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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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012浙江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使用票据、银行卡、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 金清算。完成资金转移。 1.主体:银行、单位、个人。 2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银行。 此处的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3.方式:票据、银行卡、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 通过银行进行。 广义的支付结算包括现金结算,此处不包括。,概述,(二)特征 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我国的中央银行,主管全国的金融。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央行统一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填写方法。 3.支付

2、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存款人的自主支配权。除规定以外,不查询、冻结、扣款、停止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央行总行、央行分支行、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概述,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 银行转账结算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概述,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主要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票据法、国内信用证 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 理办法等。 五

3、、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二)应通过依法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进行。足够的资金保证。 (三)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1.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概述,(四)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签章变造属于伪造。 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签章以外事项加以改变。 (五)签章符合规定: 1.单位、银行: 两个部分(单位或银行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个

4、人: 其一即可(签名 或 盖章),概述,(六)票据和结算凭证应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 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更改: (1)收款人名称、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不得更改。 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更改,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大小写金额 (1)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必须一致。 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 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概述,(七)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1.

5、中文大写金额正楷或行书,不自造简化字,使用繁体字应受理。 2. 元后写整(正),角后可不写,分后不写。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不留白。阿拉伯小写金额前,应 加人民币符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 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1)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1023.40 (2)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10002.87 (3)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 “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 字,也可以不写“零”

6、字。 120000.34 10200.56 (4)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 “零”字。12653.09,概述,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零壹月、零贰月、叁月玖月、零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 日零壹日零玖日、零壹拾日、壹拾壹日壹拾玖日、零贰拾日、 贰拾壹日贰拾玖日、零叁拾日、叁拾壹日。 出票日期小写银行不受理。 出票日期大写不规范银行可受理,但造成损失由出票人承担。,大写在前面加零月份,1月、2月、10月 日期,1日到9日、10日、20日、30日 大写在前面加壹月份,11月、12月 日期,11日到19日,现金管理,现金:存放于财会部门,出纳保

7、管的货币。 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我国的现金:人民币(包括纸币、金属辅币)。,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除了5、6之外,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结算起点的,应转账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行审核后,予以支现。,现金管理,【多选题】可以使用现金结算的有( )

8、。 A.发给员工绩效奖金800元 B.支付给临时工劳务费2000元 C.向郊区农民购买大白菜10000元 D.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差旅费3000元 【答案】ABCD 说明: 1.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等特殊情况,确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 行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现金。 2.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如实、明确填写用途,由本单位财 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现金管理,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单位为零星开支所需,留存现金的最高限额。 1.35天零星开支所需。 2.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

9、日常零星开 支。 3.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4.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 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5.商业和服务业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含在开户单 位的现金限额之内。,现金管理,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转账结算凭证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二)现金应当及时交存。 (三)现金账目的管理: 1.两应当健全账目,逐笔记载。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2.七不准白条抵库、相互借用、谎报套现、代人存取、公款私存、账外 公款、变相货币。 (四)严格控制坐支: 1. 原则

10、上不得坐支。 2. 特殊情况下,严格依法坐支。,现金管理,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单位负责人责任主体。 (一)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1.岗位分工: (1)收支与记账分离。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 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现金管理,2.授权批准: (1)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 (2)审批人越权审批,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 门报告。 (3)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申请、审批、复核、办理。 (4)重要支付,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 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5)严禁未经授

11、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现金管理,(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1.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2.借出款项必须严格授权批准,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3.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 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4.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 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 因,及时处理。 5.定期和不定期做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 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现金管理,(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财

12、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2.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四)货币资金监督检查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4.票据的保管情况。,现金管理,五、法律责任 1.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或超出核定限额留存现金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2.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 一定期限内“停止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1)优待现金。(2)拒收票据。(3)白条抵库。(4)转账套现。 (5)谎报套

13、现。(6)相互借用。(7)替人套现。(8)公款私存。 (9)账外公款。(10)违规坐支。 处罚机构:开户银行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 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前置)。,银行结算账户,一、概念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 活期存款账户。 1.办理人民币业务。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3.是活期账户。 储蓄账户与银行结算账户的区别: 1.储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结算功能。 2.储蓄账户定活均可。 3.储蓄账户限于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二、分

