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制度.ppt

上传人:本田雅阁 文档编号:2681930 上传时间:2019-05-05 格式:PPT 页数:58 大小:209.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ppt_第1页
第1页 / 共58页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ppt_第2页
第2页 / 共58页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ppt_第3页
第3页 / 共58页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ppt_第4页
第4页 / 共58页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ppt_第5页
第5页 / 共5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华民国法律制度.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民国法律制度.ppt(5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中华民国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 北京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1911年10月10日民族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发动武昌起义,把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向高潮。辛亥革命推翻了统治中国260多年的满清政府 结束了我国2000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1912年1月1日在南京成立资产阶级民主 共和制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孙中山当选为临时大总统 在他主持领导下,南京临时政府在短短的三个多月里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法令,开创了资产阶级民主法律建设的先河,在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孙中山“三民主义”立法思想和“五权宪法”理论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

2、本内容和历史地位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重点问题,“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总称。,“驱除鞑虏恢复中华” 反帝 反封建 农民土地问题 “自由、平等、博爱” 废除不平等条约 追求平等互尊主权 共和之根本在法律 而法律之根本在国会,“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理论,“ 五权 ”即行政权、立法 权、司法 权、考试权、监察权 依此设立五院制,使政府通过五个各自独立的机构分别行使各项权力,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实现对国家的有效治理。五权体制的确定依赖于宪法的规定,因此,孙中山的宪法理论就被称为 “ 五权宪法 ” 国民党南京政府在制定约法、宪法时

3、,以 “五权宪法” 为基本指导思想,孙中山的“权能分治”的理论是他的宪政法律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国家的权力由两 部分组成,即“政权”与“治权”。“政权”就是民权,它集中体现了国家根本大权属于人民的最高原则由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组成。人民行使政权,首要要实现对官吏、法律和制度的控制和支配,所以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其创制权和复决权就是针对法律的制度的设立和废止而言的,人民有权创设一项法律或制度,并直接交由政府,执行。复决权就是对于专门机构通过的法律,如果人民不满意,可以直接加以废除。有了这四项权力,人民就可以有效的管理国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主权。 “治权”就是管理权,是政

4、府对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时所运用的权力。如果说政权是权力,体现了权力所有人对对象的主导、支配,那么,治权就是一种功能,表现为不同机构属行各自的职能。具体有: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察权、考试权。前三种是在西方行之有效的三权分立体制,孙中山考察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动作,认为还应有监察和考试两权。 在“权”、“能”关系上人民享有对国家的支配和管理权,治权受制于政权。人民的“权”,政府有“能”,“权”“能”分治,实现真正的民权,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南京临时政府重视以法治国,在存续的三个月内,分布了30余件法律、法令,揭开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法制的新篇章,主要立法活动及其内容: 1、修正中华民国临

5、时政府组织大纲 武昌起义成功后,各省都督代表联合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作为“临时宪法”,,经由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重新修订,成为所谓的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这是我国资产阶级第一个全国性的宪法性文件。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制定颁布之前,它实际上是南京临时政府的根本大法。(其内容的特点见P.352) 以此为法律基础,在南京举行的各省代表会于1911年12月29日选举孙中山 为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第一任临时大总统。1912年元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宣告成立。,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是在国内局势发生剧变后经参议院由合法程序而审议通过,并

6、于1912年3月11日经孙中山签署公布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七章(总纲、人民、参政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法院、附则),56条。其主要内容如下。,(1)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政体 (2)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3)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明文确立 了国土 疆域之范围。 临时约法呈现出三个特点: 1)削弱了总统权力,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 2)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增加了制衡,力量,加强了对总统的监督。 3)规定了极严格的修改程序。 上述特点是当时政局急剧变化的表征。约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袁世凯的独裁,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保卫辛亥革命的果实而设立了这一法律防线。但后

7、因袁世凯的势力庞大,以及其施用阴谋诡计而被破坏贻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产物,它的内容提示了崭新的进步的社会政治制度,代表了中国近代社会发展的方向。它是中国近代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结晶,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宪法的文献,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在世界法制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临时约法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君主专政制度,确立了中华民国是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国体上,它明确规定了国家由“人民”组成,主权属于全体“国民”。政体上,它亦明确规定参议院(国会)、总统和责任内阁、法院三权分立,共同行使统治权,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用民主共和取代君主专制,这是中国近代民主革命取得的最重大成果。

