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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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三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二、过错行为 三、损害事实 四、因果关系,(一)含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 不论研究何种具体的侵权行为,都要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它为审判人员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一个更为精确的尺度,使案件的审理更为便捷,(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几种学说,1.法国民法的三要件说过错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2.德国民法的五要件说行为、违法性、过错、损害、因果关系 3.英美法系关于构成要件的态度 4.侵权责任法关于构成要件的态度三要件说,(一)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1.行为的概念发端于人类思想的身体动静 2.行为

2、的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行为的形态 1)自己的行为 2)监护、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 3)对物件的不当管理行为,二)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过错概述 . 过错的基本类型和确定方法 1)故意 )过失 案例五月花餐厅爆炸案,一)损害事实的概念和结构,1.含义:损害(damage)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 2.结构 (1)权利或法益被侵害(指的是合法权利或利益) A:人身权 B:财产权 C:法益 (2)利益被侵害,二)损害事实的种类,1.对人身权利和利益的损害事实 1)人格利益损害 A:人身损害 B:人格利益的无形损害 2)身份利益损害 A:亲情关系的损害B:财产利益的损失

3、C: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 2、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事实 A:直接损失(在手而逸去) B:间接损失(该得而未得),一)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概述,1.因果关系本质上是哲学上的概念 2.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和内容以判例和学说为渊源 3、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1)表现形式的复杂性 (2)时间的连续性与顺序性。 (3)确定方式的逆推性,二)因果关系的认定,1.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的含义 2. 确定事实原因的方法 (1)必要条件检验(but for test) (2)重要因素检验(实质要素检验) (3)因果推定检验 3.确定法律原因的方法 (1)后果的可预见性 (2)中介因素 (3)预见性和中介因素

4、相结合的四种状态 案例,三)、原因力理论探讨,1.多因现象与原因力 2.原因力对于民事责任的影响 1)对于多因情况的民事责任的影响 2)对于受害人也存在过错的侵权案件的民事责任的影响,四)因果关系的证明,1.证明的主体 一般情形:谁主张谁举证 特殊情形:举证责任倒置 2.证明的程度 3.事实上因果关系的推定,(1)多个加害人的多个加害行为的作用,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2)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第三人的行为共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3)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的共同作用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4)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某些自然因素的作用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A:结果与中介因素的出现都可预见,被

5、告需要承担责任。 B:结果不可预见,中介因素可预见。被告不承担责任。 C:结果可预见,中介因素不可预见。被告得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D:结果和中介因素均不可预见。在这类情况下,被告不承担责任。,乘坐过山车吓死人命案,A:时间上,中介因素必须在被告的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出现,如果是与被告的行为同时出现,就不是中介因素,而是共同因素。(是先后出现而非同时出现) B中介因素的出现一般都会改变被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序列,从而就可能改变被告的行为性质与责任配置。 C:中介因素可分为两大类:独立型中介和非独立型中介。 D: 中介因素可以被预见,也可以不被预见,但是被告责任的减轻或免除,不仅 需要

6、考虑中介因素是否可预见,而且更重要的是损害结果的是否可预见性。,后果的可预见性,行为后果是否可预见,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被告是否承担损害责任,其判断标准,与合理人类似,即根据社会一般经验,按照与被告具有相似背景的合理人,处于当时具体的环境下,对行为的后果能否预见为判断标准。如果后果能够预见,被告应承担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案例,我不送你又咋个,你去跳楼嘛,亲爱的,送我回家好吗,2000年6月25日下午,被告雷浩约当时在成都某私立学校读书的女友唐玲到其所在的四川烹饪学校,27日早上雷浩去参加期末考试,考完试后,在雷的寝室,唐玲要求雷浩送其回学校,雷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雷出手打了女友一耳光和几

7、拳头,并对其说,“我不送你又咋个,你去跳楼嘛”受到刺激的唐玲便退到阳台边,背靠阳台,面向被告,眼看男友没有任何反应,唐又翻身坐上阳台,但被告仍未理他,唐玲又把另一条腿伸出阳台,身体悬空,仅用双手抓住阳台边,在男友仍是一副无动于衷的态度下,唐玲高喊一声“我爱你”,便双手一松,坠楼身亡。,如果被告的行为是引起原告伤害的必要条件,则被告的行为构成损害事实的原因 。 “非他莫属” :若事件B发生,则事件A一定发生。如果没有事件A,则事件B不可能发生,那么A就是B的事实原因。 检验方法主要有三 : 1.反证检验法 2.剔除法 3.代替法,事实原因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单一因果关系 第二:多重因果关系

