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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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隋唐五代法律制度,学习重点: 隋朝的立法概况 初唐法制的指导思想 唐律的内容、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隋朝的疆域,唐朝的疆域,第一节 隋代法制概况(581-618),一、立法概况 (一)隋初法制指导思想 “帝王做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 (二)重要立法活动 开皇律583年,12篇500条; 大业律605年,18篇500条。 (三)主要法律形式 律、令、格、式。,开皇律 1.篇章体例定型化:12篇章的法典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规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篇体例,使刑律篇章体例走向定型化,2.确定了新五刑体例,

2、开皇律刑罚制度法定为笞、杖、徒、流、死五种。 死刑为绞、斩两等。 流刑分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 徒刑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杖刑从杖六十到杖一百; 笞刑从笞十到笞五十,各分五等。,3.确立“十恶”重罪制度,开皇律吸收北齐律“重罪十条”,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 所谓“十恶”是: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4.系统规定了官僚贵族特权法,开皇律进一步发展了封建特权法,除规定八议、官当制度外,对九品以上官吏犯罪,还有“上请”、“例减”、“听赎”等项规定,使封建特权法进一步系统化。,5.在犯罪处罚

3、上区分公罪和私罪,从开皇律的规定来看,公罪的处罚力度严于死罪。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6.开皇律的历史地位,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它总结了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兼收南北朝各政权法律之精华,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对唐律的制订具有直接的影响。 同时,开皇律对隋初的经济发展,政权的巩固,社会秩序的安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大业律,大业律是隋炀帝于大业三年修成颁行的,共十八篇,五百条。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 篇目增加。 刑罚有所减轻。大业律较开皇律变重为轻者二百余条,关于施行枷杖、决罚

4、、讯囚的规定也轻于开皇律。 删除十恶条目。据唐律疏议记载,大业律删去“十恶”中的两条,存留八条,并入其它律文。,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618-907),一、唐初法制指导思想:“礼法并用”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法律宽简,稳定,划一 3.司法严肃、审慎,二、立法概况,(一)律:正刑定罪 1.武德律唐高祖时期 高祖武德7年(624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条新格制成武德律。,2.贞观律太宗时期,贞观律是唐太宗贞观11年(630年)制定的法典。贞观十一年颁行。十二篇,五百条。 创设加役流刑,以为减死之罚 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 房强兄弟谋反案 确立比附类推原则,3.永徽律疏高宗时

5、期,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颁布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附律后。在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天下,称为永徽律疏共30卷,是中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即现在所称之唐律疏议。,4、开元律疏玄宗时期,玄宗开元年间,下令修定永徽律疏,删掉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颁行天下,时称为开元律疏。,(二)令:设范立制 武德令、贞观令、永徽令、开元令 开元令27篇、30卷、1546条 (三)格:禁违正邪 贞观格18卷;永徽留司格18卷;散颁格7卷,(四)式:轨物程式 唐式33篇,20卷。 水部式,现存法

6、国国家图书馆,小结:律、令、格、式,(五)典:唐六典 中国古代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典,玄宗时期制定。 它以“以官统典”为原则,将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部分,共卷。涉及唐代三省六部及各寺监等封建国家机关的设置、奖罚、俸禄、休致、执掌等内容。是我国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王朝制定行政法典产生了重要作用。,(六)敕 分为制敕和格后敕两种。 制敕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任何事颁布的临时处分。 格后敕即编入格的制敕,具有永久效力 唐玄宗格后长行敕6卷 唐文宗大和格后敕40卷,(七)刑律统类 以刑律为主,分门别类,附以相关的敕令格式进行编撰。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大中刑律统类 后周

7、显德刑统;宋代宋刑统。,第三节 唐朝法律的内容、特点与地位,一、刑事法律内容 (一)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2篇,30卷,502条。 12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卫禁律(78,共两卷):“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即关于宫廷警卫和边防、关卡、城镇的保卫规定。 职制律(911,共三卷):“言职事法制”。即关于官吏责任、机构设置、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法律规定。 户婚律(1214,共三卷):户口、婚姻事宜。古代人地不分,所以还包括土地分配、税收、徭役。北齐称婚户律,在汉