8、它规定了国民的权利和义务,赋予了国民以广泛的民主自由平等的原则。这对于废除封建特权制度,促进人民的觉醒,增强国民的平等观念有积极作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也是非常明显的。如对于反帝问题没有明确表达;土地制度问题缺损、这个绝大多数国民所关心的重大原则被回避掉了。,3、其它法律法规 1)保护和发展资本主义的法令:如内务部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 2)加强军队维护治安作用的法令 3)保障人权和废除封建等级特权的法令解除“贱民”身分,禁止买卖人口提高女权取消官僚特权与革除官厅陋习 4)推行资产阶级司法制度的法令 5)发扬“国魂”革除封建恶习禁烟禁赌劝禁缠足剪辫 6)整饬吏治任人唯贤,4、南京临时政府的

9、司法制度 中央设“临时中央审判所”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禁止刑讯、体罚审判公开及陪审制度司法独立律师与法官考试制度 体现了国民诉讼法律观念的提升以及法律效益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从1912年4月1日孙中山正式宣布解除临时大总统职务起,到1928年6月奉系军阀张作霖从北京退回关外止,这16年中各派系军阀在各帝国主义国家势力操纵下,均以“中华民国”为名,较之清末更进一步投靠帝国主义列强,出卖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因而其法制具有明显的封建性与买办性,重点问题,北京政府宪政立法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北京政府法律制度的特点 北京政府的司法机构和特点,北京政府是以军队

10、作为后盾的封建军阀专政,为了给自己的反动统治披上 “ 合法 ” 的外衣,历届北京政府首先关注的法律修订工作便是进行所谓的 “ 立宪 ” 活动,比较突出的有:,袁世凯统治初期国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天坛宪草),袁世凯政府撕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而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 参政院制定的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和大总统选举法 曹锟、吴佩孚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立法镇压资产阶级革命派和人民群众的反抗,并将其赋予宪法和其他法律的形式,由袁氏开其端 宪法成为其实行特务统治和军阀专制独裁的道具 其后,各届北京政府继承了袁氏的衣钵,继续维护和实行军阀独裁专制,毁弃资产阶级革命

11、的成果,给人民和国家带来了深重的灾难,1913年5月1 日正式公布中华民国约法的显著特点: 第一,废除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第二,无限扩张总统权力 第三,废除国会制,设立立法院 这部约法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却附加了种种限制条件,为袁世凯实行独裁统治,随意剥夺人民的权利自由提供了法律依据,袁死后,开始了北洋军阀各派系间的混战局面。在直系军阀控制北京政权后,1923年10月10日,曹昆举行总统就职和宪法公布中华民国宪法: 这是近代史上中国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其主要特点是: 1)以资产阶级共和国粉饰军阀独裁专制 2)以资产阶级民主掩盖军阀独裁统治,北京政府修订法律的原则与特点: 其一,强调“隆礼”、“

12、重典”,轻权利,重义务,恢复部分封建刑法,残酷镇压人民 其二,直接援用清末颁布、草拟及删修之法律,并专设机关频繁立法,吸收清末及外国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方法,其三,形式上法典草案与单行法规并行,且单行法规多依大总统命令颁布实行,内容针对性强,立法手续简单,公布及时,便于实行军阀独裁统治 其四,保护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特权和利益。北京政府是由各帝国主义国家扶持起来的,是依靠这些国家的支持而存在的,总是尽力保护帝国主义国家在中国的特权利益,北京政府其他立法活动: 1、行政立法 袁废资产阶级国会制,行政体制规定为总统制;袁死后,实质仍是维护军阀专制统治 2、刑事立法 袁氏发布暂时援用前清法律命令,又令