8、,研究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疫学因果关系说、盖然性因果关系说,侵权责任法草案一审稿,受害人应当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规定应当由侵权人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的,视为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说、近因理论 两分法,第一步是确定事实上的原因,第二步是确定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cause in fact),是指被告的行为引起了损害结果的实际发生,行为是事实上的原因。“事实是怎样的”“实际发生了什么”即“如何发生的” 法律原因(legal cause),是指被法律确认的,能够使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该原因与结果之间一般存在着直

9、接、自然、可预见的因果关系。因此又被称为最近原因,或近因。将因果关系的链条限制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 一个行为或事件,只有首先被确认为是损害发生的条件(condition)的情况下,才可能讨论它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原因,龙胆泻肝丸被诉杀肾案,以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损失事实作为结果,在二者之间存在的前者导致后者发生的客观联系。,原因: 加害人的行为 第三人的行为 受害人的行为 介入的自然因素,结果: 受害人受到的人身 或财产损失,引起,逆推,原告的朋友在咖啡馆中为其购买了一瓶姜汁啤酒,其中含有已腐败的蜗牛躯体,原告不知而饮用,后发现瓶中的蜗牛而受到惊吓,就向该啤酒的制造商请求赔偿。法官在审理中认为,被

10、告违反了对原告的注意义务,应负赔偿责任。 并提出了一下著名的判决理由:法律的作用在于限制请求权人的范围及其救济的程度,当你必须爱你的邻人的道德规范成为法律时,你就不可以伤害你的邻人,当法律提出谁是我的邻人时,其答案必须严格认定,当你可合理的预见你的作为或不作为将影响邻人时,应采取合理的注意措施,以避免结果发生。然而法律上谁是我的邻人呢?答案是:当我从事该系争作为或不作为时,可合理的预见将因我的行为密切、直接而受影响之人,均是我的邻人。,德国民法823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 “1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

11、的义务。2如依法律的内容,虽无过失亦可能违反此种法律者,仅在有过失时,始负损害赔偿的义务”,法国民法典 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因自己的过错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1383条: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1384条: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对应由其负责之人的行为或其照管之物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案例一 高压电灼伤他人赔偿纠纷案,被告王某经批准修建了两间平顶房屋,之后电力公司经批准在此架设了高压电线,与屋顶之间的垂直距离大于4米,后王某未经批准将平顶房加层为三层半楼房,三楼阳台扶手与高压

12、电线最近距离仅为40厘米。 次年,张某到其舅舅王某家过暑假,在王某家东边三楼阳台上乘凉时,因靠近扶手被高压电所吸而触电受伤。 于是,张某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公司辩称其所架设的高压电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张某的受伤没有任何过错,王某违规建房才导致张某受伤,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二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先行为义务),违反先行为义务的侵权,一、行为人

13、原本无作为义务而作为; 二、行为人的作为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带来危险; 三、行为人未履行因先前作为衍生的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耶林:“正如使蜡烛燃烧的是氧气,而不是光一样,使行为人承担承担侵权责任的不是其行为,而是其过错。”,过失,疏忽的过失: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 轻信的过失:预见到了行为的后果,却轻信此种后果可以避免。,过失的判断标准客观标准,1.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 2.行为人是否违反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英美法上成为理性人reasonable man)(诚信善意之人的注意义务) 两种特殊情形:一是专业人员的行为标准 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14、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标准,专业人员的注意标准,专业人员的注意标准比一般人的行为标准高,它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自己领域内公认的活动标准,判断某一专业人员是否有过失要看其是否履行了本领域内一个合格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标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标准通常低于一般人的行为标准,同样的行为造成同样的结果,对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来说可能就是过失,对于后者来说就不是过失,在判断这类人是否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时,应当考虑其年龄、智力和生理状况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合理人的注意义务,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

15、失主要看一般人在行为人所处的情况下,会怎么行为,若一般人会与被告作出同样的行为,被告就没有过失,反之则有过失。,英美法中的理性人(摘自法和经济学),英国普通法不厌其烦地虚构出一个神话 般的人物-理性的人,他是一种理想,一 种标准,是我们要求优秀公民具备的品德的化 身.在构成英国普通法的令人迷惑的博学 的审判中旅行或长途跋涉,不与理性人相遇是,不可能的,理性人总是替别人着想,谨慎是他 的向导,安全第一是他的生活准则,他常常走 走看看,在跳跃之前会细心察看一番,他既不 会心不在焉,也不会在临近活动门或码头边还 在冥想之中,他在支票记录上详细记录每一件,事,并且认为是很有必要的,他冲不跳 上一辆奔驰

