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侵害暨骚扰之相关法规及处理流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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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園性侵害暨性騷擾 之相關法規及處理流程,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秘書長 邱美月,學歷 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畢 高雄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畢 國立成功大學外文系畢 經歷 台南家齊女中教師,訓育組長退休 台南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 現任 台南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 台南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台南市婦女權益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家暴性侵害暨性騷擾委員會委員 全國婦女聯合會常務理事 台灣防暴聯盟監事,壹、前言,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層出不窮,已是目前教育界性別平等教育中刻不容緩之重要課題。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是法入校門之法,友善校園之

2、寧靜革命,也是跨國性之民主運動。 三、性別平等教育之相關法規: (一)防暴三法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2.家庭暴力防治法 3.性騷擾防治法 (二)性平三法 1.性別平等教育法 2.性別工作平等法 3.性騷擾防治法,貳、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相關法律規範,一、校園性侵性騷之內容: 1.強迫或碰觸他人的性器官 2.故意/無意撫摸他人隱私處 3.評論身材、長相 4.要求發生性行為(含口交、肛交、異物交) 5.暴露生殖器或屁股 6.講黃色笑話、展示黃色照片、圖片或文字等 7.散播與性有關的謠言 8.偷窺、掀裙子 9.探問隱私、性傾向 10.嘲笑性別特質:娘娘腔、男人婆、公公、變態 11.玩阿魯巴、脫褲子

3、等戲謔的遊戲 12.過度追求/不當追求 13.強迫學生出遊 14.電子郵件恐嚇/騷擾 15.分手報復 16.網路性交 17.歧視同性戀者,二、相關法規介紹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之行為。 行為樣態:性交、猥褻。 1.性交: 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稱性交者為性侵入行為。 1性器官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 性器、肛門之行為。 2.性猥褻: 1性交以外,足以引人興奮或滿足性慾之切色 情行為。 2一般是指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 慾,並引起普通一般羞恥或厭惡而侵害性的道 德感情。,3.性侵害犯罪之態樣 (1)強制性交罪(

4、刑221) 即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 之方法性交者,依法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加重強制性交罪(刑222) 即犯上開強制性交罪並有以下情形之者,應處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兩人以上共同犯之者(即俗稱之輪姦) 2.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3.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4.以藥劑犯之者。 5.對被人施以凌虐者。 6.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者(如計程車之狼)。 7.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者。 8.攜帶凶器犯之者。,(3)強制猥褻罪(刑224)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5、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加重強制猥褻罪(刑224-1) 即犯強制猥褻罪而有前述18種應加重處罰之情形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趁機性交、猥褻罪(刑225) 即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似之 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犯強制性交、猥褻因而致被害人死亡或重傷罪 (強制性交猥褻罪加重結果犯,刑226) 即犯上開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加重強制猥褻、 趁機性交、猥褻等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

6、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被害人 羞憤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7)犯強制性交、猥褻故意致被害人死亡或重傷罪(刑226-1) 即犯上開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加重強制猥褻、 趁機性交、猥褻等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8)準強制性交與準強制猥褻罪(刑227) 即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

7、歲之男女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9)利用權勢機會性交或猥褻罪(刑228) 即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 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 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0)詐術性交罪(刑229) 即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強盜強制性交罪(刑332) 犯強盜罪而強制性交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2)海盜強制性交罪(刑333) 未受交戰國之允准或不屬於各國之海軍,而駕駛船艦,意圖施強 暴脅迫於他

8、船或他船之人或物者,為海盜罪,犯海盜罪而強制性 交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3)擄人勒贖強制性交罪(刑348) 意圖勒贖而擄人並強制性交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 有期徒刑。 (14)血親為性交罪(刑230) 與直系親屬(譬如祖父母、父母、兒女)或三等親內旁系血親(譬如 叔嬸、舅妗、姪甥、兄弟姐妹等)為性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15)其他相關性侵害犯罪態樣 a.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刑231)。 b.意圖營利強制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刑231-1第1項)。 c.媒介、收受、藏匿前條之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1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刑231-1第2項)。

9、d.意圖使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刑233)。 f.公然猥褻罪(刑234)。 g.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刑235)。 h.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或性交之和誘罪(刑240第三項)。 i.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或性交之略誘罪(刑240第二項)。 j.收受、藏匿或意圖使第240或第241條之被誘人使之隱避罪 (刑243)。,k.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而買賣、質押人口罪(刑296-1)。 l.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罪 (刑298第二項)。 m.移送前項被略誘人出國罪(刑299)。 n.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或性交,而收受、藏匿 被略誘人或使之隱

