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636号附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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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1,目录: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8条(1-8) 第二章 征税范围6条(9-14)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2条(15-16)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28条(17-44)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3条 (45-47) 第六章 税收减免的处理3条(48-50) 第七章 征收管理5条(51-55) 营改增试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税法: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

2、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掌握:1。纳税人:单位、个人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16公告-七条(三)少公式后补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销售额(不含税)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

3、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2.境内:对“境内”概念的理解和掌握 按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

4、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销售方发生上述应税行为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购买方在境内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也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例如: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购买的咨询服务属于境内销售服务。,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

5、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对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具体规定,采取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

6、使用的有形动产。 例如: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车。 对上述三项规定的理解把握三个要点:一是应税行为的销售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购买;三是所购买的应税行为的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消费。,tttt,营改增范围4税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016年5月1日后,上述纳税人将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具体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 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

7、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进项税) 本条与原来政策最大的不同,是取消了代理人扣缴增值税的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是理解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时需要注意,其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三是扣缴义务人与委托代征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

8、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集团纳税制度,是指在增值税制度安排上,允许具有共 同控制性质的多个独立纳税人合并纳税。集团纳税制度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直接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主体数量,降低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也可以降低企业集团直接或间接的增值税遵从成本,有利于企业集团增加现金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企业架构)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执行。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定,请参考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1993财会字第 83号)。,第二章 征税范围: 1.属于应税行为:第九条 :

9、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2.有偿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3。非经营活动: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的非经营活动(非税收入财税201633号)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

10、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例如:单位聘用的驾驶员为本单位职工开班车。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例如:单位提供班车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视同销售: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纳税人区别,内容区别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

11、象的除外如:原增值税没有除外条款),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一.税率6、 11%、 17%、0 注意:1.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办法) 2.服务中的部分:,二.征收率 3%、(5%) 1.小规模纳税人 2.其中5%主要适用于36号公告规定的一般纳税人的特定行业或

12、特定业务(或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仍是一般纳税人,仍可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范围扩大 把握原则 一、征收率适用于两种情况: (一)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 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二、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征收率: (,(一)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 营租赁服务(除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率为 5%。 (二)其他情况,征收率为3%。,三.预征率及适用 预征率主要出于总机构汇总、营改增回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情形下,用预缴维护销售地的财政利益(劳务发生地) (一)汇总纳税企

13、业,分公司采取预征,有定量或定率的,没有统一的预征比例:发供电企业、航空服务、电信服务、铁道运输等 (二)“营改增”后因纳税地点统一为机构所在地,对原不动产(销售和出租)、建筑安装等属地征收、房地产预收款采取预征办法新增 1.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2%或3%) 2.异地出售不动产(5%) 3.异地出租不动产(5%或3%)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3%)(适用预缴时的考虑规则),第十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本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和租赁不动产有关事项按

14、5征收率计税。 公式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注意: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注意不是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1例如:境外公司为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以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购买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 21-33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

15、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无税)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例,1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项) (一

16、)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

17、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可以参考的主要文件包括: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

18、21号)。 3.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 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 31号)。 4。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情况。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 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 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 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 扣。,第二十七条 重点学习1-7: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

19、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

20、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关注一、同应税销项税相关 对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专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处理原则 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

21、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三.除外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四、关于非正常损失: 1.定义(因管理不善造成及违法、没有服务;):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同条例,同会计不同准则中固

22、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虽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以及该不动产(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上述所涉及的购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六、列明的不得

23、抵扣项目5项 1.贷款服务 2.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难以准确的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除外可以(纳税人购买住宿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按规定抵扣) 同生产经营相关纳税人购买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按规定抵扣。,七。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

24、宇设备及配套设施,1,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1.按销售比例分摊 2.按年清算:(增值税按月季度申报 第三十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

25、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发票规定),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6、,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注意:防止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两种不同的征税办法达到少缴税款的情况发生,试点实施办法沿用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如:某试点

27、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共收取103元,在计算时应先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103元(1+3%)=100元,则增值税应纳税额=100元3%=3元。 和原营业税计税方法的区别:原营业税应纳税额=1035%=5.15元第 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

28、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1。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款是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 2。价外费用是负面清单:除了2项(同条例不同: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

29、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例如:航空运输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 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 款。,第三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注意:纳税人可以选择 兼营、混合销售(39、40)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

30、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1.原条例规定沿用:原明确区分税种、现是区分税率(征收率) 2.兼营标准:不同税率(征收率) 3.混合销售: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

31、务、生活服务等。 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混合销售的区分:是不同的行为(2以上)混合销售是一项行为中. 兼营如:试点一般纳税人既有不动产销售业务,又有经纪代理业务,(两项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如果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销售不动产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提供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销售不动产

32、和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均从高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混合销售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1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解读 这一规定是为了使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和反映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将分别核算作为纳税人减免税的前置条件。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不得享受免税、减税优惠。 发票42-43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

33、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解读,1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细则第十六条并无正当理由),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视同销售: )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

34、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包括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者税法规定的其他支付款项,或者增加返还、退税收入或者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利益。,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

35、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视销售)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

36、)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37、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1.注册地。 2税收属地管辖原则、为促使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同时方便其申报缴纳所扣缴税款,本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四十七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

38、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本条新增了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 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 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6号)规定,4月 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收减免的处理(附件)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

39、、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1起征点(起征含本数缴(20000元次500)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免征(范围大)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沿用免征增值税。,1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

40、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重点了解对象) 对应征管办法( 2016年第14号转让不动产、 2016年第16号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2016年19号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1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53-54发票 建议:1持续关注相关配套文件、 2.研读原文,建议:1持续关注相关配套文件、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不仅包括试点实施办法的

41、相关配套增值税规定,也应当包括试点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前已经下发且现行有效的增值税规定。 (现在主要13-19,20,23)。 2.研读原文,营改增试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依据 1.原营业税税目 2.行业特性 3.106文件 4.国民经济行业2代码GB/T4754-201调整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个别应税服务的税目归属,梳理完善了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金融保险业、建筑业、其他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新增了原 营业税税目注释中未能直接列明的新兴经济行为,以及未能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经济权益转让行为,同时,考虑到现代服务和生活性服务存在新兴业态较多、新兴经济行为不断涌现的情

42、况,写入了“其他现代服务”和“其他生活性服务”作为兜底。,对上述注释的修改内容举例说明: 1.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 术转让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中的“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划转至“销售无形资产”税目项下。 2.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咨询服务”划转至“现代服务鉴证咨询咨询”税目项下。 3.按照现行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规定,将“保险”的税 目注释,由原营业税税目注释的“保险,是指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的表述修订为“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 和财产保险服务。 ” 4.与原营业税税目注释相比,新增“安全保护服务”项 目,将已征收营业税但未在原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直接列明的安全保护服务直接写入注释。 5.新增“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项目,将转让席位权等 未能纳入原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经济权益转让行为增加到注释。 为“应税行为”而进行了文字性修改。 学习具体注释(税目),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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