8、律户篇附加婚,隋朝改为户婚律,厩库律(15,共一卷):“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主要涵盖官方的马牛饲养管理和官方仓库的保护 擅兴律(16,共一卷):“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防”。前者指禁止擅自调兵遣将和兴兵备防;后者指禁止擅自行造工程、差遣丁夫。汉律为兴篇,曹魏加擅字 贼盗律(1720,共四卷):政治犯罪和严重的人身伤害。盗窃等犯罪 斗讼律(2124,共四卷):“首论斗殴之科,此言告讼之事”。斗殴致伤及其起诉程序,还包括一些特定犯罪和特定身份人的起诉禁令,诈伪律(25,共一卷):前者伪造,后者诈骗,前者为侵害国家、皇权的特殊主体的伪造犯罪,后者为身份欺骗和行为

9、欺骗。 杂律(2627,共二卷):“拾遗补缺,错综成文,班杂不同”。主要包括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等轻微的侵害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 捕亡律(28,共一卷):“若有逃亡,恐其滋蔓,故须捕系,以置疏网”。涉及逮捕罪犯以及官私奴隶逃亡,甚至包括官员无故私逃的犯罪。 断狱律(29-30,共二卷):“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唐律12篇,502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的集大成作品。文字上的言简意赅,既反映了此时期中国在法律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的高水平,也体现出古代文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言自身的特性。 此外,律典从本质上还是属于刑法,官方及民间对

10、法律排斥的心态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而自两汉开始的儒家注律活动,恰好能够让律典披上一件儒家的外衣。 因此,两方面的因素,前者是技术性的,后者是价值观上的,都使注律成为一种可能、而且是必须的一项活动。,(二)五刑制度 五刑:笞、杖、徒、流、死 笞刑:五等,十至五十 杖刑: 五等,六十至一百 徒刑: 五等,一年至三年 流刑: 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均服劳役一年 死刑:绞、斩二等,(三)刑法适用制度 1.严惩“十恶”重罪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凡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 疏议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榜首,以为明诫。 十

11、种罪名大体可分为三类: ()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犯罪: 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严重威胁社会秩序的犯罪:不道 ()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 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区分公罪与私罪 “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 亦同私罪”,3.维护官僚贵族特权: 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 八议:是对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优待的法律规定。凡属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之内的特权人物,犯死罪者可以奏请皇帝减死为流,犯流罪以下,依法减刑一等。但犯十恶等重罪者,不适用八议。 疏议:“议者,原情议罪”,原其本情

12、,议其犯罪。 八议的适用条件是死罪奏议,流罪以下减一等。,请: 规格低于议 请的对象是:诸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大致是太子妃的侄孙以上);应议者期以上亲(大致是孙子以上);官爵五品以上 适用条件:死罪上请,流罪以下减一等 减: 七品以上五品以下官员;上请者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 适用条件:流罪以下同样减一等,赎: 对象:议、请、减的适用主体;九品以上官吏;七品以上官吏的近亲属 适用条件:除法律明文规定不能赎的都可以以金钱赎免,即只要不死,在经过议、请、减后的余刑可以以金钱折抵。,官当: 适用条件:只要不是犯有五流(加役流、反匿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犹流)的和死罪的,即普通

13、流刑以下的,都可以用官职折抵刑罚。方式是私罪的,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两年,九品以上的,一官当徒一年。 唐代官吏合职位、爵位于一身,前者被称为职事官、散官、卫官,后者被称勋官。先以最高的职事官折抵,再以勋官折抵。,免: 分为“免所居官”,如果有不同官职,则免最高一等。免官的主要目的是让官员受刑但不去官,在一定时间过后可以继续为官。 官员的特权适用还不仅于此。官员可以不用拷讯,只能适用众证定罪,即三人以上证明其犯罪犯流刑可以不服劳役,五品以上官犯死罪允许在家自杀。,4.老幼废疾减免原则 唐律规定: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及废疾者,犯流罪以下,一般可以收赎;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犯死罪的,一般可以

