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划城镇房建2013年版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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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目录城镇建设部分目录房屋建筑部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COMPULSORYPROVISIONSOFENGINEERINGCONSTRUCTIONSTANDARDS城乡规划部分UrbanandRuralPlanning2013年版EDITION2013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CompulsoryProvisionsofEngineeringConstructionStandards城乡规划部

2、分UrbanandRuralPlanning(2013年版)2013北京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2013年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编.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8ISBN978-7-112-15585-9I.工.住.建筑工程-国家标准-中国城乡规划-国家标准-中国.TU-65TU981.2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3)第146140号责任编辑:孙玉珍责任设计:陈旭责任校对:党蕾陈晶晶中华人民共和国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CompulsoryProvisionsof

3、EngineeringConstructionStandards城乡规划部分UrbanandRuralPlanning(2013年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北京富生印刷厂印刷*开本:8801230毫米1/16印张:6字数:100千字2013年8月第一版2013年8月第一次印刷定价:26.00元ISBN978-7-112-15585-9(24178)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前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进行了清理。为便于有关监督

4、机构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对清理后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了汇编。本强制性条文在2000年版基础上,纳入了2013年5月31日前新发布的城乡规划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方面的强制性条文。在使用本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应根据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本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本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强制性条文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住房和城乡建

5、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秘书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秘书处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邮编:100013E-mail: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3年6月目录第一篇用地规划1用地分类2建设用地控制指标3基本方法和基础工作第二篇综合交通规划1城市(镇)对外交通2城市(镇)道路交通3步行与自行车交通4道路交通设施第三篇居住区规划1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2住宅间距3住宅层数4住宅建筑净密度5人防工程第四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1城市公共服务设施2镇公共服务设施第五篇绿地系统规划1防护绿地2附属绿地第六篇市政公用工程规划1水系规划2给水工程规划3排水工程规划4电力工程规划5环境

6、卫生设施规划6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第七篇防灾规划1消防规划2防洪规划3抗震防灾规划4防风减灾规划第八篇历史文化保护规划附录标准目录第一篇用地规划1用地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H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等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7、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

8、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H9其他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E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E1水域

9、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1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2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13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E2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E9其他非建设用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

10、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

11、等用地R3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官、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

12、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

13、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社会福利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宗教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

14、地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B1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B12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B22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B29其他商务用地贸易、设计、咨询等技术服务办公用地B3娱乐康体用地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1娱乐用地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

15、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康体用地赛马场、高尔夫、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通用航空、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充电站等用地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独立地段的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殡葬、宠物医院、汽车维修站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专用铁路、码头和附属道路、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

16、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物资储备、中转、配送等用地,包括附属道路、停车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W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停车场等用地S1城市道路用地快速路、

17、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S3交通枢纽用地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S41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S42社会停车场用地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S9其他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U公用设施

18、用地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U1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U11供水用地城市取水设施、自来水厂、再生水厂、加压泵站、高位水池等设施用地U12供电用地变电站、开闭所、变配电所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U13供燃气用地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制气厂用地U14供热用地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设施用地U15通信用地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电信局、移动基站、微波站等设施用地U16广播电视用地广播电视的发射、传输和监测设施用地,包括

19、无线电收信区、发信区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监测站等设施用地U2环境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21排水用地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U22环卫用地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处理(置),以及垃圾转运、公厕、车辆清洗、环卫车辆停放修理等设施用地U3安全设施用地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U31消防用地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U32防洪用地防洪堤、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设施用地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等设施用地G

20、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G3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4.1.3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4.1.3的规定。表4.1.3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小类R居住用地各类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和内部小路、场地、绿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道路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以一三层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宅间路用地;不包括宅基地以外

21、的生产性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以四层和四层以上为主的居住建筑和附属设施及其间距、宅问路、组群绿化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各类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C1行政管理用地政府、团体、经济、社会管理机构等用地C2教育机构用地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专科院校、成人教育及培训机构等用地C3文体科技用地文化、体育、图书、科技、展览、娱乐、度假、文物、纪念、宗教等设施用地C4医疗保健用地医疗、防疫、保健、休疗养等机构用地C5商业金融用地各类商业服务业的店铺,银行、信用、保险等机构,及其附属设施用地C6集贸市场用地集市贸易的专用建筑和场地;不包括临时占用街道、广场等设摊用地M生产设施用地独立

22、设置的各种生产建筑及其设施和内部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M1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无污染的工业,如缝纫、工艺品制作等工业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如纺织、食品、机械等工业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易燃易爆的工业,如采矿、冶金、建材、造纸、制革、化工等工业用地M4农业服务设施用地各类农产品加工和服务设施用地;不包括农业生产建筑用地W仓储用地物资的中转仓库、专业收购和储存建筑、堆场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场地、绿化等用地W1普通仓储用地存放一般物品的仓储用地W2危险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仓储用地T对外交通用