13、法部对大清新刑律进行删修,1912年1928年施行暂行新刑律。保护列强在华政治特权。,3、民、商事立法: 大理院据袁氏暂准援用前清法律的命令,发布第504、938号判例说 “ 前清现行律关于民事各条,除与国体及嗣后颁行成文法相抵触之部分外,仍应认为继续有效 ” 至1929年10月才废止,4、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 北京政府成立之初,沿用清末诉讼律典,后据需要对一些条文加以修正,并经单行法规形式公布,如1912年5月颁布民刑事诉讼律草案管辖各节、县知事审理诉讼行章程等 关于法院组织,初用清末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及法院编制法并修正刊行之后又多次修改,北京政府诉讼审判的主要特点: 1、运用判例和解释例 2

14、、四级三审制 3、县知事兼理司法 4、军事审判取代普通审判 5、扩大帝国主义列强的在华领事裁判权,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1927-1949年的22年间,为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 其法制比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法律要完备得多。与国民党政权的阶级本质相适应,其法律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是维护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制度,实行国民党蒋介石法西斯统治的重要工具,重点问题,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的立法体制与“六法全书”体系 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和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商法及编制特色 南京国民党政府刑事法制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机构及司法活动的特点,一

15、、国民政府立法 指导思想:,南京国民政府标榜其法律制度的渊源和指导思想是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学说,实质上,“以党制国”是国民党政府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国民党的党规党法和蒋介石的手令可以上升为国家法律,立法概况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27年4月1937年7月 为法统创立时期,最显著的标志是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完成 第二阶段:1932年7月1945年9月 为法统发展时期,最显著的标志是省、市、县参议会组织的建立,参议员选举条例的完成,第三阶段:1945年8月1949年9月, 为法统完善与崩溃时期,其完善的标志是中华民国宪法的完成 立法特点: 1、立法权受制于国民

16、党中央,是其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体现 2、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立法 体系: 国民党法学家习惯上将国民党的法规分成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六类,仿照日本等国,将其汇编在一起,称为六法全书,亦称六法大全是其成文法的总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六法全书(内容P.376) 一、宪法及其关系法规: 1928/10,训政纲领6条,在于“实行总理三民主义,依照建国大纲,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至宪政开始,弼成全民政治”;同时,它也是国民政府组织法的依据。 1931/5,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8章89条,规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组织大纲,还有“人民权利义务”、“训政纲领”,“国计民生”

17、“国民教育” 诸章,尤以“训政纲领” 为最重要,旨在确立国民政府行使五种治权及训导人民行使四种政权 1936/5/5,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8章148条,确立了在总统制下个人独裁的主旨 1946/11制定和1947/1/1,公布中华民国宪法14章175条,它是中华民国史上一部具有资产阶级色彩的宪法,也是以维护专制独裁为主旨的宪法,二、民法及其关系法规: 1929/51930/12,陆续公布民法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1225条。它既抄袭德国、瑞士、日本等的民法条款,又因袭清末以来有关民法的立法思想,故有较多的封建性,是国民党维护社会经济交往、亲属间伦理关系以及半封建半殖民

18、地经济基础的主要工具,商法主要由,公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保险法四部分构成,还有交易所法商标法破产法等,在当时的条件下,是为了适应工商业发展的需要而制订的 三、刑法及其关系法规 : 1935/1,修改公布中华民国刑法4月颁行“刑法施行法”,刑法的总则编为12章99条,分则编为35章258条,共47 章357条,还有其他刑事法规和特种刑事法规,如暂行反革命治罪法限制异党活动办法危害民间紧急治罪法惩治盗匪条例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等一起,成为维护国民党一党独裁的法律武器 四、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 1930-31颁,35年修 改“民事诉讼法”9编12章636 条,主要是在诉讼程序上保证有关民事民商法

19、规的施行,五、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刑事诉讼法于1928年颁35年修改,共计9编20章560条,它是进行刑事诉讼时的程序法,有利于刑法的正常施行 在1937年7月抗日战争开始后,国民党一方面为了加强抗战力量,维持社会治安;另一方面也为了防止共产党及进步人士的活动,又陆续颁布了许多特别法规,如,修正危害民间紧急治罪犯、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办法、各省高级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县长及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军法暂行办法以及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等,使“军法案件”无限扩大,六、行政法及其关系法规:,官制官规。官制,即组织法或组织条例,包括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五院组织法、军事参议院组织法、参谋本部