14、“上请”;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虽犯死罪,一般不予追究。 5.累犯加重:更犯累科 唐律规定,如犯罪已被告发或已配决而更犯新罪,要累计前罪,从重科断,即数罪并罚。,6.自首减免刑罚原则 犯罪未被发觉而能自首者,一般可以免于处罚。 罪犯犯有轻重二罪,若轻罪事发,能自首重罪者,则免除重罪的处罚; 在知道他人要告发的情况下,向官府自首,减原罪二等处罚; 自首不实不尽,免其自首之罪,对其自首不实不尽之罪给予处罚; 如果已经造成难以挽回的危害后果,即使自首也不能减免刑罚。,7.共犯以造意为首 唐律的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的故意犯罪,对共犯的处理,要分别首从,“诸共同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造意

15、”即主谋,是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 造意为先、家长为先、长官为先、夫为先,8.数罪并罚原则: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重罪吸收轻罪; 刑罚等级相同单取一罪处罚; 但赃罪除外。六赃适用累科(累计赃数)但倍论(折半论罪);,9.类推原则:断罪无正条实行类推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10.涉外案件的处理:“化外人”犯罪 名例律规定:“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按其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案例:长孙无忌带刀入宫案,贞观元年(627),唐太宗召长孙无忌入宫议事。长孙无忌

16、匆忙之中忘记了解下身上的佩刀,径直而入。由于他是太宗身边近臣,私交甚厚,守门校尉也没有认真检查。等长孙出来的时候,守门校尉才发现他身上挂着佩刀,这可吓坏了校尉。在当时,臣子携带兵器入宫禁是很严重的事件,被视为对皇帝的不敬和威胁,按律当斩。校尉害怕被追究看守不力的责任,立即将此事上报给了太宗。 太宗接到奏报后,感到非常棘手。从自己与长孙无忌的关系看,他是自己长孙皇后的哥哥,也就是自己的大舅哥,属近亲,杀了他皇后肯定不干;从长孙的功劳开看,长孙长期跟随自己南征北战,战功卓著,玄武门之变,其立有汗马功劳,杀他也于情也不忍。,如按律处置,必死罪无疑,这岂不是忘恩负义、不顾亲情吗?而如果不处置这件事,则

17、枉法徇情,何以服众?想来想去,太宗决定,召集大臣们到朝堂之上,让大家讨论此案该如何处理。 此时,尚书右仆射封德彝上奏道:“监门校尉不觉无忌带刀入宫,罪当死;无忌误带刀入,可处徒刑三年,罚铜(铜钱)二十斤”。太宗听后,甚合心意,这样就可免长孙死罪,只罚金就可以了。正要按此执行,大理少卿戴胄提出了不同意见:“陛下若念无忌之功劳,便不交由法司依法律处断,这样的那固然会宽恕长孙无忌,但若依法律,仅罚铜是远远不够的。守门校尉因无忌而致罪,若论过失,二人一样。若一人生,一人死,有悖于情理。所以,请对校尉也从轻发落。”最后,太宗在群臣广议的基础上,将长孙无忌与守门校尉皆免死。 选自贞观政要卷五公平,案例分析

18、: 关于“十恶”犯罪 关于“比事类推”。唐律“大不敬”的规定,并没有禁止“带刀入宫”的规定。这里援用“大不敬”用的是“比事类推” 。 关于“八议”。 法律适用中的情理问题,“六曰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悍制史,而无人臣之礼”。 【唐】长孙无忌等著,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1P10,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1.同居相为隐 凡同居家庭、大功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 同居家庭:“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 12.良贱相犯依身份论 良贱之间发生冲突,对

19、贱民加重惩罚,对良人减轻处罚。,(四)主要罪名,1、危害皇权与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 十恶 2、侵犯人身与公共安全罪 “六杀”:谋杀、故杀、斗杀、 误杀、过失杀、戏杀 “保辜” 制度:手足伤人为十日、他物欧伤人为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三十日、折跌肢体、破骨为五十日。如在期限内印伤害致死,则以杀人罪论处,期限外死亡的以伤害罪论处,3、侵犯财产的强盗窃盗罪 六赃: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 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前两者为普通犯罪主体;后四项为官吏,且分 为监临长官与普通官吏 4、失职渎职类犯罪 5、经济类犯罪 6、违令、违式及“不应得为”罪,唐律职制: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