23、地镇对外交通的各种设施用地T1公路交通用地规划范围内的路段、公路站场、附属设施等用地T2其他交通用地规划范围内的铁路、水路及其他对外交通路段、站场和附属设施等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规划范围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中的单位内部道路和停车场地S1道路用地规划范围内路面宽度等于和大于6m的各种道路、交叉口等用地S2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公共使用的停车场用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场地U工程设施用地各类公用工程和环卫设施以及防灾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公用工程用地给水、排水、供电、邮政、通信、燃气、供热、交通管理、加油、维修、殡仪等设施用地U2环卫设施

24、用地公厕、垃圾站、环卫站、粪便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用地U3防灾设施用地各项防灾设施的用地,包括消防、防洪、防风等G绿地各类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附属绿化用地G1公共绿地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G2防护绿地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绿地E水域和其他用地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用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各类保护区和特殊用地等E1水域江河、湖泊、水库、沟梁、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E2农林用地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用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苗圃、打谷场以及农业生产建筑等E3牧草和养殖用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及各种养殖场

25、用地等E4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E5墓地E6未利用地未使用和尚不能使用的裸岩、陡坡地、沙荒地等E7特殊用地军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5.1.1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4.1.3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地8大类用地之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2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4.2.

26、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城市(镇)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1的规定综合确定,并应同时符合表中,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表4.2.1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m2/人)气候区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允许调整幅度规划人口规模20.0万人规划人口规模20.150.0万人规划人口规模50.0万人、65.065.085.00.00.00.065.175.065.095.0+0.1+20.0+0.1+20.0+0.1+20.075.185.075.0105

27、.0+0.1+20.0+0.1+20.0+0.1+15.085.195.080.0110.0+0.1+20.0-5.0+20.0-5.0+15.095.1105.090.0110.0-5.0+15.0-10.0+15.0-10.0+10.0105.1115.095.0115.0-10.0-0.1-15.0-0.1-20.0-0.1115.0115.00.00.00.00.00.065.175.065.095.0+0.1+20.0+0.120.0+0.1+20.075.185.075.0100.0-5.0+20.0-5.0+20.0-5.0+15.085.195.080.0105.0-10.0+

28、15.0-10.0+15.0-10.0+10.095.1105.085.0105.0-15.0+10.0-15.0+10.0-15.0+5.0105.1115.090.0110.0-20.0-0.1-20.0-0.1-25.0-5.0115.0110.00.00.06080801001001201201405.2.2新建镇区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5.2.1中第二级确定;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5.2.3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

29、上,按表5.2.3规定的幅度进行调整。第四级用地指标可用于、建筑气候区的现有镇区。表5.2.3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规划调整幅度(m2/人)60增0156080增01080100增、减010100120减010120140减015140减至140以内注:规划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增减数值。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3.0.2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

30、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表3.0.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R02)152512226123.道路用地(R03)10189177154.公共绿地(R04)7.51851536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表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居住规模层数建筑气候区划、居住区低层334730432840多层202819271825多层、高层172617261

31、726小区低层304328402637多层202819261825中高层172415221420高层101510151015组团低层253523322130多层162315221420中高层142013181216高层811811811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3基本方法和基础工作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J132-20093.0.3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类适宜建设用地;类可建设用地;类不宜建设用地;类不可建设用地。3.0.4城乡用地评定区范围内地质灾害严重的地段、多发区,必须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4.1.3城乡用地评定单元必须采用涉及的特殊指标

32、。4.2.1特殊指标的定性分级,根据其对用地建设适宜性的限制影响程度应分为“一般影响、较重影响、严重影响”三级。4.2.2基本指标的定性分级,根据其对用地建设适宜性的影响程度应分为“适宜、较适宜、适宜性差、不适宜”四级。4.2.3评定指标的定量分值,应与其定性分级对应设置,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表4.2.3评定指标的定量分值指标类型定性分级定量分值分数代号评定取向特殊指标一般影响2分以小分值为优较重影响5分严重影响10分基本指标适宜10分以大分值为优较适宜6分适宜性差3分不适宜1分4.2.5特殊指标的定量标准和采用,应符合附录E表E的规定。5.1.5评定单元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定性评判的判

33、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现1个“严重影响级10分”的情形,必须判定为不可建设用地;2仅出现1个“较严重影响级5分”的情形,必须判定为不宜建设用地;3仅出现1个“一般影响级2分”的情形,应判定为可建设用地。5.1.6评定单元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定量计算评判的判定标准,应符合表5.1.6的规定。表5.1.6定量计算评判的判定标准类别等级类别名称评定单元定量计算分值判定标准(分)类适宜建设用地P60.0类可建设用地30.0P60.0类不宜建设用地10.0P30.0类不可建设用地P500001000大型30001500006011000中型1000130000201600小型100002004.2.2规划范围应为建设用地以及因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规划确定的预留发展、交通设施、工程设施等用地,以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5.4.4建设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避开河洪、海潮、山洪、泥石流、滑坡、风灾、发震断裂等灾害影响以及生态敏感的地段;2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3应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以及文物埋藏区。5.4.5在不良地质地带严禁布置居住、教育、医疗及其他公众密集活动的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布置本条严禁建设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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