20、组织法、文官处条例、各委员会条例以及行政院所属各部、各地方政府的组织法等。 官规,即薪俸、任用和使用方面法规。颁行的有:文官官等俸表,公务员任用法、技术人员任用条例、官吏服务规程、考绩法、奖惩条例、公文程式条例、五院处务规程,各部处规程以及有关部门的“会议规则”、“会议议事细则”等 考试法。考试法在新六法全书中被列为“宪法及关系法规”,但依其法规性质仍为行政法。它包括考试法、考试法实施细则、分四类职位公务人员考试法、,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典试法、监视法等 内政法规。它包括内政部各么员会、司、室、处的规则,各省民政厅规程,市、县的政纲、组织法,少数民族区域的办事机构规则、条例,以及土地、水利、赈

21、济各委员会的规则。还有户籍法、国籍法、出版法、古物保存法、寺庙条例,等等,此外,还包括外交侨务法规、军政法规、实业法规、单一性法规等,南京国民政府行政法体系可以说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万花筒,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 (一)普通法院系统: 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二)特种刑事法庭 (三)兼理军法司法法院,二、普通法院诉讼审判制度 (一)三级三审制: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为审判刑、民案件的一审,高等法院既为地方法院的上诉审,又是所谓的“妨害国交罪”、“内乱罪”、“外患罪”的第一审。最高法院名为第三审,实为法律审,即只受理审判违反法律的案件 (二)公开审判制:宪法、法律规定是公开审判,但

22、实为秘密审判,特别是对共产党人和其它革命志士,(三)陪审与辩护制:规定陪审员必须是法院所在地的25岁以上的国民党员,并由该地国民党高级党部指派充任。可见其“一党专政”的体现 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必须严格遵守国民党政府的规定,否则要受到惩处。而且在许多秘密审判中,根本就谈不上辩护 (四)审判合署制:最高法院内设检察署,置检查官若干人,以1人为首席检察官,主要审判原则:,1、“ 一告九不理 ”即对九种提起的诉讼不予立案处理 2、“ 自由心证 ”即对证据的取舍和对证明力的判断,法律不预先规定由法官据其法律意识和内确信,自行判断 3、“ 不干涉主义 ”即诉讼活动依当事人意思决定,不得就当事人未申明的事

23、项判决,一切全凭当事人意思行事,以上三项原则都带引号,是对资产阶级国家法律原则的仿效 请大家分析一下它们 的实质是什么?,三、特务机构及其活动特点 主要的特务组织: 两个系统 一是“国民党中央调查统计局”,简称“中统”,是在以陈果夫、陈立夫为首的“CC”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CC”是取二陈的姓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构成 二是“国民党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简称“军统”,是在以戴笠为首的“复兴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同时,在“ 军统 ”方面还有 “ 中美特种技术合作所 ”。即“ 中美合作所 ”。该组织由戴笠任主任,副主任为美国海军情报署代表梅尔斯。其任务是帮助蒋介石训练军统特务和装备军统特务组织、使

24、军统美式化 特务机构活动的特点: 1、非法的秘密恐怖活动 2、锋芒指向共产党人的革命者 3、施行惨无人道的酷刑,综观国民党南京政府的法制运动,它是随着西方近现代法律文化的进一步冲击与渗透,逐步在形式上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它几乎完全搬用和照抄了近现代西方法律的规范和条文,在法律理论上似乎接受和继承了孙中山及西方国家的了主内容,但是,在法制实现及价值系统上,南京国民政府实行的独裁统治,使法制显现出浓烈的传统封建主义糟粕乃至残酷的法西斯主义专制色彩,除此之外,国民党整个“三民主义法制”均以社会本位主义为基调,诚如胡汉民所分析的:中国向来的立法是家庭的,欧美向来的立法是个人的,而我们现在三民主义的立法 乃是社会的。而其真谛即是否定个人本位的法律观念,高扬社会本位的法律精神。这里的“社会本位”实际上就是蒋氏家族本位。所有这些,都鲜明地反映出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制在价值形态上抛弃了现代法律精神,而向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回归和复辟,思考题: 1、南京政府六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