20、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唐律贼盗: “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凡盗二等,三十匹,绞。”,六赃罪的处罚,二 、 民事法律内容,(一)权利主体和行为能力 1、权利主体 贵族官僚 平民 贱民:“奴婢贱人,律比畜产” 2、行为能力 由于国家按照人丁征收赋税,因此十分重视户籍的管理。凡是脱漏户口使国家的赋役受到损失者,都要处以刑罚。,(二)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唐代民事法律中有关所有权的核心。唐朝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私有两种形式。在均田制下,国有土地主要有口分田、职分田和公廨田,私有土地主要有永业田和部分宅地。 2.其他财产所

21、有权 阑遗物 宿藏物,(三)债权债务关系 在债务关系上,唐律重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唐律规定债务人如果不旅行契约,要受到处罚。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唐律对契约之债的发生要求立契。 契约东晋时称为文券,唐改称市券。市券是经过掌管市司的官吏加盖官印,另外还要官府批示,才有法律效力,(四)婚姻制度 、婚姻的成立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制定婚书 婚姻的限制性条件 禁止同姓为婚; 禁止良贱通婚; 禁止僧道为婚; 禁有妻再娶; 禁监临官娶监临女为妻,案例:唐朝崔氏女许配两家案,华州柳生与大姓崔氏女两情相悦,私定终身。后来,崔女之母王氏因兄长固请,又将女许配兄子王某。崔女不乐,说:“我只愿意嫁给在曲江会上见到

22、的柳生,能嫁他此生无憾。如果一定要我嫁给表哥,我不想活了。”王氏心爱其女,想成全女儿。乃命婢女轻红到柳生寄居的寺庙,找到柳生说:“夫人想成全你们,叫你在两三天内备齐聘礼,赶快结婚。”柳生高兴极了,马上备好“数千百财礼”,五天以后就在旅舍迎娶了崔女并轻红。后来,王氏死,舅家讼于官。官府判决:王家先下财礼,婚约在先;崔女应当归于王氏子。王氏子因特别喜欢表妹,也就不计较她先嫁柳生之事。,、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制度 义绝制度:夫或妻有杀伤对方直系或旁系尊亲之行为者,构成法律上强制离婚的要件。 和离,放妻书,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

23、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颜真卿判词: “杨志坚早亲儒教,颇负诗名,心虽慕于高科,身未沾于寸禄。愚妻睹其未遇,曾不少留。靡追冀缺之妻,专学买臣之妇,厌弃良人,污辱乡闾,伤败风教,若无惩戒,孰遏浮嚣?妻可笞二十,任自改嫁,杨志坚秀才饷粟帛,乃置随军。”,(五)继承制度,1、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制 唐律:“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 2、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第三节 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一、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 1、中央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

24、御史台 三师与三公,唐初文官佣,三、经济法律内容,(一)均田法 (二)赋役法 1.租调力役法:租庸调法 2.两税法 3.专卖法 4.对外贸易法,四、行政法律内容,(一)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三省六部制 九寺五监制 地方:州县两级制,但是长安、洛阳、太原三个地区分别设立京兆府、河南府、太原府,边境地区或军事重镇设立都督府。 县下设乡里等组织。 安史之乱之后许多地区设立节度使。,三省六部,三省包括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六部为尚书省所属的六个职能部门,包括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三省六部制既有分工,又有制约,既便于皇帝集权,又有利于提高国家行政效能,御史台,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

25、院设侍御史六名,在朝中行使监察权,主要负责纠弹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以及处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九名,主要负责对朝仪的监察。 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名,执掌地方州县的监察工作。 唐朝初期地方监察区分为十道(后来增至十五道,监察御史的员额也随之增加),每一道为一个独立的监察区,由察院定期派出监察御史负责监察地方州县官吏。,三师与三公,三师:太师、太傅、太保 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九寺五监 九寺:太府(户部钱)、司农(户部粮)、宗正 (礼部皇族)、太常(礼部祭祀)、光禄(礼部膳食)、鸿胪(礼部外交)、卫尉(兵部军器储备)、太仆(兵部马政)、大理(刑部司法); 五监:国子(设祭酒、司业)、