10、避罪(刑300)。 o.性騷擾之罰則(性騷法25)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性侵害法律刑責圖表如下:,注意原則: 1.刪除致使不能抗拒之構成要件,代之以違反其意願,凡違 反其意願者,皆屬非告訴乃論。刑法221條 2.非告訴乃論之罪,國家知悉犯罪行為,即應進行追訴。 3.雙方皆未滿16歲因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屬告訴乃論。 刑法229條之1 4.法律認可16歲以上之人,具有性自主權。 5.與直系或三等親內旁系血親為合意性交,屬告訴乃論。 刑法236條 6.

11、加害人未滿18歲,對16歲以下之人性交,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227條之1 7.改強姦、姦淫之歧視用語為強制性交、性交等 中性用語。 8.被害人不限女性,破除片面貞操之迷思。 9.擴大性交之定義,擴充及於肛交、口交及異物插入。 10.無論兩情相悅或違反其意願,告訴乃論或告訴乃論,只要疑似性 侵害案件,均需通報。,(二)性騷擾: 1.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 ,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 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 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別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 得、喪失或減損其

12、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 者。,2.類型: (1)性挑逗:包括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口語、肢體攻 擊行為,例如盯著別人的私處看、掀裙子、 碰觸私處等。 (2)性賄賂:以性服務或性行為作為利益交換,例如以性 服務交換成績、獎學金、加分、升遷等。 (3)性要脅:以脅迫方式要求他人提供性服務。 (4)性攻擊:有性意涵的攻擊語言、舉動或行為,如以三 字經辱罵他人、爛貨、蕩婦、死玻璃、比中 指等。 (5)性戲謔:有性意涵的玩笑或行為,如玩阿魯巴、講黃 色笑話。 (6)性追求:只不受歡迎或違反倫理的追求行為,如師生 戀。,三、規範對象:,1.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性平法第2

13、條及準則第9條) (1)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2)教師:包括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 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3)職員:教師以外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4)學生: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2.發生對象包括 (1)校長 VS 學生 (2)校長 VS 老師 (3)老師 VS 學生 (4)職員工 VS 學生 (5)學生 VS 學生 (6)老師 VS 職員工 (7)老師 VS 老師,四、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設置-性平法第411條,(1)首長為主任委員。 (2)委員採任期制。 (3)三個月(學校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4)設專人處理業

14、務。 (5)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機關定之中央由教育部訂之, 直轄市、縣市由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訂之,學校由學校訂之 (6)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性別比例與成員資格: 性平法第79條,學校性平會之任務 (1)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 畫,落實並檢視 其實施成果。 (2)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 動。 (3)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研擬性 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建 立機制,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4)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5)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7)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

15、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8)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五、經費預算之編列-性平法第10條 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每年應參考所 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 算。 六、督導考核-性平法第11條 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並提供必要之協助;優良者獎勵, 不良者糾正輔導改進。 細則第4條:督導考核應定期為之,於半年前公告考 核基準及細目,結果應作為統合視導評比及校務評鑑 之參據。,七、學習環境與資源(性平法第1216條),(一)安全平等環境-性平法第12條 1.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 園空間。 2.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16、3.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週知。 (細則第10條,公告方式:應張貼公佈欄,並得以 書面、口頭、網際網路等適當方式為之)。 (二)平等學習及平等待遇-性平法第13、14條 1.招生、就學許可、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 利、服務,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2.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學生,應積極 提供協助。,3.應積極維護特定性別或懷孕學生之受教權,提供必要 之協助(性平法第14條)如下:細則第11條 a.學校應善用校內外資源,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 性教育,彈性措施協助完成學業暨相關輔導。 b.訂定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要點,明定學校不得以學生 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不當

17、處分,如以明示或暗 示要求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 c.學校針對懷孕、曾懷孕墮胎、流產或出養與育 有子女之學生應主動積極協助。 補救教學。 孕程及產程照護,家庭親職教育等。 生涯規劃。,(三)委員會之性別比例-性平法第16條及細則第12條 考績、教評等委員會成員之任一性別應佔三分之一 以上。 (四)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性平法第15條 1.教職員工之職前、在職之儲訓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 內容。 2.師資培育應有性別平等之相關課程。,八、課程、教材與教學(性平法第三章第17條至19條 ),(一)學校課程設置及互動設計,應發揮學生潛能與不得因 性別而差別待遇。 性平法第17條 細則第13條:性別平等教

