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有制争论清华大学蔡继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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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私有制争论,蔡继明 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主要内容,改革开放以前的理论与实践:19491978 改革开放以后的演变:1978至今 当前的主要争论 简要的结论,I,改革开放以前的理论与实践: 19491978,1. 传统的共产主义理论和过渡时期理论,共产主义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两个阶段都是以生产资料全社会共同占为基础的,不同点仅仅在于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而高级阶段实行按需分配。 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即初级阶段)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卡尔马克思,过渡时期的基本特征:衰亡着的资本主义因素和成长着的共产主义因素之间的斗争,列宁,2. 新民主主义理论与

2、实践:19491956,毛泽东: 新民主主义论(1940) 论联合政府(1945) 七届二中全会报告(1949),最初的计划: 首先经过3年国民经济恢复; 然后利用1020年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即新民主主义经济; 再利用23年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过渡时期的上限: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结束;过渡时期的下限: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 实质是:突然过渡,计划的改变由突然过渡到逐步过渡:1953年8月,毛泽东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际

3、执行:到1956年,三大改造就已经基本完成。为此,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我国过渡时期是“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一九五六年”。,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 1949-1956,3.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19561978,形成了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农村以集体所有制为主;城市以全民所有制为主。 国家只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强调要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在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只能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在牧区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 1978年,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就业职工占78.44%

4、,集体所有制企业就业职工占21.56%。,II,改革开放以后的演变: 1978年至今,一、 中国共产党关于私有制认识的变化,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4):要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检验一切改革得失成败的最主要标准。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中共十三大(1987):中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

5、有制经济。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但却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中共十五大(1997):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十六大(2002):三个代表思想与私营企业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要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也要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并进而强调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2004)在强调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允许非公有资本

6、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并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这表明,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空间。,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私营经济规定的演变,1978年的宪法: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或者农村的基层组织统一安排和管理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1982年的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

7、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按当时的政策,个体经济只允许雇工7人以下, 超过7人(就成了私有经济)是不允许,这样就 限制了个体经济的发展。,1988年的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修正案: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

8、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三、中国目前的所有制结构,四、经济绩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是建国多年来发展最快的时期,大大高于同期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年均增长.、世界年均增长和发展中国家年均增长的速度。,五、当代中国的社会结构 (2002),六、私营企业家的政治行为和社会地位,从 1998 年到 2004, 全国工商联(CFIC)不断向全国政协提交提案,

9、以期将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写进宪法。,9000 多名私营企业家被推荐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 30000 多名私营企业家被推荐为政协委员; 100 多名私营企业家成为全国政协委员 233 名成为工商联常委 3 名私营企业家成为省政协副主席,III,目前的争论,1. 关于所有制结构的争论,一般而言,主张完全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学者已经越来越少了,争论大都围绕着公有制和私有制孰为主体而展开。,(1) 公有制主体论:与生产力标准的悖论,主要依据: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 近20年来历次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理由:循环论证,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保持社 会主义

10、的本质。 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律背反,当实践已经证明在很多领域和很多情况下私有制比公有制更有效率,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就会违背生产力标准;而坚持生产力标准,就必须放弃公有制为主体。,(2) 私有制主体论,剥削悖论:无论对于私有制主体论者还是对于宪法及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来说,都面临着一个消灭剥削与保护私有财产的悖论,因为双方都承认私有制与剥削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这样,当你诅咒剥削行为时,你必然迁怒于私有制;而当你强调要大力发展私有经济和保护私有财产时,你不得不容忍剥削。,如何界定剥削概念?,在使用他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时所付报酬低于该要素的贡献,即无偿地

11、占有了别人创造的财富。 无论从经济学角度还是从伦理学角度或社会正义的角度,剥削都是应该被诅咒被唾弃的行为。,马克思错在哪里?,马克思主义对待剥削的态度无可非议。问题在于,马克思之所以把非劳动收入(包括利润、利息和地租)一律界定为剥削收入,那是因为马克思把劳动看作是创造价值的唯一因素,而非劳动要素所有者得到的任何报酬,只能来自于对雇佣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创立新的价值理论,广义价值论(蔡继明, 1985-2001):吸收了李嘉图的比较利益说、斯拉法的价值论以及古典和新古典价值理论合理成分。,蔡继明、李仁君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广义价值论的基本结论,价值是由各种生产要素