26、军器(兵部军器制作,设监)、少府(工部手工业,设监、少监)、将作(工部建筑,设大匠、匠)、都水(工部水利,设使者、丞),2、地方官制,秦汉郡县两级隋唐州县两级宋路州县三级明清省府县三级 唐代州县制度 州:长官刺史,佐官有上佐、判司和录事参军。 县:长官为县令,佐官有丞、主簿、尉。 县下设乡、里、村等基层行政组织,城市设坊等居民组织。,(二)选官制度:科举制,历代选官制度: 秦汉察举制(征辟) 魏晋九品中正制 隋唐以后科举制度,唐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完备时期。在唐代,考试的科目分为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算

27、等五十多种。明经、进士两科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 考生大体有两种:一种是考生由州县进者称为“乡贡”;一种是由国子监所属各学保送者称为“生徒”; 明经重帖经、墨义。 进士考诗词歌赋。 常科考试最初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后改由礼部侍郎主持,唐代科举制,常科登第后,还要经吏部考试,叫选试。铨选标准有四:身(体貌壮伟)、言(言辞辩证)、书(楷法遒美)、判(文理优长),合格后,方得授官。 考生能否被录并不完全取决于卷面上的成绩,这突出表现在当时通行的“通榜”和“行卷” 上。 所谓“通榜”即主考官可以采访举子在社会上的才德声望制成“榜贴”(名单),供主考官录取时参考 所谓“行卷”即是举子在考试前将自己平时所

28、作的诗文佳作,献给当时的社会贤达,求其赏识,向主考官推荐 。,宋代科举制,宋朝在革除唐代科举制弊端的基础上,建立了严密的科举制度。 宋代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度,州试(解试)、省试和殿试的三级科举考试制度。殿试以后,不须再经吏部考试,直接授官。 宋朝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及第,二等称赐进士出生,三等称同进士出生,宋代每次录取多达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 从宋代开始,科举正式开始实行糊名(封弥)和誊录,并建立防止徇私的新制度。,明清科举制,明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鼎盛时期。明代统治者对科举高度重视,科举方法之严密超过了以往历代。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乡试第一名叫解元,会试第一

29、名叫会元,加上殿试一甲第一名的状元,合称连中三元。 清代的科举考试沿袭明代,分三级,乡试,会试,殿试。,(三)职官考课制度,唐朝对各级官吏,每年要进行一次考核,由本部门长官或地方州县长官主持;每四年要进行一大考,四品以下官吏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由皇帝亲自考核。 考核标准:四善二十七最 四善:德、清、公、勤,德是道德高尚,清是清正廉洁,公是公正公平,勤是勤劳尽职。 “二十七最”,即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分别提出27条具体专业要求,每合格一项为“一最”。 考核结果按官吏获得“善”与“最”的多少,评定为上、中、下三等九级。,宋代延续了唐代的考课制度,但规则比唐代更严密。宋代朝廷在唐代“四善之

30、法”基础上制定了统一的知州、通判、知县、县令的考课标准。宋代官员任满一年为一考。 明代,官吏考课制度主要由考满和考察两部分组成。 考满:主要考资历和治绩。 考察:着重检察吏弊,解决吏治中存在的问题。考察有京察和外察之分。,(四)休假致仕制度 假宁令:休假、请假制度 致仕:退休 (五)行政监察制度 御史台 谏官制度,第六节 唐律的特点、地位、影响,(一)唐律的主要特点 1、“一准乎礼”,体现了君主专制主义与封建特权精神。一准乎礼 以礼为立法依据; 以礼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以礼注释法典。 具体表现: 十恶与八议的设定; 家长权与家庭伦理原则的设定; 男女、夫妻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良贱之间的不平等关系

31、,2、法律内容空前完备 法律规范极为完备周详,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管理、诉讼、审判、监狱管理诸方面,并确立了一系列原则和制度 科条简约 罪名设置、量刑标准都较为成熟,符合高度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需要。 学令 参市条款,3.法律条文人性化,体现用刑持平的精神 刑罚比较宽缓; 在制定唐律的过程中,删除了大量的死刑、流刑; 在刑罚适用上尽量从轻,如对老幼废疾者多可以减免刑罚,甚至反逆大罪也区分情节并不一概处死。,4.具有从严治吏的精神 严禁官员经商,官员家属在所辖范围内有借贷、买卖等情况也要追究官员本人的责任。 严禁上级官长接受下属财务,包括宴请也视为严重犯罪。,(二)唐律的历史地位,唐