14、类 1.按存款人不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结算账户。 (1)单位:机关、社团、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 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银行结算账户,2.按用途不同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 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5类。 核准账户:经央行核准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3)预算单位

15、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3.按开户地不同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双向选择。 (三)守法合规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银行结算账户,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 (一)开立 1. 核准制与备案制: (1)4类实行核准制度: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3)预算单位开立专用

16、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 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 (2)其他实行备案制。 存款人提出开户申请,银行审查后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银行结算账户,2. 预留签章 (1)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的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 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3.名称的一致性 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 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一般应当保持一致。,

17、大发公 司财务 专用章,山张 印大,银行结算账户,(二)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 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 (2)存款人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 有关证明文件。 (3)开户行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银行结算账户,(三)撤销 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1)和(2),撤销基本账户,基本账户开户行自撤销之日起2日内日通知其他账户开户

18、行,其他账户开户行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通知存款人,存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办理其他账户的撤销。 先撤销其他账户,再撤销基本户。 未按规定撤销,银行有权停止其对外支付。,5个工作日内提出撤销申请,银行结算账户,(3)(4),撤销银行账户,银行收到申请2日内办理。重新开立基本户, 自撤销之日起10日内。 2.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 3.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且未欠银行债务的账户,应通知 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银行结算账户,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概念 1.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

19、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主办账户。 3.唯一性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4.用途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二)使用范围 适用单位: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装部队、居民 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企业法人、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 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三)开户要求:向银行出具证明文件。 (四)开立程序 申请审查央行核准(2个工作日内),银行结算账户,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 概念 1.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 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无数量限制。 (二)

20、使用范围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可转账收付、缴存现金、不得取现。,银行结算账户,(三)开户要求 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账户(统驭账户)的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资金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四)开立程序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开户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银行结算账户,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概念 对有特定用途的资

21、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xx金(资金、基金、保证金、党团工会经费) (四)开立程序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核准 除“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备案(开户之日起5日内),银行结算账户,(三)开户要求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 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 款账户不得取现。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 业资金账户需要取现,应报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 用存款

22、账户取现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 项外,只收不付,不得取现。 6.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取现必须按 照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概念 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 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需延长,在有效期内申请展期。 (三)开户要求(了解) (四)开立程序(了解),银行结算账户,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 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

23、业务的存款账户。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开立的储蓄账户中 选择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适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而储蓄账户仅限于办 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银行结算账户,(三)注意问题 1.单位支付给个人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单位支付给的款项应纳税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 结算账户;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 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付款依据。 4

2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 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照有关规 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 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 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25、: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 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 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实名制管理: 1.实名开户,承担责任。 2.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利用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洗钱。 (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账户、临时账户、预算单位专用账户许可证管 理。核准。 (三)存款人、银行违规,央行予以处罚。

26、(四)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银行结算账户,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警告+罚款。 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000元。 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1万3万(违规开户、欺骗开户、不及时销户) (2)50003万(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违规取现;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 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 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100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 更事项未在

27、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银行结算账户,(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30万元的罚款: (1)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其余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3万元的罚款。,票据结算方式,一、票据基本理论: (一)概念及种类 1.概念: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 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3. 特征: (1)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所表示的权利与票

28、据不可分离。 (4)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无因证券。 (6)可转让。,票据结算方式,(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票据结算方式,2.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 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票据结算方式,(三)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1)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结算方式,(2)票据权利的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 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

29、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 的利益。,票据结算方式,(3)票据权利的行使 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这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如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 请求付款。,提示付款。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票据结算方式,行使追索权。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 人行使追索权。 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 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 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行使追索权。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

30、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据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答案】ABCD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 一般是银行营业点。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非当日的24小时为限。,票据结算方式,(5)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 例如,票据法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 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6)票据权利的抗辩(即拒绝履行义务)。 票据债务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

31、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 恶意取得票据的。 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 据的。 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 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票据结算方式,2.票据责任 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 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

32、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价 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多选题】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 乙在法定时间内向甲提示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 转让张三。张三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未获付款。根据票据法 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责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ABCD,票据结算方式,(四)票据行为 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 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票据结算方式,(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并盖章的行为。,出票人签章不