16、的公共汽车,也不会在火车 开动时从车里走出来,在施舍乞丐前, 总要细心打听每个乞丐的底细,抚弄小狗时, 总要提醒自己别忘了小狗的过去和习性,若弄,不清事实真相,他绝不轻信闲言碎语,也不 传谣,他从不击球,除非他面前的人确实将他 的球穴弄得空无一物,做生意时,他只求薄 利,且要像他这样的12个人都认为是公平 的,他从不骂人、从不赌博或发脾气,他信奉中庸之,道,即使在鞭打小孩时他也在默想中庸 之道,他像一座纪念碑矗立在我们的法 庭上,徒劳地向他的同胞呼吁,要以他 的榜样来安排生活,加害人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谓之故意(intention)。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预

17、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但仍然追求损害后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况。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五月花餐厅爆炸案,1999年10月24日傍晚6时左右,原告李萍、龚念夫妇二人带着8岁的儿子龚硕皓,与朋友到被告五月花公司经营的五月花餐厅就餐,由餐厅礼仪小姐安排在二楼就座,座位旁是名为“福特”的餐厅包房。“福特”包房的东、南两墙是砖墙,西、北两墙是木板隔墙,龚硕皓靠近该房木板隔墙的外侧就座。约6时30分左右,“福特”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李萍和龚硕皓随即倒下不省人事,龚念忍着伤痛拖开被炸倒下的包房木板隔墙,立即将龚硕皓往医院抢救,李萍也被送往医院

18、。龚硕皓因双肺爆炸伤外伤性窒息,呼吸、循环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李萍的左上肢神经血管损伤,腹部闭合性损伤,失血性休克。肺挫伤,进行了左上肢截肢技术及脾切除术,伤愈后被评定为二级残疾。龚念右外耳轻度擦伤,右背部少许擦伤。,之所以发生爆炸,是因为该爆炸事件的犯罪嫌疑人蓄谋伤害某医院的一名医生,故将自己制造的炸弹伪装成酒送给了该医生。99年10月24日晚,该医生也到五月花餐厅就餐,并把这瓶伪装成酒的炸弹带入了餐厅,当五月花餐厅的服务员开启酒盒盖时引起了爆炸。事后,李萍、龚念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月花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五月花公司于1998年8月31日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经营

19、范围是:饮食服务,国产烟、酒的零售。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上,有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消防科签署的“同意申办”意见。制造爆炸物并把它伪装成酒盒送给医生的是四川大足县的农民,在审理中表示对自己造成的爆炸危害后果没有能力赔偿。,案例:销售者诉生产者因饮料啤酒中有异物影响其营业损害赔偿案,欧某是广州市一家杂货店的店主。97年12月31日,欧某在出售给顾客的一瓶瓶装百事可乐饮料中发现有一只折叠的塑料吸管,就将该瓶饮料保存下来,并拍摄了照片,至今尚未开启瓶盖,该瓶饮料是欧某向第三人广州市某饮料经营部购买的整箱饮料中的一瓶。 事后,欧某因与广州百事可乐公司交涉未果,就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称此次事件发生时

20、,顾客说他卖伪劣产品,以致附近的街坊都流传他买伪劣产品,造成销售额直线下降,故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售给原告的一瓶百事可乐中有一只塑料吸管,存在损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故该瓶饮料的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应该更换该瓶饮料,并赔偿原告因此支付的拍摄费用、交通费、电话费、误工费。但原告提出的其他费用(包括精神损失费、营业损失费等)则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

21、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B市公路总段等管理的公路防护墙在暴雨中倒塌造成车毁人亡案,原告:A市总工会、甲父 被告:B市公路总段等 98年8月4日凌晨,B市地区普降特大暴雨,早晨七时许,原告A市总工会司机某甲驾驶该单位BC-17779号桑塔纳轿车从A市前往B市,行至B市东坛立交桥时,因机动车道利水不能通行,于是某甲驾车沿非机动车道行使。此时由B市公路总段负责养护维修的公路防护墙因雨水侵泡,近50余米长的防护墙突然倒塌,将该车砸毁,造成某甲当场死亡。保险公司的报告载明:

22、车已严重变形。没有修复价值,达到报废程度。该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04800元,赔付乘坐险1万元。,因对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A市总工会及某甲之父母妻女遂以B市郊区公路管理段、B市公路总段、B市铁路分局为被告,向B市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诉称:各被告分别是B市东坛铁路、公路两用立交桥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要求被告赔偿汽车损失55200元,赔偿某甲家属抚恤金、抚养费、工伤补助费等152736.40元。 被告B市郊区公路管理段、B市公路总段辨称:造成这次车毁人亡的直接原因是某甲违章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并遇到了40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属于自然因素不可抗力造成的,我方已尽职尽责,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B市铁路分局答辩称,东坛立交桥的铁路构成及公路分属于不同的法人单位,原告起诉未分清是铁路防护墙还是公路防护墙塌方,将其列为被告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其是塌方防护墙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原告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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