32、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2、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影响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第四节 唐代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的系统化 “三法司”: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行使中央司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凡属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

33、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同时大理寺对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刑部有权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对中央、地方上报的案件具有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作为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三司推事”:唐代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称为“三司推事”。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都堂集议制:每逢发生重大死刑

34、案件,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2、地方司法机构 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 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 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二、诉讼制度的完善化,1、对于告诉作全面规定 (1)禁止越诉 (2)亲属相容隐 (3)老幼笃疾不得告 (4)在囚不得告他事,2、严格逮捕的各项程序 3、完善审判制度 严格限制用刑 实行法官回避制度 法官须依诉状问案 严格依律令格式定罪 判决结果必须宣读,4、严格规定上诉、复审及死刑复核程

35、序,上诉和复审程序: 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由原审机关审理,违者笞五十。申请上诉后,原审机关维持原判,可以逐级上诉,直至直诉皇帝。但禁止越诉。 三复奏、五复奏 唐律规定了死刑复核制度。最初由中央司法机关上奏皇帝核准,临刑前复核三次。唐太宗为慎重人命,将刑前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即处决前一日两复奏,处决日三复奏。地方州县死刑仍实行三复奏。,5、判决的执行,唐律规定,刑罚必须依法定程序执行 秋冬行刑 断屠月、禁杀日,“郭泰、李膺,同为利涉,杨(通扬)帆鼓枻,庶免倾危。岂谓巨浪惊天,奔涛浴日,遂乃遇斯舟覆,共被漂沦。同得一桡,俱望济己。且浮且竞,皆为性命之忧;一弱一强,俄至死生之隔。阿宋夫妻义重,伉俪情深。

36、悴彼沉魂,随逝水而长往;痛兹沦魄,仰同穴而无期。遂乃喧诉公庭,心仇郭泰。披寻状迹,清浊自分。狱贵平反,无容滥罚。且膺死元由落水,落水本为覆舟,覆舟自是天灾,溺死岂伊人咎。各有竞桡之意,俱无相让之心,推膺苟在取桡,彼溺不因推死。俱缘身命,咸是不轻。辄欲科辜,恐伤猛浪。宋无反坐,泰亦无辜。并各下知,勿令喧扰。 ”,三、监察制度的严密化,(一)御史台制度 1、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设侍御史六名,在朝中行使监察权,主要负责纠弹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以及处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九名,主要负责对朝仪的监察。 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名,执掌地方州县的监察工作。 2、唐代御史在行使监察职能时

37、被授予两大特权: 独立奏事权;风闻弹事权,1、中书、门下两省设谏官 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起居郎,给事中,起居舍人等 2、谏官职责 谏议;皇帝的个人生活直至国家大政都在谏议之列,通常以书面形式。 封驳;封指封还诏书,驳指驳回奏章。封还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 知起居事;通过掌记录天子言行和宰臣入阁事,对皇帝及左右近臣进行监督。 知匦事,(二)谏官制度,四、监狱管理的制度化,机构组织系统化 中央有大理寺监狱,京师设京兆狱、河南狱, 地方也有监狱 监狱管理规范体系化 唐朝监狱实行等级制管理,不仅男女有别,而且贵贱有差,第五节 五代法制概况(907-960),一、立法概况 后梁大梁新定律令格式 后唐同光刑律统类、长行敕条、清泰制敕 后晋天福杂敕 后周大周刑统、大周续编敕 吴国格令 南唐升元格,二、法制特点 (一)刑罚残酷 (二)加重赋税,复习思考题,1基本概念 开皇律;贞观律;永徽律疏 唐六典;五刑;十恶;八议;保辜制; 2开皇律的主要立法成就。 3为什么说唐律是一部维护身份等级制度的法典。 4唐律对共同犯罪、自首、法律类推、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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