18、育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 性教育及同志教育 1.國民中小學除應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 等教育相關課程至少四小時。 2.高中及專科五年制前三年應融入課程。 3.大學廣開相關課程。,(二)教材性平法第18條 1.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2.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呈現 多元之性別觀點。 (細則第14條,高中以下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 由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參與:內容應破除性別偏見 及尊卑觀念,呈現性別平等及多元價值) (三)教學性平法第19條 1.教師教學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 避免性別偏見與歧視。 2.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

19、科領域 (細則15條:避免將特定學科性別化),九、防治(性平法2027條),(一)中央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準則 其內容應包含:(性平法20條) 1.學校安全規劃。 2.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3.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程序及救濟方法。 4.學校應依準則訂定防治規定,並公告週知。,學校應訂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準則28條) 內容應包括: 1.校園安全規劃。 2.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3.禁止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政策宣示。 4.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界定及樣態。 5.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請調查程序。 6.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調查及

20、處理程序。 7.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8.禁止報復之警示。 9.隱私之保密。 10.其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相關事項。,(二)校園安全規劃 1.細則第9條規定: 應考量其無性別偏見、安全、友善及公平分配等原則, 如下: (1)空間配置 (2)管理與保全 (3)標示系統、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 (4)盥洗設施及運動設施 (5)照明及空間視覺穿透性 (6)其他相關事項 2.準則第4.5條規定: (1)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2)定期檢討對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並應紀錄 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 (3)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繪製校園安全地圖。 (4)定期舉辦校園空

21、間安全檢視說明會。,十、通報義務及處理性平法第21條,準則第11條,法源依據: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 (2)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 (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4)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1條。 (5)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 (6)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14條。,具有通報責任者: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及其他相關人員,知悉有 性侵害犯罪事務時。 通報之目的: (1)透過通報可立即中止此性侵害的行為。 (2)透過通報可讓受害者明白這件事不是他的錯。 (3)透過通報使加害者必須為他所犯的錯負責。 通報單位: 性侵害防治中心(113)(1

22、10),教育主管機關,並由學校 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處理。,參、處理流程性平法第2835條,一、受理階段: (一)聲請調查之對象 聲請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檢舉人:任何知悉之人 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行為人為學校首長時,應向 學校所屬之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二)受理單位:學務處或訓導處 (三)申請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為之,如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記錄,由其 朗讀或閱讀,並簽名或蓋章。 記錄內容包含(準則12條)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份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 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 名、身份證明文件字號

23、、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請調查之事實內 容及其相關證據。,(四)於接獲申請20日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性平法29條) 有下列情形之者,應不予受理: 1.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2.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3.同一事實已處理完畢者。 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是否受理;不受理,應敘明 理由。 (五)是否有管轄權:7日內通知有管轄權者。 (六)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交由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處理。,二、調查階段 (一)得成立調查小組: 1.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 2.女性人數占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得外聘。 3.小組成員中之調查專業素養專家於學校應佔成員三分之一以上, 於主管機關應佔二分之一以上。

24、4.當事人分屬於不同學校時,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5.性平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亦不 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6.當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 7.調查小組成員: (1)媒體事件:校內外專家學者三至五人。 (2)校內事件:校內三至五人。 8.調查小組人員迴避原則: (1)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此調查工作。 (2)参與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3)學校或主管機關會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登記, 並依法令或學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二)性別平等委員會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

25、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 人、檢舉人及行為人。調查完成後,應撰寫調查報告 及處理建議,如查證屬實時另提懲處建議。 調查報告內容應包含(細則17條) 1.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含當事人或檢舉人之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記錄,包含日期及對象。 3.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 及答辯。 4.相關物證之查驗。 5.事實認定及理由。 6.處理建議。,(三)調查時限及書面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 權責機關,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通知申請人、檢 舉人及行為人。作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委員會之代 表列席說明。 (四)調查階

26、段應注意事項: 1.當事人之權益 (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庭代理人(或社 工員)陪同。 (2)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利不對等之情形者 ,應避免其對質。 (3)必要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 ,交由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2.保密原則: (1)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 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應 予保密。 (2)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3)對於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 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與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 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除原始文書外,調