33、合规,票据无效。 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合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合规签章 的效力。,票据结算方式,(六)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一般分为:,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票据结算方式,(七)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结算方式,二、支票 (一)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二)种类: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

34、只能用于取现。 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不能支取现金。,票据结算方式,(三)出票 1.概念: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 出票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出票人应具备的条件:在可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 款账户。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并提交合法的身份证明; (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资金; (3)申请人应预留其本名的签章式样和印鉴。,2.格式:,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3. 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1)出票人

35、所签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不得开具空头支票。 (2)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 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否则支票无效。 4.出票的效力 一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 付。 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 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票据结算方式,(四)付款 支票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否则记载无效。 1.提示期间 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 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异地使用,央行另行规定。

36、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 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判断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5日。( ) 【答案】,票据结算方式,(五)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1)要严格做到“九不准”。 (2)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晰。 (3)要由专人签发。 2.兑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 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

37、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 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 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 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 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 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票据结算方式,三、商业汇票(重点理解)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8、。 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一)概念和种类 1.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 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一般指供货或购货单位。 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 2.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 户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票据结算方式,3.商业汇票的当事人 在商业承兑汇票中,汇票

39、上的当事人是: (1)出票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或者交易中的付款人,即买方。 (2)承兑人,出票人如是卖方,承兑人为买方,出票人如是买方,本人为 承兑人。 (3)付款人,是买方的开户银行。 (4)受款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 在银行承兑汇票中,汇票上的当事人是: (1)出票人是承兑申请人。 (2)付款人和承兑人是承兑行,即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 (3)受款人是与出票人签订购销合同的收款人,即卖方。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票据结算方式,(二)出票 1.概念:作成并交付。 2.格式: 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

40、故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 (1)绝对应记载事项。 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 付款地。 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这是指法律规定以外的记载事项。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 汇票上的效力。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票据结算方式,3.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 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 付款请求权;另一

41、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 (2)对付款人。 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的权限。但 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 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 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 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票据结算方式,(三)承兑 1.概念: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2.程序: 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承兑成立。 (1)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定日付款和出票后

42、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见票即付汇票无需提示承兑。,票据结算方式,(2)承兑成立 承兑时间。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 兑或者拒绝承兑。 接受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 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承兑的格式。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退回已承兑的汇票。 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

43、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 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才产生承兑的效力。,票据结算方式,3.不单纯承兑 承兑有单纯承兑与不单纯承兑之分。 前者是指付款人完全依汇票文义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限制或改变原汇票文义 所为的承兑; 后者是指付款人对原汇票文义附加限制或予以变更的承兑。 我国票据法不允许不单纯承兑(即只有单纯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承兑的效力 承兑生效后,即对付款人产生相应的效力。 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 任。”,票据结算方式,(四)付款 1.概念 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44、2.程序 (1)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如下: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 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但是,持票人丧失的追索权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 果。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 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票据结算方式,(2)支付票款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

45、付款。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付款人依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之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汇票上的全体 债务人的责任便予以解除。 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法定形式的票据 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 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票据结算方式,(五)背书 1.汇票转让与背书: 单纯交付与背书交付2种。我国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 2.背书的形式: 背书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须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票据结算方式,(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

46、背书日期。未记载日期,视为在到期日前背书。 (2)关于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 如背书人不愿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禁止 背书(不得转让)。 (4)关于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关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无效);二是部分背书(背书无效)。,票据结算方式,3.背书连续 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47、 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背书不连续,票据结算方式,4.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 理权的背书。 (2)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 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 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也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并交付。,票据结算方式,5.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由于法律 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如果背书人将此类汇票以

48、背 书方式转让的,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 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1)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2)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以上法定禁止背书的票据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票据结算方式,(六)保证 1.概念 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 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当事人与格式 (1)保证的当事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2)保证的格式。 3.效力 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 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

49、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 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保证人 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所附 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4)保证人的追索权。向保证人及其前手追索。 注意:例18、19、20 ,四、信用卡 (一)概念和种类 1.概念 信用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 消费,后还款,或者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 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银行卡。,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2.种类 信用卡依据不同的划分方式可有不同的分类。 按币种人民币卡、外币卡。 按信息载体磁条卡、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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