某银行的100元赔付,但该银行始终不承认该假币是从本行流出。6天后,李某一纸诉状将该银行告上法庭。,(二)央行授权的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办法第18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

15、)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授权的鉴定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央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办法第19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

16、入市场的。,六、假币犯罪的刑法规定 (一)伪造货币罪 A.概念与特征 根据刑法第170条的规定,伪造货币罪,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的行为。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仿造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B.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70条和解释第1条的规定,犯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张(枚)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

17、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解释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变造货币罪 根据刑法第173条的规定,变造货币罪,是指以真币为基础,对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使货币改变形态,使其升值,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内容是通过各种变造的手段,意图使货币改变形态,使其升值,行为人虽有变造货币的行为,但不是无论升值,不能构成本罪。根据解释第6条的规定,变造货币的总面额200

18、0元为“数额较大”起刑点。构成本罪。变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金;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三)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根据刑法第171条的规定,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行为人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三种:一是出售伪造的货币。即行为人将非法持有的假币出卖给他人。一般是低于票面额出售;二是购买伪造的货币。是指用低于假币面值的价格非法收购假币的行为。三是运

19、输假币。即行为人面值是伪造的货币,而通过各种运输工具将假币有此地运往彼地。运输包括携带。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何谓“数额较大”,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解释第3条)。构成本罪,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

20、)持有、使用假币罪 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持有,是指对伪造的货币实际控制和支配。凡行为人没有合法的依据持有数额较大的假币,都应构成本罪。所谓使用,是指行为人将非法持有的假币投入流通领域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必须是面值假币而出于或使用。如果行为人误收假币,将假币误认为货币而使用的,不构成本罪。但行为开始误收假币,后来明知假币而使用的,应以使用假币罪论处。根据解释第5条的规定,所谓“数额较大”,是指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根据解释第2条的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出

21、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构成本罪,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金;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走私假币罪 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海关和国家货币管理法规,非法以上、携带、邮寄伪造的假币进出国边

22、境的行为。 本罪的对象是伪造的货币。解释第二条指出,刑法第151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境外货币。货币面额以人民币计。走私伪造的境外货币的,其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如不知假币而携带,则不能构成本罪。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或者币量2000张(枚)以上不足2万张(枚)的,或者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2千元以上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数量标准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解释,所谓“情节较轻”,

23、是指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千元以上不足2万元或者币量200张(枚)以上不足2000张(枚)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较轻”;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解释,“情节特别严重”包括以下情况:(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2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万张(枚)以上的;(2)走私伪造的货币并流入市场,面额达到2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000张(枚)以上的;(3)走私伪造的货币面额达到2万元以上或者币量2000张(枚)以上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24、(六)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根据刑法第171条的规定,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经手货币的便利。构成本罪,没有具体的数额要求,体现了金融工作人员从严要求的精神,但如果币量很少,则可作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情况处理。根据解释第4条规定:以假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不足5000张(枚)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5000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总面额不满人民币4000元或者币量不足400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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