12、共同创造的; 如果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得到的报酬与各自要素的贡献相一致,就没有剥削。 剥削与私有制之间就没有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消除剥削的二律背反,按照这一理论,消灭剥削和保护私有制,可以并行不悖:消灭剥削可以理直气壮、旗帜鲜明;发展和保护私有制不必再羞羞答答,也不必再仅仅作为一种权宜之计。,2. 关于收入分配原则的争论,从按劳分配到按生产要素分配:如何揭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按要素所有权分配,还是按要素贡献分配? 从按生产要素分配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如何解释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是按使用价值的贡献分配,还是按价值贡献分配?,(1)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解释,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

13、分配,非劳动要素所有者单纯凭借着要素所有权得到收入,来自对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因而是剥削收入。由此必然得出一个结论:要消灭剥削,必须消灭私有制!这种观点无疑只能为限制私人经济而不是促进私人经济、为剥夺私有财产而不是保护私有财产提供理论依据。,(2)以广义价值论为基础的解释,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按生产要素对价值创造所做的贡献分配,简称按贡献分配。根据这一理论,非劳动要素所有制按照非劳动要素的贡献所获得的非劳动收入,就不是剥削收入。如上所述,这就为大力发展私人经济和保护私有财产提供了理论依据。,3.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争论,根据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

14、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同时,宪法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或征用,并给予补偿。,(1)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弊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 农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承包权,而不能以所承包的土地做抵押进行贷款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不利于土地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配置。 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或定居,仍保留原土地的承包权,而进入大中城市务工定居,则要放弃原土地的承包权而得不到任何补偿。 土地承包权存在着内在的不稳定性。,(2)中国农地制度改革的三种方案,维持并完善现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永佃; 土地私有化。,(2)土地私有的理由,可保证

15、土地产权获得长期稳定性,从而避免土地利用的短期行为 可促进土地产权交易和土地集中,从而在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务农收入的同时,促使农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市,加快城市化进程; 可以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到侵害,从而在征地这个环节有效地遏制腐败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4.关于股份制性质的争论:姓公还是姓私,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截止到2004年底,全国2903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骨干企业已有1464家改制为多元股东持股的公司制企业,改制面为50.4%。目前,国有控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1000余家,其国有权益和实现利润分别占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16、的17%和46%左右。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已经成为国有经济的骨干力量。,(1)厉以宁的新公有制论:,中国著名经济学家,号称“厉股份”的北京大学教授厉以宁(2004)把中国目前所有实行股份制的企业都一概称为新公有制企业,并主张在全国推进“新公有化”。,(2)反新公有制论,反对新公有制论的学者大都从消极的角度理解股份制对私人资本的扬弃,强调“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他们把是谁控股和是否存

17、在剥削作为判断一个股份制企业姓私或姓公的标准。,(3)我的观点,股份制既不是纯粹的私有制,也不是纯粹的公有制,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中介,是兼有公私两种属性的产权形式,是对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的扬弃,它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同时也是非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股份制企业具有一般私人产权的属性,它的财产在内部是可分的,是可以量化到个人的,而财产的收益是根据量化的产权进行分配的。 股份制企业同时也具有一般公有产权的属性,这不仅表现在资产来源上可能具有的公有成分上,更主要的通过股份制这种产权组织形式,私人资本在保留了其资产的内部可分性(资产分割并量化到个人)的同时,取得了外部整体不可分的

18、法人资本形式。,所以,我们不能把股份制看作是非公即私、或非私即公的东西,而应该看作是亦公亦私的东西,是出于公私两种产权之间的中介,正如鸭嘴兽既非卵生动物,又非哺乳动物,而是介于卵生动物和哺乳动物之间的中介,即卵生哺乳动物。,Duckbill,5. 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争论:违宪还是合宪,就在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协会议召开的数天前,孕育了十几年之久,已经过四上四下(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议程)、原本有望列入3月全国人大会议审议议程的物权法草案竟然搁浅了,社会上传说是因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封公开信,声称物权法草案违反宪法。,(1),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 不同类型的财产,是否

19、都应平等保护?,巩献田:宪法和民法通则都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草案对这一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它强调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平等保护,强调保护私人财产,那谁来保护国家财产?。,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的利益应当由宪法、行政法等等公法来加以保护,所以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由宪法规定,国有资产的管理由行政法规定。物权法作为私法,它主要是确认和保护“私”的利益,当然也要对侵害国家财产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蔡定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宪法学专家):并不是说,下位法的法律条文措辞与宪法条文不一致就叫违宪。通过