27、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 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及證 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 代號為之。,3.雙方當事人受教權或工作權 (1)學校應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 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6)提供當事人必要之協助:協助內容包含準則21條 a.心理諮商輔導 b.法律諮詢管道 c.課業協助 d.經濟協助 e.其他性別平等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協助所需費用,學校或主管

28、機關,應編列預算支應之。,4.調查期間之行政協調 (1)行政協調、公文往返 (2)倫理議題(調查時間、地點、文字稿整理、保密性) (3)逐字稿轉謄 (4)撰寫調查報告、輔導持續。 (5)經費(交通費、文字稿費、便當費等) 5.事實認定之依據 (1)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 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2)法院對於事前事實之認定,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之調查報告。,三、申覆階段: (一)申請人或行為人對處理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 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申復,申復以一 次為限。 (二)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改變調查認定 之新

29、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重新調查,應另組調查 小組。,四、懲處階段 (1)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一個 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 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 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2)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應將該 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3)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 之懲處。 (4)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懲處結果 (1)行為重大屬實者: a.學生:學生獎懲委員會/學生獎懲辦法/記過、申誡、輔導轉學 b.教師:教師評審/考績委員會/教師

30、法/停聘、解聘、不續聘、 記過、申誡 c.職員工: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公務員懲戒法、教職員工考核 辦法、公務員懲解法等 d.其他:學校委外人力的權責單位 (2)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3)情節輕微者(性騷擾)得依下列處置: a.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b.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c.接受心理輔導。 d.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五、救濟階段 (一)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 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 救濟 (1)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2)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

31、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74 年月3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 員:依公務人員保障之規定。 (3)私立學校職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4)公私立學校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5)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二)救濟途徑 (1)校園各種申訴評議委員會 a.學生:學生申訴委員會 b.教師: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c.職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 (2)上級主管機關,七、事件說明及公布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與以公布。

32、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八、建立檔案及追蹤輔導 1.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 人之檔案資料。(性平法第27條)(準則第26條) (1)原始檔案 事件發生之時間、態樣。 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記錄。 事件處理所製作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加害人知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2)報告檔案: 事件發生之時間,態樣以及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2.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 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 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3.

33、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 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足以 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肆、罰則(第36條),(一)學校違反第13條(平等學習)、14條(平等待遇)、20條 第2項(防治規定公告週知)、22條第2項(保密)、 27條第3項者(不得公布加害人之資料),應處新台幣 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緩。 (二)行為人違反第30條第4項(配合調查,提供資料)而無 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以上 五萬以下罰鍰,並得連續罰至其配合提供相關資料為 止。,伍、學校行政分工,一、校長: 1.主任委員 2.規劃暨推廣學校性別平等教育之有關事項 3.成立校園危機處

34、理小組,建立危機處理流程。 二、教務處: 1.各學科教學,納入整體教學計畫 2.性別平等教育教材融入教學 3.教師選擇教材暨課程設計 三、學務處: 1.性別議題融入班會、週會與社團活動 2.校園安全危機處理機制 3.收件單位。 4.責任通報 5.校園安全教育與安全檢視 6.修訂學生手冊,四、輔導處: 1.性平教育規劃及推動 2.性侵性騷、家暴及學生懷孕等個案輔導 3.教育宣導 4.成效考核 五、總務處: 1.友善規劃空間與環境規劃,執行及相關資源支援 2.校園安全空間設備、檢視及維修 六、圖書室:性別議題之有聲無聲書之購置及推展。 七、人事室: 1.修訂教職員工聘約 2.安排有關性平議題之教育

35、研習活動。 八、會計室:編列有關性平之預算專款專用經費。 九、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處理。 十、每位教師:通報義務、保密義務、配合調查之義務,熟悉性平法 有關法令之運作及研習。,陸、流程圖,申請人/檢舉人以書面申請調查,無管轄權之 學校或主管機關,7日內,學務處收件,3日內,20日內通知是否受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成立3-5人之調查小組,通報督學室 家暴中心 校安系統,2個月內完成調查,學校,2個月內,依法議處,書面通知申請人、檢舉人、行為人,柒、結論,1.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教育應從性別平等教育、 生活教育、人權教育做起。 2.性別平等教育法是法入校門,全校動起來之法 令,學校應依法行政。 3.校長應積極參與規劃與推動,全校教職員生應 知法、守法,才能真正建構友善性別平等之校 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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