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促进就业政策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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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和促进就业政策培训,西站地税局西站税务所,支持和促进就业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联系起来进行分析,支持和促进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一以贯之的大政方针,此次发布新的税收政策旨在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

2、。,支持和促进就业政策,一、鼓励个体经营促进就业再就业 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与前述几个相关的支持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对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支持和促进就业政策,新政策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将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

3、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这是新政策的一大亮点。,支持和促进就业政策,二、鼓励“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再就业 财税201084号文件明确,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4、、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支持和促进就业政策,三、执行新政策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符合条件人员需要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2、是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支持和促进就业政策,3、上述符合条件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

5、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 4、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支持和促进就业政策,5、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6、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新政策规定

6、的税收优惠。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政策,(二)个体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一是减免税申请;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三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支持和促进就业政策,(三)企业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具有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支持和促进就业政策,(四)税收减免办法 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在年度减免税定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支持和促进就业政策,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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