20、把草案条文和宪法条文的直接比对,草案并不违宪。草案第50 条(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就符合宪法有关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第48条规定了国家特有的物权制度,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能拥有,这就体现了公有制的优势地位。草案第49条还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单位、个人的私有财产征收、征用(但要依法给予补偿),这其中的从属关系也很明显。,王利明(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认为,物权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物权在受到侵害之后,都应当在法律上获得平等的保护。各种不同类型的财产,在遭受侵害后都要受到平等的救济,不能说对国家

21、财产遭受侵害就要多赔,个人就要少赔,物权法要平等对待、平等保护。,(2),物权法草案保护私有财产是否会导致非法所得合法化,是否会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 促使两极分化?,巩献田:这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原则,开历史倒车的物权法。草案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和反映出的根本倾向,必将进一步加速私有化进程,促使两极分化,造成贫富更大的悬殊和社会的严重分化和尖锐对立。,王利明认为,保护私有财产与财富的分配本身、财富分配不公没有必然联系。物权法的功能通过保护财产来鼓励人民爱护财产,创造财富,从这个角度是可以影响财产的分配,但是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不仅仅保护富人,也不仅仅保护穷人,所以与私有化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对于社

22、会财富分配不公,这主要通过税法等有关法律以及政策来解决,不是物权法能解决的问题。,魏振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会顾问):反映和保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各个不同部门的共同任务,不同部门的法律有不同的调整对象,有不同的调整方法,有不同的任务,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物权关系法,不是调节不同所有制经济的调节法。,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如果一个人的财产是非法所得,物权法不予保护,至于如何识别他的财产是合法所得还是非法所得,这不是民法、物权法解决的问题。即使是合法所得中存在的收入水平差距越来越大的问题,也不是物权法所能解决的。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是通过税收和社会福利制度,也就是所谓的国

23、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国民收入的一次分配是激励创造财富,二次分配是实现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所以不要把一切问题都堆到物权法的头上,也不能把解决一切问题都寄希望于物权法。,我的看法,首先,我认为,像巩献田教授这样的人,实际上是在反对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而不仅仅在反对物权法本身。,因为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和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我国宪法的相关条款中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宪法第12条: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但在官方公布的英文版中,无论是“神圣不可侵犯”,还是“不受侵犯”,用的都是同一个词: inviolable.,其次,巩献田教授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4、:我们应该建立某种违宪审查机制和机构,而不是通过个人去影响立法程序。,6.,关于改革方向的争论,(1)改革开放的成就,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保持了持续高速的增长,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四位。 绝对贫困人口由改革开放前的二亿五千万,减少到2003年的三千万; 人均收入达到了中等收入国家的水平。,(2)存在的问题,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5(早在2003年,就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0),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只有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占收入或消费的份额高达50。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超过了3.2倍,考虑到非货币因素,实际收入差距为世界之首。,中国大陆富裕

25、人士增至32万,财富总额1.59万亿美元,仅次于日本位居亚太区第二位。中国富人个人平均财富在亚太区居第二位,高达五百万美元,仅次于香港,香港的富裕人士平均每人拥有资产达530万美元,为亚太区之冠。亚太区富裕人士个人平均资产为320万美元,而全球富裕人士个人平均资产为380万美元。,经济增长对能源和原材料消耗过度,并造成对环境的严重破坏。 官员的腐败现象有增无减; 由于征地和搬迁等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10年间增长了6倍。,民间广为流传着这样一首民谣:,房改把你腰包掏空 教改把你二老逼疯 医改为你提前送终,(3) 否定现实改革的声音,2004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出“警惕新自由主义对我国的影响”的

26、信号!,同年 6月朗咸平叫停国企MBO,2005年7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副院长、现任特邀顾问刘国光大声疾呼“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被边缘化”。,2005年10月香港科技大学教授丁学良棒喝“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学家不超过5个。,“毛泽东旗帜”网站公开批判刘少奇、彭德怀、邓小平,颂扬毛泽东,吹捧四人帮。,巩献田叫停“物权法草案”的审议。,(2)支持改革的声音,北京大学的张维迎教授,于2004年8月,对郎咸平的观点做出回应,呼吁人们“要善待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指企业家)”,并于2006年3月撰写长文阐述自己对中国改革的思考。,吴敬琏于2005年12月针对丁学良等对中国主流经济学家的诋毁,大声疾呼:主流经济学

27、家到底惹谁了?凭什么说主流经济学家误导了中国改革?2006年2月,吴敬琏发表题为反思过去25年的改革,明确21世纪前进的方向的讲话,对改革的问题进行反思,并呼吁自由而切实的学术讨论。,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原国家体改委副主任高尚全,2005年10月发表文章用历史唯物主义评价中国改革,指出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种否定改革、反对改革的思潮。他说,“我们要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排除干扰,千万不能因为批判新自由主义而否定改革,千万不要上当,否则会有灾难性的后果。”,2006年1月,上世纪90年代初第二次改革争论中以“皇甫平”系列评论声名大振的人民日报原副总编周瑞金再次出马,又发表一篇署名“皇甫平”的

28、评论改革不可动摇,在新年伊始引起很大舆论反应。,(3)西山会议:争论白热化,2006年3月4日,国务院下属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China Society of Economic Reform)于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前夕,在北京西山的杏林山庄召集约40位改革派政治、经济和法律界学者、专家和官员,就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下一步应采取的行动进行了讨论。,会议涉及到很多目前有争议的问题,例如向外资出售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反映公众不满情绪日益加剧的一些敏感统计数字。有的学者在会上指出,中国改革已经不再是经济改革,而是政治改革。目前中共和议会之间的关系,中共和司法之间的关系,中共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整个

29、权力架构是反宪政的。希望共产党形成两派,希望军队国家化,落实真正的民主、自由。,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前国务院国家体改委副主任高尚全则在会上批评保守派在这次改革争论中,煽动群众向政府施压。他指出,反对改革者可以旗帜鲜明,因为打着维护社会主义的招牌,完全没有风险;支持改革者因为一些关于政治改革的言论仍然属于禁区,无法把话说清楚,所以就让反改革势力在舆论上占了上风。,左派的反击,左派网站乌有之乡的一篇文章说:现在“确已形成了新时代的西山会议派,他们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张就是私有化,在他们看来,经济体制改革实质上已经完成,非公经济已经占了主导地位。下边就是要继续大胆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以消灭国企和土地私

30、有化。更要以物权法巩固私有化改革成果。,老左派,一九三五年加入共产党的前国务院政策研究室主任马宾则上书胡锦涛总书记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严厉谴责高尚全、贺卫方、张维迎三位“亲美反华”的汉奸言论,主张在全党对他们进行批判,并警告美国布什,赖斯,不要在中国搞特务活动,搞“颜色革命”。,(4)中央领导表态,3月4日温家宝总理在和经济界和农业界政协委员座谈时强调: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14日上午,“两会”新闻发布会现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开场白中说,要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3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参加“两会”上海代表团讨论时明确表示,“要在新

31、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说到底要靠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进一步坚定改革的决心和信心。”,(5)我的看法,如果我们把目前中国社会所处的阶段界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那么,单纯从所有制的角度来观察,始自1978年的改革,实际上是在使中国社会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倒退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从目前私有制高于公有制发展的速度来看,中国的改革实质上是在向新民主主义过渡,或者说是马克思过渡时期的逆转。,19782006: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到初级阶段,什么是人类社会的最终目标 ?,如果我们全面地考察马克思的学说,不难看出,他所追求的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不过是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的

32、发展;相对于这一最终目标,其他一切,包括私有制和公有制、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其实都不过是手段。究竟哪一种或哪几种手段最有利于实现上述目标,这需要人们在社会实践中逐步地探索。,IV. 结论,中国的私有制已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了重要地位并得到了宪法的保护;从经济制度上看,中国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共产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了,尽管她在意识形态上还保留着许多空洞的口号。,中国的改革是渐进式的,尽管官方和主流媒体一直都在抵制私有化,但私有制从一开始被当作洪水猛兽,逐渐地被看作是公有制的有益补充,最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在宪法中得到了与公有财产同等的保护。这也许是中国对转型经济理论与实践所做出的一个重要贡献。,尽管围绕私有制还存在着激烈的争论,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也还没有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理念,但人们已经不再谈私色变,自由、平等的学术讨论的空间越来越宽阔了。相信中国人民能够运用自己的智慧和人类的文明做出理性的选择。,随着私有制地位的提供和私有观念的确立,国家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必然受到其深刻的影响。,演讲完了,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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